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视角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内在契合

2024-01-01 00:00:00章荣君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4期
关键词:新型政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

内容提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涉及民主本源性问题及权力体系的界定,而其理念形态的生成离不开新型政党制度的作用。新型政党制度以多党之间的持续性合作与协商为前提,是具有特定权力面相的规范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政治社会中更为广泛的政党及其活动的权力体系的节点,并通过新型政党制度中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公开检验机制来塑造政治关系。两者共同指向基于国家权力扩展的政党中心主义。政党中心主义更为凸显政党在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公共性力量。中国共产党在政党中心主义中构成代表人民利益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内在表现形式,并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强化其领导核心作用。理解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关键在于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功能的运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新型政党制度之间的高度契合,为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和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建构提供了新的启示。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新型政党制度 政党中心主义

章荣君,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本文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农村基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研究”(23ZZA001)的阶段性成果。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谢晓通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表示感谢。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关于政党概念的“民主-权力”命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作为构建本土民主话语体系的重大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象征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新形态。围绕这一议题,学界从不同视角关注和诠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形成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向:一是规范导向的“价值层面的宏观论证”,主张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超越了资本主义民主形态;二是经验导向的“机制层面的微观描述”,主张分析具体实践中制度化和操作化的民主机制,并探究民主运行机制与不同事实样态之间的联系。结合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梳理并论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逻辑,但多数研究将规范性的“政治形态差异”转换为经验性的“制度实践建构”的同时,又转向“特定的情境性研究”,从社会或文化规范的视角来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

这种抽象的、宏大的分析视角,与社会科学研究的行为主义和新制度主义范式相契合。但本文认为,无论是结构性的政治系统还是更为动态的文化情境抑或基于历史制度分析的中层范畴,都不是理解“政治”的全部。虽然既有论说关照了民主的自决理想,但它也涉及一个关于政党这一政治形式的解释,其中隐含着对政党及其权力关系的不同看法,包括正式的权力规则、实际的权力运作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而为民主之正当性辩护的理论范式,同样隐含着对实现这种正当性要求的权力特征的描述。如果不从权力视角着眼,就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更为重要的政党属性缺乏了解,基于权力关系的民主模式思考也会付诸阙如。

在国家政权建构上,权力是构成现代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的核心要素。有学者将民主与权力两种事物结合,指出作为新型民主形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向一种合法权力形式[1],这决定了民主制度中权力体系的合法性是一个需要强调的关键维度。而从理念来看,民主的“权力基础”则须立足于“事物的一般性概括”[2]和“确定性观念”[3]来把握,即须立足于民主制度的权力结构及其权力概念。循此路径,本文提出一种“民主-权力”的命题,以推进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解释。这意味着研究将聚焦于权力运行——包含现实政治系统中权力关系的生成、行使与分配——所依托的政党要素。因此,本文所要阐释的主要议题是,权力视角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内在契合,即从政党及其权力体系的概念视角出发,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形态作更为细致的讨论。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形态:本源性问题及其权力体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形态为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规范界定[4],因为对此概念的界定包含着对民主重要“形式”的明确或潜在的说明。因此,本文接下来的讨论将限定在“权力”这一特定概念上。为了使界定更加明确,本文将结合此概念中的一个核心议题——民主的本源性问题[5]——予以阐释。

1.从“民主本源性问题”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含义

在民主政体中,人们通常会交出自身的权力而服从于国家的统治,并对作为权力代理人的政党部门、官僚机构和政治家进行监督和制约,这表明民主政治——或者说民主制度——往往是围绕“权力如何控制和支配”而产生的秩序规范[6]。因此,关注权力概念中的民主本源性问题,在于寻求民主形态转型中合乎规范的理念形式。此一形式涉及民主的公共性及其实现,而民主中的权力或权力构成则与社会的集体利益以及公共价值本身相联系。这种联系通常又限定在与生活世界紧密相关的政治承诺范围内,它意味着民主中的权力关乎人们的集体意志和公共决策。

