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大宰官职法新说*

2023-12-29 12:10
关键词:职官司徒官职

丁 进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周礼·大宰》职文有“以八法治官府”,其一为官属法,(1)关于“官属法”,我们已经撰写了另文讨论。本文为我们研究“大宰八法”的第二篇论文。其第二法为“官职”。我们本文讨论这个官职法。什么是官职法?郑玄注引郑司农说:

官职,谓六官之职,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二曰教职,三曰礼职,四曰政职,五曰刑职,六曰事职。[1]645

依据郑司农说,“大宰八法”之“官职”就是治、教、礼、政、刑、事六大类职官之职。郑司农所释,从郑玄到孙诒让,近两千年来学者均无异议,关于官职法的研究几乎停滞不前。我们在研究后发现:郑司农所释只是其荦荦大者;“官职法”更具体的情况,历代学者鲜有涉及;“官职法”内容的丰富性远远超过了我们最初的想象。《周礼》“官职法”不仅包含通职、类职、专职等职能确定问题,还包含职名法、职称法、职掌法等问题。《周礼》一书通过“官职法”,形成三百六十官的内在逻辑。我们以下分别予以解说。

一 定职能法

“大宰八法”中的“官职法”包含了“定职能法”。从职能角度看,我们可以将官职再划分为通职、类职和专职三类。“通职”对应于六大职官各系统的共同职能;“专职”对应于三百六十职官各自的专门职能;“类职”对应于各系统的职业门类。

“通职”即天地四时六官各系统职官均承担共同的职能。根据《周礼·天官·序官》,天官系统的职能为治职,地官系统的职能为教职,春官系统的职能为礼职,夏官系统的职能为政职,秋官系统的职能为刑职,冬官系统的职能为事职。那么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为六大“通职”。六职之官分别称为治官、教官、礼官、政官、刑官、事官。

“类职”即六官系统内有相当一部分职官管理对象属于同一类。类职的种类远远多于通职的六种。例如天官内医师以下四官属于医疗类职官,他们的类职是“医官”。地官系统中,从乡老到比长七官员都负责六乡事务,他们的类职是“乡官”。春官系统中,大司乐到司干十五官都负责乐舞之事,他们的类职是“乐官”。夏官系统中,从司甲到槁人六官负责兵器管理,他们的类职是“兵器官”。在这一点上,“类职”与官属中的“类属”相似,凡有“类属”的职官,他们承担的职责都属于“类职”。

“类职”还可以分为大类职和小类职两种情况。例如在地官系统中,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卝人、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囿人、场人等十五职官连续排列在一起,这是因为以上十五职官职能都与管理山、川、泽及其资源有关,构成自然资源管理这个大类职。但山虞、林衡、川衡、泽虞四职管理对象情况相似,可以再划分为虞衡类职官小类;迹人以下十一职官管理对象基本上属于山泽资源和初级产品管理类职官,可以再分出山泽资源管理小类。

“专职”即每一个职官都有专属于自己的职责,该职责不可被他官替代。如果能替代,那就说明设置这个职官不合理了。三百六十职官都是这样,都可以称为“专职”。

通职、类职、专职三者的关系中,专职是最基本的职能,通职通过一个个专职职能的实现来实现自己的职能。天官系统中六十职官通过完成自己的专职任务实现本系统的通职职能——治职。地官系统六十职官通过完成各自的专职职能来实现本系统的通职职能——教治。同样,春、夏、秋、冬四时官各系统莫不如此。由于天下治理千头万绪,《周礼》将王朝职官分为六大通职,便于王者以简驭繁,抓大放小,提高治理效率。这个意图在六官《序官》中都有明确表示: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天官序官)

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地官序官)

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春官序官)

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夏官序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秋官序官)

以上天、地、春、夏、秋五官的《序官》实际上是各自通职的职能大纲。这五条大纲显示,属于官府、都鄙、诸侯治理的事情,王者问责于冢宰;属于教养人民方面的事务,王者问责于大司徒;属于礼乐方面的事情,王者问责于大宗伯;属于军政方面的事务,王者问责于大司马;属于刑法方面的事务,王者问责于大司寇。同理,我们可以推测出:属于富国富民方面的事务,王者问责于大司空。

