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2023-12-29 13:41谢唯
中国对外贸易 2023年11期
关键词:仲裁员走出去仲裁

谢唯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截至2023年1月初,中国已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22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规模创历史新高,货物贸易额达13.8万亿元;与共建国家双向投资也迈上新台阶,涵盖了基础设施、能源矿产、交通、农业、高科技产业和金融等多个行业。随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不断加强重视对共建国家和地区争议解决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致力于构建更友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和更完善的“一帶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

作为在国际上已被广泛认可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仲裁着眼解决“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纠纷,更重视满足“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需求,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2018年,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正式宣布成立“一带一路”委员会,以专门应对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潜在争端解决问题。2019年和2021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联合多家国内外仲裁机构先后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和《“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旨在共同探索“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发展道路,达成更多务实合作,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便利化、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企业是“一带一路”建设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重要的推动力量。而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难免产生摩擦和纠纷。贸仲出版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2022)》显示,在受访的145家中国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其中,70%的受访企业会在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仲裁方式。从总体结果来看,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0%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19%的受访企业表示输赢基本持平,仅有6%的受访企业表示涉外案件结果输多赢少。可见,仲裁在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道路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是受到青睐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总体来看,在解决涉外纠纷、营造良好的争议解决氛围方面,仲裁有着四点突出的优势:一是专业化解决不同类型的争议,二是灵活的仲裁程序,三是法律适用的多样化,四是仲裁裁决的广泛承认和执行。

1. 专业化解决多种类型争议。伴随着“一带一路”共建铁路、中欧班列和“丝路海运”航线的开行,以及共建国家和地区各类合作条约的签署,经济活动类型不断增加、规模大幅度提升,还衍生出了新的经济形态和交易模式。经济发展的活跃也相应地体现在争议解决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上。而相关纠纷的解决,对裁判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特点。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的高素质专业人士,拥有相应领域的专业背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高效地、有针对性地解决多种类型和复杂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具备相应素质并且值得信任的仲裁员来解决纠纷。如在国际保险纠纷案件中,具备行业经验的仲裁员能够准确地判断涉案保险种类、把握关键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乃至提供精细的计算流程和结果,高效、准确地作出判断。

2. 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一带一路”共建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尚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法治水平有待提升的情况。腐败和不作为的现象仍可见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而裁判者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其对争议解决结果的判断。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对外投资过程中,遭遇针对己方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对待并不鲜见。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刻板印象也均有可能造成裁判者对特定地区当事人的偏见和偏袒。

目前,国际上的主要常设仲裁机构大多为非政府组织。我国《仲裁法》第八条特别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体制机制带来的行政和司法干预。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将争议的管辖权归于更具公信力和更值得信任的仲裁机构。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选择或排除特定的仲裁员、约定具体的程序进行方式、约定适用法律等。

3. 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律体系的主体发生联系。而仲裁允许当事人依据自身需要来协商约定仲裁程序的具体细节,使得争议解决中差异化背景的主体可以寻求共同认可的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议。比如,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协商确定多种仲裁语言(如中英双语、配备某种语言的翻译等)、可以选择特定的仲裁地(仲裁地可能影响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国籍等)、可以明确仲裁员需具备的资质(如仲裁员需为某地区执业律师、具备特定行业的从业经验等)和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数量等。

即便在签订仲裁条款之时未能考虑周全,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仍可就具体的程序事项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和沟通。例如在疫情期间,仲裁庭、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等主体分处境内外各地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庭直接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对证人进行质询,在充分保障各方的正当权利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

4. 尊重行业惯例和商业安排。仲裁制度起源于古代地中海的商品经济,商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制度的诞生。此后,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尊重行业惯例和特定的商业安排,是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

猜你喜欢
仲裁员走出去仲裁
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紧急仲裁员制度效力问题探究
国际仲裁中紧急仲裁员程序研究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