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研究

2024-01-01 00:00:00汪世荣林昕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4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枫桥纠纷

摘" 要:

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司法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法治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仍然存在着工作理念、机制建设、功能定位、组织配比等诸多现实问题,亟待探究新的现代化建设路径。处于“枫桥经验”发源地的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枫桥镇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打造党建统领的司法品牌,探索特色有效的调解方式,采取多元治理的联动措施,建立科学分类的考评机制,发挥了人民法庭的基层优势。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重要方法论指导的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性化治理为主线,以灵活化治理为抓手,以整体性治理为依托,塑造人民法庭现代化的基层优势。树立能动履职观念,推进理念现代化;主动改进服务方式,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推进机制现代化;拓展基层治理功能,推进功能现代化;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构建科学评价体系,推进组织现代化。

关键词:

人民法庭;“枫桥经验”;现代化建设;基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F82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4.04.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文章编号:1008-4355(2024)04-0003-11

收稿日期:2023-11-13

修回日期:2024-07-30

基金项目:2022年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实践创新类课题“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以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为视角”

作者简介:汪世荣(1965—),男,甘肃陇西人,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特聘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昕洁(1996—),女,浙江台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①这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31页。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以及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的需求,使得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庭现代化的探讨显得重要且紧迫。在新时代条件下,人民法庭如何实现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助推转型中的乡土社会走向中国式现代化,是基层法治工作的重要课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求是网评论员:《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载《红旗文稿》2023年第21期,第48页。,本文从人民法庭的实证研究出发,以“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镇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枫桥人民法庭)实例聚焦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阐释枫桥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规律,探究枫桥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实践对推进基层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22年

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抓手,其核心要义是建设现代化人民法庭。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人民法庭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一个子系统。就人民法庭而言,其现代化建设需要立足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和增加中国元素,进而探究实现人民法庭理念、机制功能与组织现代化有机统一的理论、方法与路径。概言之,人民法庭现代化是指在以人民法庭为主要治理载体,依托基层社会的结构及其司法理念、体制机制、司法功能以及组织机构的现代化目标价值取向,通过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治理资源,推动人民法庭现代化的整体性实施的进程。

人民法庭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在于推进人民法庭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其中,理念现代化具体表现为从“司法消极理念”到“司法积极理念”,人民法庭不仅要以本职工作为基础,还要在“大综治”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机制现代化即“基层司法正规化”与“让司法发挥真实有益的作用”有机融合,也就是人民法庭必须坚持在现代化、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方面不断有所推进,同时,也必须坚持在便民利民、实效解决纠纷原则,并持续发展的“两条腿走路”方针。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93页。功能现代化即人民法庭通过法治力量发挥整合社会结构的作用,并通过规则确认和价值引领进而发挥其不断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相互融合的司法治理作用。

参见王卿、王国龙:《新时代人民法庭:角色定位及建设模式》,载《河北法学》2024年第3期,第97页。组织现代化即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就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应当涉及本体现代化,即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有现代化素质和思想观念的个体。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具有现代化的法律知识、司法技能以及地方性知识。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法治体系模式中的“枢纽效应”日益凸显,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在现实运行中,仍然存在着工作理念、机制建设、功能定位、组织配比等诸多问题。在理念认识层面,部分人民法庭依然存在“重办案轻治理、重机关轻法庭、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

参见陈宜芳、危浪平:《“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第18页。,将自身定位为只专注诉讼职能的“本职型”角色;在机制建设方面,部分人民法庭尚未形成推动诉源治理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的意识和行动自觉

参见田鹏辉、任玲:《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路径探析》,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第54页。,并未做到预防纠纷滋生或者提前介入解纷过程,只在纠纷提交至人民法庭后,立案之前,或者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才开展工作。在功能定位方面,部分人民法庭由于延伸性职能定位不准,导致解纷机制竞合和治理角色冲突,基层治理共同体所组成的社群部门影响到人民法庭职能延伸的空间以及角色定位

