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汝林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 阳江 529600)
火力发电工程较一般民用工程而言,专业划分较细,设备种类繁多,设备造价往往占到了整个工程造价的50%以上,选择合适的设备对项目建设成本及项目投产后的长期稳定运行影响巨大。目前,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已普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从事EPC 的企业(总承包方,乙方)按照与建设单位(发包人方,甲方) 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由于采用了EPC 模式,设备的选型、采购等管理工作基本由总承包方主导,这让部分甲方人员认为自己完全失去了对设备管理的主导权,不能选到自己满意的设备,导致项目推进过程中时常发生争执,甚至直接影响项目进度。
EPC 招标是项目设备管理的开始。甲方首先明确提出自己的技术要求、设备性能指标及测定条件。总承包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出技术方案,对不同的设备配置做出技术比较,提出合理的优选方案,然后在符合技术要求的范围内推荐口碑较好、质量得到广泛验证的设备制造商。由于招标阶段不可能把所有的设备技术要求都详细列出,但又担心遗漏部分关键设备,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可将项目按工艺划分为不同的子系统,对每个子系统的重点关注设备配置、要求进行说明,避免关键设备漏项。在经过多次交流后,甲方可以初步形成设备的选型要求和制造商名单,条件具备时甲方还可以到已投产项目现场考察对应的设备,收集设备运行资料,尤其是设备运行以来出现的各类故障及解决的措施、遗留的问题等,为最终确定制造商名单提供依据。
在制造商名单形成后,甲方可在EPC 招标文件中规定自己的技术要求和品牌要求。由于EPC 招标仅仅是项目的开始,EPC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深度以能让投标方选定设备等级及价格区间为准,没有必要规定设备的每一个参数;但是针对一些更新换代较快的产品,可综合考虑限定产品系列,避免后续同品牌不同系列产品产生的较大差异。由于法律层面规定了招标文件中设定设备的具体品牌是无效条款,因此招标文件上的设备品牌仅能作为推荐使用的品牌。EPC 投标时,甲方主要把握投标方的设备选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甲方应要求总承包方提供采购计划,了解各个设备属于哪个标段。一般而言,火电设备分为多个批次进行采购,三大主机是最早进行采购的设备,其他辅机设备根据重要程度、制造周期、设计顺序、专业分工等要求分批进行采购。总承包方应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排详细的项目关键设备采购计划图。甲方主要审核总承包方的采购计划是否满足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对不满足工程项目进度要求的计划,应要求总承包方及时调整。
甲方应要求总承包方提交设备技术规范书进行审查并确认。技术规范书是对EPC 合同定下的设备配置的量化和细化。总承包方编制设备技术规范书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甲方对总承包方编制的设备技术规范书审核及意见反馈等也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甲、乙双方相互理解并密切配合,尽量避免因一个参数、一项问题来回修改。设备技术规范书的编写总体原则:总承包方对设备供应商提出的技术要求、标准及招标技术规范书应完全符合EPC 合同技术规范要求,未约定部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或参照电力行业同类型机组惯例,甲方重点审查设备型式、保证值、关键部位的材质、是否要求进口等核心参数,杜绝采购淘汰的或可预知备件难以采购的设备和材料。
甲方一般在EPC 合同里已列有推荐的设备品牌短名单,并有相关条款对总承包方的选择进行约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甲方会允许总承包方根据该公司内部规定及自身的经验适当增加短名单。甲方审查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制造商的资质和业绩,对达到甲方要求的制造商给予确认和批准,经批准的短名单在招标过程中不再更改。设备的备选厂家一般选取国内外相同档次的厂家,甲方可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对其业绩、能力、信誉进行综合审核。合格供货厂家的评审,主要是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总承包方规定的评审内容,在各同类厂家中,进行横向比较,以确定初步可接受的厂家。在评审过程中,对于以往工程项目中同甲方、总承包方有业务往来且实践表明能充分合作的厂家可优先考虑。
甲方是否参与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应在EPC 合同中进行明确,大多数EPC 项目中甲方只参与设备招标的技术评标,不参与商务评标。甲方可按照EPC 合同约定,安排相关专业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重点对投标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各家投标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EPC 合同要求。对于甲方重点关注的地方或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点,要求投标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澄清。招标、评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下,整合指标选择最优。在定标过程中,甲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评标意见,评标结果与总承包方协商确定。
