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晋绥边区抗日军人的优抚工作

2023-12-30 00:40李建权王雨鑫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12期
关键词:优抚退伍军人边区

李建权,王雨鑫

(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晋绥边区优抚工作的开展

拥军优抚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它的顺利开展与具体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历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红军创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进行抚恤、优待和安置。在长期的摸索与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拥军优抚经验,为在晋绥边区有效开展优抚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优抚工作历史溯源

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意识到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抚的重要性。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毛泽东曾深入苏区实地考察,总结出要使群众参与革命就必须“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1]的道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优抚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中央苏区建立后颁布了通行各根据地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等一系列法规,对优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提到:“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应该分配土地、房屋、山林等,家中无劳动力耕种土地的,应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耕种;红军战士在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不同意,政府得禁止之;红军战士牺牲、病故给予抚恤等。”[2]这极大地激发了红军战士投身抗战的积极性。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颁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指出要实现一切抗战军队的平等待遇,改善工人、职员、教员和抗日军人的待遇,优待抗日军人的家属。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中也强调,优待红军家属“是使群众欢喜去并且安心留在红军部队的一个根本工作”[3]。

为了能在艰苦的作战环境下不断壮大和巩固红军力量,推动边区抗战事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晋绥边区政府将优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并依据各地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出相应的优抚政策与措施。

(二)晋绥边区开展优抚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地理概况。晋绥边区位于华北侧翼,西隔黄河与陕甘宁边区相望,东以同蒲铁路为界与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相接,地理位置极其重要。边区境内多高原山地,北部的蒙古草原利于骑兵活动,中南部的崇山峻岭又对敌人机械化部队及重型武器运动构成阻碍。此外,晋绥边区物产丰富。粮食以小米、莜麦、山药蛋、黑豆为主,矿产资源则主要蕴藏着煤炭、金、银、铁等。从整体上看,晋绥边区险要的地形特征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敌后游击战争提供了重要保障。它不仅是党中央所在地延安的东部屏障和前卫阵地,更是华北、华东、华中、华南等各根据地与陕甘宁边区联系的交通要道。

二是政治概况。晋西北的政权,是在抗日反汉奸反顽固投降分子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新政权[4]17。自新政权建立以来,晋绥边区即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积极筹备村选。第一次行政会议上确定了村、区长民选的原则,第二次行政会议上通过了《村选暂行条例》与《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深受封建压迫的晋绥妇女获得了平等权利。中国共产党的“三三制”原则也得到彻底落实。临参会的参议员包含有共产党员、国民党员、各党各派、无党无派以及抗日军人、工农商学等各界人士,大会通过的《巩固与建设晋西北施政纲领》《保障人权条例》等文件中均提到关于军人优抚的内容,可见当时边区政府已经意识到优抚工作在抗战中的重要性。此外,行署制定了新的公粮征收制度,将过去旧社会的苛捐杂税一概取消,极大减轻了百姓生活负担。民主政权的建立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为边区顺利发展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抗战积极性的提高,也为边区开展优抚工作创造了有力条件。

三是经济概况。抗战爆发后,在日军的疯狂破坏下,“农村劳动力较战前减少三分之一,耕地面积仅达战前百分之八十四,棉花总产量只有战前百分之三。在工业方面,民间纺织业,临县原有改良机二百多台,土机两千多台,完全停顿”[4]12-13。新政权建立后,行署即注意到根据地的建设工作。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开展减租减息和大生产运动,减轻了农村的高额剥削,刺激了农业生产。工业方面也取得很大恢复。政府通过奖励私人投资、私人小型纺织工厂免支抗战勤务、妇女纺织不征税等办法推动了民间纺织业的飞速发展。造纸业、矿业、油房等亦取得较大发展,基本实现军民供需平衡。经济的恢复为晋绥边区优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直接的物质帮助。在当时艰苦的作战环境下,百姓直接的物质帮助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是征兵概况。抗战初期,为了抵抗日军疯狂进犯,中国共产党必须广泛征集边区青年参军抗战。然而,动员晋绥百姓尤其是青壮年参与抗战并非易事。由于地处高原山地,晋绥百姓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均十分落后,倘若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参了军,不仅不能给家庭带来实质性的福利,还极有可能会因为缺失劳动力而导致破产,这对一个贫苦家庭来说绝对是致命打击。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要想在各根据地成功动员广大百姓加入红军队伍,“就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使他们相信即便是有家庭劳动力的流失也会被物质福利所弥补”[5]。在这一思想的启发下,边区政府意识到只有解决了抗日军人及军属在物质生活方面的担忧,才能有效地稳定前线作战和后方秩序,巩固和发展红军力量。基于此,制定相应的优抚政策,以实物优待抗日军人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二、 晋绥边区抗日军人优抚工作的具体措施

