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 孙旖旎
“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①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全球正在经历新一轮科技大变革和产业革命冲击的当下,其引发的诸多社会变革催生新问题、带来新挑战,需要树立“新文科”理念,“进一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推动文科专业之间深度融通、文科与理工农医交叉融合,融入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文科教育,实现自我的革故鼎新”②《中国新文科建设宣言发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233804659930164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8日。。法学作为探寻社会运行规律的基础学科,在新文科建设引领下不断地自我更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对法学革新指明了方向,要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承担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计算法学承法科传统之基,跨计算科学之维,回应时代之需,属新文科建设和法学教育转型的代表性学科。计算法学人才是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是法学践行新文科理念、推动跨学科教研、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尝试。本文聚焦于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活动,辨析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需求、困境与路径,并针对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培养计算法学人才应首先明确其理论依托与现实需求,即培养专门化、独立于传统培养体系的计算法学人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合理性由该方向对传统法学的继承性、基础课程的重叠性、发展前景的光明性所决定;必要性由该研究方向的前沿性、人才需求的紧迫性、法学学科发展的指向性所体现。
20 世纪50 年代兴起的计量法学将量化思维融入法学分析之中,以“科学”为理念取向,以“数据、计量、实证、精确”为特征,在研究方法上与传统法学的解释学、规范分析方法、价值辨析等相区分,以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统计资料为基础,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知识,通过计算机模拟、系统分析、博弈模型等来研究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①屈茂辉:《计量法学基本问题四论》,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期。。由于其研究方法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研究结果追求“客观性”和“科学性”,在当时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理念。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不通约、信息科技回馈研究通路不畅等,法学领域对计量法学关注不足,范式意识较为淡薄,学科建设条件不充分,与其相关的衍生研究也相对滞后。在初探阶段,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定量法学”“数量法学”等概念。尽管这些概念各有侧重,但初衷都是强调以定量方法研究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仍属计量法学的范畴,也并未形成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②参见左卫民:《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计算法学与计量法学既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它的出现体现了法学学科身处数字社会、人工智能时代,在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研究方法上的求新求变。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它最早产生于法律信息学领域,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被学界重视。直到2009 年,包括拉泽尔(David Lazer)在内的15 名学者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共同署名论文,预言计算社会科学(Computational Social Science)时代的到来①David Lazer et al.Life in the Network:The Coming Age of Computational Science,Science,Vol.323(February,2009),pp.721-723.。自此,围绕“计算+X”的交叉研究成为各学科热议的话题,国内外法学研究者对计算科学与法学交叉议题的青睐,促使了一个颇受重视的文理交叉学科的诞生②参见季卫东:《计算法学的疆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3期。。面向新科技应用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面对身份数字化、文本数字化、行为数字化等数字化逻辑对人类社会的再编辑,计算科学与法学的交汇领域不断拓展,“计算法学”的学科概念开始被频繁使用③参见钱宁峰:《走向“计算法学”:大数据时代法学研究的选择》,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关于计算法学具体的内涵外延,学界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现有研究认为“计算法学”是以计算机网络、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强大的计算功能为背景,倡导借助智能化设备,针对性地检测、挖掘、清洗相关数据,规范数字应用、处理与数字化相关的法律议题,并以此发现社会运行的规律④参见于晓虹:《计算法学:展开维度、发展趋向与视域前瞻》,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1期。。
