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空间是互联网集团代表的市场资本和掌握数字知识的技术精英共同塑造的新型社会空间,而数字空间正义就是对数字空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空间异化现象的反思和批判,意指社会个体能平等公平地分配数字资源以及拥有充分数字权利。数字空间生产中,受市场资本和技术精英的共同支配和影响,数字空间日益沦为数字资本攫取剩余价值的空间,技术精英进行监视以及自我约束的规训空间,类型和功能均具明显单向度特征的同质空间,延续并再造新型社会不平等的区隔空间,进行免费劳动的剥削空间以及引导预售的消费空间。长此以往,数字社会日益沦为单向度社会,数字生活沦为单向度生活,人也日益丧失否定、批判和创新而成为单向度的人。为打造正义的数字空间,实现诗意的数字生活,须坚持数字空间生产的人本性和正义性取向,通过完善契合数字空间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数字资本时空运作以及生产复合型数字空间,再造专业型数字文化空间激发数字生活的集体记忆,秉承差异再造原则并保障主体数字权利,确保数字技术开发中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平衡等路径予以实现。
关键词:数字空间;数字生活;空间正义;异化镜像;数字空间正义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4)04-0130-10
一、引言
当今时代,互联网已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并有力推动社会发展[1]。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能感知的最基础、最深刻、最具有影响的空间体验之一便是基于移动式智能终端的数字生活体验。福柯曾言,我们时代的焦虑和空间有着根本的关系,比之时间的关系更甚[2]。
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3]。虽然我国数字社会发展迅速,但其特殊的社会基础使我们不能忽视,数字社会蓬勃发展尚不能完全满足网民对美好数字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市场资本和技术精英主导的数字空间生产尚不能保证网民实现诗意的数字化栖居。为此,笔者借鉴空间社会理论体系蕴含的空间正义知识,在审视数字空间作为一种社会空间被生产出来的基础上,从理论维度阐明数字空间正义的概念内涵,从数字生活维度解释数字空间正义缺失的时空镜像,从价值维度探寻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有效理路。这既是推动我国从数字大国迈向数字强国的必然之举,也是为解决全球数字社会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有益探索。
二、理论基础:空间正义思想
空间正义思想是社会正义在当今时代新的生长点及发展趋势,其立足于空间和社会(正义维度)之间的辩证关系,强调正义的空间性以及空间的正义性。甚至可以说,数字空间正义的出场是对传统在场社会正义的创新发展,是在市场资本和技术精英主导的数字空间生产过程中对数字生活规制产生的一系列空间异化现象的深刻反思。
(一)社会正义的空间化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和永恒价值追求,如果正义和公正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4]早在充满哲性的古希腊时期,正义就是哲学家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如苏格拉底视正义为灵魂的健全,柏拉图强调正义的道德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品质。显然,这一时期的正义是被社会建构和生产出来且标识特定社会生产方式及物质基础的正义,更强调正义的时间属性。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列斐伏尔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在继承古典社会学家以及马克思空间实践观知识基础上,提出了空间生产的理论体系,继而推动了社会学理论的“空间转向”。在此基础上,社会正义开始聚焦“空间”和“正义”或“非正义”之间的关系,正义的空间属性得到发掘。正如苏贾所言,正义在本质上是具有深刻空间性的社会正义[5]。
空间正义强调,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正义或非正义通常以空间形式展现,并以空间形式发展,而这也蕴含着从空间维度观察、分析和辨别正义或非正义的可能性。陈忠教授认为,空间正义是一种符合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和空间关系,是不同阶层社会主体都能相对平等、动态享有空间权利,并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6]。简言之,空间正义是对空间生产空间生产强调空间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即便是自然性空间也在现代化进程中被打上了深刻的社会属性的烙印而成为社会空间。中可能出现的空间异化的反思和批判,它聚焦空间本身作为一种资源在分配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正义性。同时,空间是与一定生产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聚居和生活场域,始终随日常生活实践的变化而持续变化,这也是人类在不同社会阶段具有差异性生活节奏和时空体验的基本原因。因此,人类社会历史上并不存在能容纳所有生活世界的统合空间。在此意义上,均质性的空间正义是空间正义的理想状态,差异正义才是空间正义的根本底色。当然,于我国而言,差异正义必然是在可控范围内的有限差异和合理差异。