全面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八路军、山西新军、地方武装部队在军需供给极度困难、作战环境极端恶劣的条件下,坚持抗战,保家卫国,有的甚至为此献出生命。他们是保卫家乡的子弟兵,更是赋予边区百姓二次生命的“救世主”。为尊重和爱护抗日军人,动员更多的晋绥百姓加入抗日武装,晋绥边区政府针对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和牺牲烈士制定了相应的优抚政策,全面开展对抗日军人的优抚工作。

(一)优待现役军人

1.保障军需供给。对现役军人展开优抚,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充足的物资供给,改善军队作战环境。新政权建立伊始,边区政府承担着军队供需的全部费用,军队的作战条件和基本生活还有一定的保障。但随着日军侵略的加剧以及国民政府的经济封锁,边区政府的财政状况变得十分困难,供给很难满足需求。如在晋绥边区军政民1944年度的经费开支中规定:“伙食费——包括菜、油、盐、肉、炭等全部,由各系统各级机关在自力更生部分项下解决。伤病员——只限于住医院者,由医院每人每日发给菜二斤,油一两,盐五钱,肉五两,炭二斤。”[6]在这样的条件下,为节省开支,军队大多只吃黑豆。因为缺少粮食,一天只能吃到二至三顿稀糊糊,有时连糊糊也吃不饱。至于油盐,每人最多仅能维持一二钱。日积月聚,红军部队里很多战士都患上了各种肠胃疾病。

针对这一情况,边区政府积极发动各地组织和广大百姓献粮献物,为保障军需供给贡献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引导下,晋西北行署在各地发动了扩兵、做军鞋、献金、献粮“四大动员”并取得相当成绩。如农会积极参与劳军工作,他们主要以捐献农产品为主,在军人优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见表1[7]141、表2[7]151-152)。

表1 1940年晋绥边区农会劳军工作总结

表2 1940年文交区劳军工作成绩统计

文交区广大百姓为了让前线战士吃好、穿暖,将捐献的物资主要集中在吃穿用度上。从中可以看出广大百姓积极响应优抚政策,为抗日部队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供给和后勤保障。

2.完善军婚制度。由于作战需要,军人和妻子大多两地分居。在复杂多变、斗争激烈的战争年代,安定前方军心,稳定后方秩序,离不开边区政府对前线战士的军婚问题给予特殊保护。加之当时发生过地方政府官员对抗属离婚不加制止、与抗属结婚或擅自为抗属做媒等破坏军婚的不良情况,严重影响到抗日军人的作战情绪,对边区抗战造成不小的损失。基于此,晋绥边区政府通过制定婚姻法规明确规定了军婚的不可侵犯性,进一步保障了抗日军人的婚姻权益。

1943年4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对军婚作出严格规定:订婚后,男女一方音讯毫无在三年以上者或残废情形严重者,他方得请求解除婚姻,但抗战军人不在此限;抗战军人订婚后,男女双方非得对方本人同意,不得解除婚姻,但音讯毫无在四年以上及对方已逾结婚年龄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他方得向县政府请求离婚,但抗战军人不在此限。抗战军人之婚约及婚姻,地方政府应负检查保证之责,如有挑拨、破坏、诱娶或强迫另嫁者,依刑法加重治罪[8]。条例背后体现出军婚制度的政治性和严肃性,它将保护军婚与完成革命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体现出一切为了抗战、一切为抗战服务的原则。