厘清不同民主政体在本源性问题上的差异,有助于进一步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含义。在此过程中,本文拒绝一种直观的、仍然具有主导力但不具普遍性的倾向,因为其与20世纪以来长期把持民主话语权的自由主义相关,同时也与民主理论的诸多传统解释有关。因此,关注民主本源性问题的主张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因为此维度在看似纷扰的民主分析传统中是具体而清晰的,这些传统既包括古典时期作为“人民的统治”的直接民主,也包括以“合法反对”体现政党竞争的代议民主,以及通过辩论或交流达致多数人重叠共识的协商民主。

基于这一前提,我们从民主本源性问题的角度,即民主的“权力形式”维度,来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追随瑟巴斯提安有关民主化问题的思考[1],本文界分出两个维度,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权力形式主要由两个相似且彼此关联的“权力”部分之间的映射组成。它既涉及基于民意而组织政权的“权力获得”部分,又涉及与“权力获得”相互关联的“权力行使”部分。前者作为合法性证成的重要方式,一般是选举和投票等民主形式的展开,并在公权力授予的政治世界中体现民意;后者作为民主价值实现的制度化建构,一般是民意在不同环节或领域的延续。

2.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权力体系的呈现

尽管民主本源性问题侧重于民主概念的理论设想,但它也涉及如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应用于政治实践的具体形式。在这样的形式中,隐含着对其权力体系的规定。因此,基于民主本源性问题的阐释有两个关键点值得注意。首先,该阐释规定民主本源性问题具有特定的内在结构。无论是规范层面还是经验层面,这一指涉部分都表现为具备事实性的或经验性的民主活动,并可视作权力在不同政治领域的制度化建构。其次,对于规范民主来说,本源意义上的权力获得是其活动产生的前提,而更为广泛的权力行使则是其正当性得以存续的理由。这与现代民主的经典概念化[2]——萨托利关于民主与权力关系的论述——有着严格的一致性。

可见,有关权力体系的讨论,自由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观点是不同的,尤其是在“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的解释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人的平等地位被肯定,竞争性选举对平等的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构成了熊彼特意义上的精英民主和选举式的竞争政治[3]。为论证民主的正当性,达尔进一步立足于精英民主的逻辑基础,试图以“多元民主理论”强化精英决策与人民集体意志间的连接[4]。而在民主价值的建构上,自由民主还自诩考虑了民主的现代条件,并对其作了最低限度的次优解释[5]。

但在民主本源性问题所延展的“权力形式”中,作为自由民主合法性来源的文化要素往往又被资产阶级的官僚机构和正式的议会制度所限制[6]。即使自由民主为其集体决策活动提供了辩护,但仅仅遵循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仍然避免不了竞争性选举所导致的不公正[1]。这无疑背离了民主的平等理念,正如达斯古帕塔和马斯金所指出的,“对于有效的民主政府而言,竞争性选举仍是不充分的,必须借助于其他理念或原则”[2]。与自由民主不同,根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着更为完整的权力体系。因此,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权力体系需要建构一种反思性的认识,在这里所提到的权力体系的反思性可理解为“有别于自由民主的政治形态与政治实践的认知深化”,其具体特征有以下两点。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公意型”政党领导的前提下,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公共价值为前置[3],通过不同制度机制来连接权力在民主活动中的具体样态。换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形式上的”而是“内容上的”,它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并建立强大政党组织的结果。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尤为重要,它不仅构成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且还构成调和多元冲突和实现民主理想的主导力量[4]。与此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之基的国家性质的根本强调,如“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际上也蕴含着民主活动中一种具有鲜明唯物辩证特征的马克思主义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彰显了区别于自由民主的话语逻辑和理论逻辑,并与社会主义的其他生动实践联系在一起。有学者在讨论中国民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回归民主根源与本质”的问题时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概念研究或者出自学者的话语构建,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与实践紧密相关,脱胎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5]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一种实质的民主性,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政治合法性扩展至选举之外的环节和领域。从这一点上来讲,只要民主政治是关乎实现完整的协商平等和公众利益的产物,它本身就具有实质性。也就是说,正如制度存在于“世界的各个领域”一样,民主政治作为“政策选择和公意达成的必要形式”存在。这就产生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强调的实质民主性,即民主应具有完整的权力运作体系,能够实现个体权利与集体意志、人民民主与国家治理、政策执行与民主监督的统一。这也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权力体系不仅包含以选举程序来聚合主体偏好的合法性,还包含赋予人民全过程地参与公共决策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三、权力体系节点中具有“政党”内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政治形态,也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政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包含规则的建构,这些规则明晰了民主机构中决策权的分配(涉及权力与权利间的结构关系及运行方式)[6]、不同主体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主体间的政治行为相应规定。另外,作为政治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塑造了联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党与参政党两大政治主体的“制度结构”。从此意义上来讲,全过程人民民主可视作受政党要素影响的政治实践,即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政党及其政党活动的权力体系的节点。