至于类职,相当于小规模的通职,也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官专职功能的完成来实现本类职能。例如夏官中有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三职官,以司弓矢为弓矢类职官之长。弓矢类职官职能依靠以上三职官行使自己的职能来完成。同样,地官系统中,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卝人、角人、羽人、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囿人、场人等十五职官,这类职官职能也是依靠十五官职能的完成来实现的。

关于“大宰八法”的使用目标,《周礼·大宰》职文就表示用官职法“以辨邦治”。“辨邦治”即通过“官职法”判别官府治理的成效。《周礼》如何辨别职官治理成效?我们从《周礼》关于通职职能的规定展开分析。“通职”的“辨邦治”,即对六通职的绩效考核。《周礼》从正面列出了六通职的治理目标。大宰职文说:

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1]645

引文中“治典”为天官冢宰所建、所掌、所用。“教典”为教官大司徒所掌、所用。“礼典”为礼官大宗伯所掌、所用。“政典”为大司马所掌所用。“刑典”为大司寇所掌、所用。“事典”为大司空所掌、所用。经邦国、治官府、纪万民即天官治职的治理目标。这是治理目标的“将来时”的正面叙述。这个目标用“完成时”就可以表述为邦国经、官府治、万民纪。同样,邦国安、官府教、万民扰为教官治理目标;邦国和、百官统、万民谐为礼官治理目标;邦国平、百官正、万民均为政官治理目标;邦国诘、百官刑、万民纠为刑官治理目标;邦国富、百官任、万民生为事官治理目标。

《周礼》“辨邦治”是通过设计一套日成、月要、岁会的“要会”制度对百官实行实时监督,年终予以会计,或警告,或奖励。三年大计群臣,实施诛赏。但如果没有完成目标的情况如何处理,出现偏差如何纠正,《周礼》没有正面集中表述。不过《大戴礼记·盛德》有集中反映:

古之御政以治天下者,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马之官以成圣;司寇之官以成义;司空之官以成礼……是故官属不理,分职不明,法政不一,百事失纪,曰乱也。乱则饬冢宰。地宜不殖,财物不蕃,万民饥寒,教训失道,风俗淫僻,百姓流亡,人民散败,曰危也。危则饬司徒。父子不亲,长幼无序,君臣上下相乖,曰不和也。不和则饬宗伯。贤能失官爵,功劳失赏禄,爵禄失则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也。不平则饬司马。刑罚不中,暴乱奸邪不胜,曰不成也。不成则饬司寇。百度不审,立事失理,财物失量,曰贫也。贫则饬司空。[2]285-286

虽然《大戴礼记·盛德》所说六官与《周礼》六官的职能有一定的差异,不过《盛德篇》所列“辨邦治”的做法与《周礼》相距不远,是可以参考的。

二 定官名法

“大宰八法”中的“官职法”包含了“定官名法”。职名即职官名称。《周礼》三百六十官都有职名。《周礼》职名也有“通名”“类名”和“专名”之别。《周礼》职官通名有两种,一种以天地四时为名: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由于这六通名取象于天地四时“六德”,我们称之为“职德通名”。另一种以六官职能为名:治官、教官、礼官、政官、刑官、事官,我们称之为“职能通名”。

郑玄作《三礼目录》,对《周礼》职官六个“职德通名”作了分析。由于该著作已经亡逸,我们从贾公彦《周礼疏》中将郑玄的看法一一挑选出来:

象天所立之官……天者统理万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总御众官,使不失职。[1]639

象地所立之官。司徒主众徒,地者载养万物,天子立司徒掌邦教,亦以安扰万民。[1]697

象春所立之官也……春者出生万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礼,典礼以事神为上,亦所以使天下报本反始。[1]752

象夏所立之官。马者,武也,言为武者也。夏整齐万物,天子立司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诸侯,正天下,故曰统六师平邦国。[1]830

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于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入于善道也。[1]867

