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陈若琪
(武汉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与之相应的伦理支持。伦理基础是制度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正当性根据,代表着制度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内法规体系为主要制度支撑的党的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那么,什么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中国共产党的精神内核和道德追求如何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体现?这些问题,无疑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回答。
在理论层面,由于道德体系内部存在高低层级之分,因而不同制度的道德基点也存在差异。与国家法律体现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指向“义务的道德”[2]23-33之“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同,党内法规立基于党的先锋队性质、崇高的理想信念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追求的是“愿望的道德”之“较高层次的道德”。目前,学界已形成“党内法规对道德的追求高于国家法律”的基本共识[3-11]。但既有研究成果并未回答党内法规所追求的“较高层次的道德”具体指向什么这一关键问题。本文基于伦理学(即道德哲学)的研究视角,以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为遵循①,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②为依据,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③的“社会主义道德”④为“道德标尺上的分界线”⑤,试图确认、巩固和凸显社会主义道德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内在支撑和价值引领作用,从而揭示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推动党规之治走向良规善治,以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追求卓越的政治品格。
党内法规学在迈向独立学科过程中,需要构建具有一般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之理”,作为学科发展和制度运行的奠基石。正如同“法理学是一种特定的哲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张”[12],从道德哲学视角把握党内法规独特的伦理支撑同样是构建“党内法规之理”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应从理论层面分析社会主义道德为什么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
规范体系的建构总是以符合“善”的道德目标为根基,以价值理念的确立为前提。党内法规亦是如此。没有蕴含着“善”的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先导,党内法规体系则难以构建,其存在的道德合理性基础就可能遭到质疑。可以说,社会主义道德是党规之治迈向良规善治的精神旗帜,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起着重要支撑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内容。1956年,为适应革命道德向执政道德转型的现实需要,以及党员数量和党员成分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纳入党员义务范畴,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包括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案件。这是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基本概念在党内法规文本中的首次出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出台的十二大党章,作为现行党章的蓝本,为党员设置了“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这一规定在此后历次党章修改中均得到保留,并延续至今。可以说,党章从党的根本大法层面,实现了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的深度融合。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构建的党内法规体系,一以贯之地蕴含社会主义道德理念、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此外,1989 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作为《纪律处分条例》的前身⑥,明确了“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制定目的,以及“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道德要求,并作出“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的罚则规定。1997 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专章形式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设定罚则。这一体例结构为2003年印发的《纪律处分条例》所继承⑦。在后续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虽然对章节框架有所调整,但“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的具体内容,仍被保留并融入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规定之中⑧。由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形成了“立德”与“立规”协调推进、正面倡导与反面警示辩证共治、设立“高标准”与画出“纪律红线”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支撑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闭环。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自律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道德,强调通过内心感召力实现自我净化,通过心理约束力达到自律效果。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建构的党内法规,由此包含大量道德性、倡导性、目标性规范。在通过“党的纪律”这一外在强制力保障实施效果有限时,充分发挥道德的内在感召功能,依靠党员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高的道德品质,树立党员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身份,促进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发自内心地自觉遵守、主动履行,才是推动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1938 年,毛泽东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时就指出,党的纪律“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绝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13]。当下,很多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均对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如党章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分别有5次、18次使用“自觉”一词为党员设立党内政治生活行为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三条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要求。又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展现中国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确立中国共产党人自律标准,强调中国共产党人“重在立德”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没有罚则,都是正面倡导、正面要求”[14],成为党内法规自律规范的典型。“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5]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较高层次的道德,属于广大党员在高尚道德情操层面的自律,上述党内法规所蕴含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道德自律对于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作用。
党员是党的组织的最小细胞,是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力量,党的先进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因此,对党员提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途径。
对此,我们党的历代领导人都曾进行过论述。毛泽东同志曾提出共产党员应当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16]的具体标准;刘少奇同志强调“共产党员应该具有人类最伟大、最高尚的一切美德,具有明确坚定的党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即党性、阶级性)。我们的道德之所以伟大,正因为它是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的道德”[17];邓小平同志提倡用共产主义道德引领党员的行为,指出“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明确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18]367。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于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强调应以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激励全体党员增强永葆先进性纯洁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他深刻指出,“各级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赢得事业成就”[20],并进一步提出中国梦、共享发展理念、大局意识等彰显集体主义精神、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新思想。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集体主义原则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道德要求。共产党员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应当“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21],通过增强党员的道德定力,不断提升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认同力、领导力、感召力,进而强化党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党员履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仅靠理想信念是不够的,必须有健全的制度提供坚强保障。