[摘要]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数字贸易发展呈现南低北高、南快北慢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增长潜力十足。与此同时,主要国家围绕数字贸易治理规则话语权之争不断加剧,数字鸿沟、数字安全、数字贸易壁垒等问题愈加突出,严重制约“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合作。在此背景下,深化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命运共同体,是推动“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升级、增强沿线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以及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举措。为此,应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制度竞争,有序构建适合沿线区域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化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命运共同体;构建区域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沿线国家核心利益。
[关键词] 数字贸易" "数字治理体系" “一带一路”数字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 F752.6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4-0068-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未来3—5年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机遇、风险和挑战研究(19VDL0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高地与推进新时代东北振兴研究(20amp;ZD098)。
[作者简介] 米军,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带一路”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理论与实践;张锐,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理论与实践。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1. 数字贸易重要性不断提升,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领域持续加深
新冠疫情全球蔓延使国际贸易遭受剧烈冲击,加速产业链供应链重构,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商则凸显出其独特优势,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周期的重要力量。麦肯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数据流动至少带动了19%的全球经济增长,并预测到2025年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11万亿元①,数字贸易正为世界经济增长带来强劲的新动力。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全球国际B2C电商交易规模由2018年的23007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48219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速达16%,远超同期全球商品进出口额的年均复合增速。同时,3年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增长36.9%,跨境数据流动规模增速为120.6%,高于同期全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增速。数字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对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拉动的同时,数字贸易外延不断延伸,大数据、物联网、云服务等持续催生新产业,人工智能技术更是重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加之数字化与农业、传统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传统行业逐步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数字贸易合作领域逐步扩大。
2. 全球数字鸿沟持续存在,但发展中国家潜力十足
全球数字鸿沟依然突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数字软硬实力有所不足、数字竞争力总体偏低等问题。2023年,在高收入国家中,互联网普及率超93%,5G网络覆盖率已达89%,而在低收入国家中,仅有27%的人口使用互联网,4G网络覆盖率仅为39%,部分国家连接互联网的唯一途径甚至还是3G①。再加上受经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多数发展中国家教育基础设施不足,人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培养数字人才能力有限,数字鸿沟日渐扩大。世界银行相关数据显示,除东南亚、中东、东亚、欧洲少数国家和地区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掌握数字技能的人口占比远低于4.3%的世界中位数水平。虽然数字贸易南北差距依然巨大,但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正逐渐得到缓解。2022年,发达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占全球的份额由2021年的77.9%下降到77.2%,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份额由2021年的22.1%上升至22.8%,总体来看,数字贸易发展呈现南低北高、南快北慢趋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增长潜力十足。
3. 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制定话语权之争不断加剧
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各区域对制度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激增,围绕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各主要国家对制度制定话语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当前,新加坡、美日和欧盟等均提出了各自的数字治理方案,如2022年欧盟通过的《数据治理法案》、日本主导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新加坡主导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美日数字贸易博弈产物《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均意图以自身为主导,制定数字贸易治理规则,针对制度性、规则性的大国博弈在数字贸易中不断加剧。
4. 数字贸易争端加剧,数字安全、贸易壁垒等问题突出
受制于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完善与“碎片化”,不少国家数字安全问题显著。截至2021年,虽然全球已有近10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但在不同程度上仍存在法律条款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不少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囿于技能短板及网络安全监管法律缺失,数据泄露、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进一步凸显。同时,由于数字贸易所涉及的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安全与主权等敏感信息,数据跨境流动受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严格的数据隐私和安全法规,如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针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合规性标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审查制度以及数字支付和金融体系的差异等,给发展中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合作增添了贸易壁垒。