能够体现信息科技与法学交汇的跨学科概念有很多,为何有必要将计算法学作为学科概念来培植?科技发展不断催生新的法律命题,法学界既沉思于如何为科技提供创新的法治环境,也持续关注如何规范科技的发展、消除科技的副作用。从早期的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到近几年的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等,以“研究对象+法学”的学科命名不一而足。随着技术的更迭、社会的发展,新技术与法学交汇的领域会不断拓展,研究对象会不断涌出、难以枚举。而以计算法学作为学科命名便可规避这一问题,这本质上是学科命名思路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的转变。从学科发展规律而言,作为学科概念的“计算法学”直观展现了法学与计算智能的紧密结合,反映计算技术相关法律问题的本质和计算思维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人们在对客观世界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对既有法学学科空间的拓展⑤参见张妮、蒲亦非:《计算法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计算法学作为学科概念具有的概括力、包容力和传播力,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学科环境⑥参见申卫星、刘云:《法学研究新范式: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计算法学在法治领域的广泛应用,需要计算法学人才来建设法治中国,为发现、分析和解决法治领域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更多的可能。以立法和执法为例,科学立法和有效执行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计算法学可以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恰当的抽象,使解决方案由人、机器或者人机组合的执行主体通过恰当的程序得以自动执行,这对提高立法科学性和保障法律有效执行多有助益⑦参见刘东亮:《计算思维在法律领域的功能与作用》,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计算法学是知识高度综合、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产物,满足了现代信息技术对法学的期待,带有促进法治的基本使命。
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的目标对法学教育给出了新定位,如何建设世界一流的法学教育是新法学的必答题①参见徐显明:《新文科与新法学》,载《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1期。。这要求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调整升级现有的法学专业体系,培养社会需求的紧缺人才。目前,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普遍进入法治领域,计算法学教育的开展满足了智慧法院、数字司法对法律人才的急需,面向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的广泛需要,回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美好生活期待、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新科技发展的法治需求,进一步适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培养卓越的法治人才是新时代法学教育要直面的关键问题,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是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试金石。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中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②《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表明,新时代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卓越的计算法学人才是对新时代所需的重点人才短板领域的加快补齐。然而,当前人才培养的跨学科架构薄弱、融合度欠缺,缺乏新时代对人才需求的敏感度与应对力,无法满足全面依法治国对计算法学人才的期待。因此,面向新时代新法治推进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探索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计算法学人才模式就成为必然。
新时期社会发展急需专业化的计算法学人才。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在增强互联互通、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涟漪效应,给当下的法律伦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人工智能的发展面临着法律地位的确立、权责归属、责任分担、风险防控等问题;大数据的搜集、应用过程中面临着数据安全、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数据监管等问题。在发展和完善相关基础知识、理论体系,协助创建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以及实现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科技的理论、开发和应用进行法律上的前瞻布局等方面,都需要计算法学人才给出专业化的设计和解答。
对计算法学人才的需求已经覆盖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研究等整个法治领域,从长计议培养专业的计算法学人才是对就业市场职业需求的主动回应。科技的发展拓展了传统法律的职业面向,丰富了法律从业人士的工作议题,改变了工作形式和工作方式,也帮助从业人员优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业等都越来越需要计算法学人才来满足显在的和潜在的职业需求。在立法领域,对新兴科技的治理已经被纳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都强调立法工作对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提供法治保障。面向新兴科技的立法工作需要具备海量数据的挖掘能力、结构化和非结构化多类型数据的混杂处理能力、数据直观可视化的技术展示能力的计算法学人才,从而建立立法支持系统,对立法的科学性、法律实施效果及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进行整体性的反思与评估。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 年)》等政策文件的发布表明前沿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正在快速展开。司法领域对计算法学人才的期待不仅仅是完成法律数据相关性分析、案例深度挖掘等智能法律文书工作,还有更深层次地挖掘复杂法律数据所蕴含规律和逻辑,避免地域差异等原因带来的对同一法条的不同解读,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①参见王渊、吴双全:《“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变革研究》,载《高教探索》2019年第7期。。在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服务生态已永久性改变,从业人员既需要熟知市场的力量如何作用于法律,也需要了解涉及的科技、工艺改进等专业信息,掌握分析学科和工作效率优化等技能。在法学研究领域,面对计算科学时代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和传统法学的挑战,计算法学人才需要在研究内容上对既有法律概念的扩张性重释以及对新兴问题的创新性回应,也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开创计算研究进路,推动法学研究范式变革。