象冬所立官也。是官名司空者,冬闭藏万物,天子立司空,使掌邦事,亦所以富立家,使民无空者也。[1]905

《周礼》一书不以哲学思辨见长。但《周礼》一书思想的厚度是不容置疑的,只不过该书深刻的思想隐藏在一套天下治理职官体系之中。以天地四时命名职官六大系统,无疑是师法自然思想在制度设计中的表现。仿效天地四时是战国秦汉时代的共识。《周易·系辞》说:“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3]82以这种思想为基础,中华先秦时期产生了“天人相应”说、“天人互动”说,以至于出现了极端的“天人感应说”。用之于人事,就产生了《周礼》天地四时六大职官系统,这是师法自然之道产生的“官德”思想。郑玄注解“三礼”虽不以义理分析见长,但《周礼目录》对于天地四时六官官名大的注解还是参考了“师法自然”这个文化传统,关于六官“官德”的解说基本上可从。由于郑玄《周礼目录》比较简略,以上所引郑说六名解说不够透彻。其中地官司徒,西周金文资料均作“司土”。郑玄说:“司徒主众徒,地者载养万物。”与此暗合。冬官司空,西周金文均作“司工”。郑玄注说:“冬闭藏万物,天子立司空,使掌邦事,亦所以富立家,使民无空者也。”将司空之空解释为“使民无空”,意思是冬天农闲,人民有空闲时间,因使人民从事于副业,以此富民富国,还是符合《周礼》设官思想的。但西周青铜器铭文写作“司工”也不可忽视。司工即主管手工业。《说文·五篇上·工部》说:“工,巧饰也,象人有规矩,与巫同意。”工,即直尺的原始称呼,汉画像砖上伏羲女娲像恒手持规矩,可见工与手工制造业有关。当时的手工业就是当时的工业,司空就是分管当时工业的最高长官。可见《周礼》已经包含了以工业富国富民思想。河间献王未能找到《冬官》,将另外一部著作《考工记》暂时充当《周礼》中的《冬官》,虽为不得已之举,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考工记》所记为百工的行业标准,大体上能将《周礼·冬官》各职官的经济职能囊括其中,这样做,损失的是百工之官的政治职能。

“职能通名”也是六个,即治官、教官、礼官、政官、刑官、事官。从职能角度看,六官各自系统内所有的治官分别可以称为治官、教官、礼官、政官、刑官、事官。虽说教官系统内所有职官都可以通称为治官,但所承担的教养功能多少轻重不一,因六官系统是有机整合的职官系统,通过功能各异的多个子系统的综合,形成教养万民的功能。其余五系统也是这样。一般来说,最能体现职能通职的是六官的正、贰、考。

“类名”并不是实际单列于三百六十职官中。《周礼》一书中包含着“类名”这一思想,分别在职官排序中和经文行文中体现出来。贾公彦发现《周礼》三百六十职官的排序遵循两个规则:一以职事缓急排序;一以同类相从排序。[1]640其中同类相从排序即体现《周礼》类官思想。历代治《周礼》学者据此对类名多有揭示。《天官·宰夫》职文有“八职”,“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其中“治藏”一词即被郑玄用来注解《周礼·大府·序官》:“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1]655郑玄将大府视为“治藏之长”,显然,郑玄以为《周礼》中存在治藏类职官。此后“治藏”类官之名被学术界广泛接受。

根据《周礼》各序官的排列规律发现《周礼》类官现象的,最早见于郑玄的《周礼注》。郑玄注《天官序官·宫正》说:“宫正,主宫中官之长。”由此出现“宫中官”类名;郑玄注《天官序官·膳夫》说:“膳夫,食官之长也。”由此出现“食官”类名。郑玄注《天官序官·甸师》说:“甸师,主共野物官之长。”由此有“野物官”类名。由郑玄注产生的《周礼》职官类名还有不少:

医师,众医之长(《天官序官·医师》)

酒正,酒官之长(《天官序官·酒正》)

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天官序官·司会》)

内宰,宫中官之长(《天官序官·内宰》)

典妇功者,主妇人丝枲功官之长(《天官序官·典妇功》)

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官之长(《天官序官·内司服》)

载师者,闾师、县师、遗人、均人官之长(《地官序官·载师》)

师氏,教人以道者之称也,保氏、司谏、司救官之长(《地官序官·师氏》)

司市,市官之长(《地官序官·司市》)

廪人,舍人、仓人司禄官之长(《地官序官·廪人》)

大司乐,乐官之长(《春官序官·大司乐》)

大卜,卜筮官之长(《春官序官·大卜》)

大祝,祝官之长(《春官序官·大祝》)

司巫,巫官之长(《春官序官·司巫》)

