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芳,逯梦岩,马栋栋
(1.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于是“小田并大田”“一户一田”成为农业农村土地整改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大田”的规模越大越好吗?“小田并大田”又受到哪些因素影响?这是有待深入探讨的农地适度规模问题。
关于农地适度规模的研究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农业规模经营度量指标,通常采用农户“耕地规模”直接指代“规模经营”(Sen,1962),然而这一指标忽视耕地细碎化影响,连片耕地规模和分散耕地规模对农户生产效率影响是不同的(张红宇,2023)。第二,关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效果衡量标准,学者基于不同目标选取不同指标得到不同结论,常见评价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土地规模经营如何影响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农业生产效率及农民收入等(黄季焜和马恒运,2000;黄祖辉等,2014)。还有学者指出应该采用多目标来确定土地适度规模,基于单一目标得到的结论是有偏差的(李谷成等,2010)。第三,争论的焦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的关系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一些学者认为(罗必良,2022),扩大耕地经营规模会导致土地产出率降低。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王建英等,2015;何秀荣,2016),耕地经营规模扩大与提高土地产出率不是相悖的,二者之间是可以双向优化的。也有研究认为(徐志刚,2023),农业经营规模不存在最优规模,所谓的最优规模是基于不同研究方法和原则得到的,事实上农业经营规模是动态调整的,最优值是不确定的。张丽媛和万江红(2022)指出,地块完全连片在提高规模户土地生产率方面的效果明显差于地块适度连片。第四,研究数据和研究对象,以往采用农业生产加总数据进行分析所得结论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许庆等(2011)认为以往以农户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结果是有偏的,只有聚焦于某种作物才能说明农业经营规模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的问题。
已有研究成果提供了宝贵借鉴,但仍有待商榷和补充的地方。第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度量指标有待改进和丰富。以往研究多采用农户“耕地面积”来反映农业经营规模,但是在“小田并大田”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应该转变为“地块连片规模”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目前相关研究还不多。第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衡量标准需要突出地区稀缺资源的约束性。以往研究多以土地生产率、农业生产效率或农户收入等作为确定农业适度经营规模的主要目标,较少考虑制约不同地区农业发展短板因素的作用,在“小田并大田”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第三,以往有关农业适度经营规模的研究主体多是农户,较少以作物为研究主体考察地块适度规模的整改问题。鉴于此,本研究在介绍“小田并大田”地区实践的基础上,为小田适度并大田提供原则及建议,以期为政策落地提供参考。
2016 年,安徽怀远县按照“小试验、大方向、作示范、探路子”的思路,开始有序推行“一户一块田”改革试点工作,成为最早践行“小田并大田”的地区。2020 年以来,全国诸多县(区)开始推行“一户一田”政策,其中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民乐县、高台县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丈量耕地并进行公示,进而对细碎化耕地进行平整和归并,并采用耕地互换和合并等方式,将原来的“补丁地”变成了能够集中作业的“一块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积极探索“小田并大田”,将“巴掌田”“斗笠田”“皮带田”变成了连片的“大田”,当地的改革经验已经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典型案例;河南省许昌市后河镇余庄村是河南省乡村振兴示范村,其在充分顺应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调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将村里的“小田”变成了“大田”。目前,“小田并大田”政策已经在江苏、湖北、安徽、甘肃、河南等省份开始试点推进。可见,“小田并大田”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整改的新方向和新目标。但是,如何将政策与传统农地适度规模理论体系融合以指导实践是未来探讨的重点问题。
土地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水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命脉。但是我国水土资源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在空间分配上都存在较大的异质性,导致不同区域农业生产面临的资源约束边界不同。比如就水资源而言,西北干旱区作为世界上干旱的地区之一,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3.46%,农业用水历年平均占比又高达90%(李贵芳等,2019),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水资源短缺的硬性约束,还要考虑如何在提升灌溉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农地调整。就土地资源而言,目前农地细碎化已经是阻碍农业发展的因素之一,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我国60%的耕地由2.3 亿传统农户耕种,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平均为7.5 亩,户均土地5.72 块(韩长赋,2017)。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由于按照“好坏搭配、远近搭配”的原则进行土地分配,导致单个农户拥有面积不等、数量较多的地块,进而形成了农地的细碎化格局,而现阶段要进行的“小田并大田”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格局。此外,我国山区面积约占全国面积的2/3,地势西高东低,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不同区域地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耕地平整程度、土壤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可见,“小田并大田”要遵循空间自然资源的异质性,即在传统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研究体系的基础上,将制约地区农业发展的短板资源要素纳入其中,体现农业发展要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思想。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农作物种类众多,不同地区种植的农作物类型存在较大差异。比如西北地区以旱地农作物为主,如小麦、棉花、瓜果、土豆、大枣、制种玉米等;东北地区以高粱、玉米、水稻、谷子、大豆、小麦、甜菜和薯类等为主;华北平原以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棉花、花生、芝麻、大豆和烟草等为主;而南方地区则以水稻、甘蔗、油菜、油茶等作物为主。由于不同作物的种植和生长特征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要遵循作物生产管理特征,不能盲目地扩大耕地面积,忽视作物生长需求。比如在制种玉米的生长过程中,要进行抽天花和砍父本,这些是必须由人工完成的,并且要求不同地块之间的距离大于1.5 米,以免影响授粉,降低产量。此外,还要考虑作物之间的轮作和套种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生产环节相对复杂、需要大量人工投入的作物,可能不需要很大的地块。可见,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种植结构和作物生长特征的差异性,因地制宜、因物(作物)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当前,很多研究农地适度规模的成果是在假定机械化水平能够与地块规模相适应的基础上得到的。但是,事实上机械化水平并不是总和地块规模相适应,不同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是存在差异的,同一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也会随着生产经营能力的提升发生改变,这就可能导致研究结论存在偏差。现实中,小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小农户大多使用的是人工或小型机械生产工具,其作业能力相对较差,现代化水平较低,生产水平不高,同样的作业时间内小农户能够完成的作业量有限。而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普遍使用的是大中型机械,其生产效率、作业强度更高。这就导致不同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不同,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作业量不同。所以,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要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不同的生产规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提升,导致不同经营主体的地块适度规模也随之扩大。可见,“小田并大田”是一个动态调整和不断优化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
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是流水线,依靠机器可以日夜不停地工作,而农业生产则要受到自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制约。其中,自然层面的制约主要是指农业经营主体必须遵循不同作物的自然生长规律,在固定的农时完成旋耕、播种、施肥、浇水、除草、收割等相关生产作业,这些环节不同于工业生产,其作业过程是分阶段的,即农忙和农闲。而在社会层面,则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在有限的农时内完成相关作业,合理安排劳动力或机械执行作业任务,错过农时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或者面临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生产管理能力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要求的地块规模是不同的。过大的地块可能会受限于机械化水平和生产管理能力,其生产效率不一定会得到提高;而过小的地块又会增加管理难度和跨地块经营的时间成本,导致生产效率降低。因此,地块适度规模主要是指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单位时间内工作量的规模。这就要求在“小田并大田”的过程中要统筹管理、分类规划。
目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基本共识。“小田并大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统筹推进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应该遵循“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少到多”和“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异质性、不同作物种植和生长特征、不同经营主体差异化机械动力水平及不同经营主体差异化生产管理水平来动态调整农地规模,徐徐图之,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