二、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下构建
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逻辑
1. 数字鸿沟、数字安全、数字贸易壁垒等问题,严重制约“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合作
“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壁垒问题比较突出,在许多领域实施严格的数字贸易措施,包括公共采购、外国投资、知识产权(IPR)、竞争政策、中介责任、内容获取和标准等,种种数字贸易壁垒使得数字贸易合作中跨境运输、移动支付、跨境物流仓储、海关进出口等数据的交流、处理、保护和汇集受阻,无法建立统一的数据体系,数字贸易合作协定难以深入落实、推进。同时,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数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全球网络安全指数的排名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网络安全能力亟须提升。此外,除了诸如新加坡、以色列、阿联酋等少数国家数字竞争力较高(排名前30以内)外,其余国家数字竞争力水平总体偏低。总的来说,沿线部分国家存在网络覆盖率、互联网普及率偏低,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数字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研发、技能、管理人才面临“数字人才瓶颈”,数字金融、法律等体系缺失等问题,难以满足未来数字贸易发展需求,这也导致后续跨境数字金融体系、电子商务平台及配套供应链体系的建设难以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潜能无法充分释放。
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合作意愿持续增强且已具备一定基础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运用和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数字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合作意愿持续增强,如2018年,东盟发布《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阿盟启动“阿拉伯数字经济共同愿景”;南亚国家出台了各自的“数字国家战略”,中东欧地区也在欧委会所制定的《西巴尔干数字议程》基础上,推出了各自的数字经济转型构想与战略,积极寻求数字贸易合作伙伴。中国作为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大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中,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依托上合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已建立了多领域、多层级的对话合作机制。“数字丝路”加速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贸合作: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共建国投资通信、数据中心、物流等数字基础设施,国际“路(海陆缆)、站(网络接入点)、岛(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布局日益完善;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数字科技、数字教育等合作也日益紧密,不仅面向“一带一路”主要区域建立了大量技术转移中心,还在“数字创新伙伴计划”框架下,积极开展与沿线国家的数字教育,实施“国际杰青计划”“藤蔓计划”等一系列项目,加强同共建国的远程教育合作,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一步发展数字贸易奠定了基础。
3. 推动“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升级、增强沿线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数字贸易为“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构建及各国价值链地位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一带一路”一头是东亚区域,另一头是欧洲区域,双方都是参与全球价值链程度较高、占据价值链中高端位置的区域。中间则是经济相对薄弱、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区域,全球价值链参与度相对不足,处于价值链低端。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与资源禀赋差异明显、互补性强,能够通过数字化技术与数字贸易实现更有效率的内部协作,进而完成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一方面,生产数字化促进企业生产方式改革。在生产阶段前,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偏好和行为定制产品,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消费者需求,实现个性化定制和大规模定制,同时,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企业可以实时监控生产、库存和物流情况,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加产品附加值与国际竞争力,进而促使全球价值链供应链发生重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数字贸易改变传统贸易模式。网络贸易平台的建设、远距离传输与协调生产等技术不断提升贸易效率,全球贸易过程不断加速与简化,贸易成本不断下降。数字贸易可以打破地域限制,使企业能够轻松进入国际市场,如跨境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球销售渠道,帮助中小企业拓展业务,实现全球化发展。数字贸易可以让企业在营销和销售过程中能更有效地通过数据驱动,精准分析客户数据和把握相关市场需求,制定更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销售效率。除此之外,数字贸易还可以促进在线服务和增值服务的发展,企业可以通过数字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售后服务等增值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总的来说,数字贸易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分工与协作、推动创新与服务以及拓宽市场渠道等方式,深刻重构全球价值链。这种重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从而使得沿线国家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更加紧密,进而极大提升沿线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4. 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碎片化”“区域化”格局,不同国家进行数字贸易时面临“制度重叠”,导致一国可能受多种规则的约束。同时,规则适用范围的重叠、不协调甚至冲突,增加了国家间数字贸易合作和协调的成本,严重制约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效能。随着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之争加剧,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逐步向共建规则领域拓展。2022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达成《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2023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同缅甸、肯尼亚等13国共同发布《“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北京倡议》。