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逻辑、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3-12-29 18:54翟月荧
河南社会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共同体主体数字

翟月荧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91]

一、引言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谋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治理智能化”等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擘画了一幅“中国之治”的社会治理蓝图,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强调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础上,要更加突出“科技支撑”[1]的重要作用。这表明中国社会治理已经走上了全新的数字化轨道。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驱动下,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数字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许多地方在推进社会治理中不断探索数字化建设的实现路径,初步取得了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是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亟须推进社会的结构性改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不断积聚,社会治理的压力与日俱增,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单一需求,而是向着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发展,这就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加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良好治理秩序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和发展可以从技术、制度、法规、政府治理等多方面来着手,其中技术维度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强大支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具备强大的资源转化能力,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这些技术的使用为社会治理各主体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可能性。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在数字化背景下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潜能,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数字化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

数字技术驱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里既包含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逻辑,又包含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逻辑。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逻辑

“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相对于国家的重要概念。按照类型划分,共同体包括了自然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从2012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到2019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反映的是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社会治理的愿景。社会治理以“共同体”的形象出现,需要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挖掘、理解。

第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基于共同合作的需求。虽然共同体概念的谱系较为繁杂,但学者对其核心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归于三类:基于自然传承的风俗习惯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情感共同体;共享种族身份或特定价值而彼此依存的权利共同体;基于特定的任务或目标而聚集并展开共同行动的任务共同体或目标共同体[2]。中国传统人际关系形态的构成基本上以血缘、伦理、宗族为主线,这种人际关系往往通过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利益,形成相同的价值取向,即共同的观念。这种从个人推及家庭,再从家庭推及国家的共同体理念一直是中国人所推崇的。可以说,“共同体”的提出更强调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场域中达成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合作的共同生活圈。当前社会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日益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将个体与社会割裂开来是不现实的,同时也为社会增加大量的不确定性。共同体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彼此的融合、交流、合作共同抵御现实社会的风险,增强个体和社会的抗风险能力。共同生活提供了差异世界的和谐交往模式,推动了公共领域协助政治领域以实现问题的解决,这是自由与善的社会的基本条件[3]。

第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对社会分工、个体责任的思考。社会分工是超越一个经济单位的社会范围的生产分工,只有在彼此分工、相互联系中才能为共同体社会打牢稳固的基础。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用“职业团体”来构建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形成“国家-职业团体-个人”三级联结体系[2]。荀子主张根据人的社会性实行合理的社会分工。《荀子·王制》中提到“故人不能无群”,又提出“群而无分则争”。由此可见,东西方都强调人在社会中的“责任”与“分工”,强调共同生活要各司其职,根据角色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人的分工上升到社会治理层面,说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必然依靠群体协作中的分工来实现高效治理。尤其在现代社会,不同主体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参与到治理的不同环节,分工已经成为一种绝对的行为规范,是各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得以可能的基础。从“责任分工”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首先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必然是人人相互负责,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的社会氛围。如果人们相互之间的责任缺失就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而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那么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更无从谈起了。其次,在社会治理中强调社会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依托于社会各主体的责任。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同时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社会治理的效果取决于不同的社会主体责任履行的程度,而责任又是个人功能转化为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点。

第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基于共享目的的愿景。马克思认为,共同体是人获得全面发展的联合体。这就意味着,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机会,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4]。这种以自由发展为价值核心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强调了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实质,即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另一方面还强调了个体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其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可以说,现实社会共同体为个体发展、个体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换言之,在共同体中人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为人的作用,即个体在共同体中的活动本质上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同时推动了共同体的发展。因此,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是前提,“人人享有”是目的,个体在“享有”之中也进一步彰显了自身的价值。

从“共同合作”这一基本生存模式再到明确的“责任分工”的进阶模式,最终的目的是要达成“人人享有”的未来愿景,这就可以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逻辑总结出来。社会治理是共同生活合作达成的共同事业,而这个“事业”则要依靠社会中个体的分工协作、责任义务来赋能建设,最终的目的是让人人都能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共同体”既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其目的都是要让人人享有安定、和谐的美好生活。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逻辑

社会治理是顺应我国世情、国情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根本走向,根植于社会变迁的过程之中。