大史,史官之长(《春官序官·大史》)

巾车,车官之长(《春官序官·巾车》)

大师,瞽官之长(《春官·大史》)

司甲,兵戈盾官之长。(《夏官序官·司甲》)

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长(《夏官序官·司弓矢》)

校人,马官之长(《夏官序官·校人》)

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夏官序官·职方氏》)

以上医官、酒官、裁缝官、乐官、祝官、巫官、史官、车官、马官等均为《周礼》学者根据《周礼》书中包含的职官思想总结出来的职官类名。尽管这些类名并不实际存在于《周礼》经文中,却为《周礼》研究者揭示《周礼》职官的职能提供了方便的分析工具。

《周礼》职官职名以“专名”最为丰富,三百六十官有三百六十个专名,每一个职官名称都包含着职官传统和文化意蕴。对职官职名的解释是历代《周礼》学者注解《周礼》的重点。根据历代学者的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周礼》职官的专名有规律可循。

职官专名大多数为两个汉字组成,少数职官名由三个汉字组成。三字职官专名除了五官正副首长分别称大小司徒、大小宗伯、大小司马、大小司寇、大小司空外,在天官,有内小臣、典妇功、内司服三官。在地官有乡大夫、遂大夫、掌染草三官。在春官有司尊彝、司几筵、墓大夫、大司乐、鞮鞻氏、典庸器、冯相氏、保章氏、都宗人、家宗人十官。在夏官有挈壶氏、服不氏、射鸟氏、虎贲氏、旅贲氏、节服氏、方相氏、司戈盾、司弓矢、职方氏、土方氏、怀方氏、合方氏、训方氏、形方氏、都司马、家司马十七官。在秋官则有禁杀戮、野庐氏、司寤氏、司烜氏、条狼氏、修闾氏、硩蔟氏、赤犮氏、壶涿氏、衔枚氏、伊耆氏、大小行人、掌货贿、朝大夫等十四官。除此之外的所有职官名都是以两个汉字组成。

职官专名的构成方式以偏正式和动宾式为主。动宾结构中,宾词体现职官职能特征。夏官有“职方氏”之官,职名中的“职”为动词,义为主管。“方”为宾语,体现本官职能特色,即管理四方赋贡。相似的职名还有职内、职岁、职币。

天官有“掌舍”之官,掌为动词,舍为宾语,舍为居所,体现本职官职能。本官职文说:“掌舍掌王之会同之舍。”相似的职官名还有掌次、掌皮、掌节、掌葛、掌染草、掌炭、掌荼、掌蜃等。

天官有“司会”职官,动词司也有“主管”之义,宾语“会”即会计,体现了本职官职能特点。相似的职官名还有司书、司裘、内司服、司谏、司救、司市、司门、司关、司禄、司稼等。

偏正结构职官名中,大部分职官名“正”的部分一般用普通名词,没有特色;反而是“偏”的部分体现职官的个性。例如天官中有“庖人”,庖字体现本职官的特色。相似情况还有兽人、鳖人、腊人、酒人、浆人、凌人、笾人、醢人、酰人、盐人、幂人、宫人等。有一些偏正结构中“正”的部分,如内饔、外饔、内竖、九嫔、世妇、女御、女祝、女史与此相反,也可以体现职官特色。

关于《周礼》职官专名是否存在“义例”问题,《曲礼》孔疏引晋人干宝的意见说:

凡言司者,总其领也。凡言师者,训其徒也。凡言职者,主其业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终其身也。不氏不人,权其材也。通权其材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4]1262

干宝分析了司、职、衡、掌、氏、人六类义例,还加上一个特殊情况:不氏不人者,这种情况也是无义例的义例,可见干宝也是主张《周礼》职官名有“义例”的。

唐人贾公彦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周礼》之内,宗伯之类,诸言伯者,伯,长也,以尊长为名。县师之类,言“师”者,皆取可师法也。诸称“人”者若轮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种,谓若桃氏为剑、筑氏为削之类,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诸称“司”,若司裘、司市之类,言“司”者,皆是专任其事,事由于己,故以“司”言之也。诸典妇功、典丝、典枲之类,言“典”者,出入由己,课彼作人,故谓之为“典”也。诸称“职”者谓若职币、职内、职岁财,不久停职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义:一者,他官供物,已则暂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张之也。二则掌征敛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类是也。三者掌非已所为,则掌节、掌固、掌疆,本非已造,废坏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称典、司、职、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义铨之可晓也。[1]640