参见杨子潇:《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差异化角色定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第57-58页。;在组织建设方面,人民法庭的员额法官配比较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存在,加之尚无科学有效的考评体系,综合型业务过多导致法庭的专业化程度降低等。因此,人民法庭尚未完全实现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的目标价值,人民法庭现代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设。

二、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41页。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集自治、法治、德治于一体,共绘平安和谐的画卷,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更展现了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在此背景下,人民法庭现代化的建设需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重要方法论指导。在方法论意义上,表现为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灵活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一治理方式,主动展开自身的“枫桥式”建设。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不仅是人民法庭合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更是对司法职能的延伸探索。人民法庭应当如何立足审判本职参与基层治理?由此衍生的治理职能是否对人民法庭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此类问题的回答需要聚焦“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明确司法权限与治理效能,确保人民法庭在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的同时守护公平正义。

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位于“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枫桥人民法庭。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对基层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见汪世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第6页。枫桥人民法庭深入结合“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其打造的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枫桥人民法庭创建的“枫桥式人民法庭”推广群众参与、法官引导的互动模式,借助基层治理机制前置司法职能,推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发展,对于新时代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地理因素来看,由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治理效能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本文选取的枫桥人民法庭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案件量大且类型复杂多样,更能体现人民法庭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因此,本文通过以枫桥人民法庭为代表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运行机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有形式进行实证考察和文本梳理,分析枫桥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情况,并从中得出现代化建设启示,进而将枫桥人民法庭的地方性知识抽象成一般性的经验规则,以期提出相应的工作创新机制、工作运行发展方向的建议,并希望对其他地区的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打造党建引领的司法品牌建设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44页。党建引领强调党在社会治理中的统一领导作用,其本质在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优势就在于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整体统筹,集合调动各方力量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执政的“神经末梢”之一,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就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同时,人民法庭的建设现代化,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统筹领导。人民法庭不仅要以本职工作为基础,还要实现法庭工作长足发展,把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治理效能,全面实现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的理念现代化。

枫桥人民法庭坚持党建引领,主动将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早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枫桥人民法庭就通过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了当时争夺生产要素导致的群体性纠纷频发问题,并建立起“漏斗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模型,使大量群体性纠纷止于未发。新时代枫桥人民法庭落实“将支部建在庭上,将支部建在社区”,打造形成“法治先枫”司法品牌,并制定出台《“法治先‘枫’”党支部规章制度》,逐步扩大枫桥人民法庭“法治先枫”司法品牌的影响力,使支部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通过支部共建、出台相关制度、定期举办党建活动,构建人民法庭的党建引领新格局,拓展了“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以规促行,抓严制度,不断提高干警的落实度、执行度。

参见汪世荣主编:《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陕西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154页。

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多元、关系更加复杂,仅仅考虑审判过程内的纠纷解决既不妥当也不现实,因而枫桥人民法庭深化革新理念现代化,将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社会治理大局之中,整合各方资源要素,更好发挥制度优势,形成不同治理主体和解纷方式之间的优势互补。

(二)开拓柔和有效的纠纷调处路径

枫桥人民法庭紧扣新时代内涵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方法,利用枫桥镇得天独厚的“枫桥优势”,不断发展并延伸其在基层司法的作用,充分结合各类资源,紧紧围绕“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抑制矛盾纠纷转化与激化,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目标,主动推进司法服务多元化发展,做到预防纠纷滋生或者提前介入解纷过程,不断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机制现代化,让司法真正发挥有益的作用。

枫桥人民法庭倡导形成“社会调解优先,人民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理念,追求平安和谐的治理目标。中国乡村社会习惯上重视“和谐”的价值,农民群体作为传统东方文化的典型群体,基本的行为准则就是对均衡与和谐的追求。

参见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64页。枫桥人民法庭积极探索“特色调解法”“三度联调法”“在线化解法”,开拓柔和有效的纠纷调处路径。其中,“特色调解法”依托辖区丰富的社会组织资源,设置多个特色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变“诉讼为主”为“诉讼断后”。