与此同时,为稳定军人妻子长期与丈夫两地分居的负面情绪,晋绥边区政府采取了设立优抗委员会、组织代耕队等形式对军属进行慰问与帮扶,使她们能安心等待丈夫作战归来。例如,“离石一区青龙城抗日军人任喜生的妻子闹离婚,当地政府知晓后立即前往家中给予优抚,不仅给她水地一亩,小米78斤,棉花3斤,纺车1辆,还免除了她哥哥的抗勤任务,帮助她锄地,给她供柴火,任喜生的妻子看到政府的诚意表示今后会安心生产;静二区金家庄八旅六团战士段立奎的妻子在家负面情绪较大,抗属慰问团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安慰她并将她送到纺织厂学纺织,他的妻子很是满意。”(1)参见《晋绥行署抗属慰问团工作总结》(1946年),革命历史档案A90-2-107-1,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3.提高社会地位。为进一步增强边区百姓的优待意识,晋绥边区政府在各地开展了广泛的拥军动员,明确规定抗日军人的各项特殊权益,有效提高了抗日军人的社会地位。在中央和晋绥边区政府的宣传动员下,边区百姓的“拥军爱军”意识日渐提高,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参军光荣”的良好风气。

1944年1月11日,晋绥边区行署颁布《拥军公约》,对军人优待问题作出十项具体规定。如:“军粮军草要保证供给,保证运送公粮要碾簸干净,不带糠粃;要积极帮助军队打仗,抬送茶饭,抢运伤兵,民兵更要积极参战;对伤病员和荣誉军人要注意保护,经常慰问;要爱护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和生活上的困难等。”[9]各地政府利用大字报、传单布告、冬学等途径在各村进行广泛宣传,切实落实优抚任务。在宁武二区的拥军大会上,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农民激动地表示:“以前咱们没良心,没能好好爱护红军部队,但人家们也没记恨咱,要是没有八路军,咱们早就没命啦,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们日后要好好拥护共产党和八路军。”[10]

中共晋西区党委、晋西北军区在关于扩大民兵游击队的指示中同样强调:“新战士离村后应由送他的199人负责切实解决其家庭困难,保证他走后,田禾要锄好,帮他收割藏好,并把优抗工作变成村民政委员的经常工作,应提高新战士与抗属的政治地位,新战士临走前应发动人民请吃饭,送礼,开欢送会。”[11]93军人的社会地位提升了,百姓参军入伍的积极性也随之高涨起来。

(二)妥善安置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抗战期间,党中央为克服敌后根据地日渐扩大的政权机构与逐渐缩小的根据地之间的矛盾,于1941年发出精兵简政的指示。为响应号召同时减轻边区百姓的生活负担,晋绥边区政府决定将部分现役军人安排退役。为保障退役人员的基本生活,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最大程度地满足退役军人的基本诉求。

1.发放物质补助,提高社会待遇。1942年晋绥行署颁布的《安置退伍军人办法》中规定:“退伍军人家在本地的,退伍金发放标准为干部8元,战士及勤务人员3元。路费粮票每日发给1.5斤,菜金农币2元;家在外地的,退伍金标准为干部15元,战士及勤务人员5元。每日路费法币4.5元。”(2)参见《安置退伍军人总结》(1942年),革命历史档案A88-2-29-5,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对于因年老或患有慢性疾病而退役的军人,晋绥边区政府同样给予了特殊优待。如“服役五年以上的抗战老兵,每年发给优待米300斤,服役十年以上的发给400斤;能基本维持生活的复员老兵,每年由县政府代为储存一部分优待米以备养老之需,离开本县时储蓄米随本人迁入地转移,转移到其他边区时储蓄米按照市价折算后发给。凡入伍五年以上且因公积劳成疾失去生产能力者,每年优待小米300斤,直到病愈为止。”(3)参见《晋绥边区复员人员物质待遇办法》(1945年12月14日),革命历史档案A90-2-146-1,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此外,退伍军人的社会待遇也有了明显改善。例如:“每当有军人退伍时,部队在职人员为其举行欢送会;军人还乡后,所在村要为其举办联欢座谈会,以资安慰和鼓励。”(4)参见《晋绥边区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复员条例》(1946年5月4日),革命历史档案A90-2-146-3,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军人退伍有愿意参加地方工作者,当地政府要根据军人在部队所学专长介绍相应工作;无地的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者,享有分拨租用公有及没收敌伪汉奸土地的优先权;军人本人从事农工业生产及经商所得,自复员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公粮及营业税,并享受政府贷粮贷款的优先权等。”(5)参见《晋绥边区安置复员军人暂行办法》(1945年12月9日),革命历史档案A90-2-140-4,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2.帮助退役军人转入生产。1943年由贺龙、续范亭、关向应等军区首长一同发表的《告退伍军人同志书》,向全体退役军人表达了殷切的关心与慰问,号召他们“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和地方民兵工作,共同实现抗战的胜利”[12]。结合抗日军人大多为农民出身的实际,边区政府将安置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帮助他们重新转入农业生产上。从事农业生产,不仅使退役军人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还能为前线部队提供更多的粮食支持,因此得到了众多退役军人的积极响应。