贾公彦分析了称伯、称师、称人、称氏、称司、称典、称职、称掌八类义例,所说又比干宝更详细。然而清人孙诒让不赞成郑玄、干宝、贾公彦之说:

然以诸职考之,似皆随事立名,本无定例。如同一乡遂官也,而州、比、酂、邻称长,党、县称正,族、鄙称师,闾称胥,里称宰,尊卑不嫌同名。又遂人为六遂之长,既非以事名官,亦未必终身任职,则郑、干之说皆不可通矣。况全经之中,如内饔本职称饔人;甸师,大祝职称甸人;大仆,射人职称仆人;大驭等五驭,校人职称仆夫,与本职亦不必同。至《仪礼》《礼记》《左传》《国语》,官名与此经复多岐互,如宗伯或称宗人;钟师或称钟人;司关或称关人;乡大夫或称乡正;遂人或称隧正;庖人或称庖正;墓大夫或称司墓;宫人或称司宫;甸师或称甸师氏;大史或称大史氏……若此类甚多。是官名可以互称,尤可证其本无定例。又诸官称氏者,亦不必皆世官。[5]24

我们认为孙诒让所举反证例子虽然值得重视,但还不足以完全推翻郑玄、干宝、贾公彦三学者的观点。孙诒让所举“内证”中,“尊卑不嫌同名”并不能说明《周礼》一书取官名无定例。例如当今职官中“主任”官名,从乡级机构到国家级机构都有,并不影响该官名的使用。至于本职职文内,内饔或称饔人,甸师或称甸人等,那是一种类名。例如大宰官署中除了大小宰、宰夫称宰之外,上、中、下士均可称宰,也可称宰人。孙诒让所举,乃是对一种类名确定而职级不定职官的泛称,出场者可以为上士,也可以为中士、下士。孙诒让所举“外证”《仪礼》《礼记》《左传》《国语》诸书,关于职官的称呼确实不定,但不可以用来反证《周礼》。《周礼》毕竟是另外一部独立的著作。孙诒让之所以如此看,那是因为他主张《周礼》为西周初年的周公、成王的作品,若有定例,《仪礼》《左传》等书必定遵守。不过这个前提并不存在:当今大多数学者以为《周礼》并非周初作品。

三 定职称法

“大宰八法”中的“官职法”还包含“定职称”之法。《周礼》分别为诸侯、都鄙、王国六官首长、王官二级官府职官设定四套不同的职称系统。《周礼·大宰》职文说: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1]649

第一段说的是《周礼》为诸侯职官系统所定的六级职称。最高级职称的牧,郑玄注以为诸侯中有德者天子任命他为州长,以养牧一州之民。其次为监,郑玄注以为监即诸侯国君。其次为参,郑玄注以为参即天子为诸侯配置的三卿。其次为伍,郑玄注以为伍即天子为诸侯配置的五大夫。至于最后两级的殷、辅,郑玄以为这些职称分别是诸侯国的士和府、史。[1]649

为什么诸侯国职官职称也需要王朝给予设定?《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6]463《周礼》设计者秉承儒家“天下一统”思想设计天下治理制度。《礼记·曲礼》说:“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于外曰侯。”[5]1265在儒家看来,最理想的社会里,诸侯是天子派出的职官,代理天子牧养万民。

第二段说的是都鄙职官五级职称系统。都鄙,在《周礼》中属于王朝直接管理的“畿内”地区,这些地区一般赏赐给公卿大夫和王子弟为采邑,有大都、小都之分,又地处王朝直辖区的边鄙,故称“都鄙”。都鄙五级职称分别为长、两、五、殷、辅。郑玄注以为“长”为采邑主,即受赏赐采邑的公卿大夫和王子弟。两,即王朝为采邑主配置的两卿。其余三者郑玄无注,当与诸侯国的伍、殷、辅相同。

第三段说的是王朝官府五级职称系统,用于天地四时六官首长官署。根据郑玄注,正即六官首长大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大司空。贰,六官首长的副职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考,即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