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的治理优势,能够为“合格党员”划定明确、统一、稳定的客观标准,提升道德要求的形式理性及可预测性,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从“软约束”向“硬要求”转变。因此,在对党员进行道德标准设置方面,党内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价值导向,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22]。这既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在决定加入中国共产党时的主观选择。为确保针对共产党员设立的先进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能得到贯彻落实,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以不同形式规定了党员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服从义务,使党员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基本义务以党内法规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目前,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已经形成以党章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⑨《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以其他党内法规为补充的,承载和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概言之,基于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价值的一致性,二者不再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23]。党员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党内法规,严重者更将受到纪律处理或处分,这就使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共同构成党员责任范畴,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24]1二者的融通。从实现路径来看,基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的双重调控,党员既受以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党内法规的外在行为约束,也受以价值为引领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影响。通过发挥两种社会规范的双向互补作用,形成党员责任落实的闭环结构,实现对党员外在行为和内在心灵一体的规约效果。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25]。与西方政党仅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立场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基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26]的理想信念、“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而建立的使命型政党。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一个纪律严明的政治组织,而且是一个由众多追求崇高道德的人组织起来的先进道德主体。其先进性的本质,即在于理想宗旨、伦理价值、道德品质层面的先进。独特的政党性质和理想宗旨,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统筹强大道德力量和坚强制度保障,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通过承载党的先进性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而构建的党内法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立时代潮头、为人民立言、为时代发声。
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确保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依然要靠道德理想的引领及坚强的制度保障。列宁曾强调,为了共产主义事业,党必须有理想、有信仰,必须有最严格的伦理要求[27]。但同时,“依靠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28]。因此,20 世纪20年代,俄共(布)在列宁指导下对党的伦理制度化进行系统研究,将对党员的伦理要求具体化、制度化,并草拟了党的伦理准则,相关理论研究者还出版了《布尔什维克需要道德法典吗?》等著作[29]。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等现实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中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借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世界政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深入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这一重大命题,在管党治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到制度之治与道德之治具有协同性、互补性特征,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30]65。这表明,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依规治党”所依之“规”——党内法规,与“以德治党”所立之“德”——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⑩,必然在制度设计层面、制度运行层面实现深入融合,从而达到正面倡导与反面禁止相统一、“治标”与“治本”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统一的治理效果。这为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提供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撑。
从党内法规制度文本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大多数都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原则,作为立规、执规的重要目标[31]。“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也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体协商制”等制度要求予以体现。可见,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理想信念和道德追求的制度表达形式,也是党内法规能够获得民意支持和道义优势的精神旗帜。党内法规只有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所判断的是非善恶、应当与不应当的伦理观念保持一致,才能获得全体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确认和坚定信仰,党内法规才因此具有真正的制度权威和制度生命。2016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深入研究探索,汲取全党智慧,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32]在“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治理方略指导下,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修订为标志,我们党在探索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并不断推动党内政治生态朝着更好方向迈进,从而进一步夯实了我们党执政的道义基础。这是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伦理基础,支撑党内法规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佳现实注解。
毫无疑问,对党内法规伦理基础的探讨,不能止步于应然层面的理论建构,而应从实然层面证明“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这一命题具有现实合理性。亦即需要从制度的理念、定位、构成、表达四重维度,勾勒出在社会主义道德形塑下,党内法规在价值取向、严格程度、规范构成、语言特征等方面呈现的具体制度样态。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所蕴含的先进性要求,在党内法规制度中体现为以党员义务为优先的价值导向,在依规治党实践中体现为更加注重党员义务的履行。
作为共产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道德与一切剥削阶级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强调社会成员对祖国、对社会、对他人的奉献,而不是索取[33];它强调对共同体规则的遵守和集体利益的维护,而不是私利。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是以追求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蕴含着“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4]的集体主义品质。与此相应,普通公民是基于对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认同而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种对崇高理想和道德的追求,在党章中体现为“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入党誓词中体现为“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在对权利与义务的态度上体现为“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并非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私利,而是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35]。由此而形成的对党员义务的强调就不难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党内法规以党员义务为优先的价值取向,并非不尊重党员权利或无限拔高党员义务的履行标准,因为党员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基本范畴[36]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将两者任意割裂开来。