同时,中阿合作论坛、中国—南亚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欧亚经济论坛等区域论坛也成为中国推进各区域“数字丝路”与数字“五通”建设、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重要平台。2023年国务院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白皮书显示,中国已与30个国家建立“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正积极推进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共建具有硬约束力的数字贸易规则,如RCEP的多边跨境数字贸易的规则为亚太地区率先提供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在签署的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积极引入数字贸易条款。“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的合作让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参与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能够表达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反映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需求,提高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
命运共同体的路径
(一)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制度竞争,有序构建适合沿线区域的数字贸易规则
1.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调整完善
一方面,应针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关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获取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规则的新要求和新趋势,并根据各数字贸易规则特性结合地方发展实际需求,形成针对不同地方的差异化对接策略,发挥政策引领职能。结合美式、欧式、新式模板的治理经验,依托自贸试验区,围绕数据确权、交易、跨境流动等问题,在海南自贸港、各自贸试验区等地区开展试点,尽快弥补数字产品、数字产权与数字税领域法律与监管空白。加强DEPA条款对接实验和压力测试,以其中数字监管、治理等层面的条款为参考,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参考美式模版、欧式模版关于数字贸易治理中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维度的国际高标准治理框架,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战略性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积极参与在数据跨境流动与本地化存储、源代码、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数字治理领域谋求“最大公约数”。
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地方贸易优势与产业基础,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地方相关法规政策,针对数字经济创新者、中小型数字企业加大扶持,重视教育引导,通过数字教育为数字贸易提供人才支撑,尤其是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语言与专业技能双优的数字贸易人才。进一步加大对数字核心技术的研发与投资,利用我国制度优势,整合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鼓励当地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针对高端芯片、底层架构等数字核心技术短板进行重点开发,同时注重数字技术专利权保护,建立合适的科研奖惩机制,对数字技术相关行业进行政策倾斜,提高数字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审慎态度与适度原则,根据地区实际把握对接顺序,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对接国际数字经贸规则,不要试图“一蹴而就”,也要防止“朝令夕改”。
2. 优化数字市场营商环境
第一,聚焦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加快完善源代码、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明晰源代码、算法、数据等技术资料与出口管制的范围,提升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便利化水平。第二,建立全国统一数字大市场,破除地方数字服务壁垒,实现统一监管、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避免外资进出面临重复监管、规则不清等问题。第三,加强数据隐私保护,确定“重要数据”范围,构建数据和跨境服务贸易分级标准与体系,评估数据和贸易国风险,厘清数字领域相关准入准营限制。第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既要加强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探索新型数字产权保护技术,又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出台相关数字产权保护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数字内容原创者合法权益。第五,推动国内市场实现高水平数据流动与数字贸易,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建立健全跨境数字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相关配套制度,充分运用自贸试验区试点改革优势,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力量,拓展更多元的数字贸易途径。
结合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实际,针对当地数字产业发展痛点,与不同国家开展多方位、差异化、针对性数字贸易合作。梳理相关制度,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确保相关开放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在此进程中,虽然我国数字产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质量,但因管理体制与治理机制仍不完善,需在借鉴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和完善。以高水平数字市场向上承接国际高端数字产业,向下链接“一带一路”欠发达国家数字贸易产业,承上启下,实现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市场对外开放,以开放促发展。通过持续优化数字市场营商环境,扩大数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吸引更多外资流入,引入竞争机制,提升国内市场国际竞争力。
