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探讨

2023-12-29 00:00:00毕希
中国民商 2023年11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就业选择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灵活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兴的选择,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进步飞速,出现了不少新业态、新模式,灵活就业已成为新发展阶段就业形势的主要特点,有助于培育新动能,有助于稳就业、保民生目标的实现。但建立在正式稳定就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无法适应数字经济下迅速发展的新业态灵活就业情形,灵活就业群体面临社会风险应对机制的缺失和社会保障不充分的困境。本文对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当前面临的社会保障困境进行分析和研究,重点阐述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和措施,以提高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优化;探讨

一、灵活就业群体面临的社会保障困境

近年来,国家对于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相继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一系列文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由于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大范围广、部分人员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失等客观原因,导致目前的灵活就业群体仍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社会保障困境。

(一)劳动关系不明,参加社会保险存在障碍

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对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仍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认定传统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标准,但由于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实践中难以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展开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无法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此外,确认劳动关系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由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不明确,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采取众包、分包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导致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二)协商机制缺失,权益保护渠道不够畅通

首先,在以平台化、去雇主化、多雇主化、劳动关系碎片化等为特点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雇佣方,以及网络平台等三方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合理因素,容易产生不规范、松散化的消极关系。例如:由于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游离于劳动者权益关系保护法之外,因此,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难以彻底落实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在遇到工资架构不合理、加班工作无补偿以及全年无休等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时,维权周期过长、成本过高, 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寄希望于工会组织,然而很多工会组织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发挥出自身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灵活就业人员向工会组织提出请求时,工会组织往往无法及时拿出科学合理、实操性强的解决方式。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定额、工作时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几乎没有话语权和议价权,无法通过集体协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区域政策制约,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由于涉及利益关系,各统筹地区甚至还设置了一些门槛障碍,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管理方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问题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尤其加上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导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流动时社保关系中断,给灵活就业人员的在岗利益带来损失,打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续保积极性。

二、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性

(一)促进就业稳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今年年初,根据我国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已经多达2亿人左右,同时,城镇地区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269万人,可以看出,灵活就业人员队伍极速扩张、日益庞大,灵活就业人员的作用不可忽视。

灵活就业是就业市场的“蓄水池”,对企业来说则是降本增效的方式,同时也缓解了政府公共服务压力。在失业情况复杂多样、劳动力年龄不断升高等情况的挑战下,充分激活灵活就业的强大动能,能够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在数量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面前,只有在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持续发力,才能够不断拓宽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提升就业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因此,我们应当破除妨碍劳动力、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

(二)提高收入水平,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灵活就业为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更多就业渠道。一方面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稳定收入,劳动者的时间可以被合理配置,每人可以从事两份甚至多份职业,保障稳定性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够满足企业多层次多种类的就业需求,匹配企业用工需求与闲置劳动力,实现实时响应和满足。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治理能力,不仅在于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安心的工作保障,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使得人人都能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使得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持续增强。同时,还要不断通过互助共济理念的巩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共享经济的发展果实,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由此可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现代化,适应流动性,建立和完善普惠的、可持续的基本保障;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与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全体社会劳动者提供稳健的、可靠的社会保险,以社会保障具有的共享机制促进社会平等、实现共同富裕,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优化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保障依据

坚持将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调整视为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唯一渠道,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社会实际发展情况。而将灵活就业人员分群体、分层次依次纳入制度的保障范围中,关键一环就是重新界定劳动关系的分类标准。2021年7月,我国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在《指导意见》中,管理者将新型就业形态划分为三种,其中,第二种主要指的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通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与合同的方式,确立和规定二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此文件的指导下,配合出台相应文件进一步规范与细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边界,合理划分包括企业、雇主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的责任,相关经济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劳动者和劳动过程中的各个要素、环节以及制度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依据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另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在一定领域和环节,适当弱化行政手段和管理力度,给予灵活就业人员一定的自治规范性。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对劳动基准做出明确规定,以此应对不断出现的灵活用工新形式,使灵活就业人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完善保障制度建设,补齐保障短板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全覆盖和底线思维。针对那些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风险较大的应强制企业进行参保,从而保证灵活就业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一些风险相对较小的社会保险则应采取自愿原则,尊重就业者选择,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引导其进行参与,充分发挥就业者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构建科学的参保激励机制。持续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允许参保者在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建立起一套针对不同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多层次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坚持“多缴多获保障”的原则,引导并鼓励收入较高的劳动者,倾向并选择一些高等级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级别,而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劳动者,相关部门可以为其提供一些政策补贴和优惠,鼓励低收入水平的劳动者积极参保。另外,对于一些中断缴费的、并且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可以适当取消优惠政策的引导,有效提高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和连续性。

第三,探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方法。将城乡居民的社保与户籍解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待遇差异较小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分阶段提高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以此协调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与异地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均衡化,减少落差,同时,还能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续保。另外,解绑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与所属企业相剥离,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情况相结合,实现“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障”模式向“个人-社会保障 模式的逐步转变,这种方式更适应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流动性大的特征。将社保的社会关系统筹部分金额与缴纳地解绑,这样可以更加顺畅的进行社保的异地转移续接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不论是企业还是灵活就业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都会纳入参保人的社保权益与范围,这样有利于实现“钱跟人走”的安全目的。

第四,强化基础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在传统经办机构办理的基础上,实行服务下沉、业务下放,引入基层平台力量,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快捷的服务。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建立社保大数据平台,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数据的全域共享,加快实现协同办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及时、精准的服务。推动服务向移动端延伸,积极探索“智慧就业”,加快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通过职业引领、创新培训方法、开展创业项目试点工作等有效措施,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不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技能水平。另外,还应适当采用劳动监察与社保稽核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推动就业机制日趋完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加强灵活就业群体的话语权,畅通权益保护渠道

在社会层面上加强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关注与权益的保障,需要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平衡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要想从根本上加强灵活就业群体的话语权,首先需要建立并完善双方能够平等对话、交流协商的沟通机制。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此,应把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到工会组织体系里来,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工人自身合法社会权益的突出作用。首先,要拓宽属地工会及行业工会的建立和覆盖范围,及时吸纳游离在企业工会之外的外包工、派遣工及灵活就业类劳动者入会。其次,进一步创新工会的建会方式,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线上注册、加入并享受工会组织带来的福利、保障,接受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引导,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诉求得到及时的传递与反馈。最后,将工会组织帮助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和价值向广度和深度挖掘,不断创新工会组织体系,实时督促平台中用人单位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标准,防范用人单位产生规避支出的行为。

四、结语

随着经济形态、产业结构的改变及数字化进程的全面推进,由于自主性强、包容性广、模式自由等特点,灵活用工已成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战略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因此,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坚持进行理论研究,持续优化相关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将为新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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