第一,社会治理环境的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城乡结构被打破,城乡之间制度、规范、文化壁垒逐步消除,催生出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潜力。城乡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带动了社会系统从简单化向复杂化的转变。城乡互动的频繁性、资源要素的无序流动,导致社会冲突增加,对原有的社会运行结构产生冲击,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大大增强,并对既有的治理机制和技术手段提出挑战,社会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大大提高。尤其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化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可以说,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社会问题。网上网下的同频共振,人机交互更加深入,信息传播方式、资源聚集程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网络谣言传播和网络舆情在技术的赋能下交互影响,社会问题的积累更具动态化和随机性,社会治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但是,犹如硬币之两面,数字技术在对社会治理提出挑战的同时,对整合开发社会资源、突破现有治理体制的困境,以及为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复杂环境的能力提供了技术支持。

第二,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随着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社会治理主体已经由以政府管控为主转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主体如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当中,实现了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使得社会领域呈现多元共治的局面。比如,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职能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参与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社区治理、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社会创新活动层出不穷[5]。企业家主体通过党建引领、行业自治等方式协助党政部门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市场化改革,积极参与社会共建共治过程[6]。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效能。但是,多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将提升治理难度,进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和渠道,更加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治理开放的视野提供了便利,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治理主体的固有地位。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加剧了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

第三,社会治理过程的动态变化。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社会各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改革发展,可以说我们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大转型的时代。社会治理的过程要与经济、社会、政府、技术的发展相匹配。同时,面对社会转型期,相对应的文化、社会秩序等方面都会发生改变,对社会治理产生持续冲击。这就需要在动态化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将相对静态、单一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为多主体的、动态的、开放的管理模式。网络政务平台等的发展将原来单向的传达式的社会信息转变为多向的互动式的交流,交互性和即时性显著提高,在大数据和算法推送技术的加持下,精准服务成为可能。大数据实时更新、实时交互,极大推动了社会治理过程的动态化。自动决策、算法决策为政府作出精准行政提供了技术支撑。数字技术将数据的开发、协调、储存等业务流程同步,并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在社会治理的动态过程中,信息的即时传播、及时反馈成为关键一环。大数据测算、人工智能场景模拟都为这关键一环提供了技术支撑。社会治理过程的动态化有利于社会机制的变化,进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发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也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第四,社会治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现代技术体系的复杂性导致社会组织方式发生变化,使社会进程趋于复杂[7]。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到社会治理主体向多元化变化再到社会治理过程的日益动态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治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现代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风险社会,专业化分工、管理科学化、技术进步等因素在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显著增强了经济社会系统的脆弱性,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前所未有、难以预知的程度[8]。由于社会治理系统由原来的线性管理转变为现在的网格化管理,社会的互动模式也由单一输出模式转变为多类型互动,尤其是技术发展又增加了人机互动模式,使社会治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又进一步增强,加之数字技术风险和决策偏差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治理结果的随机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信息的传播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结果的重要因素,数字技术更新了信息传播的介质,社会舆论可以通过几何式裂变快速抵达受众,加之信息网络、移动设备的发展,使网络世界人人都有麦克风,一时间网络谣言四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随之而来的数字鸿沟、算法黑箱等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社会治理的不确定性。利用数字技术在信息整合、大数据测算、算法推送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化解社会风险,降低社会治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三、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现实困境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战略目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内涵。然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过程,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诸如数字技术内嵌社会治理程度不够深入、数字技术治理的效能并未充分释放、政府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协作不够深入等,这些都是社会治理实践困境中的突出表现,未来之路道阻且长。

(一)协作困境与“新数字鸿沟”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依赖于多部门的沟通、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社会各种资源的整合以及各类技术共同发挥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在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环境中探索高效治理路径。然而实践证明,以上各元素均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协作的紧密度不够。首先,由于各政府机关之间涉及多部门的相互协作,横向的部门协作难度较大。又囿于各部门之间有着各自的业务范围和专业范围,其分工也各不相同,各部门极易呈现“碎片化”状态,难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合力,难以释放部门合作间的强大合力。其次,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社会治理主体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尤其是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数据,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治理各主体各自掌握数据资源,造成了大量重复数据的产生,各主体间所产生的数据不能进行有效的流动和交流,数据开放程度低,致使“信息孤岛”“信息烟囱”产生,这些都是造成社会治理协作困境的重要因素。再次,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容易造成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阻碍数据资源相互开放共享。数据资源的非共享性,减少了数据的利用价值,使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相互关联性减少,限制了各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水平。