(二)数字空间正义的内涵
要认识数字空间正义首先需解读数字空间内涵。数字空间正义最终面向的是我们的数字生活,为此,对数字空间及其生产过程以及数字生活分析就成为阐明数字空间正义的基本前提。
数字空间是社会空间的基本形态之一。列斐伏尔曾言,任何一个社会的任何一种生产方式,均会生产出符合自身的空间[7]。那么,数字空间作为数字社会的基本空间形态是如何被生产出来的呢?空间知识表明,数字空间是互联网集团代表的市场资本和掌握数字知识的技术精英联合形塑的,其兼具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也是资本集团和技术组织表达意志的载体。这亦表明数字空间主要是以符码形式存在于智能终端中的各种数字化APP,如社交型数字空间QQ、微信与消费型数字空间淘宝、京东等。
数字生活是基于数字空间的新型生活方式。日常生活是每个人重复性、例行化的生活,但也必须黏附于特定的空间之上。据此,数字生活是在场的社会个体通过自身掌握的数字知识,用数字符号在数字空间中遵循数字规则进行数字实践的过程,且由于数字空间的连通性,个体能借助已掌握的数字知识在不同主题的数字空间中进行差异性实践,享受不同数字体验。而如果将不同空间中的实践整合起来,就串联成个体的数字生活世界,并在宏观层面聚合成整个数字社会。
显然,数字社会存在的社会基础是数字空间和数字生活。其中,数字空间是数字生活的基础和载体,而数字生活是赋予数字空间活力和韧性的根本原因。这亦表明,数字空间的正义或非正义最终都需落实到社会成员的数字生活中,因为不承载数字生活以及不被人所使用的数字空间没有探讨的意义和价值。鉴于此,可从三方面理解数字空间的正义。
首先,社会资源在数字生活中的正义分配。社会的“数字转向”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同阶层个体对有限数字资源的激烈争夺。数字资源是以数字元素为表现形式的各种数字内容,其本质是传统社会资源的数字化展现。现实中,部分精英群体运用已掌握或积累的权力占据更多资源并挤压弱势群体的数字空间权益。结合空间正义内涵,数字空间的正义必然强调任何个体均能平等享有进入空间以及分配数字资源的权利。其次,数字空间正义是合理限度的差异正义。差异性是空间正义的重要特征,而数字空间正义也并非强调消除差异,其关键在于将差异控制在合理限度之中。可以说,缺少差异性的数字生活本身就违背了日常生活的本质特征,也否定了人的差异性。即是说,数字社会是差异性社会,数字空间是差异性空间,而数字生活也必然是差异性生活。最后,数字权的合理配置。数字权主要体现在个体参与权利以及对数字空间使用价值的拥有。前者是指人们有权利参与到互联网集团和技术精英主导的数字空间生产过程,后者则是指人们有权利按照自身期望改变或改造正在使用的数字空间,使其更契合自身需要。
三、异化镜像:正义缺失的具体表现
在互联网集团和技术精英联合主导的空间生产中,部分集团或组织为攫取利益赋予数字空间浓厚的资本性、规训性、同质性、区隔性、剥削性以及消费性特征,其反映到数字生活中则潜移默化地引起主体间性断裂,甚至诱发数字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问题。
(一)数字空间的资本性
资本是空间的填充物,而空间则为资本的增殖提供了场域。可以说,数字空间的生产及再生产总体上服从并服务于互联网集团资本增殖的需要,并在此过程中催生了数字资本这种新型资本形态,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数字空间的资本化。
数字空间是资本创造性破坏的结果。哈维认为,资本具有先在一个阶段建立一种空间形式以便进行流动,而在另外阶段破坏这种景观并建立不同景观的能力[8]521。实际上,资本在向灵活积累转变的过程中始终趋向于被投入到能短时间内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地方。我们不能否认,互联网集团生产的数字空间为数字生活提供了最基本场域,我们在“出卖”信息基础上通过注册就能获得使用权,且要拥有更好的数字体验还需提供更多私人信息。但当数字空间过于饱和而无法满足资本增殖之需时,互联网集团就会否定之前生产的空间并对其进行更新以生产更契合资本流通的空间景观。这既是资本在数字空间进行创造性破坏的最直观体现,也是各类数字空间(各类APP)更新如此之快的关键原因。
数字空间推动数字资本的诞生和发展。哈维曾用“时空压缩”描述资本通过加快生产周转时间以及消减物理空间障碍实现快速增殖的事实。现实中,以地理为基础的物理空间阻隔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全时空流通,但数字空间的时空基础转向了流动液态时空。按照卡斯特的观点,流动空间是围绕人流、物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等要素流动而建立起来的空间[9]505。这种时空机制降低了资本流通的成本,最终塑造了以信息技术为基本手段、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平台为主要载体的数字资本[10],而这种脱离时空束缚的数字资本基于增殖和扩张需要会持续推动空间的资本化。尤其是那些掌握较高技术的大型互联网集团通过强势的数字资本,以及大数据和智能算法持续不断地对空间进行资本化垄断。
(二)数字空间的规训性
“空间并非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政治扭曲了的科学对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11]数字空间生产者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将数字空间塑造为隐蔽性的规训空间。在此基础上,我们的数字生活受到特定场域规则和后台操控者监视,并在长久的惯性化生活中转化为自我规训。