新文科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就是新法学,其倡导学科的深度交叉和融合的理念,驱动不同学科与法学携手合作共建新法学,推进法学教育的转型②参见赵奎英:《“新文科”“超学科”与“共同体”——面向解决生活世界复杂问题的研究与教育》,载《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新科技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绝不仅仅局限于学科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等具体教学环节变化,而可能是对法学教育颠覆性的影响③参见刘坤轮:《何以固本:法学教育如何回应人工智能时代?》,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计算法学作为前沿科技与法学的交汇重地,新法学自身改革需要计算法学助力。计算科学原本是远离传统法学的,但在科技已然改变了法学学科外部环境的前提下,法学需要自我革新、回应新兴社会问题,计算法学就是将计算“内化”于法学的过程,这意味着计算法学是计算科学与法学学科融合的过程,更是计算法学人才培养辩证“守正”和“创新”的过程。
基于计算法学教育教学初步实践的经验认识,结合新法学发展的需要,推动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的培养改革,对推动法学教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应当是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个方面,需要探索层次清晰、体系健全的培养模式。首先,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应当是既精通法律知识,又能融通计算科学的多功能人才,知识结构上应该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这决定了培养方式要直接锚定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而不是计算科学和法学作为两个学科分别培养出的人才进行再合作。其次,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是人文与科学各学科的知识复合和能力复合,既能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又能够对法律职业所需的社会背景深刻融会贯通。最后,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上。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抓住理论育人和实践教学协同发展这一关键,既缓解对理论人才求贤若渴的现状,也填补专业化实践人才的职业空缺。
《“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教育信息化2.0 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在高等教育中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作出了指引。教育部一方面通过学历认证对多种模式下培养的计算法学人才给予学历肯定,另一方面也通过“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等立项工作支持、引导计算法学的教改实践。然而,尽管有着各方力量的支持,计算法学的人才培养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人才培养定位仍须明确,人才培养模式仍须完善,教育教学知识体系仍须贯通,人才成长环境仍须优化,人才就业之路仍须疏通,计算法学人才的自信仍须大力培植。
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人才培养的定位具有相当的决定性。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定位主要是对培养理念的调整和培养目标的明确,“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数字时代的客观要求和数字法学的变革转型来进行重新定位”①马长山:《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人才培养理念决定了培养的价值取向、培养方式与评价标准的选择;人才培养目标则决定了培养的特点、切入点和重点。鉴于计算法学的多学科交叉特点,高校人才培养的进路主要有两种:“懂计算的法学人才”与“懂法学的计算人才”。前者采取的是以法学为基础,加强计算科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即在传统法学教育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借助智能化分析技术和网络化应用技术对法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交互与整合、结构化与类型化的能力,掌握通过计算复杂的数量关系变化以表征潜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性构成要素和生成路向的方法,为裁判预测、立法评估、法律事实质效评估等提供参考性依据。后者采取的是以计算科学为基础,注重法学能力提升的人才培养方式,即在计算科学教育的基础上提升人才的法律数据分析能力,让其能够对体现法律事实、反映法律关系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解读和展示,利用统计学、数据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问题给出数据上的解读和阐释。