“三度联调法”是在“三前调解法”(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把握好“三度”,即庭前审查诉辩合理度,避免因未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或深入了解案情导致调解方案的偏离;庭中引导事实认同度,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取得一致认可;庭后解说判决基准度,促成案件调解,实现调解工作从立案到宣判各个环节的同向衔接。“在线化解法”是推广应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形式多样、快速便捷的司法服务,打破传统的纠纷化解模式,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纠纷,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率,从“小事不出村”升级到“解纷不出户”。

参见汪世荣、李乐凡:《枫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研究》,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29卷,中国出版集团研究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

法庭工作机制与社会治理机制相辅相成、互相融贯,是法庭司法职能发挥治理作用的重要基础。枫桥人民法庭创新发展的解纷机制,正是为了应对

村民现实的解纷需求,采取实事求是的策略,探索出一套实用的行为方式和工作“技术”。它的表象是通过便捷灵活的方式去方便村民,增强村民对于司法的可接受性,实质上它是乡土社会中的一种治理方式和手段,推动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一方面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以一种更加柔性有效的方式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采取分流协作的治理联动措施

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基层社会治理在党建引领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无法单独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基层各部门各主体分工协作,系统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动态治理工程。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赋能下,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呈现多元主体紧密协作的新景象。枫桥人民法庭与各基层治理主体实现资源共享、问题共析、方案共商、成果共享,通过法治力量发挥整合社会结构的作用,以推进人民法庭的功能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能动履职空间。在这样一个协同互动的体系中,人民法庭凭借其司法专业性,填补基层社会规范制度供给的空白,将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枫桥人民法庭积极探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预防为先、合理处置”的基层治理联动措施,将法庭工作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大格局之中,出台五大工作机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联动机制、辖区重要信息反馈处置机制、常态化保障机制、事项数智协同机制、枫桥式共享法庭培育机制),汇聚基层协同治理合力。枫桥人民法庭依托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矛盾纠纷过滤体系,

加强调解指导,进一步顺畅与镇村社会治理中心的矛盾纠纷分流协作机制。

枫桥人民法庭以常态化共同解决社会治理难点为目标,与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重要事项、重大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如坚持“一季一通报”,每季度科学分析审判态势并形成《法庭工作通报》,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落实“一周一会商”,建立信息交互会商研判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工作形成闭环,确保辖区事件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提高人民法庭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及协同各联动部门做好维稳预警、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能力。

(四)建立分类分层的科学考评机制

枫桥人民法庭在司法队伍配置上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为目标,利用廉政风险提示规范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行为,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考核激励机制,推动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现代化,进而促进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人民法庭建设要注重健全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职责相适应的法庭考评体系,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的考核比重。枫桥人民法庭因地制宜,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关于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机构、优化专业建设的“三个优化”工作原则要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其工作成果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第一,分类分层考核,建立科学评价体系。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特点和规律,在审判质效、基层治理、党风廉政、综合工作等方面制定相应考核机制。考虑到人民法庭工作职能有别于基层人民法院,适当增加参与基层治理考核比重,推动人民法庭职能从“办案为主”向“办案和参与基层治理并重”转变。第二,细化任务分解,优化考核权重系数。针对案件的办结总数、办理质量、处理速度和成效四方面,依据科学的打分权重制定评估内容,将周期内的结案比率、有瑕疵案件的数量、平均审判周期、拖延未结案件的数量、自觉遵循判决的比例、达成和解与终止诉讼的比例等因素纳入量化评价,并对各项指标考核明确可量化计分标准。第三,激励担当作为,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首先,将考核成绩规范化使用。设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业绩记录,定期公布年度考评成绩,并及时把考评结果分发至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以加强监督和促进改进。其次,将考核成绩用于工作激励。将绩效测评与法官职位晋升、工作评价以及奖金发放紧密关联,对绩效靠前的工作人员予以倾斜,从而激发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于绩效靠后的工作人员,须向党组织汇报,并根据他们的工作安排得当与职位匹配程度、工作态度端正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职位调整或相应处理。最后,结果运用体现人性化。建立容错机制,明确鼓励创新的鲜明工作导向,依照考核办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错免责,充分调动法庭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的逻辑理路