4) 设计罐底环形隔水圈。在罐底含水层以上设计隔水圈,消除罐壁和油品热传导对含水层的传热,储罐沸溢模拟实验证明,设计隔水圈后,火焰和热辐射强度减弱明显。

(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浪潮的来袭,使政府等社会治理主体更倾向于依赖技术来决策,并以此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技术的同时,制度的相对滞后又成为无法避免的新问题。制度滞后带来技术与制度难以同步更新、无法达到高效配合等的问题都会影响社会治理革新的需求,从而引发社会治理的多方面困境。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元宇宙、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的又一领域,但是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行业规则等都无法匹配现在数字虚拟空间的发展进程。这种大体量的虚拟空间,必然会加剧社会的动荡,比如网络空间中“人”的隐匿性更强,AI技术所带来的网络谣言的高仿真性等,都使社会治理的难度急剧增加,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行业规则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此外,大数据作为社会治理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大数据的安全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高效保护以及大数据的储存、流通等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如果制度落后于技术发展,极易造成大数据使用秩序的混乱。加之缺乏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程序规则,协作治理和数据共享难以实现,从而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就很难保证,极大增加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阻力,使社会治理深陷困境之中。

(三)数字技术引发多样态治理风险

数字技术是信息革命的前沿成果,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发展范式,但是社会治理风险也接踵而来,进而引发多样态的社会治理次生风险。首先,数字技术驱动效应的发挥受到技术本身发展程度、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技术嵌入程度会给当前社会治理模式与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导致社会治理效能的发挥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阻碍社会治理技术优势发挥。而有效的社会治理也并不是数字技术加持的唯一结果,比如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都会对转型中的社会治理带来风险和挑战。其次,数据资源的非正确使用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算法霸权等后果。数据利维坦会导致数据独裁,加剧寡头统治的风险[9],加之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以目前技术发展的水平来看,由于认知的局限、技术的偏差,对于社会治理情况的解读是有限的,尤其是精准匹配社会需求的能力还有待提升,由此来看对于社会问题的精准识别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回应都大打折扣。再次,对于社会安全问题的挑战日益增多,以数据泄露为主要表现的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利用爬虫软件爬取大数据,对于信息安全有巨大的安全隐患,对网络安全产生较大威胁。同时大数据的利用,对社会公众的隐私形成比较大的威胁和挑战。

(四)技术至上产生决策依赖

数字技术本身兼具赋能与控制的双重功能,如果使用不当,技术有可能“被吸纳”成为政府单方面管理社会的工具,日益沦为“控制社会的技术”[10],对于数字技术的片面强调,可能导致“技术至上”,从而引发公众的价值迷失。数字化治理中存在过度依赖技术却过于简化社会和人的向度、忽视人的主体价值的问题[11]。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本身往往异化为社会治理的目的本身,其实它只是社会高效治理的一种手段。真正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终极价值出现了迷失,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平台建设的规格、数量等显性的量化指标来判定治理效果的现象。由于配套设备的不完备等问题,数据平台重复建设、运行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数据平台成为政府部门的摆设,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此外,算法歧视现象频发,如算法背后隐藏的资本力量导致的算法不公现象、数字素养参差不齐等引发的数字鸿沟等。“信息茧房”的出现,有可能推动公众的舆论发生偏离,从而忽视来自公众的真实需求。“技术至上”的思维会在治理过程中过分强调技术的重要性,容易形成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容易造成治理主体只沉迷于数字技术所带来的“虚幻快乐”的情绪之中,而忽略了数据背后的伦理和价值问题。过度强调技术导向,还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导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能形成多元治理的良性机制,也不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合作秩序的建立。

四、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现路径

数字技术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方面,依赖于社会治理过程对技术的吸纳与对自身的调适,需要理念更新、制度变革、组织转型、法治规范和伦理关切等多维度的协同支撑。数字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在明晰目标指向的基础上,回应和化解社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多元融合。

(一)协同治理与数字技术共享发展

首先,应建立社会治理的整体化思维,探寻协同治理有效途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将社会治理的政策法规真正直插基层。政府部门要打破原有的“各自为政”的局面,打破部门间的“藩篱”,提升部门间联动协调能力,积极提升社会治理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其次,建立一体化协作平台,充分共享大数据资源,挖掘大数据之间的动态关联性并关注其动态演化过程,这些都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再次,提升公众的数字化素养。一般认为,数字是信息的一种形式,因而数字素养是信息素养的组成部分,而信息素养被认为是信息时代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一种能力[12]。实现数字技术使用能力的大众普及,尤其是缩小城乡之间、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信息差,缩小甚至消除“数字鸿沟”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综上,在实践过程中,需要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协同治理数字技术共享协同推进。