从目前计算法学相关教育的现状看,大多数的培养单位选择“懂计算的法学人才”的进路,比如东南大学的司法大数据基地建设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平台,注重培养专利技术与应用系统的研发及产业转化的人才。清华大学则是培养“懂法学的计算人才”,计算法学方向全日制法律硕士主要面向本科第一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网络空间安全、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数学、统计学及其他理工科专业或掌握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学生,以培养既精通法律规则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端复合型人才,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法律行业和法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培养目标。两种进路都注重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与实用性,回应信息技术时代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等现实需求。可见,当前高校的培养目标强调计算法学对业界的法律保障与技术贡献,忽略了培养计算法学人才两个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的重要意义:防范人工智能的无限制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不可预知的风险及计算法学思维的形成。
本研究认为,计算法学的人才培养应该兼顾两个方向:一是在实践层面上,须培养回应时代与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在学科发展层面上,还须培养回应理论难点与现实痛点的学术型人才。与此对应,人才培养的理念应秉持:在尊重法学教育特点与人才成长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法学本原,突出计算科学特色,构筑由高校及业界多方协同的培养生态,扎实、稳步地推进计算法学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的目标锚定培养学生形成系统的计算法学思维,使其成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前沿问题具有敏锐度、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及伦理自省能力、科学思维能力、交叉学科研究潜力的理论及应用型人才。
展开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探索的高校很多,但是具备培养专业化计算法学人才理念,有意识地开展跨学科课程,进行院际合作、校级合作,推动专业融合,同时又有能力提供优质培养条件的高校较少。这些致力于发展计算法学的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其人才培养方案或采取在不改变原有二级学科的基础上直接增设计算法学系或教研组;或依托于兼备科研与教学职能的计算法学研究中心;或设立与其他二级学院平级的计算法学学院。在具体的培养模式上,有传统的法学专业+特色课程和学历教育两种。“特色班”“特色课程”“辅修课程”是很多高校选择的培养路径,在原有的学科知识体系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计算法学知识,将计算科学相关的知识作为原有法学知识体系的补充。这些高校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数据法学等主题增设课程,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律”、湖南师范大学的“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已经成为颇受欢迎的线上公开课。可是,特色课程大多是选修课、辅修课,高校开设课程的设想只是尽可能地体现专业性和前沿性,因此特色课程的衔接不足、特色课程和传统法学课程之间逻辑探讨有限,难以在组建计算法学课程架构上产生合力。课程的“碎片化”呈现,使得学生对计算法学知识的学习只是“管中窥豹”式的了解,根本谈不上思维的培养和知识体系的重构。
师资力量匮乏、高水平教师难觅是计算法学教育的普遍性难题。综合类大学目前采取的是跨学院整合师资力量的策略,但这对政法类、理工类等非综合类大学开展计算法学教育恐难适用。目前计算法学师资大部分只具备单一学科背景,这是开展计算研究生教育的高校倾向于采用“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原因,即“法学教师+计算相关专业教师”的组合,这种师资组合能否实现“1 +1 >2”的培养效果尚不能确定,但是确定的是,这是许多高校在短时间内难以填补计算法学师资巨大缺口的“折中”选择。
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完善还集中体现在计算法学学历教育欠缺,目前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学历教育主要集中在研究生阶段,尤其是本科教育的开展十分有限,承担本科基础教育的高校仅山东大学(威海)一家①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自2018年起开设计算法学特色班,后更名为计算法学实验班,每级30 人,独立成班,独立设置培养方案。2021年起,面向全校本科新生招收人才。2019年起试点计算法学博士生培养工作,并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设立计算法学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横向多学科连通、纵向本硕博贯通”的计算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可见,当前计算法学的学历培养纵向贯通尚不成熟,存在“断代”式培养的问题,尤其是本科教育匮乏。忽略计算法学本科教育就难以保障研究生教育的优质生源,给研究生教育带来了困惑和压力,迫使研究生教育阶段代偿计算法学基础知识,限制了研究生教学广度,制约对计算法学领域选题的深入研究,导致研究生培养效果欠佳。
计算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处于边探索边实践的境况,教材资源短缺是计算法学教学最显见的问题,教材的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计算法学教学内容的质量。当前出版物中明确以计算法学命名的著作仅有张妮、蒲亦非所著《计算法学导论》和邓矜婷的《计算法学方法初阶》。尽管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网络安全法学等的著作问世,但是从内容上其仍是关注网络法问题居多,对算法治理、数字法治等一系列新问题回应乏力。教学活动所需的中文教材欠缺,授课能够依赖的只有分散的中文或者外文文献②参见苏宇:《“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研究与平台建设:一个整体性的观察与反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现有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对计算法学教学提供有力的知识支撑,鲜有学者对当前计算法学教育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教学的内涵和要素上学理化探讨明显不足。
在教学方式上,由于计算法学的专业特性,其人才培养须克服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经验轻实证、重讲解轻实验的弊端。然而,当前的教学方式局限于传统模式,缺乏实验和实践教育的相应的教学平台。计算法学教育需要实验也需要实践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但是由于资金、采购流程、大学基层组织的结构设置等客观原因,实验室搭建所需的硬件资源难以在短时间内配置完善。同时,培养的人才需要以立法、司法等领域的实训平台为依托,在理论与实践的反复校验中找到结合点,但是实训平台的搭建不仅需要资金,还须与相关部门有长久的合作关系,非朝夕之功。在计算法学相关知识的建构层次与拓展方向还有待进一步形成共识的情形下,计算法学人才培养亟须通过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为复合型人才提供充分的知识供给和足够的理论营养,通过高频次的学术互动形成跨学科的研究者网络,通过大跨度的学术对话消除学科隔绝造成的信息茧房和回声壁效应。