数字空间是全景式规训空间。空间是知识转化为权力的关键中介,也是权力实施的场所与媒介。前现代社会的规训借助建筑的空间布局展开。如边沁的全景敞视监狱和福柯的圆形监狱均是通过物理空间布局实现的规训。在此过程中,和建筑有关的知识就成为建筑空间转变为规训场域的基础。由此可知,数字空间是技术精英依据一定数字知识建构的社会场域,而数字知识则是通过特定数字规则将技术权力转换成规训权力。不难发现,数字空间如同一个个“监狱”使畅游其中的个体都被镶嵌在固定位置,任何微小的数字实践都受到后台监控,并借助场域间的联结实现“液态监视”,尤其是嵌入智能算法的空间更是实现了精准监控和规训。诚如波斯特所言:“只要个体用电话线与数据库相连监视就发生了。”[12]这也表明技术精英凭借占据数字知识进行权力运作,以此实现从定点监控到流动监控的规训。
数字空间是自我规训空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56。数字成员基于一定数字知识在数字空间中进行交往是赋予数字空间意义、价值及活力的关键,但数字社会的技术化使个体的可见性被无限放大。吉登斯指出,“脱域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3]。我国以熟人关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基础,容易使个体潜意识保持自我审查和服从规范以维护自我声望和保护隐私。当数字生活中个体意识到其言行均能被无处不在的目光所监视,被共同他者以截图、分享等方式传递给他者,意识到每个人均可能是权力眼睛时,就会尽量使其言行和形象符合规范理性以树立良好的数字人设,久而久之,便会激发和促使个体实施内在的主动规训。
(三)数字空间的同质性
空间的本性决定其本身就是具有深刻差异性和多样性的非均质空间。数字空间生产主导者为实现自身意志,逐渐抹除了数字空间应有的区别和差异,使数字空间成为类型属性和模块功能均具有明显单向度特征的同质空间。
数字空间是类型同质的社会空间。马尔库塞将仅具单一价值取向、判断标准的发达工业社会称之为单向度社会[14]。实质上,数字社会也是单向度社会,而数字空间以及数字生活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而呈现出明显的单向度特征。截至2023年6月,国内市场上活跃的APP数量达260万款[1]。但仔细思考,这些种类繁多、类型多样的数字空间具有显著同质性。一方面,不同互联网集团(公司)设计、开发的数字空间存在显著同质特征。以数字空间微信、Soul和米聊为例,虽然三者生产和再造主体存在差异,但其性质、功能以及角色都是以社交为主题。再以淘宝、京东和拼多多为例,虽然三者生产和再造的主体各不相同,但均以推动消费为主题。数字生活中,社会公众下载、注册其中任何一款APP均能满足社交需求或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同一互联网集团(公司)设计开发的数字空间亦存在同质特征。比如,QQ与QQ轻聊版虽然是同一主体生产的不同版本的社交类空间,但它们在内容上却存在很大同质性。实际上,这是互联网集团(公司)在数字利益驱使下将整合数字空间生产转换为碎片化空间生产的必然结果,也是数字生活被种类繁多的数字APP困扰的重要原因。
数字空间是功能同质的社会空间。数字空间不仅类型同质,而且功能大同小异,不同互联网集团设计开发的数字空间的功能高度相似。如微信和QQ虽分别隶属于阿里巴巴和腾讯,但其模块和规则均建立在个体日常交往的习惯之上,其他模块的功能也不尽相同。又如淘宝、京东虽分别隶属于阿里巴巴和京东集团,但其模块和规则均建立在社会个体的消费习惯上。再如抖音、快手虽分别隶属于字节跳动和快手科技,但其模块和规则均建立在社会个体的娱乐休闲习惯上。与此同时,不同互联网集团的数字空间在模块功能上也具有较强相似性,如淘宝和天猫均是阿里巴巴为服务消费设计的数字空间,而西瓜视频和快手均是快手科技公司为娱乐休闲设计的数字空间。深究之,功能单一意味着同一主题的数字空间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而这否定了空间本身的差异性属性。
(四)数字空间的区隔性
“空间位置总是具有某种垄断优势,且空间体系内的竞争是一种排斥性的垄断性竞争。”[15]数字空间既延续在场社会的不平等,又生产以数字资源为核心的数字不平等。
数字空间延续在场社会不平等。社会分层是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现象[16]。“系统数字化重新配置了人类活动和组织的整个领域。”[17]数字化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场资源在数字空间中重新集聚与分配的过程。一般来说,现实中拥有权力和财富的阶层因懂得如何使用已有社会资源获取数字资源,甚至让技术精英单独生产契合他们日常生活需要的空间。而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融入数字生活的程度和深度较低,将处于更加不利地位,日积月累,传统社会底层群体也会隐性转化为数字社会的数字底层群体。
数字空间再造新的社会不平等。如前所言,资源的数字化使掌握数字资源多少成为衡量个体数字身份的标识。数字生活中一般会依据数字知识、数字素养以及数字发展程度的不同将社会群体分为强势数字群体和弱势数字群体。不言而喻,强势数字群体获取数字资源的能力和机会远大于弱势数字群体,这使平等化的数字生活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并形成差异性的生活体验和生活感知。具体来说,一部分数字底层整日沉迷数字景观之中无法自拔,数字生活更多的是一种时间的消磨和思想的沉沦,娱乐至死成为其真实的生活写照。反观另一部分数字高级阶层,他们则会充分利用数字空间的资源开展生活实践并获得更好的发展和进步,从而塑造高品质的数字人生。