为使退役军人顺利转入生产,晋绥边区政府决定通过优先为退役军人调剂土地、提供生产工具、拨给粮食贷款等优抚方式帮助他们顺利投入农业生产中。“兴县在1944年间有418名军人退役,政府为其调剂土地19 000余顷。三区有10个退伍军人在政府的帮助下转入农业生产,耕种的110垧地中有70垧是当地农会调剂的,并帮助借给口粮1石3斗,种籽3斗。”[13]“河曲三区银行为解决退伍军人的种籽问题特发放贷款1 460元,区公所区抗联为解决退伍军人在生产中的食粮问题特发放优抗米1 000斤。”[14]针对不会种地的退伍军人,地方政府也通过变工的形式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如“兴县杨家坡的退伍军人老刘不会种地但会赶牲口,劳动英雄温向栓便组织起生产运输合作社,让老刘为合作社赶牲口,变工队给他种15垧地,收粮8石4斗。”(6)参见《一年来的拥军工作汇报材料》(1944年),革命历史档案A90-2-94-2,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除了参与农业生产,退役军人还主动参与到地方民兵工作中,继续为边区的抗战事业贡献力量。如“兴县退伍军人杨金红,他白天下地劳作,晚上回来还会教给当地民兵一些枪械知识,民兵们在他的教学下都学会了正确使用枪支的方法;交城民兵中队长陈斌武以三等残废退役后继续在民兵组织中带头领导操演爆炸,指导围困敌人。”(7)参见《抚恤优待荣誉军人办法》(1944年),革命历史档案A90-2-130-3,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这些退伍军人在边区政府的帮助下很快转入生产,继续为边区的抗战事业添砖加瓦,在群众中起到较好的带头作用。在他们的影响下,边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抗战热情都有了很大提高。

3.抚恤退役伤残军人。在极端艰苦的作战环境下,晋绥边区的广大战士奋勇杀敌、保家卫国,在取得丰硕战果的同时,许多战士也因此负伤致残。为了抚慰伤残军人,保障其物质生活,进而稳定军心,晋绥边区政府及时制定抚恤伤残军人的政策条例,最大程度地给予抚恤和优待。

1941年5月颁布的《晋西北抚恤残废军人暂行条例》对本区域残废军人之抚恤作出规定:“退伍军人之退伍归家者:一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五百四十斤,二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四百五十斤,三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四百斤,服装与地方干部同。以上物品可以按当地市价折合钱币或粮食。残废军人之退伍者如无家可归或不愿归家时,得由行署协同军区司令部另觅工作或休养场所安置之,其抚恤办法与不退伍者同,其充当民政干部者则与其同级之民政干部待遇等同。年满五十岁之抗日军人入伍在三年以上者,如因年老不能服兵役而退伍时可享受抚恤,其抚恤办法与三等残废同。”[15]345-346“截止到1942年8月底,边区共抚恤伤残军人256名,退伍返乡者217名,继续留队者26名,从事地下工作者3名。共抚恤小米22 656斤,棉衣49套,单衣31套。”(8)参见《晋西北行署民政工作总结报告》(1942年),革命历史档案A88-1-25-1,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1945年颁布的《晋绥边区抚恤优待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荣誉军人之抚恤作出规定:“在职荣誉军人,伙食服装等按规定供给,每年并发给相等于以下小米数目之抚恤金:一等四斗五升,二等三斗,三等二斗(按春秋市价折合)。荣誉军人不能工作,送入荣誉院休养,抚恤金与前条同,伙食按小灶待遇。荣誉军人复员者享受以下优待:一、个人从事农工业生产及经商所得免缴公粮。二、一二等完全免服抗战勤务,三等酌免一部。三、患病时军队卫生机关或公立卫生机关免费治疗,免费住院休养。四、年老疾病无力生产、生活困难者,发动村民助耕。五、从事农业生产缺少土地时,当地政府为之调剂土地,缺乏农工资本者享受政府贷粮贷款之优先权。”(9)参见《晋绥边区抚恤优待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5年),革命历史档案A90-2-146-5,太原:山西省档案馆藏。