为增强对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信心,一方面需要在学术评价体系中获得具有激励作用的肯定,另一方面需要在就业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和足够的社会肯定。学科评价、学术评价和学者评价等三个方面的评价与计算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密切相关。在学科评价方面,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USNEWS(US.News & World Report,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Quacquarelli Symonds,夸夸雷利·西蒙兹公司)、THE(Times Higher Education,泰晤士高等教育)四大国际主流学科评价体系对学科分类和评价标准有各自偏好,但基本遵循在学科分类下对某一学科发展成效进行评价的逻辑,在评价机制上未对交叉学科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内的学科评估是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对全国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开展的整体水平评估,依照的是《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简称《学科目录》),未能有针对性地关注计算法学这类交叉性的学科,制约着法学学科体系重构。①参见马怀德、王志永:《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实践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在学术评价方面,国际上,法律人工智能学术共同体正式形成于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和90 年代初期,其形成有三大标志性事件:法律人工智能系列国际学术会议出现、国际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协会成立以及《法律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杂志创刊②参见熊明辉:《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法律人工智能70年(1949—2019)》,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年第6期。。国内并没有计算法学有关主题的学术期刊,具有公信力的计算法学学术共同体也尚未形成。比较有代表性的学术会议是由清华大学连续举办五届的计算法学国际论坛及2019 年成立的由六所高校倡建的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计算法学专家库尚未建立,学术认可度问题已然成为计算法学持续性发展的阻碍,比如计算法学研究生论文在送审环节,尤其是在匿名送审环节,很容易因横跨法学与计算机学的学科范畴而被认定为“问题论文”,这样会打击学生对计算法学问题研究的积极性,降低学生选择计算法学专业的意愿,难以激励学生持续性地研读计算法学。
在学者评价方面,虽然我国在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方面一直在克服“五唯”,但是当前对高校教师的考核、职称评聘仍旧以研究成果为准。一方面,计算法学的学术成果存在发表问题。比如,我国当前主流的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是基于学科分类而评价的,那么交叉学科在投稿过程中就面临以“不属于本学科研究范畴”为由的拒稿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也存在认定标准的问题。职称评聘多先由基层学术组织内部遴选,可是法学和计算科学这两大学科对职称评定的成果数量和质量要求差别甚大,难以在短时间内制定契合交叉学科特性的学者评价体系,这会影响学者从事计算法学研究的热情,制约成熟的计算法学师资队伍的形成与壮大。对于已经或者将要选择计算法学专业作为研究方向的学生,其也会削弱对计算法学发展前景的信心。
在新文科理念引领下,走独具特色的计算法学教育之路应该成为高校改革和创新计算法学人才培养道路的基本方针①参见乔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载《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第Z3期。。在遵循法学学科规律以及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重新定位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扎实推进计算法学学科建设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着力推进教学内涵内容的建构,完成计算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整体性变革。
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既不是培养附加了量化方法技能的法律人才,也不是将计算科学与法学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专门培养具有计算法学思维的计算法学人才。那么,为什么要培养计算法学思维而不是只传授计算法学方法?这要从计量法学教育时代说起。1949 年美国法学家、律师洛文杰(Lee Loevinger)在《明尼苏达法律评论》(Minnesota Law Review)上发表了《法律计量学:下一个前进步骤》(Jurimetric—The Next Step Forward)一文,提出了要用概率统计方法测量证人、法官和立法者的行为②Lee Loevinger.Jurimetrics—The Next Step Forward.Minnesota Law Review,Vol.33(April,1949),pp.455.。计量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在实践中的理解有两类③参见屈茂辉、张杰:《计量法学本体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一类是直接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的数量现象;另一类是需要从大样本数量变化的现象中抽象出数理关系的法律现象。计量法学的内容主要围绕判决预测和制度评价展开,是一种区别于价值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的定量实证研究④参见屈茂辉、匡凯:《计量法学的学科发展史研究——兼论我国法学定量研究的着力点》,载《求是学刊》2014年第5期。。由此可见,计量法学深受西方法学界行为主义浪潮的影响,它与传统法学之争的本质是方法论之争,培养计量法学人才的实质是培养量化研究的方法与技能。而计算法学所涉及的“计算”,不仅仅是分析特定法律问题所需的一种数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的定量分析工具,计算法学的核心问题是利用计算方法将法学问题转化为可计算的问题,这就需要融合计算科学和法学两种不同的思维系统和话语体系①参见辛巧巧:《论人工智能时代的计算法学方法》,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18期。。