(五)数字空间的剥削性
“数字劳动是弱化生产与生活、工作与玩乐界限的免费劳动。”[18]数字空间的非在场以及时空分离创造了“万人在线”的劳动场景,并对劳动者进行深层次的奴役和压迫。
数字空间是免费劳动空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9]由于前现代社会的劳动空间受地域性在场支配,人们遵循特定时间在特定空间中进行特定劳动,且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无法分离。而数字化使劳动空间转向了数字空间并与劳动时间进行分离。“新信息技术让工作任务分散化,同时即时在互动式通信网络里协调整合。”[9]320但这种劳动已不再是传统工厂中的专业劳动,而是深入娱乐休闲碎片化时间中的免费劳动。即是说,我们在数字空间中上传视频、分享热点事件以及点击等行为所产生的流量变现并不会分配给社会个体。与此同时,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的分离使数字劳动的时间更具弹性,数字空间使我们的数字劳动能在多个智能终端同时存在。
数字空间是闲暇无感的社会空间。劳动时间蕴含着商品价值尺度,而闲暇时间则意味着自由解放的尺度。在前现代社会,建立在自然节奏基础上的日常生活较为缓慢,人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业生活。到了工业社会,科层制主导的机械时间加速了生活节奏。但数字时代,媒介时间成为主导数字生活的节奏体系,这样的时间节奏支配着数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数字空间的分割化又将个体的闲暇时间进行切割和碎片处理,闲暇时间被抽象劳动的时间体制所支配。如今,在数字生活中,我们常常要在不同的数字空间同时处理不同的事务,快速、紧凑以及忙碌成为数字生活的真实体验,并日益内化为个体的无意识惯习。但生活时间资源越是短缺,就越会加快生活节奏,我们没有闲暇时间,哪怕借由技术压缩赢得了时间富足。
(六)数字空间的消费性
数字空间虽然实现了消费场景和消费体验的升级,但沦为商品生产者和空间生产者对我们消费生活进行引导的消费空间。事实上,无论我们打开以及使用何种数字空间,最终都可能在购物数字空间中相遇。
数字空间是引导型消费空间。商品生产者和空间生产者利用智能技术营造超真实消费镜像,并通过诱导性广告来编织和定义数字时代时尚的生活场景和生活体验,从而极力引导消费实践。“广告既提供了消费意识形态,更创造了‘我’这一消费者的意象。”[20]经过技术知识修改和美化的数字广告实质上是不断刺激个体产生消费欲望,并在满足个体观看和需求欲望的同时激发其产生新的消费欲望。虽然有些物品并非我们所需,但在契合心理预期的广告引导下消费者不自觉地交了“智商税”,避重就轻地展现消费福利、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差异以及购买各种便宜小商品便是最好反映。与此同时,数字空间的技术本质以及数字生活的程式化,使商品销售者能借助消费大数据和智能算法实现消费的精准预判和精准投送。比如我们在微信聊天中提及准备购买何种物品,随后在朋友圈小程序中就会发现该类商品的推荐。虽然这种方式有助于节省个体消费因选择耗费的生活时间,但也削弱了消费实践的主体性,甚至沦为被迫性消费生活。
数字空间是预售型消费空间。消费是生产的目的,没有消费的生产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生产。在前现代社会,生产一般是先于消费存在的,消费者在商场中消费的是已被生产出来的商品。如今,数字空间不仅将消费实践从在场转变为缺场,而且使消费能先于生产而存在。数字消费中我们能依据自身的喜爱偏好进行商品的个性化定制,同时,商品生产者也会通过自身对数字生活的把握和预测来前瞻性地设计相关商品并提前售卖,如高级版本的小米、苹果手机预售。此外,符号消费成为预售型消费的重要特征。在预售型消费实践中,部分个体消费的不再是预售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商品附带的符号意义。如淘宝“双十一”以及京东“618”消费狂欢节期间,我们总能看见一些微信好友将抢购到的稀缺商品在朋友圈展示,他们不仅彰显了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身份地位,还向他者传达自己的时尚消费意识。
四、共鸣理路:实现正义的空间路径
当代中国正处于快速数字化进程中,我们在认识数字空间异化的基础上,也须重新审视实现正义性数字空间生产的可能性。列斐伏尔认为:“如果未曾生产一个合适的空间,那么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社会等都是空话。”[21]为此,需坚持空间生产的正义性取向,通过正义的数字空间创造美好诗意的数字生活。
(一)建构良好的数字空间秩序
鲍曼认为,秩序的可靠和坚固,是人类自由力量的典型产物和结晶[22]。正义的数字空间一定是秩序井然和道德氛围浓厚的空间。构筑契合数字空间运行和发展的法律秩序,提升个体的道德意识是确保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根本之策。