(三)纪念烈士和抚恤遗属

革命战争年代的晋绥革命根据地,以兴县为首府,巍然屹立于黄河东岸,它是阻敌西进和保卫延安的钢铁防线。抗战期间,晋绥边区的广大战士作战上万次,付出了惨痛代价。为使抗战死难烈士永垂不朽与烈士遗属得到政府与人民的爱护与帮助,使生者有养、死者得安,晋绥边区政府对烈士及遗属展开了相应的纪念和抚恤工作。

1.纪念阵亡烈士。晋绥边区行署除颁布抚恤死难烈士遗属条例与民兵伤亡抚恤办法外,还于1946年8月1日颁布《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关于纪念抗战死难烈士与抚恤烈士遗属的决定》。在纪念死难烈士方面规定:“一、以县为单位建立烈士祠,将全县死难烈士分别制成名牌,供于祠中,或在公共场所建立烈士纪念碑纪念塔,将烈士英名载入碑文。其建筑费由县筹募。二、市、镇、村应发动群众给该市、镇、村烈士建立墓碑。三、每年清明节举行群众性的纪念追悼死难烈士大会,将烈士英勇的事迹进行宣传,教育人民爱护遗族,帮助其建立家务。”[16]262办法制定后,各县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和群众习惯贯彻执行。例如,晋绥八分区在交东县建立了抗日殉国七烈士碑、临南县三交为在三交战役中牺牲的将士修建了烈士塔,五寨县为殉国的县长梁学岸立了纪念碑……

1941年7月7日,“七七事变”四周年纪念大会暨晋西北抗战烈士纪念碑落成典礼在兴县举行。广大百姓在抗战殉国纪念碑前参加了落成仪式,缅怀为国捐躯的抗战将士,《抗战日报》还刊登了纪念碑文。贺龙同志在讲完我们一定要胜利的国际、国内条件后,又提出了“各地分头再修很多纪念碑,并且修一个烈士祠、大的纪念碑,给与土地。春秋两季举行祭奠,所有死难烈士名单,都写出来;由行署布告军民各界,到纪念碑前‘武官下马,文官下轿’,有军帽的敬礼,无军帽的鞠躬”[17]等几点意见。

通过“瞻仰烈士遗迹、颂扬英雄故事”等形式的纪念活动,晋绥边区军民给予牺牲烈士以最崇高的敬意和精神的优抚,不仅使他们的英雄事迹得以广泛流传,而且也使得晋绥边区更多的百姓激发出抗战到底的强大士气。

2.抚恤烈士遗属。1941年5月10日颁布的《晋西北抚恤阵亡将士遗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阵亡将士一人其遗族除继续享受抗属优待外,须依下列各款抚恤之:一、班长及战士阵亡者其遗族得领抚恤金一百元,每年二十元,五年领完。二、连排级干部阵亡者其遗族得领抚恤金一百五十元,每年三十元,五年领完。三、团营级干部阵亡者其遗族得领抚恤金两百元,每年四十元,五年领完。四、旅以上干部阵亡者,其遗族得领抚恤金二百五十元,每年领五十元,五年领完。阵亡将士所在之部队应呈报其军分区以上之政治部,填具通知书,送交行署换取抚恤证,转交其遗族,按年特向行署所指定之县政府领取抚恤金。”[15]351

除发放抚恤金外,晋绥边区行署还根据实际情况对烈士遗属提供了其他方面的照顾和优待。如《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关于纪念抗战死难烈士与抚恤烈士遗属的决定》中规定:“一、确实执行抚恤办法,烈士纪念证,须由区村干部亲自送到烈士遗族手中,并代表政府进行慰问,发动区村人民逢年过节给遗族进行拜年、送礼、慰问。二、遗族之生活困难者,应依照优待军属条例,给予各种优待。政府之贷粮、贷款、群众之互借、互济,以及没收大汉奸之土地与反贪污反讹诈所获得之成果的分配,遗族与军属同样有优先权。缺乏劳动力者,帮助人力与畜力,确实帮助其兴家立业,改善生活。三、烈士子女无力入学者,须负责送之入学,享受免费公费生待遇。”[16]263边区政府尽最大力量切实满足遗属在各方面的诉求,有效地稳定了遗属的负面情绪,极大地保障了边区军民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晋绥边区拥军优抚工作成效