不具有计算思维的人难以意识到怎样的法学问题是可计算的问题,没有法学思维的人也提不出有法学研究意义的、可计算的问题。只有将计算思维纳入法学思维中去,才可能真正理解并掌握计算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计算法学思维是能够利用计算机数据处理分析方法在特定主题的法律大数据中揭示变量之间隐性规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培养遵循以下四个基本步骤:①将法学问题形式化为可计算的问题;②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③设计需要的计算功能;④编写程序实现设计的功能②邓矜婷、张建悦:《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载《法学》2019年第4期。。这是计算思维和法学思维的深度融合,具有独特的复杂性和学术价值,既是学术研究思路也是计算思维形成的过程。
计算法学思维的深度与计算法学知识体系的系统程度息息相关。培养具备计算法学思维的人才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体系作为支撑,这要求计算法学的知识体系构建不能只停留在知识集成的层面,为了解决计算法学领域内的某个问题,通过法学和计算科学在理论、数据、工具等方面的合作完成一个共享成果,而是要全力以赴地破局法学与计算科学交叉但不融合的现状,要致力于实现法学与计算科学规则要素和技术要素的深度融合,促进新的知识体系形成③参见陈亮:《繁荣人工智能法学——助力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载《中国高等教育》2020年第2期。。这个知识体系须兼顾系统性与前沿性,既遵循法学的概念与价值、涵盖计算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又尊重计算法学作为新兴学科的特性、对前沿知识保持开放态度和相当的敏锐度。
计算法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是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依托和资源支撑,目前并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学科建设不仅围绕资源配置等管理活动的开展,更关乎计算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范围和就业市场中的被认可程度和竞争力等问题,这是提高对计算法学专业前景信心的关键。一个学科独立的标志是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计算法学是否能走向独立的一级学科还有待未来检验,但是当下将计算法学纳入法学二级学科目录内是有必要且可行的。在明确计算法学的学科地位的基础上,学科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要立足计算法学学科的长远规划,而不是以操作性和便利性为先的“本末倒置”。从计算法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出发配置资源,可以参照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方式。在综合类大学,计算法学宜设立在法学院,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统一管理;对于以二级学科为学院划分标准的政法类大学,则宜设立计算法学学院,与其他学院平行管理。权责分明、高效合理的计算法学管理体系是计算法学学历教育体系的有力保障,利于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顺畅衔接。计算法学要践行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开展有水平、综合性的本科教育,发展有质量、专业化的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硕博贯通的人才培养体系。
与学科建设息息相关的专业建设是人才培养更直接的需要,决定着人才培养体系的完整度和规范程度。计算法学的专业建设要在正视计算法学研究和计算法学教学关系的基础上,以计算法学的课程建设为抓手,以教材建设为助力,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此促进计算法学专业建设标准的形成。
关于课程体系建设。计算法学课程改革既要注重与传统法学课程的衔接,也要突出计算法学的专业特色,以打破法学与计算科学的学科壁垒、培养复合型计算法学思维为目标,构建有理论基础、方法支撑、实务依托的体系化课程。教育部发布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 年版)》中规定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加强计算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一方面要注重理论教学课程体系中的专业课建设,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专业课。其中,计算法学专业课课程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在“1+10+X”的分类设置模式下对X 的探索,X 包括但不限于以高等数学、数理统计、语言程序等为代表的基础课程和以计算社会科学概论、计算法学导论、科技伦理、计算法学案例课程等为代表的核心课程。另一方面要发挥计算法学交叉性应用型学科优势,强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主要注重设置实验与实践两种类型。实验课程侧重模型推理、预测,实践课程注重与社会需求、应用前沿相结合①参见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关于教材体系建设。教材是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尤其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优质教材是学科专业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计算法学学科建设要打造凸显学科优势的计算法学教材体系,在新法学构建中深化课程改革并配套推进教材建设。已开设计算法学学历教育的高校更有条件为教材建设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开展教材立项建设。走在学科建设前列的高校要在发展和完善计算法学知识体系上发挥带头作用,整合、归纳、总结已经初步积累的计算法学研究成果,集结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推动编写一流的计算法学教材,区分适用于本科生教学的基础教材和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进阶教材。基础教材涵盖计算法学基本范畴、基本原理、方法论、伦理导引等内容;进阶教材要更加注重对计算法学理论和应用的深化,以及对前沿问题的学术探讨②参见张朝霞:《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表现、根源、对策》,载《兰州学刊》2008年第12期。。