3. 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构建更适合“一带一路”区域的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全球范围内仍缺乏一个能获得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或模板,因此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过程中,要通过完善现有数字贸易规则,逐步建立国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制度,进而构建更为全面、系统、包容更符合多方利益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在此过程中,明确“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并非挑战国际已经相对成熟的数字贸易规则,而是在对接、借鉴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向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包容互惠的方向前进,探索构建更适合“一带一路”区域的数字贸易规则,为各国探索适合自己的数字经贸规则起示范作用。为此,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均应积极借鉴现有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加快制定本国数字贸易规则,并积极探索沿线国家共同认可的贸易规范。中国应发挥大国责任,主动成为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共识的主要参与者与推动者,积极参与区域洽谈,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扩大区域交流共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形成统一标准,减少制度重叠,避免贸易争端。这就要求中国应依托前期构建的较为成熟与完善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在普惠包容的理念下将其推广至沿线国家,进一步将数字贸易由商品、要素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过渡,提升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中国方案。
(二)深化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命运共同体
1. 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协调,做到设施连接、平台对接、产业链接
一是在政府间合作项目框架下,加强各国数字基础设施多方位联通。支持国内大型电商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仓,建立以中国为轴点、连接供需的轴辐式跨境物流网络。同时,加强双方经贸合作的数字化水平,实现订单处理、出库、物流运输、清关、本地配送、报税等服务的数字化管理,提升经贸合作效率。与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离岸数据加工中心、强化面向“一带一路”大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数字交易中心等平台服务功能。探索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支持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的交易模式建设。
二是加快实现已有数字贸易平台对接。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消博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深化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培育新的数字贸易合作增长点。电子商务平台可考虑为“数字丝路”伙伴国开设国家馆,打造特色主题活动,推销各国特色产品,如通过举办“买在金砖”“非洲好物网购节”“聚合中亚云品”“网罗东盟好物”等专题活动,促进沿线区域国家对接中国市场。
三是充分利用沿线国家与我国的数字产业互补性,推动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差异化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均处于产业链、价值链较低位置,中国应引导国内高新数字技术企业通过合资或并购方式进入沿线国家市场,并基于自身实力,结合当地具体运用创新的技术与知识,满足当地对数字贸易商品的个性化需求,提前布局数字贸易关键技术与关键行业,积极进入“一带一路”区域数字产业链,充分发挥沿线国家比较优势与市场潜力,构建“一带一路”区域产业链,再引领区域产业链与全球产业链衔接,促进区域整体产业升级。
2. 加强政策沟通,将合作领域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扩展,增强政策协调
在经济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宽、质量不断提高、协调性不断增强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同沿线国家的沟通与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协调。构建以高级别战略对话、经贸高层对话等合作机制为引领,中国—中东欧合作论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阿合作论坛等多边机制为支撑的多层次架构,就数字贸易的“边境”措施、“边境后”措施、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标准对接进行磋商。着力推动双边、多边数字贸易条款谈判,深刻剖析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态势与利益诉求,凝聚国家共识,求同存异,加强多边合作,采取平等协商的原则,重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数字贸易治理公共产品的需求,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构建互惠共赢的治理体系。
进一步对接、落实多边合作机制与协议生效后数字贸易规则的实施工作,推进与沿线国家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谈判、更新、升级,以电子商务工作为抓手,加强各方数字贸易政策沟通,尤其要积极推动沿线主要合作国家在数字产权、数字权益、数字交易规则、数字流通体系、数字安全、数字监管与隐私等方面达成共识,加强沿线各国对数字制度性、法治性交流合作,减少摩擦性成本。同时,挖掘新的数字贸易合作领域,依托中国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经验,探索适合各国的数字贸易合作路径,推进跨境数字贸易试点,并围绕该试点,全面挖掘数字贸易合作潜力,突破数字贸易合作瓶颈,进而提升我国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规模。
3. 坚持数字多边主义,反对数字霸权,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命运共同体
一是坚持数字多边主义,构建多边参与的良性数字生态,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数字命运共同体。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人才培育、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上,深化数字安全、数字主权、数字创新、数字治理等领域合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开放与监管并重,强化安危与共意识,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将网络安全与数字治理合作纳入上合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互联网全球治理论坛、亚信会议、中非和平安全论坛、中东安全论坛、中国—南亚合作论坛、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等既有的安全对话机制。中国应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反对数字壁垒、数字垄断、数字霸权主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构建良好的合作生态圈,共同拓展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在加强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安全评估的同时,着力打造跨境数据流动国际通道,开展国际数字跨境认证,建立跨境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二是支持各国加强数字技术与数字标准合作,尊重各国数字贸易诉求,平衡数字经济利益。一方面,降低发展中国家数字化门槛,通过培训、援助、技术转移等形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化改革进程,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可以通过数字贸易规则的透明化,降低发展中国家数字保护,促进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数字要素潜能。另一方面,坚决反对数字霸权,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倡导全球数字治理对话机制,借由多边合作机制与国际机构平台倡导宣扬数字命运共同体思想,以国际范围内的共识与立法反制发达国家数字霸权。
(三)构建区域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沿线国家核心利益