抗战期间,晋绥边区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从军队武装和军民团结的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抗日军人的优抚政策,这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共建军思想在晋绥边区的具体落实,也是促进晋绥边区民主建设的成功实践。优抚工作的开展不仅帮助抗日军人获得了相应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撑,而且还对边区的抗战事业、军民关系、经济发展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激发军民抗战的积极性,推动边区抗战事业的发展

在边区政府优抚工作的有效开展下,抗日军人的作战条件和社会地位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军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是解决了抗日军人的后顾之忧,前线战士们再也不用过多考虑家庭生计和婚姻危机,在日常的训练和作战中都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其中,极大地增强了边区作战实力。同时,优抚工作的有效实施也使前线军人更加坚定抗战的决心,使他们在严峻的抗战环境下,能够自觉克服困难,争取抗战胜利。正如1938年八路军一二〇师政治部在总结晋西北战役时强调:“此次战役胜利的主要原因是:(1)由于前线指战员的英勇果敢。(2)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18]

此外,军人优抚政策的具体实施也让边区的征兵工作变得不再困难。自从听说了参军抗战能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后,边区百姓踊跃参军的积极性就高涨了起来,“母亲送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人人拿起刀和枪”的动人场景在边区频繁上演。据统计,“1937年八路军一二〇师到达晋西北时仅8 227人,由于民众踊跃参军,到抗战胜利时一二〇师及地方部队发展到了6.9万余人”[19]。军队和民兵组织并肩作战共同抗敌,有效地激发出军民投身抗日的积极性,为坚持持久抗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保障抗日军人的生产生活,密切了军民关系

晋绥边区政府认真履行退伍军人优待条例,使他们的生产生活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不少退役军人的家庭条件要比一般群众好很多。如“退役军人周凤岐在边区政府和百姓的帮助下,种了20多亩粮食和蔬菜,在辛勤劳作下收获颇丰,一年除去吃穿用度还余下10 000多元农钞。”[20]“退役军人杜福荣参加了群众组织的变工组,种地26垧,秋收下来的粮食足够三年吃。”[21]退役军人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不仅表现在生产成绩上,还特别表现在对边区百姓的直接帮助上。这种帮助是非常广泛的,从日常零星的担水、砍柴、推磨到背粪、开荒、种地、治病直至帮助穷人翻身,帮助组织变工互助、妇女纺织,训练民兵,兴办学校等。兴县四区永顺村康树林在八路军的帮助下实现翻身,他的劳动更加积极了,见着人就说:“今年不翻身对不起八路军,共产党八路军比我父亲还关心我,永生永世也忘不了!”[11]184正是由于退伍军人对百姓生产的帮助,才使边区百姓的生产热忱大大提高。他们相互鼓励、相互帮助,进一步密切了边区政府、人民军队与边区百姓之间的关系。

同时,优抚工作也让边区广大百姓真切地感受到中央对抗日军人的关心和重视,让他们逐渐意识到这些退役军人都是为了保卫家乡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下浴血奋战过的革命英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动员下,边区广大百姓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拥军爱军运动。各地百姓主动要求到退役伤残军人家中帮助其烧水、煮饭、安置床铺、做家务,将退役军人当做自己的亲儿子一样对待。有的老乡紧衣缩食给退伍军人送鸡蛋、送粮食,使战士们感动不已。退役军人的爱民助民和边区百姓的爱军拥军不仅使边区政府树立的良好形象得到巩固,而且也极大地保障了边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抗战时期晋绥边区政府继承中国共产党的优抚传统,在掌握边区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牺牲烈士展开了一系列的抚恤优待,对当时的战争形势和边区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优抚工作取得的成绩与晋绥边区政府切实可行的优抚措施以及边区百姓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通过对抗日军人的作战条件、生产生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进行优待,不仅提升了政府的威信,而且还进一步密切了军民关系,巩固了边区的政权建设。同时,军人优抚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也为调动全民抗战积极性,激发抗战热情提供了保障,对敌后军民抗战队伍的发展壮大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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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闽浙赣边区史》出版发行
抗日战争时期的鄂皖边区
冀鲁豫边区革命史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