关于师资体系建设。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离不开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在当前同时具有法学和计算科学背景的师资力量缺乏的情况下,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推动多学科学者联合、实现计算科学领域的教师与法学领域的教师深入沟通和有效对话是当务之急。一是建设稳定的教学团队,为计算法学教学提供基本依托。在既具备计算基础又熟知法学知识的教师稀缺的背景下,往往需要跨院系授课。鼓励教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和成果共享,培养教师对计算法学教学团队的归属感和信任感。增强团队凝聚力,在课程统筹、集体备课和知识整合上持续下功夫,加快文理交叉、数法交汇、深度融合的计算法学教学团队的形成和发展①参见孙晋:《数字时代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的教学探索》,载《中国大学教学》2022年第Z1期。。二是加强计算法学教学团队规范建设,建立合理的跨院系合作、跨校合作、校企合作的授课机制,为计算法学教学团队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探索和完善计算法学教学团队在申报、实施、考核等方面的规范,为计算法学教学团队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三是加强计算法学人才师资培养。计算法学专业博士生是计算法学教学的主要师资储备,陆续毕业的博士生将会成为经过系统化培养的计算法学专职教师,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在当前专业化、职业化师资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在读研究生的作用,允许有计算法学知识积累和研究基础的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参与相关课程论证并承担部分教学任务,这既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也是着眼未来打造优秀师资队伍的有效路径。
另外,随着新科技开发和应用深度进入法律领域,计算法学在法律实务界的应用场域不断拓宽,以“智慧法院”“智慧检务”为代表,更多科学化、智能化、系统化的治理方式被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进程。许多科技公司也在不断挖掘计算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可能性和深度。计算法学专业建设是对法律实务界急需计算法学人才的有效回应,也可为与计算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这无疑有助于增强对计算法学人才未来前景的信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计算法学随新科技发展、应国家社会需求而生,计算法学人才培养也将随着新时代新科技的不断发展而回应国家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学界应当联合实务界加快形成共识,积极探索和创造计算法学发展之道,让科技与法律在交互关系中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福祉,避免法律与科技交汇中的“算法陷阱”。
人才培养的基础环节在教学,计算法学的教学根本在教学内涵内容的科学建构和教学方式方法革新。计算法学教学在确立计算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不能忽视计算法学伦理的重要性,计算法学教学方式方法变革是整体性变革,与教学内容变化相适应,同时更加强调教学“多中心”形态,重构教与学、理与实的关系。
其一,以计算法学理论教学为基础,培育理论基础扎实的计算法学人才。计算法学理论教学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革新:第一个层面是法学理论的调整,直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对法律基本概念、方法和价值的挑战;第二个层面是法教义学上的更新,思考如何调整法律以实现对新技术引发社会问题的规制①参见雷磊:《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第一个层面上计算法学教学设计的重点维度是对计算法学原理的探究,旨在阐释计算法学概念、范畴、原则、价值以及计算法学的形成发展规律。在计算法学学科未臻成熟的阶段,需要综合计算法学相关研究,筛选出计算法学的核心概念、搭建教学基础框架,同时梳理和提炼出计算法学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作为对计算法学理论教学的反馈与充实。第二个层面的教学设计重点是培养学生对计算科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力、批判力和创造力,使其实现综合运用伦理、法律、计算工具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控制②参见郑智航:《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这要求除了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外,还要重视伦理教育、强化计算法学伦理修养,并且培养学生运用计算科学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规范计算相关问题的储备人才。
其二,以计算法学方法教学为重点,培养具备计算方法专业能力的计算法学人才。计算法学被认为是传统实证法学的延伸,是计量法学在新材料、新方法兴起后的应用与拓展③参见左卫民:《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事实上,计算法学在数据和算法上都对传统实证法学有批判的继承和发展。在教学内容上,计算法学与传统实证法学都涉及方法教学,但是传统法学方法的教学无力支撑计算法学的更新。计算法学在数据处理上揭示了更多的可能性,比较计算法学与传统实证法学有助于捕捉计算法学方法的基础逻辑,进而明晰计算方法教学的轮廓。首先,计算法学方法在数据数量和质量上与传统实证法学不同。传统定量方法通过问卷、统计和田野调查等获取经验数据,几乎不涉及全样本大数据。计算法学数据收集来源更广,通过遥感装置、感应器、计算机收集数据或模拟方法获取密集型数据,在计算有一定质量要求的全样本大数据或者大量数据时的优势更为明显④参见刘红、胡新和:《数据革命:从数到大数据的历史考察》,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3年第6期。。比如依赖于从诸如购物网站或社交媒体等平台上获取的大数据,法律AI 运用深度问答、论证挖掘等技术从法律数据中学习、提取信息等⑤刘蓓:《论AI与法学教育耦合赋能的动因、范式及进路》,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3期。。