(二)构建线上线下平台联动机制

数字时代多平台互动技术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描绘了一幅美好图景。数字政府平台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支撑,政府平台通过不断的转型创新来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构建线上线下互动交流平台,一方面应打破固有思维,加强制度引导,平衡多元利益,围绕大数据中心规划打造“大联动”治理平台中心,建设智慧治理系统,在此过程中整合冗余平台,构建横向智能相同的综合化平台,同时在纵向监管上打破“藩篱”,建立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各治理主体大数据中心,将大数据整合到信息采集平台,并将采集后的相关治理数据信息进行高效反馈,采取实时监测、数据收集,通过大数据算法进行精准推送,使传输方与接收方形成良性互动,及时纠治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达到高效治理的结果。通过搭建供需平台,实现服务变现,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公开透明,促进服务就业增收。打造智慧治理共同体平台,将各场景应用融入治理服务之中,促进政务信息共享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国家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支撑配套

法律体系和规则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为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一套可供遵守的规范,通过合法性规制、形塑稳定秩序来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技术创新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加可靠、更加先进的技术支撑,从而优化社会治理工具,推动社会发展。规则体系的适应性变迁本就是技术创新与应用的规范框架,能够降低各方面对技术创新的阻力,为技术的创新应用提供合法性支持,也是技术创新应用于社会治理范畴的重要保障。同时,技术的创新为制度的变迁提供强劲的动力,推动制度建设的结构性优化。在数字化时代,技术与法律制度的同向推进、联动发展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保障。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各种跨部门协同组织的地位、设立条件、审批标准、设置程序、组织架构、职权责任、功能作用等基本事项,既可以为跨部门协同组织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也确保组织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3]。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填补数字技术漏洞、提高技术水平、确保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数字技术时代大数据、算法决策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公共决策的重要手段,加快出台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证公众对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公平享用,避免出现新的社会不公;对于智慧化决策,加快出台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和伦理问题。总之,要减少技术创新的法律模糊地带,动态良性的法规政策可以刺激技术创新的动力,持续推动技术不断创新。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中,不仅要关注技术本身带来的社会治理效率提升,更应该加强技术应用的合法合规,注意对公众的人文关怀和对技术的伦理规制,唯有如此才能探寻技术创新与社会治理的关键契合点。

(四)构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五、结语

不可否认,数字技术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其强调的是社会治理不同主体的协作能力提升和整体性治理功能的发挥。协作、信任、共识等构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因素,数字技术的加持为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现实支撑。动态的制度建设配置、合理的治理结构、优化高效的智力资源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是整体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关键。数字技术可以被看成一种技术支撑性治理架构,它将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种主体纳入社会治理框架中,注重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协同共治与增权式互动,强化主体兼容与功能互补的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中,体现的是技术赋能与制度的重塑,助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凸显了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驱动作用。数字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发展仍在继续,将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广泛的可能性,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数字技术将与更多的具体主体、基层治理发生更加紧密的互动,进一步推动形成差异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实践路径,因此,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学理意义和实践意义。更应该注意的是,数字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并不是简单的线性结构,而是复杂的立体结构,因此不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过度夸大技术的重要性,应该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伦理规制。未来在探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价值导向,深度探索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增效,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贡献更多的积极力量,为社会治理的结构优化、创新升级带来更多的积极变化。

注释:

[1]从“中国之制”看“中国之治”:解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EB/OL].(2019-11-06)[2023-06-25].https://www.gov.cn/zhengce/2019-11/06/content_5449124.htm?isappinstalled=0.

[2]王亚婷,孔繁斌.用共同体理论重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J].河南社会科学,2019(3):36-42.

[3]鲍曼.寻找政治[M].洪涛,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李云新,刘然.中国社会创新的特征、动因与绩效:基于“中国社会创新奖”的多案例文本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6(4):147-170,209.

[6]何轩,马骏.被动还是主动的社会行动者?——中国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性研究[J].管理世界,2018(2):34-48.

[7]里克罗夫特,董开石.复杂性挑战:21世纪的技术创新[M].李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8]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9]唐皇凤.数字利维坦的内在风险与数据治理[J].探索与争鸣,2018(5):42-45.

[10]徐雅倩.技术、国家与社会:技术治理的现代面向及其反思[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1(6):39-44.

[11]郑磊.数字治理的效度、温度和尺度[J].治理研究,2021(2):5-16,2.

[12]许欢,尚闻一.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数字素养培养模式发展述评[J].图书情报工作,2017(16):98-106.

[13]刘培功.社会治理共同体何以可能: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意义与建构[J].河南社会科学,2020(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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