一是完善数字空间的法律法规。法律既是治国之重器,也是治网之重器。“法治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的运作。”[23]依法治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对我国数字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数字现象及数字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契合数字空间和数字生活的法律法规,并建构与数字社会相适应的法治体系。此外,数字空间的非正义源于空间总体上是服务于空间生产者而非广大网民和弱势阶层的利益。因此,现阶段要积极围绕国家发展和网民生活需要,聚焦数字生活中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从法律上保证数字资源的平等分配,让各类数字群体均能享受数字化改革的红利,避免数字空间成为精英阶层剥夺弱势数字群体的工具,避免数字资源不均衡引发空间阶层化,让数字空间真正成为有法可依的生活场域。
二是提升数字空间的道德氛围。道德本身既是一种特殊的正义形态,又是社会生活中特有的、规范的调节方式和具体价值的评价标准。诚如鲍曼所言,无道德便无秩序[24]。数字社会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形态,其之于人类的意义和价值是值得肯定和确定的,但它并不能很好地改变人的道德水平以及精神气质,甚至会在特定范围内引起道德的衰落和恐慌。因此,我们必须构建与数字空间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如在各类数字空间开设道德专栏,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公德和个人美德内化为数字生活共识,打造数字生活的道德共同体。同时,要积极弥合城乡居民间的数字鸿沟,提升不同阶层数字群体运用数字知识开展数字生活的能力。为此,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大数字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在社区积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活动。尤其是要举办针对社区老年群体以及乡村居民的讲座,提升他们的数字素养,并让他们了解什么是数字社会、数字空间以及数字生活,以此将数字空间打造为不同社会阶层共同发展的载体。
(二)加强数字资本的时空监管
如前所言,差异性正义是数字空间正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数字空间生产并非不断再造功能和类型单向度的同质空间,而在于生产更多契合数字生活需要的复合空间。为塑造差异性数字空间,需打破互联网集团数字资本的单方面时空运作,这是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必然之举。
一是打破数字资本束缚牢笼。我们不能否认数字资本的流动不仅是数字社会保持活力的基础,也是保证数字空间能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但其追逐超额利润的本性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空间资本化和数字阶层的不平等。政府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数字空间资本反垄断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数字资本的运行规则,尤其要防止大型互联网集团对中小企业的吞并及其产生的更高级、更复杂、更隐蔽的市场垄断。与此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构筑公开透明的数字平台监管体系,并强化资本集团内部监管和互联网行业组织自律建设;要充分发挥数字空间使用者的监督权,让每位数字空间使用者能真正且真实地参与到和自身数字利益相关的决策中,能相对充分且公开地表达自己对数字生活的主张和意见。
二是整合和再造复合数字空间。空间作为社会实践的产品,始终处于被构造中,从来不会结束,也不会封闭[25]。无论是已有数字空间,还是互联网集团正酝酿生产的数字空间,始终处于再生产状态中。政府管理部门要积极同资本主导的同质化和碎片化空间作斗争,以规制资本同质逻辑建构的空间分配秩序。除此之外,政府管理部门要积极介入互联网集团的生产和研发,要求互联网集团对现存的同类型数字空间进行整合,并对即将生产的各类数字空间开展分类指导。当然,整合后的复合数字空间并非原生空间的简单聚合,而是原生空间功能和属性的时空叠写。这样的复合数字空间既具有原生空间的功能和类型,又具有自身特色,能满足数字成员多样化的数字生活需要。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要对互联网集团上报的数字APP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从源头上避免同类数字空间的产生。
(三)增强数字空间的文化底蕴
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深远持久和潜移默化的。在我国,数字空间应是具有浓厚文化氛围的场域,而数字生活也应是充满诗意的文化生活。或者说,数字空间不应是消费空间和劳动空间,数字生活也不应是消费生活和劳动生活。增强数字空间文化底蕴是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应有之义。