从制度转化来看,党员义务优先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的制度性表达。只有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确定的道德义务确立为每位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才能确保广大党员始终秉持党的宗旨、牢记初心使命,党的先进性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因此,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将有关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确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党员义务规范,如党章第三条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规定为“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使这些内容因获得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强制力而拥有“应当”被履行的效力;如果党员不履行,则将受到负面评价乃至党纪处罚。此外,从形式上看,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在逻辑顺序上也体现出义务优先地位,而《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畴,更是以党的纪律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的直接确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37]党的先锋队性质和领导、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用以严格自我治理的规范”[38],其具体要求的严格程度和道德追求必然高于国家法律,党员也必须以比其他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否则,“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39]。这一方面积极体现为,党内法规中广泛存在高层次道德要求的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消极体现为,党内法规会对未触及国家法律底线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罚性规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作为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侧面,从党内法规伦理基础的角度,为该论断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解释。
道德基点从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开始,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一标尺上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志着一条分界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2]12“社会主义道德”与“人性尊严”分别作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伦理基础“想象的指针”,标志着义务和愿望之间的分界线。而“社会主义道德”这一“较高层次的道德”,在道德标尺上的定位高于国家法律所指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意味着,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标准确认的愿望,一定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为标准确认的愿望;以“最低限度的道德”为标准确认的义务,也一定是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标准确认的义务。但以“最低限度的道德”为标准确认的一部分愿望,在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标准的语境下,就属于“义务”范畴。而具体转化到党内法规领域,则意味着党规党纪所追求的美好价值一定是国家法律所追求的,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追求之中;国家法律明确界定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党规党纪所禁止的,故而“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40]。但在国家法律中仅仅是提倡的一些美好、卓越行为,党内法规则以义务形式确定下来;在国家法律中不作处罚性规定的一些行为,党内法规也以处罚形式予以规定,故而形成“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实际效果。
在实践层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之“严于”,并不直接指“更加严格的处理结果”,而是指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思想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纪处分基本原则贯穿于执纪全过程。以道德评价为视角,因违反法律即违反社会最低限度道德的党员,应受到以国家法律为主要依据的行为约束惩戒;遵守了国家法律的行为规范,但尚未达到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要求的党员,应以党内教育为主要手段、行为惩戒为辅助手段进行挽救。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以共同理想信念维系起来的政治组织,其党内批评监督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塑造党员的精神世界,提高党员的理想追求和道德素养,使之形成与党的意志要求相一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党内批评监督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而不是行为惩戒活动。《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这表明,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党员内心世界的改造引领作用,才能切实锻造新时代的合格党员,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41]。而道德不仅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用以调整思想关系的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态。因此,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构建的党内法规,不仅类似于国家法律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还因肩负以制度方式“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42]的使命,通过思想引导激发全体党员对美好生活和高尚品德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时指出,“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43]。这表明,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建构的党内法规,既包含行为规则,也包含道德要求;既约束党员行为,亦影响党员思想。
从制度层面看,党内法规用以调整党员的行为规则主要由党的纪律来承载,而用以影响党员思想的道德要求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定:(1)要求全体党员具有一致的理想信念。例如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章第三十六条要求党的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基本条件。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对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作出倡导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党委(党组)在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对其提醒谈话。(2)要求全体党员遵循统一的思想路线。思想领导是一切领导中的第一位因素[44]。为保持全党思想路线的高度一致,党章明确要求,“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这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持续推动全党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党中央要求“全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45],这里要求的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首先就是指思想上的高度一致。(3)要求全体党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党员的高尚道德品质始终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党章在规定党员义务时,使用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与道德品质高度相关的语句。《纪律处分条例》在全体党员最低行为红线方面,对“弄虚作假”“庸碌无为”“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失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多次倡导“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等高尚道德品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新修订的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30]66。
法律语言具有从立法语言向司法语言转化的司法适用需要,故不求形象生动,只求准确明白地叙述和说明,尽可能避免歧义和含糊。相比较而言,党内法规语言更通俗易懂,且政治色彩比较鲜明。这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密不可分。
从党内法规制定角度看,党内法规语言的通俗性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在道德标尺上,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接近“愿望的道德”所追求的美好道德境界,因此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的党内法规相较于国家法律,在表达上更多包含能展现共产党员崇高价值追求的先进性要求。党内法规将党的政策文件中体现党的奋斗目标、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以“党言党语”的概念用语和倡导性表达方式吸纳进党内法规文本,在促使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的同时,对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同样能充分发挥崇高道德追求的感召作用。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修订前的版本,“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46]。这表明,党内法规要发挥凝聚党心、赢得民心的作用,就不能照搬“法言法语”专业、抽象、精准的描述性表达方式,而应充分着眼于通俗性优势,以切实发挥党内法规的政治保障作用。又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基于“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形成的宝贵经验和基本规范,阐明党关于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和立场”[47]的总要求,运用自然段的表述方式对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规定一系列道德性要求,但并未设置具体处罚规则,且在语言表述上运用较多的政治概念。这样的表述方式相较于“法言法语”能更好地阐释和宣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路线和方针,以不断提升党员道德修养,充分发挥党员在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过程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促使党员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从党内法规实施角度看,党内法规语言的通俗性能更好满足社会主义道德的实践需要。