在规范民主中,一种民主形式之所以被视作政党组织的权力节点,主要原因在于它以相对有力的或广泛的正式制度安排塑造了政治权力运行中的必要载体。换言之,如果我们意图获悉一种民主模式建构了怎样的权力关系,那么需要审视的不仅仅是其程序本身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同时还需要考察其置身于何种形式的政党制度之中并发挥作用——本文将其称为“具有‘政党’内涵的民主实践”。强大的政党将影响个体对制度合法性的感知(行为者对制度作用于自身生活场域的评价),以及影响“制度本身是否具备政治秩序稳定性”的价值基础,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可从“秩序是(民主)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1]层面来加以理解。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明晰一种民主模式是否将其权力关系转化为合理制度的问题。正如鲁施迈耶等指出的:“政党是社会和国家之外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们被期望在民主舞台上聚集、区分和代表多种社会利益和偏好。”[2]进一步地,如果一项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在于维持与民众的平等关系(即使是部分因素),或者说如果人们在除理想化条件的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认可这一制度,那么该民主制度就须扩大它的范畴,将政党视作“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作为权力体系的节点,其与“政党”间的关联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重塑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中间作用,这种作用是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为领导核心,赋予民主制度以集体力量的。依循马克思所主张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实践(或者说人们的生存实践活动状况)中的权力通常具有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3],而政党则是统治阶级政治权力得以诠释的合法形式。在比较政治学中,有学者也指出“政党造就政治”[4],即政党制度对社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并创造新的政治秩序和具体的政治权力,同时这些秩序如何维持或挑战不同的政治模式,以及找到调节民主实践中的权力运作和配置的方法。在政党语境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价值规范不是离散的和极化的,而是这一民主形态自身所内聚的。这意味着强大的政党力量可以通过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之间基于整体利益和伦理规范的互动合作被创造。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党话语在民主模式中具有优势,因为它证实政党可以作为政体合法性的来源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的基础性认知确认了政党要素在国家治理场域的核心位置。因此,在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时,必须考察政党在政治发展、国家治理以及制度转型等方面的根本性影响。这些影响既不同于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程序民主,也不同于依赖程序的偏好聚合结果。对于倡导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而言,其合法性无法在预设的个体理性上或与竞争性选举有关的权力授予机制上得到体现[5],因此其政党组织形式也面临着极化的困境[6]。这一困境使得西方政党缺乏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论证自身统治的权威性,甚或使其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源。正如奇尔科特所指出的:“西方政党所假设的微观基础缺少理论上的一致性。现有政党联合起来,不仅会限制选民的其他选择,而且还会阻止新政党的进入,或者使卡特尔联盟之外的政党中立或边缘化。”[7]与西方政党的理论谱系不同,尤其是与迪维尔热、韦尔等学者的“政党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之纽带”的观点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党话语主张的是“政党作为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力量”的理论范式。此一范式立基的正是后发国家的政党在政治秩序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主导性力量,而“政党主导”也为国家政权建设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且由于政党在政治绩效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其自身也在民众的持续性支持中成为合法性建构的重要来源。