至于六官首长之下的二级官署官员职称,不见《大宰》职文,却见于《宰夫》职文: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1]655

《宰夫》职文将官府人员分为正、师、司、旅、府、史、胥、徒八类。其中旅以上四职为官,府及以下四职为吏。郑玄注说:

别异诸官之八职,以备王之征召所为。正,辟于治官则冢宰也。治要,若岁计也。师,辟小宰、宰夫也。治凡,若月计也。司,辟上士、中士。治目,若今日计也。旅,辟下士也。治数,每事多少异也。治藏,藏文书及器物。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治叙,次序官中,如今侍曹、伍伯、传吏朝也。征令,趋走,给召呼。[1]655

如果郑玄说法正确,那么宰夫八级职称与大宰官府五级职称在实质上没有区别。王引之不赞成郑玄说:

宰夫掌叙群吏之治,正也、师也、司也、旅也,皆群吏之待征令者。正非必六官之长,师非必六官之贰,与《大宰职》所云“建其正、立其贰”者不同。彼专指六官之长与贰,此则泛指百官府言之,谓百官府各有正、师、司、旅也。《大射仪》有小臣正、小臣师。郑注曰:“小臣师,正之佐也。正,长也。”又有仆人正、仆人师。注曰:“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又有司马正、司马师。注曰:“司马正,政官之属。师,正之佐也。”成十八年《左传》说晋悼公命百官,有卿,有公族大夫,有大傅,有司空,有六官之长;中军有尉,有佐,有司马,有候奄;上军有尉,有司马;校正属御戎,司士属右,六驺属乘马御,而统言之曰:“师不陵正,旅不偪师。”则所谓正者,非专指六官之长而言。如中军尉,其下有佐,有司马;上军尉,其下有司马。则尉即是正;御戎、乘马御及右各有其属,则皆正也;属于正者即师、旅也。襄二十五年《传》曰:“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六正已是六卿,则正、长非卿可知。故杜注曰:“百官正、长,群有司也。”正长为有司,则师旅可知。《周语》“稷遍戒百姓,纪农协功。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韦注曰:“农师,上士也。农正,后稷之佐,田畯也,故次农师。后稷,农官之君也,故次农正。”然则农正之位卑于后稷,其非命卿可知。农师又卑于农正,其旅又卑于农师。《周语》又曰:“至于王吏,则皆官正莅事,上卿监之。”是官正非上卿也。《楚语》曰:“天子之贵也,唯其以诸侯为官正,而以伯子男为师旅。”言公侯伯子男,譬若百官之正长师旅,为天子之群吏也。《多方》曰:“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然而正固有小者。《王制》“史以狱成告于正”,郑注曰:“正,于周乡师之属。”《左传》有卜正、工正、候正、校正、隧正、四乡正、马正、陶正、令正、五工正、九农正、贾正、车正、牧正、庖正,是官之小者亦得名为正也。《周官》以正名者,党正但为下大夫,《乡大夫职》谓之“群吏”。其他宫正、酒正则以士为之。推而至于百官府,皆名“有正”。故《酒诰》称“庶士有正”,《大雅》称“鞠哉庶正”,不必六官之长而后为正也。师则属于正者,故《左传》曰“师不陵正”。《祭法》曰“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曰:“官师,中士、下士。”不必六官之贰而后为师也。[7]455-457

王引之所举例证充分,足以证明“宰夫八职”乃百官府职官职称,而郑玄说不足为据。不过王引之说还不算彻底。“宰夫八职”是除了六官首府之外的百官府职官职称,因六官首府职官自有自己的五级职称。

四 定职掌法

职掌是“大宰八法”之“官职法”中的核心问题。“定职掌”即《周礼》经文对每一个职官的核心责任予以确定,从而将一职官与他职官区别开来。《周礼》经文一般用某职官掌某事务的行文形式予以确定。当然,《周礼》中职官职掌并不只有简单的一种。我们以《夏官·司险》职文为例:

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而达其道路。国有故,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属守之。唯有节者达之。[1]844

这是司险一职的全部职文,对司险的职掌作了简要说明。该职职掌有三项。第一是职掌九州地形险要图;第二是利用地形设置军事要塞;第三是守卫要塞以应时变。我们这里对司险职官第一项职掌作简要分析。《周礼》中掌地图职官非一,似乎与司险职掌相似。