党内法规语言大部分来源于党的领导人讲话、党的政策文件等党的政治话语。而党的政治话语在力求准确性的同时,往往尽可能通俗易懂、生动鲜活。这源于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要求。因此,构成党内法规的概念用语,内涵大多比较宽泛、含义较为通俗,其指代对象与党内生活实际结合较为紧密,因此需要在具体情境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理解和把握。而这更容易促使党员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主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作为党章第三条第八项党员道德义务,以及第六条入党誓词中“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纪律保障条款[48],将党员不见义勇为的行为概括为“能救而不救”,并对情节较重的行为设置处罚性规定。相应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包含救助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等构成要件,并没有直接使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道德话语,而是通过立法技术使道德要求具备法律语言的精确性、条文规范的逻辑性、法律要求的可操作性。根据此种制度设计,违纪人员和执纪人员依据“能救而不救”进行说明和解释的空间,显著大于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解释说明空间。这无疑有利于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以及“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的立规原则,从而防止党内法规实施陷入形式理性的桎梏,确保党内法规实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如同“道德是法治的基石”[49],党内法规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不仅在理论层面厘清了社会主义道德之于党内法规的基础性地位,而且在实践层面服务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使依规治党实践拥有更加充分的理论指引。而以下几点我们必须切实做到: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应从制度建设层面增强社会主义道德同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转换,融通党内法规的道德性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规范性。
第一,在宏观上,要保持党内法规同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原则上的一致性。一方面,从形式上看,社会主义道德一般会直接转化为党内法规的指导精神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党内法规的指导精神和指导原则同社会主义道德均不直接设置责任后果或处置结果,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而一般通过细化为具有逻辑结构的规范条文发挥实际效力。因此,二者具有直接进行转化的语言基础和进行价值承载的客观条件。为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价值同一性,党内法规无疑应与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原则上相一致。这就要求加大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向党内法规规范的转化力度,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党内法规的价值导向功能。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道德向党内法规的转化,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作为主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50],“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在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做得如何,对全社会是有决定性作用的”[5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因此,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内法规制度具体结合起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看得见、摸得着、能考评、可奖惩[52]395。具言之,社会主义道德融入党内法规的过程,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引领党内法规予以实现。
第二,在微观上,要把握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相协调的结构对应性和层次衔接性。为保证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党内法规语言上的道德性特质,需要通过立规技术规范予以控制[53]。因此,要运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对“道德准则、道德范畴与道德原则等三个不同层级”[54]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予以承载。首先,道德准则是包含着具体道德要求的普通规范,是道德规范体系中最表层也最常见的规范类型,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以规范人的行为,通常包含“不”“勿”“不要”或“要”“应”“应该”之类的用语。在党内法规中,此类道德规范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行为指引性,应被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类党内法规所承载。其次,道德范畴是包含一类道德要求的重大规范。其一方面服从道德原则,另一方面包含并能派生多种具体道德准则;其内容大多是对人的心灵提出的品质性道德要求。此类道德规范因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应通过准则类党内法规予以承载。目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准则类法规,对“廉洁”这一道德范畴进行制度转化,在承载和体现道德范畴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再次,道德原则是包含着根本道德要求的基本规范,包括价值性道德原则和方法性道德原则等。在社会主义道德语境下,“为人民服务”更多体现的是价值性追求,“集体主义”基本原则更多体现方法论的实施途径,二者统一于党章总纲及具体条文之中。从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对道德原则的体现还不够鲜明,道德准则、道德范畴的引领作用也亟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55]为确保“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有机统一”的落地落实,应将广泛认同、较为成熟、可操作性强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党内法规规范,并将其作为未来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必要举措。
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得以成长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根基,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保持共产党员自身纯洁和防止腐败滋生的坚实基础[56]。回顾党的百年建设历程,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如一、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全党同志要树立高尚道德追求。新形势下,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必要加快完善思想道德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夯实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中共中央已就完善思想道德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工作部署。2018 年2 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将《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纳入中央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名录,以制定《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的刚性制度约束,确保全党同志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自觉、树立高尚道德情操,始终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可以说,这是党中央以立规规划方式,为党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社会主义道德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抓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准则具有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效力,可以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具有主干性党内法规的功能和地位。加快完善思想道德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意味着在已有的三部准则基础上,通过专门性立规方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以出台准则的方式予以专门规定,以高位阶党内法规形式持续推动党的思想道德建设。具体而言,为更好承载和体现社会主义道德,《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可体现以下两方面要素:第一,在形式上,可以采取自然段的表述方式。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但考虑到《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采用自然段而非条款的表述方式。这是因为,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似,《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作为“一个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很强的文件”[47],面对“有很多问题需要讲讲道理”[47]的现实需要,条款形式很难充分表达其思想性、道德性内容。而自然段的表达方式,更容易发挥教化作用,从而引导全体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第二,在内容上,《中国共产党思想道德准则》作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典型,属于党的思想建设领域的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可以集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并以教育全体党员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总目标,以“坚定理想信念”“统一思想路线”“增强政治自觉”“培育高尚道德情操”为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以党内法规制度锻造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从而夯实保持党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基于社会主义道德这一较高层级的道德基础,党内法规应对党员提出相对于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但在制度安排上也要防止“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因此,社会主义道德作用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注重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具体言之,在党内立规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主体的类别,分别对其提出要求,从而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体现不同群体的道德需要。