一是打造专业型数字文化空间。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并且不同地域具有不同特色的地方文化。从文化本身来说,继承性是文化的重要属性,而数字空间的时空抽离为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提供了绝佳场所,但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互联网集团,都尚未生产和再造能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空间,这也造成数字生活中的娱乐和休闲大都充斥着无聊的信息,甚至还夹杂着不少低俗不雅内容。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促进美好数字生活的主体,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上,打造能全面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和精神价值的公益性专业数字文化空间,让数字生活时刻被文化所感知,也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数字技术的介入中实现更好传承和发展。与此同时,正如每种数字空间都有表示自身特色的社会标识,每类数字空间也要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因此,各类互联网集团在数字空间生产中应注重文化传承,要在标榜消费、支付、休闲、直播以及游戏等不同主题的数字空间中开辟专栏展示文化,并利用数字技术创建互动式、沉浸式文化模块。当数字空间不再被消费氛围和消费符号所裹挟时,数字生活也会逐渐脱离消费的桎梏而走向高雅的文化实践。
二是重建数字空间集体记忆。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来说,集群和多元本就是人类存在的基本特征。原子化语境中的数字空间已成为个体表达真实感受以及展示情感记忆的精神空间。如我们利用微信建构属于自己的朋友圈,展示日常生活所思以及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并能依据场域规则分别设置最近半年、最近一个月以及最近三天可见。哈布瓦赫认为,集体记忆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是族群文化传承、更生的重要精神内容与意义的来源[26]。从集群角度而言,数字空间所建构的脱域性生活交往为打破原子化的数字生活、建构数字生活共同体提供了基础。处于同一数字空间的两个个体并非遥远的存在,他们能以视频方式实现缺场的在场,并且这种陪伴感和互动感会因淡化在场接触的心理障碍而更具自在感。显然,数字空间生产要积极激发数字群体的共情力和凝聚力,唤醒每位数字个体的情感记忆,让身处不同阶层的社会个体均能感受到中国式情感温暖,从而将数字空间塑造成充满本体性安全的空间。
(四)秉承差异正义的价值原则
任平教授曾指出,“我国已进入一个差异性社会”[27]。差异性和多元性是我国社会重要的时空特征,而差异性又是数字空间正义的基本特征。因此,秉承差异正义是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有效方式。
一是秉承数字空间生产的差异性原则。数字空间生产应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创造和构建差异空间。数字权力平等已成为建构数字空间正义体系的逻辑起点,而差异权的设定和获得是网民抵抗均质化力量和等级制权力、避免数字空间单向度和保证数字生活多样性的重要方式。当然,这种差异过大或过小均违背了数字生活的本质。与此同时,数字空间生产保证个体按照数字生活需要改变并改造数字空间的权力,这是数字生活最宝贵的民主,它促进了生产合规律性及合目的性,使数字社会及其空间变革和重塑均能反映个体的意见和要求。
二是坚持数字空间生产的生活性原则。日常生活是物质生产和社会组织的现实前提,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才以完整和独特的形态呈现出来。数字空间是承载数字生活的唯一场域,生活性是其首要特性。马斯洛曾将人类的需要层次从低到高分为生理、安全、社交以及尊重和自我实现,现实生活中,五种需要构成不同的等级或水平,是激励和指引个体行为的力量[28]。
人是具有差异性的个体,人在数字生活中也具有不同的需要。数字空间的虚实混合特性为个体实现尊重和自我发展的需要提供了绝佳场域。
因此,要积极打造符合个人特性和群体特性的数字空间,生产契合不同网民需要的数字空间。同时,要积极协调不同群体的数字利益,弥合知识精英与草根阶层的数字鸿沟。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老年群体是数字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应充分关切老年群体,打造契合老年群体的数字空间,特别是要保障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群体不被排除在空间生产之外并平等分享数字权益。
(五)积极倡导数字性人文主义
数字社会是因数字技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且系统影响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态。显然,数字社会就是一个技术社会,而数字空间的一系列异化现象均与数字技术的不合理运用密切相关。因此,积极赋予数字技术人文精神是实现数字空间正义的重要路径。