其次,问题的提出方法不同。法学的分析方法分为规范分析和实然分析,前者以法教义学为代表,后者包含法律实证研究和非实证的法律实然分析⑥参见张永健、程金华:《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坐标》,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传统实证法学有定性和定量两大研究方法,以“程序、经验、量化”为核心要素⑦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其中定量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遵循的是“假设-检验”的统计学表达,初期致力于精准描述和相关性的发现,之后迈向以实验、断点回归、双重差分、工具变量、配对、事件研究法为代表的因果推论方向⑧参见张永健:《量化法律实证研究的因果革命》,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计算法学方法不再单纯验证相关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而是进行更为开放的表达。问题表达的开放性是计算法学方法研究的一大特征,研究者基于研究兴趣或可获得的法律数据确定研究主题,初步评估后再明确变量的设定,继而构建适用计算机技术的开放性问题。因此,问题的表达只是为了更加明确研究思路,而不是框定结果的范围①参见嵇红涛:《计算法学方法的运用规则研究》,载《前沿》2022年第5期。。最后,分析工具的不同让计算法学对数据处理有传统定量方法触及不到的视野和细节。传统的定量数据分析主要是使用EXCEL、SPSS、STATA等软件,计算法学则需要使用现代数据分析工具,比如以R 或PYTHON 为代表的编程语言来抓取大量的文本数据,创建交互式的数据可视化等,计算法学对数据的处理、解读和展示比传统的定量分析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
其三,推进教学方法整体性变革,全方位提升复合型计算法学人才的综合能力。计算法学既是理论研究的前沿方向,又具有应用导向和社会需求导向的特征,这敦促计算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方式方法进行整体性变革,有序创新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一是计算法学教学要正视法律职业的变化,明确法律人在计算中的角色。数字化时代催生出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异质共生与虚实相融,机器和算法大发展驱动法律职业转型,传统的法律职业会被消解以及重构,法律工作场景中程序化和标准化的工作将更多地由机器以及系统完成②参见汪渊智、席斌:《数字化时代民事权利制度的挑战与展望》,载《东南法学》2021年第1期。。职业转向倒逼计算法学教育转型,教学要在核心业务部分集中发力以培养学生的技术运用能力③参见张海鹏:《智慧法学教育:数字化时代法学教育的革新》,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以智能审判系统为例,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计算法学人才。在研发上要对机器学习以及算法构建的法律专业把关,应用上的案例要经由人工审核和判断,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和评估等也需要计算法学人才介入④参见周江洪:《智能司法的发展与法学教育的未来》,载《中国大学教学》2019年第6期。。二是教师的教学任务重点转移,“育人”使命更为突出。教育除了面向外部的“职业功能”外,还有“使人成为人”的内生属性。计算法学教学的育人部分被强化,教师应通过计算法学伦理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健康的人机关系,启发学生对技术的批判性思考⑤参见祝智庭、胡姣:《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实践逻辑与发展机遇》,载《电化教育研究》2022年第1期。。三是教学过程中的师生关系被重构,教学模式侧重根据知识逻辑和知识体系展开,多中心教学特征将更为显著。传统法学教育课堂主要围绕教师和教材展开,在信息不对称时代,教师是课堂的主导,是知识和经验的主要来源,形成了“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随着信息的不断丰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被倡导,旨在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计算法学教学中,教学的任务更多是对学生计算法学理论与技能的培养,教学方式的选择则围绕教学内容展开,根据知识层次和逻辑及时调整教与学关系,形成以教师为主导和以学生为主体的多中心教学形态。四是应用型教学方式比重增加,“智慧、个性、多元”的计算法学教学生态系统将被构建。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是理与实并重的过程,为课程中的理论知识找到实际运用的案例是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①[英]艾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教育的目的》,杨彦捷译,福建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实验和实践是培养学生学以致用能力的重要方式,这需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实践、法庭场景及其他应用场域。与此同时,智能法学教育系统的开发改变了传统法学教学生态,虚拟课堂、仿真实训等可以让学生获得沉浸式、情景式学习体验,有效提升学习效果②罗维鹏、郜占川:《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选择》,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借助智能教学系统开展的个性化教学,能够更好地尊重学生的个性、发挥学生的特长,更有利于培养出符合后现代教育观的个性化、多元化的高素质计算法学人才③赵雪洁、刘军:《法学教学模式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未来,随着计算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人才培养的深度展开,“计算”与“法学”交互融合、相互赋能,计算法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将更加频繁,在新兴交叉学科中的话语权将得到更大的认可,计算法学学术共同体也将会逐渐壮大,构建更加符合新时代新科技新法治需求、拥有法学专业基础和数据科学应用能力、具备技术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可能性也将大大提升。计算法学的人才培养无疑是多层次、有秩序的体系创新发展过程,以新文科理念为引领,探索构建计算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专业体系、学科体系,在计算法学人才培养路径和模式创建方面做出积极尝试,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是计算法学学科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