通过开展设备监造工作,可以使设备制造商的履行合同行为(质量、进度方面) 受控,达到实现项目设备功能的要求及交货期的要求。甲方对总承包方提出的监造计划进行审核,从中选出必须重点监控的设备进行监造,现场见证点(W 点) 及停工待检点(H点) 尽可能进行现场见证。监造重点放在设备设计方案的见证、原材料采购见证、分包审核、重要部件的制造过程等。由于设备的实际采购合同是总承包方与设备供货商签署,甲方实际与设备供货商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及出厂检验,或者甲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制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设备供货商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设备供货商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对于每个停工待检点(H 点)、现场见证点(W 点),甲方应要求总承包方分别提前14 d、7 d通知检验项目和地点。甲方按期派代表参加或在收到总承包方发出停工待检点(H 点) 通知后5 d 内或发出现场见证点(W 点) 通知后3 d 内,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其预先确定的停工待检点(H 点) 和现场见证点(W 点) 的检验。甲方代表有权通过设备供货商有关部门查阅设备供货商与中标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需要复印存档的,设备供货商应提供方便。甲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时,有权提出意见,总承包方有责任督促设备供货商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甲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总承包方和设备供货商均有义务及时主动向甲方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除参与现场见证,甲方还可以做好设备生产的进一步追踪和推进工作:实时追踪设备生产的进度,并与所制定的计划进度进行分析与对比,形成进度预警机制;实施预防性的监造管理措施,并执行先决条件检查制度;加强赶工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造工作[2]。
设备到货后的现场车板交货和交接验收及验收交接后的设备由总承包方负责保管,甲方可监督交货和移交过程,防止发生卸车倒运过程中导致的设备二次损坏。设备到货后及时验收出设备问题,可避免一些不合格品直接进入设备安装阶段,避免返厂维修或更换设备。因此甲方要参与总承包方负责组织的开箱检验,由发包人方(甲方)、总承包方、监理公司、供货商共同组成设备检验小组,负责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开箱检验。设备检验小组按装箱清单清点到货数量,核对到货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与供货合同是否相符,鉴别货物残损情况。认真填写开箱检查单和缺损单,并让供货商及商检签字认证。
从管理的职责上讲,设备随机资料的收集、保管属于总承包方负责,甲方只做后期的接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设备包装箱内的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在工程移交时很容易丢失,而很多资料丢失后再向厂家申请补发是很麻烦的,尤其是一些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资料。一般情况下,甲方都会有自己比较成熟、完善的一套资料收集、保管的管理流程,尤其是在资料保管条件方面比总承包方要好。因此,在具备条件时,设备随机资料由发包人方(甲方) 资料室统一保管比较合适。总承包方将资料移交甲方后,需要时向甲方进行登记借阅,不自行拿用开箱资料,可在源头上避免资料的遗失。
甲方监督所有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工器具)在本工程中的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为他用或转移。在保管方面,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备品备件经常会在施工过程中被临时借用掉,被使用后又忘记及时进行购买补充;一些专用工具、测试仪器经常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施工人员、调试人员弄坏或因保管不善而丢失。为此,所有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开箱后最好是直接移交甲方进行保管,由甲方对每一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进行登记,清楚地标明其尺寸、功能用途。施工方需要时办理借用手续以避免丢失,归还时要求不能有太多的损伤,并完全能满足它本来的功能。
EPC 模式采用“交钥匙”移交,大大减少了甲方的工作量,可以将甲方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着重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因素,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如果甲方每件事都要亲自参与,那就失去了EPC 的意义,甲方人员也会苦不堪言;而如果一切交给总承包方,可能会出现无法选中令甲方满意的设备的情况。因此,需要在两者中取得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
对于重要设备,甲方要从EPC 招标准备开始就把握其设备配置、选型、保证值等核心参数,确定下的主要参数在后继过程中原则上都不应再进行修改,对品牌的要求建议可以适当放宽。这样既能选中甲方满意的设备,保证机组的长期稳定运行,又给总承包方留够了空间,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