一是确保数字技术开发的价值理性。韦伯曾将理性分为动机纯真和手段正确的价值理性以及注重功效最大化的工具理性。在我国,数字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类型其最终目的是为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美好生活服务。或者说,不能解决社会运行的紊乱以及不能满足人的社会需求的技术都是没用的技术。因此,互联网集团要确保数字技术开发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原则,兼顾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始终把人的发展放在首位,满足人的需求、发展人的能力以及体现人性尺度,避免技术的不对等和不均衡造成的技术区隔。与此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对互联网集团和技术精英开发的各类数字技术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算法等各类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应用范围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此外,数字技术的程序化也表明对数字技术应用进行前瞻性反思的重要性[29]。为此,应从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数字技术设计、开发和运行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数字技术运用可能产生的社会现象进行提前预判和反思,并依据预测和判断结果进行调整,从而将新数字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异化降到最低。
二是注重数字技术开发的整合性。技术整合是技术创新的一种形式,是将同一功能和属性的碎片化技术整合成一种或一类的过程。实际上,数字空间的多样性和同质性均和技术的碎片化有关。不同互联网集团为自身利益运用同样的数字技术再造了大量的同质空间,甚至将技术进行无序拆分而达到盈利的目的,这事实上也造成了数字生活的混杂。为此,国家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集团或者政府技术研发部门对数字技术创新发展以及数字核心技术进行研究开发,通过程序和编码的切入将零碎化的数字技术进行连接,如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算法的深度融合。除此之外,互联网集团作为数字技术的开发者和运用者,其对数字技术的支配和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要鼓励和支持不同互联网集团统合数字技术,避免数字技术壁垒,将数字技术用于提高生产力并造福人类,而非资本剥削的工具。
五、结语
时至今日,现代性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即是数字技术革命引发的数字社会。数字化既是一个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问题、矛盾以及冲突的失衡过程。为此,我们必须明确以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技术会持续改变我们赖以生活的社会是确定的,但其如何改变则充满了不确定性。这也表明,如何把握数字空间以及数字生活的本质是亟需学界认识和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笔者以数字技术社会化应用以及社会生活空间转向为基本事实,对数字空间正义的概念内涵及其生产过程中表现出的非正义现象进行审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纾解乃至解决数字空间非正义的合理路径。
研究发现,数字空间本质是由市场资本和技术精英借助特定数字知识建构的新型社会空间。在此过程中,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主体,因拥有不同目标和利益诉求而不断进行数字资源的争夺和挤压。通常来说,公众作为数字空间使用者并没有足够的数字权参与到数字空间生产中,当然也难以维护自身的数字权益,从而引发空间异化,影响美好数字生活的实现。从理论上来说,美好数字空间是有助于推动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希望空间,而美好数字生活自然也是没有隐形规训和剥削,充分享有生产权、参与权的数字生活。当然,我们不否认数字空间正义建构以及美好数字生活的实现还将面临诸多挑战。
数字空间生产及其非正义问题是数字社会的一个基础性的核心问题。立足现在,展望未来,数字社会的崛起令人类对社会生活产生了许多新要求与新期待,但无论何种形式,日常生活始终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交织融合中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学作为一门因应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学科,从诞生之初便将让人类过上安定幸福的美好生活、让生活充满信任以及人性化温暖作为其基本实践追求。鉴于此,社会学须肩负起自身的学术使命,将传统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应用到数字社会相关议题探讨中。于我国而言,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以熟人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基础必将赋予我国数字社会鲜明的历史底色和本土特色。因此,中国社会学界更需积极投身于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数字现象和数字问题研究之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社会、中国风格的数字空间以及中国气息的数字生活,以此纾解我国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数字生活需要和数字社会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145.