1. 积极参与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及人才培养,助力其缩小数字鸿沟
一是与沿线国家制定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合作议程,缩小沿线国家的数字鸿沟。以沿线国家对数字主权与数字贸易监管能力的需求作为合作主旨,明确将沿线国家通信、网络、数字金融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与沿线国家“五通”合作之中,实现数字基础设施和常规基础设施协调并重,特别是加强为南亚、东南亚、中亚等紧缺区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具体的时间表与路线图。
二是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数字技术合作与数字人才培育。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数字链完善人才链,以四链协同推进沿线国家数字化转型与数字贸易合作。立足各区域经济发展与数字贸易优势,加强双方政府与企业协同,构建数字技术人才培训中心,以沿线各国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国企业培训平台(华为大学、腾讯学院等)为载体,针对性开展数字技术开发、数字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训合作。可引入市场机制,协助各主要区域开发在线数字教育平台,为沿线国家各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提供数字贸易所需的培训,培养“文化—语言—技能”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为深化数字贸易合作做好软硬件铺垫。
2. 构建“一带一路”数字安全机制,为沿线国家解决数字安全问题提供中国方案
建立跨境多边司法合作,合理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共建网络安全合作对话机制,强化多边沟通,为防范网络攻击提供合作平台和合作能力。同时,通过推动技术交流、技术转移,合作推动当地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等方式协助他国完善数字安全保障系统,维护双方数字贸易安全。中国也应加强国内数字安全产业链整合,优化国内网络安全产业布局,改善国内网络安全治理能力相对欧美国家落后的现实,增强网络安全国际竞争力,同时引导国内网络安全企业“走出去”,与沿线国家、企业开展数字安全合作,掌握沿线各国实际需求,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安全布局,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3. 完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破除数字贸易壁垒
明确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责权利捆绑机制,完善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与司法仲裁等解决机制,持续扩大“一带一路”仲裁法治朋友圈,积极扩容《“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并设置数字贸易纠纷专门仲裁庭,强化数字贸易领域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的应用。推进WTO电子商务谈判进程,在WTO“电子商务联合倡议”完善跨境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参与国际贸易相关组织的交流与谈判,对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进行确认,考虑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促进多边合作,推动数字贸易的开放和自由化,降低数字贸易壁垒的阻碍作用。同时,积极推动沿线国家签订自贸协定,促进数字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通过相关协定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数字贸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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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a “Belt and Road” Digital Trade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
Mi Jun, Zhang Rui
(School of Economics,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44)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scale of global digital trade continues to expand, and the fields of cooperation continue to broade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shows a trend of low in the south and high in the north, fast in the south and slow in the north. Developing countries, especially emerging market countries, have great growth potential.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etition for the right to speak in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rules among major countries has intensified, and problems such as the digital divide, digital security, and digital trade barrier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seriously restricting the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In this context, deepening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 with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Belt and Road” digital trad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promote the upgrading of the regional value chain of the “Belt and Road” and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voice of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To this end, we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competition of digital trade system, orderly build digital trade rules suitable for the region along the route; deepen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 with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Belt and Road” digital trad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build a regional digit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core interests of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Digital Governance System; Digital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the Belt and Road
(收稿日期:2024-07-05" "责任编辑:赖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