枫桥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实践带有鲜明的时代特性,同时也是生动的法治实践。这种司法模式的主要运作逻辑不同于单纯意义上的学理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

参见李红勃:《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第129页。从枫桥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梳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方法论指导下的人民法庭治理逻辑和建设特点,具有本体意义和目标价值。具体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在创造性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走群众路线,具有坚实的组织基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内涵导向在于“以人为本”,蕴含了人文精神,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一系列工作法化解基层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扎实的社会基础。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方法论指导下的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通过“走群众路线”的实体治理方式,呈现出主体性、灵活性、整体性等治理特点,其治理资源来源于国家和社会资源的凝聚、动员和调配,其治理目标定位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治理效能。

(一)以人性化治理为主线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民意是社会存在、运行、发展的基础。在基层司法领域,民意便外化为司法民意。民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的政治参与,人民的司法参与过程是体现司法民意的主要途径。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基层社会治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鼓励包括纠纷主体在内的基层群众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自治”中分享治理成果,切实感受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庭工作能否在基层社会实现“诉源治理”目标,根本上取决于基层人民群众能否充分参与到治理工作中。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是流动和变迁的社会,呈现出多元性、差异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样的社会既有传统的情理逻辑,也有现代的法治逻辑,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要适应乡村社会的特性,需要融合“情、理、法”于一体,也需要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互动与协同。

参见欧阳静:《简约治理:超越科层化的乡村治理现代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第154页。

基层社会矛盾与纠纷可视为人际社会关系失衡的产物,其复杂化和升级趋势往往是这种失衡状态持续存在所引发的累积效应。因此,接触群众的过程本质上涉及对纠纷本质的接近、对纠纷全景的洞察以及对纠纷根源的深入探究。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纠纷治理主要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两大途径展开。基层社会纠纷的治理不仅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向社会传达法律规则和正义,还应当推动包括“诉源善治”、“诉访分流”和“诉调对接”在内的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将矛盾和纠纷在基层加以解决的社会治理目标。人民法庭在充分实践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

纠纷产生的客观因素,从而揭示纠纷升级的动因,分析纠纷形成的内在机理。此外,人民群众在长期的自我调节中,自发形成了一套虽不够规范但有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包含地方乡贤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要素,以及村规民约、伦理道德等规范性要素。

参见肖建国、李皓然:《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例》,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第73页。因此,人民法庭可以在贴近群众、把握矛盾的同时,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形成系统性解纷机制,在“诉源治理”中吸收多种治理资源,引导广大村民和社区成员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使多元主体和多重规范凝聚为基层治理的合力。

(二)以多元化治理为抓手实现法庭高效建设

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司法效率,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司法成效的比例。在司法活动中追求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司法成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司法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参见卞建林等:《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人民法庭不应停滞于“非诉机制挺前,缓解人案矛盾”的阶段,而是应在此基础上,尝试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需依法预先介入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工作。在此过程中,法庭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应在法定权限内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权利处分和治理主体地位的尊重,表现为对法定程序的灵活运用和基层治理资源的整合。人民法庭应超越传统法庭的空间限制,采取高效的就地立案和巡回审判方式,在当事人双方熟悉的环境中进行面对面的法律解释和调解,以增加通过司法调解化解纠纷的可能性。人民法庭可以采用包括委托调解和委派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调解方式,突破传统的立案和委托程序限制,将司法权威延伸到社区,并邀请当事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员参与调解。为确保程序公正,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前过度接触产生程序瑕疵,应有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诉前调解。值得注意的是,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的追求

不应以牺牲规范性为代价。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要求更精细的程序和技术运用,以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因此,人民法庭需要在不断地探索和建设中积累经验,发展出推动有效运作的规则和机制,实现“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在制度化程序设计中的高效对接。