《地官·大司徒》说:“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1]702郑玄注说:“土地之图。若今司空郡国舆地图。”因大司徒之职为生养教育万民,以土地养民,故首要职责是建土地资源图、邦国疆界图,以便以土地安置万民,调解列国土地纷争。

《地官·小司徒》说:“地讼,以图正之。”[1]713此图为大司徒所建土地资源和邦国疆界图。所用图为大司徒所建地图的副本,小司徒用地图侧重于土地疆界。

《地官·遂人》说:“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1]740这也是利用大司徒所建地图规划土地和行政区,所用图为大司徒所建地图的副本,侧重于地质、地理情况。

《地官·土训》说:“掌道地图,以诏地事。”郑玄注说:“道,说也,说地图九州形势、山川所宜,告王以施其事也,若云荆扬地宜稻,幽并地宜麻。”[1]747此图也是大司徒所建,土训所掌,为大司徒所建地图的副本,所用侧重于土地的自然特性。

《天官·司书》职文有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1]682此图为土地之图,相当于今天的自然资源和物产图,属于经济地图,此图也为大司徒所建。司书为作册官,书写册命、赏赐令需要熟悉全国土地资源,以便于赏赐土地采邑前确定地块。所掌图为大司徒所建地图的副本,所用侧重于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

《春官·冢人》说:“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1]786此图为冢人自己所建,为公墓兆域图,专门用于规划和使用墓地。

《夏官·职方氏》说:“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都鄙、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与其财用,九谷、六畜之数。”[1]861此图也是大司徒所建图之副本。职方氏职掌方国之事,所用图侧重于方国的风土人情。

以上七职官中,大司徒是地图的建造者,有五官直接使用大司徒所建地图的副本。每一职官所用地图相同,不过侧重点不同,侧重点都与本职的职掌一致。因此这五官所掌相似而实不同。还有一冢人,该职官自制墓地兆域地图,其职掌的独特性自不待言。

我们回过头来看夏官司险的第一职掌,不难发现此职所掌地图也为大司徒所建图之副本,不过司险掌图的目的与其余五职不同,那是侧重于险要地形,以便为自己的第二、第三职掌服务。《周礼》中有些职官职掌更在三条以上。不过职掌再多,都以核心职掌为中心,核心职掌之外的职掌都是其职能的衍生。为突出重点,《周礼》在行文中往往将核心职掌在首句直接陈述出来: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1]841

马质,掌质马。[1]842

量人,掌建国之法。[1]842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1]842

羊人,掌羊牲。[1]843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1]843

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1]843

以上七官都属于夏官系统,七职官职文排位前后连续,这些职官都是将核心职掌在首句直接列出。《周礼》六官系统二级官署职官的职文,大多如此。

至于天地四时六官首长的职掌更加复杂,几乎都是包罗万象,例如天官冢宰,建“六典”,用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共有十纲八十三条。即使这样,《周礼·大宰》职文首列其核心职掌:掌建邦之六典。以下我们将五官首长核心职掌排列如下: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1]645

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1]702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1]757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1]834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1]870

以上为现存天、地、春、夏、秋五官首长各自职文的首句,所陈述的都是各自的核心职掌,也是各官相互区别于其他四官的本质所在。

五 结 论

大宰八法的“官职”由职官职能、职官名称、职官职掌、职官常事、职官联事、职官官法、职官官成、职官官计、职官官刑九个部分构成,这九部分一起构成职官的职文。“大宰八法”的官职法,分别由职能法、职名法、职称法、职掌法构成。定职能以辨邦治,定职名以获名份,定职称以别职权,定职掌以明职责。

以上我们揭示了《周礼》“职官法”的主要内容。近两千年来,学者一致认可“大宰八法”对于解读《周礼》的重要性,却没有学者真正吃透“官职法”在《周礼》设官分职中的作用。大部分学者都承认“惟王建国,辩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为《周礼》一书的“二十字总纲”,却鲜有人意识到“设官”对应于“官属法”,“分职”对应于“官职法”。《周礼》一书,环环相扣,事事有联,是一部严密的逻辑学教科书。如果不能清晰地分辨出各事、各职官之间的逻辑联系,对于《周礼》经文无疑会有许多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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