第三,作为一种以政党为核心的民主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依托和融入新型政党制度之中的。在新型政党制度中,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所建构的“合作型”政党关系是其领导核心一元性与社会结构多元性有机统一的展开[1]。“合作型”的政党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识凝聚和民意汇集的协商性和参与性,也即政党的合作关系是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2],进而把政党活动融合于民主的合理范畴之内的。二是对协商结果的改善。在程序上,民主协商通常取决于其“认识上的”理想的程序模式。不过,理想程序的正当性不应来源于现实主义或纯哲学概念所提供的理论解释,而应来源于一个关键性的原则,即对于协商结果的改善。正如科恩所指出的:“当现实程序是恰当设计以反映理想的条件时,真正的决策程序至少能够为正确的政治判断提供‘证据’。”[3]新型政党制度之所以具备理想程序在形成公共协商时的条件,就是因为其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对所有人利益作平等考虑”等议题的程序保障上起到了根本作用。这种作用可以引导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社会和立法决策中建立政治协商和公共参与的渠道,并对公共政策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总之,在政治权力运行中,不同的民主模式往往影响着决策结果的正当性,而“政党”内涵更为强调政党对于获致正当的民主决策的重要价值。可见,在新型政党制度的语境中,政党就如同选举代表一样构成了人民意志的政治代理人。将新型政党制度引入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阐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势。

四、合作特性与公共力量:新型政党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权力面相

虽说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提炼为“政党组织的权力节点”的观点能够对其作出新的阐释,但这一表述在权力概念上还需予以进一步阐释。这是因为,本文所讨论的权力并非统治意义上的强制性权力,而是具有合作特性的权力。在政治学领域中,强制性权力通常将韦伯的“支配-服从”关系[4]视作民主制度合法性的来源,如达尔所延续的韦伯的观点就将其界定为“主体A对主体B拥有权力,并且A可以使B按照A的意愿来采取行动”[5]。但在卢克斯看来,达尔对于权力的理解(即将民主诉诸一种“多元主义的权力观”)仅仅涉及某种单一维度,而此一局限主要来源于达尔在方法论上使用了韦伯对于权力定义的个人主义倾向[6]。相比而言,非个人主义倾向所诉诸的民主实践则有着不同的权力面相。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政党关系模式中的合作面相:作为一种集体权力

在语义学范畴下,权力理论的研究者经常区分“权力支配”和“权力共享”。前者表示政治领域内的“命令权力”,权力拥有者有能力让另一个代理人做他们原本不会做的事情。后者指的是权力体系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也即一种权力形式扩展至另一种权力形式的过程。这一过程与人民民主的内在逻辑要求——权力行使的集中性、权力分享的民主性和权力来源的人民性的统一[1]——相契合,体现了政党与政党、政党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为达致共同政治目标而开展集体行动的能力。而就合法性的证成来看,民主活动中的“权力共享”一般还须诉诸特别的理由。正如吉登斯所说:“一个国家或政治体制的合法化过程必须寻求一种中介或制度作为其实现的手段和保证,不能仅仅依靠象征性符号或者声称‘情况向来如此’而获得合法性。”[2]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其合法性获得的理由在于每一位公民对集体决策所产生的制度规则都享有“全过程”的平等权利。当然,这一理由的存续并不能完全诉诸个体的能力或意愿,在这里我们仍然需要引入政党的要素。在这种要素引入的宏观或微观之处可以发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关乎人民主体的“实在”形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是作为具有整体性质的实体而存在的,其构成推动人民主权向人民当家作主转化的根本动力[3]。基于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以人民为本位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特性就以关乎人民主体的“实在”体系得以呈现,而把新型政党制度纳入民主实践之中的观点则是功能性的,因为恰恰与之契合的是,新型政党制度展现这样一层规范意义:通过合作与协商的方式保证民主的所有方面和人民的主体性。这一点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权力体系相联系的,其制度化或组织化目标就是在把合法性归结到权力主体本身的同时,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和政治共识的达成。