(三)以整体性治理为依托发挥基层司法优势

在基层社会纠纷已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性等特点的现实背景下,单一的治理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为民”理念的实践提供了鲜活的实例。

在基层社会结构中,人民法庭与相关互动主体关系呈现多样性且层次丰富。在横向维度,人民法庭与基层党委、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网格员等承担相关职能的治理主体发生互动;在纵向维度,它与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及整个司法审判系统相联系。这些多维的主体关系构成了复杂的交互网络,其协调性和规范性的强弱决定了人民法庭在治理结构中的功能边界和影响力,甚至决定着人民法庭能否将司法、服务和治理三大职能整合的成效。因此,人民法庭要依据乡村治理事务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进行全盘考虑和统筹兼顾,其现代化建设应当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各类治理主体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搭建结构性中枢,让分散的个体与团体能够主动地重新连接,以此突破传统层级式管理的局限性,构建扁平式的治理新格局。

四、人民法庭现代化的建设路径

人民法庭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处理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更好地解决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利益诉求,更加强调以平等协商、自愿调解为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定分止争,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

参见陈宜芳、危浪平:《“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路》,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第13页。从枫桥人民法庭的治理逻辑和建设特点可以探知其对推进基层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法庭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的系统建设,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树立能动履职观念推进理念现代化

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应当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现代化审判理念为引领,坚持能动履职,在基层治理中找准坐标、找准定位、切实履职,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身处一线的人民法庭不仅要注重在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化解,而且要树立能动履职理念,高度重视前端预防和源头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止于未发,解于萌发,终于始发”。人民法庭要自觉发挥在维护基层政权、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司法资源向乡镇、社区下沉,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大格局。在基层政权协同方面,人民法庭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构建互通机制,共享社会治理数据,提升治理效能。除此之外,人民法庭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借助当地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有力推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资源共享方面,人民法庭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基础作用,形成良好的基层民主法治格局。例如,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促使纠纷处理中注重法治与德治、自治的结合,提升人民调解的能力和效率。人民法庭还要注重吸纳乡贤、企业团体、学校教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与多元化的基层治理主体建立共同体,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实质性化解。

(二)主动改进服务方式推进机制现代化

人民法庭通过主动改进司法服务方式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来实现“诉源善治”,不仅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发展,也是人民法庭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的集中体现。

参见王国龙:《法院参与基层治理及其角色定位》,载《东岳论丛》2020年第4期,第143页。人民法庭要关注群众感受,构建高效便民、以效果为导向的人民法庭运行机制。人民法庭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工作,需要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工作标准和基本目标。司法公正的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必须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案件是否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是否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人民法庭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对诉讼程序进行适当改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更为灵活便民的创新机制,而不是拘泥于司法形式规程,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提供通俗易懂、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诉源治理构建了分层递进式纠纷过滤机制,当矛盾纠纷经过前端非诉讼程序,再流转入诉讼时,已处于高解纷成本、强对抗性的状态,柔性司法空间被压缩,更加

考验司法机关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能力。在执法办案中,人民法庭不仅应注重纠纷前端非诉讼手段的治理,也应强调让诉讼在程序内得到终局性处理,把全流程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基层审判的工作目标,尽可能做到矛盾不回流、不新增、不上交。人民法庭还应当注重纠纷前端与纠纷后端治理的衔接配合,树立“调解未果不等于未能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诉前调解过程中所做工作要在案件审理报告中留痕,将调解经验无形化于案卷中,鼓励诉中调解、实质性化解。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保障前置调解等对接机制可操作性,提升调解质效。在充分实现调解信息共建共享的同时,保障调解前置、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各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均可顺利开展。

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基层司法还要站在科技前沿,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缓解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与法官专业人员不足的紧张关系

参见黄国栋:《比较法视野下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第132页。,司法机关要应用法律知识图谱技术,实现类案智能检索和文书自动生成,分别在智慧审判的前端、中端、终端降低司法成本,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精准化的诉讼服务,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推进功能现代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表明,要改变单一部门视角,打破条块限制,从整体性的社会治理角度,追求良法善治。