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应提出不脱离实际的最高级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因此,《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针对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要求。要求“健全道德评价考核办法,完善道德建设奖惩措施,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57]。从道德层次上看,党员干部的道德是居于最高层次的社会主义道德。党的领导干部是根据德才兼备原则、经过严格考核选拔出来的“关键少数”,担负着重大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他们应该并且能够接受和实践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甘于奉献,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是党员领导干部道德纯洁性的党性意旨。现行党内法规中,既有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特别强调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也有在同一规范内对党员进行分类的情况,如党章专设“党员干部”一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也将党员群体分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大类别。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性假定是党内法规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52]400,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既不能违背人性,也不能超越社会最高价值标准,否则党内法规将因“不近人情”而失去执行力。
对普通党员,党内法规应提出能够体现其先进性的较高级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所有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据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党员道德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明确道德建设要求、道德评价方法、道德奖惩措施等内容,拓展了党内道德建设新局面。例如,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品质;2015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甘于奉献,确立为新时代党员廉洁自律的具体规范;等等。可以说,党内法规在对党员提出较高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制度设计对道德层次关注不够的问题。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立规者不能忽视个体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差异,应按照个体差异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条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总目标前进[18]106。因此,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身份的党员,党内法规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思想道德水平要求方面有所区别。
对人民群众,党内法规应主动提倡和宣传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以及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立场,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群众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同时也是党内法规的“试金石”。《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24]5。社会道德建设不仅要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教育、塑造和规范人,更要强调人民群众是道德建设的主体,要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主体意识,使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能动倡导者、创造者、实践者和自觉遵从者。党内法规作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的制度载体,应自觉担负起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道德价值观念、引导人民群众树立高尚道德价值观的重要任务,努力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发挥“先锋队”作用。这对发挥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推进社会主义道德普及,维护执政党权威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注重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和教育,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关于深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人民群众理想教育的制度规范,对自发性道德团体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同时鼓励乡规民约发挥规范功能。
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是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合理性来源,不仅能有效缓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与“不能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58]之间的张力,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规范性”[59]结构相较于西方法治模式能更好与“德治”相结合的显著优势,而且向世界贡献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中国智慧。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党内法规学走向独立学科过程中,构建具有一般性、基础性意义的“党内法规之理”,对于指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立足党内法规服务于党的建设的本质特征,在基础理论层面探索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在本体论视域下探求党内法规内部独特的支撑性要素,是推动党内法规学走向独立学科的应有之义,也是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
注释:
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参见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党员具有“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之一予以明确规定。
③党的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13页。
④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具体体现,二者在基础、原则、实质和价值观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本文选择使用“社会主义道德”而非“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道德更加契合党内法规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历史环境。
⑤即要在道德的标尺上确定关于党内法规的“道德指针的位置”。这一“道德指针的位置”决定着奖赏与惩罚的分界,代表着党内法规追求“较高层次的伦理”的限度。参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3—37页。
⑥《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 号)替代。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纪发〔2004〕9号。
⑦但《纪律处分条例》(2003)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表述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有所不同,《纪律处分条例》(2003)将其概括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⑧例如,《纪律处分条例》(2003)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内容为《纪律处分条例》(2015)、《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款所承载;《纪律处分条例》(2003)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为《纪律处分条例》(2015)、《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款所承载;《纪律处分条例》(2003)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的内容,为《纪律处分条例》(2015)、《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条款所承载。
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强调要模范践行“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社会主义道德内容。
⑩“以德治党”之“德”主要包括集中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的社会主义道德,其内核与“共产主义道德”这一人类社会最崇高的道德目标追求以及中华优良传统美德一脉相承。参见王岐山:《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3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