因此,就功能解释来看,权力的合作面相是通过公共性的制度建构并结合包容性的“多党合作”形式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偏好或诉求的。正如艾丽斯·杨所指出的:“各位参与者不是通过确定哪些偏好获得最大数量的支持来达成决议的,而是通过确定集体所赞同的哪些提议得到最佳理由的支持来达成决议的。这种民主模式使下述几种规范理念对于那些协商参与者的关系与意向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也即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包容、平等、合理性与公共性。”[4]阿伦特也很好地阐明了这一点:“在短暂的行为后,让人们团结在一起的是组织(政治领域内可称之为‘政党组织’)及其构成社会和政治行动的广泛方式。”[5]进一步地,我们可将新型政党制度视作具有集体特性的权力组织形式,即在民主制度运行中,一个政党产生的前提在于与其他政党之间的权力互动。在新型政党制度中,这种互动正是通过党的领导、党际合作、参政议政以及民主协商和监督等多重机制来实现的。由此可见,作为权力体系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权力体系组成要素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联十分重要,因为新型政党制度尽管更强调执政党的主导作用,但其并非一党专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模式。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政党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初衷——以人民为中心、实质内容和规范程序相融合以及民意的充分反映——才能得以实现[6]。

2.政党关系模式中的平衡面相:公共性力量的转化

当然,如果不偏向于寻求个体层面的权力分配,那么怎样确保政党中的个人权益获致充分表达呢?多数西方学者可能认为,由于合作型政党关系是一种需要政党间持续性合作并且能够维持政治秩序平衡的权力形式,因而难以细化到个体层面并实现自主性[7]。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党组织在权力行使上的公共性转化,进而把握“权力共享”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积极意义。对此,本文将政党在权力运行上的平衡面相概括为政党关系结构和个体价值取向之间的公开检验机制。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以多党合作制为特征的新型政党制度构成这一机制运行的理想形式。在承认政党多样性的前提下,新型政党制度能够赋予不同政党同等的影响民主决策结果的机会。在新型政党制度中,其政党关系模式坚持一体多元的权力结构和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使民主党派能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国家治理,但又不以谋取执政权为目的,从而形成了超稳定的国家政权配置结构,能够确保国家权力结构顶端的制度性稳定[1]。另外,新型政党制度也衔接了“政党”和“人民”,即新型政党制度的政党关系结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其政治基础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历史和实践中所建立的合作共存、互利共赢的非竞争价值取向,蕴含着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亲密友党关系。同时,这一制度体系也促使个体价值在民主实践中实现自觉转化。在这里,新型政党制度所形成的权力形式就具备了合法性。这是因为,具有“政党效应”的制度结构能够在公共和私人间划定新的界限,并为公共权力提供新的理由[2]。对此,在考虑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的潜在联系时,本文倾向于将这种考虑归纳为一种公共性转化的过程,并将其理解为可提供公共理由和内含多重民主内容的全过程体系。其中,公共理由是基于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立场而具有充分性和可接受性的,其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全过程体系则是通过公共平台的理性运用来确保政治行为及民主程序的正当性,这一体系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公共性也促使其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政治决策。

五、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基于国家权力扩展的政党中心主义

综上可见,民主制度既是具有一定秩序的政治意志决策方式,又是涉及政党组织的权力节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其完整的民主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党通过合作开展集体行动以及通过“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公开检验机制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还在于将政党作为联结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合性力量。基于此,本文试图引入“政党中心主义”范式,对上述“权力关系和权力面相”作理论上的进一步阐释。