[2]吴洪涛.大卫·哈维与空间伦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11.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4-03-22)[2024-05-19].https://cnnic.cn/n4/2024/0321/c208-10962.html.
[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5.
[5]唐正东.社会空间辩证法与历史想象的重构——以爱德华·苏贾为例[J].学海,2016(1):170-176.
[6]陈忠.空间与城市哲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3:51.
[7]亨利·列斐伏尓.空间的生产[M].刘怀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3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10]闫瑞峰.数字资本的伦理逻辑及其规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118-126.
[11]亨利·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M].李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6.
[12]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M].范静哗,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45.
[13]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56.
[14]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45.
[15]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M].初立忠,沈晓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80.
[16]马瑞,袁媛.基于社会结构分层视角对网络社会“圈层化”现象的探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2(1):44-48.
[17]崔丽华.大卫·哈维空间正义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180.
[18]梁瀚萍,赵海月.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归因及其解决策略[J].现代交际,2023(9):1-8.
[19]曾涛.“劳动”与人: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及其哲学意义——“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为中心[J].广西社会科学,2011(7):46-49.
[20]林密.意识形态、日常生活与空间——西方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06.
[21]管其平.数字化生存中的时空逻辑、时空剥夺及其时空权利[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27-135.
[22]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M].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34.
[2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5.
[24]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M].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2.
[25]孙琦,李雪枫.时空德性:声音景观的伦理规约[J].编辑之友,2021(5):69-75.
[26]胡婧睿.网络流行语与集体记忆构建[J].新闻文化建设,2023(14):48-51.
[27]任平.论建设一个良序治理的差异性社会[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4):173-179.
[28]张丽,刘先清.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简·爱故事的解读[J].重庆社会科学,2019(2):119-127.
[29]刘国强.元宇宙时代的数字化生存:变革、风险与应对[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43-151.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lienation representation, and resonance theory of justice in digital space
Abstract:
Digital space is a new social space shaped by market capital represented by Internet groups and technical elites with digital knowledge. Digital space justice is a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 of a series of spatial alienation phenomena that occur during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digital space, which means that social individuals can equally distribute digital resources and have full digital rights. In the production of digital space, under the joint domination and influence of market capital and technical elites, digital spac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space for digital capital to seize surplus value, a disciplinary space for technical elites to conduct surveillance and self-restraint, and a homogenous space with obvious one-dimensional types and functions, continuing and recreating new social unequal segregation spaces, exploitative spaces for free labor, and consumer spaces for pre-sale guidance. Over time, digital societ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one-dimensional society, digital life has become a one-dimensional life, and people have increasingly lost the ability to negate, criticize, and innovate, becoming one-dimensional people. In order to create a just digital space and achieve a poetic digital life,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humanistic and just orientation of digital space production,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thics that are compatible with 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space, regulate the spatial and temporal operation of digital capital and produce complex digital spaces, recreate professional digital cultural spaces to stimulate collective memory of digital life,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ce reconstruction and ensure the balance between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other paths to achieve it.
Keywords:
digital space; digital life; space justice; alienation mirror; justice in digital 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