参见汪世荣:《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综合治理理论的法治意义》,载《民主与法制》2024年第15期,第70页。人民法庭功能现代化的实现,应秉持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统筹推进社会综合治理,要以“多方协同、社会自治和公共治理”为路径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平台。

人民法庭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合作机制,明确各层面解纷工作对接方式,主动衔接辖区“党建+网格”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村干部、乡贤、“老娘舅”等各种基层治理主体的影响力,并使其共同参与基层治理,还要健全家事、交通、医疗、劳动、金融纠纷等领域的非诉讼调解机制,强化律师调解机制作用,发挥律师队伍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独特优势,提升纠纷协同化解能力,积极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除了在个案上推进诉源治理,人民法庭还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个案裁判推动群案解决。人民法庭在办理案件、处理信访等过程中,应强化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研判,对于当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及其成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的发生,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进组织现代化

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司法单元,人员配置受到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编制的制约,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法官队伍存在断层、考核激励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等因素

制约着人民法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应着力解决制约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把握“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建设”这一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将其贯彻到“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具体实践中,从而夯实人民法庭的组织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人才队伍。要充分保障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推动法庭工作事业健康发展。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案件数量、基层治理任务等因素,优化队伍结构,合理

配置人员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人员力量适当向人民法庭倾斜。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基层人民法庭倾斜,切实保障法庭工作人才可持续发展。

构建科学、精确、高效的评估框架至关重要。对于人民法庭而言,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不仅是促进其日常运作的关键,也是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实现审判科学管理以及资源分配优化的重要工具。鉴于人民法庭在基层司法审判管理上的独特性,打造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需关注人民法庭运作的逻辑,并确保个人目标与组织战略目标的有机统一。在制定评价体系时,人民法庭应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关键指标,坚持将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价结合,实体指标与程序指标并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兼顾的系统性原则。同时,应聚焦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基层治理服务质量的提升,确保考核体系的合理性和数据收集的可操作性。在党建引领、审判效率、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应科学构建与基层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相符合的考核体系,紧扣“公正与效率”的核心目标。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 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调研》,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第47页。

五、结语

人民法庭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兼具司法实践性与理论性的命题。

人民法庭要“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版,第6页。。

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基层司法制度,人民法庭应及时反映转型社会的法治需求,建设“小法庭”与“大服务”相统一、执法办案与参与治理相统一、大众化与专业化相统一、优良传统与现代科技相统一的现代化人民法庭,应该在“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依法延伸审判职能”,进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创新的积极转变。枫桥人民法庭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方法论指导之下,通过打造党建引领的司法品牌,探索特色高效的调解方式,采取多元治理的联动措施,建立科学分类的考评机制,为各地人民法庭的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总之,在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以人性化治理为主线,以灵活化治理为抓手,以整体性治理为依托,树立能动履职观念,主动推进服务方式转变,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拓展基层治理功能,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现理念现代化、机制现代化、功能现代化与组织现代化的目标建设,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JS

Research o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WANG Shirong, LIN Xinjie

(Guanghua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8, China)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gurantee for China’s Modernization.The modernization of people’s cour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and Chines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such as work philosophy,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unctional positioning, and organizational ratio. It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target value of modernization and urgently needs to explore new construction paths. The Fengqiao People’s Court, the birthplace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adheres to and develops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By building a leading brand in party building, exploring distinctive mediation methods, implementing governance linkage measures, and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mechanism, it has leveraged the grassroots advantages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achieved a systematic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concept, mechanism, function, and organiz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important methodology of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the modernization of people’s courts should

adhere to humanized governance as the main line, flexible governa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holistic governance as the basis. It should establish an active judicial concept, actively promote service methods, strengthen diversifie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expand grassroots governance functions,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talent teams, and construct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

Key words: people’s courts; “Fengqiao Experience”; modernization;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青年学术编辑:杨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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