1.政党中心主义的产生前提:从历史到现实的权力扩展

在历史上,马克思恩格斯称政党是一个国家权力对外扩张的结果,其一方面肇始于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另一方面则源自社会民众自身力量的强化。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民众对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源的掌握。彼时,民众之间开始组成联盟,也即通过结盟形式与王权精英进行抗衡。在世界民主化进程中,类似的社会现象逐渐演变成国家权力向民众的“下放”,并使其诉诸政党来参与国家治理。根据列宁的党建理论,政党是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者夺取国家政权的情况下产生的[4]。因此,政党及其行为者的合法性也被视作领导国家建构和政治转型的作用力的结果。这一结果预示着国家精英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或途径来满足民众的参与意愿和政治诉求,并承认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权力来源。

在当前学界,对政党中心主义的理论建构还有待优化[1]。为了便于确定分析的维度,本文仍然希望给出一个民主转型过程中政党中心主义兴起的理论背景,以表明它可以更好地超越民主理论中的两个关键概念:社会和国家。在解释国家发展路径的问题上,滥觞于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传统现代化范式都面临困难[2]。两种范式对政治权力的分配问题所做的解释,是从关注“政治系统内社会(结构)因素(或变量)如何影响政治体制”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到关注“中观层面与国家相关的社会和历史现实的结构与制度关系”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然而,二者都忽视了后发国家在民主转型和政治发展中政党的重要意义[3]。这些范式要么隐含地将社会视作民主化的核心力量(即社会主导的政治发展过程就是一个民主化过程),要么将国家置于政治现代化转型的中心。

依循上述逻辑,政党中心主义的产生便在于民主的发展从“政党是社会动员和国家建构中的权力组织”的观点,转向“政党是政治生活的中心”的观点。而将当前讨论置于范式转换之中,也恰恰印证了帕尼比昂科的论断:高度制度化的政党能够从环境中实现自主并达到党内结构的高度凝聚[4]。这也解释了为何政党能够成为自主性的社会整合工具,并在民主形态转型中具有优先性。

2.政党中心主义的优先性:多重范式的比较

在政党中心主义中,社会构成政党价值生成和制度建构的基础,国家则构成政党政治目标确立和公共政策执行的主体。因此,政党中心主义的兴起标志着政党观点的转变,并由此确立了政党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优先性。回到“民主-权力”的命题,可以发现政党中心主义的优先性仍是以民主理论中的人民意志、政治权力和集体行动等概念来加以判断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揭示权力关系问题所推导的规范理念的可能性。

正如胡克斯特拉、约西亚·奥博等学者所指出的“,原初意义上的民主意味着权力”[5],也即人民意志与政治意志间存在着“表达层面上的共识”形态。这一形态赋予人民联合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的能力。就社会中心主义所界定的“人民”概念而言,人民通常意指竞争性选举下的“个人自主”,这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最低限度[6]。此观点侧重于从个人层面构筑和分配政治权力,因而其“人民”概念也相应侧重于“社会自发性”的外部视角。就国家中心主义所界定的“人民”概念而言,其一般指政治共同体内受特定利益团体控制的人。与弗雷泽等学者以代表制解决政治衰退问题的新近主张[7]相比,国家中心主义将“政治代表”由原本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向了受正式规则约束的民主模式。一旦由国家作出某项政治决定,民主机构及其成员就必须执行或服从。此观点注重的是结构的重要性[1]。如斯考切波所强调的“以结构性视角来关照国家的制度性情境”[2],这表明“制度结构相对于个人的自主偏好和期望更具有弹性,它会塑造、约束、抑制和改变政策行动者的行为方式”[3]。

与两种传统范式相比,政党中心主义看待民主的方式是不同的,尤其是其力图赋予权力以集体性和公共性并对两种传统范式的拥趸们所提出的“政党只是国家与社会的一部分”作出回应,强调政党作为一个独立变量的优先性。沿袭政党中心主义的逻辑,民主制度相当于组织社会民众对各项事务进行选择和决策的公共机制,而此机制的运行体现为人民对集体权力的行使。就各民主环节而言,集体权力的行使是通过政党组织来维系和强化的,其中一个关键前提是其内部正式的程序或规则需要符合公开检验机制。也就是说,政党是建构结构化和体系化的民主制度的核心力量。同时,政党与人民的关系是相互平等和互为依存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中的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4]

3.政党中心主义的中国实践:对民主结果的规范性期待

由于政党中心主义在范式比较中的优先性,其权力扩展从本质上就形成对民主结果的“规范性期待”[5]。在新型政党制度中,个体在民主参与中可形成结构化的人民意志和自主的政治协商。政党中心主义是一种规范概念的延展。这种规范性更多地表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之间的紧密联系[6]。关于政党在维持政治秩序稳定和推动国家治理等时代命题上的作用,国内外学界已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讨论。尽管彼得·梅尔等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代表和政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根深蒂固[7],但政党与国家间的融合和渗透——进而产生非精英团体的政治贫困[8],并排斥政党依靠民众、动员民众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机会——实际上破坏了集体权力行使的公共性和政党的自主性。因此,与民主结果的规范性期待相结合,能够有力地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核心作用。

就此而论,在新型政党的权力关系模式中,“政党中心”之所以具备政治生命力,是因为新型政党制度概念强调中国的政党是连接社会与国家的主体力量。这里的“主体”一词象征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整合和国家建构中的核心主导作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就中国的政党—国家体制而言,中国的国家是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各种国家制度)和内在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总和。”[9]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代表全体人民意愿或利益上的合法权威性,而且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当然,作为一个特定的理论范式,政党中心主义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才能得到显著体现。纵观历史,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自主性,而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政党中心主义则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角色。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政党中心主义概念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学者们从起点和内核探讨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逻辑[1],以此来理解政党中心主义的内在价值,这与将“政党视为民主制度建构的核心”以及将“民主制度建构视为政党权力体系的节点”的观点是一致的。在百余年奋斗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持续的民主探索和民主实践,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是在中国民主理论、民主实践、民主制度的深厚土壤的长期滋养下,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主政治规律进行深刻把握的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才应运而生,人类民主实现了新的形式跃升[2]。这也表明,建立一种公正的民主制度或程序往往需要权威的政党力量的支持,而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族各界的根本利益”的政党定位则赋予群众意愿得以制度化的可能性。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而政党强大与否又要视其制度化群众支持的情况,其力量正好反映了这种支持的规模及制度化的程度”[3]。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寻求相应的制度平台时,政党中心主义就提供了一个“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强有力框架。在此框架内,少数群体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能够实现利益表达的完整化和规范化,并推动“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4]的实现。

六、结语

众所周知,权力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的核心概念,它关乎政治生活的选择,而民主则是实现人们生活诉求的政治系统,两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政治发展史上,不同学者对权力概念的理解有所差异,这些差异对当代民主形态的塑造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囿于篇幅,本文对历史上的诸多权力理论纷争不再进行赘述,而是关注具体民主实践与其权力体系之间的内在关联。遵循着“民主-权力”命题的研究旨趣,本文试图从理念层面上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型政党制度以及政党中心主义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阐释是围绕民主本源性问题在权力获得和权力行使之间的界分而展开的。对于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建构而言,新型政党制度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上有着显著的优势,而政党中心主义则挑战了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传统观点,其范式革新构成实现政治平等的理想条件。“政党中心”的政治话语逻辑表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需要完备的选举或决策程序,还需要具有合作特性的政党关系和公共力量,使人民能够通过政党力量真正行使广泛、持续、深入地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对于践行民主的政治承诺而言,这些维度的理论分析也反映了更深层次的政治现实。这意味着,我们有必要对民主形态与政治承诺关联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并将新型政党制度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功能运用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之中,以此作为现代民主价值实现的一条合理路径。

〔责任编辑:史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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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民主所考虑的最低限度,即借由选举系统来践行民主的公意和平等理念。由此,自由民主以最低限度为标准,修正了民主的古典主义论说,将民主价值由平等承诺转化为精英民主和选举式的竞争政治。参见伊恩·夏皮罗、卡西亚诺·海克考登编:《民主的价值》,刘厚金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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