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斌
众所周知,在当今经济社会体系中,失业保险基金是我国承担失业保险责任、保障失业人群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种类越来越多,绩效管理难度越来越大。而科学合理的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和绩效评估措施能够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可靠的依据,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的公正性,提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满意度。因此,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风险防范和绩效管理措施,强化信息互通、信息共享,降低风险管理难度,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立透明基金管理机制,从而全面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水平,维护失业人群的合法权益。
一、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和绩效管理现状
(一)基金使用效率低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目前国内外经济发展面临不小挑战,适龄劳动力人口数量激增,加大了各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量。而部分基层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低,影响了正常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并且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存放资金的问题,账户管理力度有待加大,资金使用规范性有待加强。
(二)相关制度建设滞后,风险管理不到位
在当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部分基层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不足,相关制度建设滞后,权责不明,责任追究不及时,并且风险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梳理岗位风险,失业保险基金待遇审核岗位、经办岗位、支付岗位、财务管理岗位、稽核岗位存在岗位重叠问题,为基层单位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失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难以保障。
(三)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
绩效评估是衡量失业保险资金运行状况和经营效益的主要手段。基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绩效评估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成效,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现存的问题,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率。然而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不重视绩效评估方式的应用,绩效评价分析缺失,使得绩效评估结果无法真正起到改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作用。
二、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和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难度高
当前由于社会保险信息无法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实现互联互通,因此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与社会保险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受到较大的限制,容易出现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骗取冒领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加大了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难度。虽然当前社保信息正在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但各地社保系统具体联网进展程度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基层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而言,更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数据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资金流向不明确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救急钱”,对稳定就业形势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然而当前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资金流向不明确,不重视相关信息数据的比对和核查,未能及时核准失业保险基金领取人员的资金发放情况,甚至出现采用现金或者公务卡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现象,这样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风险,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政策执行不到位,基金使用不规范
近些年来,国家、省、市、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但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政策的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盲目采取“一视同仁”的方式来发放失业保险资金,这种状况降低了高收入人群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难以有效发挥社会保障职能的作用。
(四)绩效评估方法不合理
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法可快速和准确识别各项潜在风险隐患,有助于基层单位精准优化薄弱环节。然而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估方法不合理,没有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形势来选择最佳的绩效评估指标和确定最合适的权重,而是一味采取传统的绩效评估方法,缺乏创新和灵活应对的意识,难以保证绩效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基层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和财务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部分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存在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即稽核监管人员仅仅走过场,对发现的漏洞未能及时弥补,对发现的问题未能整改到位,并且部分稽核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业务不精,导致监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三、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和绩效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信息互通、信息共享,降低风险管理难度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实际状况,基于全面风险管理价值思想,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将动态化的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思想融入到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全面降低风险管理难度。
一方面,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梳理分析自身的風险管理制度,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情况,发现风险防范的薄弱之处,找准风险因素,剔除那些不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不适应社保改革制度、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容,降低风险管理难度。同时,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的影响因素,强化差异化和等级化的风险管控,强化问题业务的整改,保证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可预警、可识别、可分析、可防范、可监控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建立标准数据集合,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手段。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力度,搭建立体化和全过程的失业保险基金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对接业务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整合对接相关信息系统,精准分析和准确研判各类信息数据,在特定的范围内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数据的快速传输和实时共享,搭建系统化的失业保险资金数据模型,拓展失业保险资金监管内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立透明资金管理机制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建立透明资金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流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规范和公开透明,形成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效益。
具体来说,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应当统一由窗口办理,再经后台多级进行审核把关,认真落实对账机制,严格履行经办初审、主管复核、领导审核批准、财务支付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操作透明和可追溯。相关银行转账手续费、工本费、银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支出由银行代为减免,或者直接从基层单位经费项目中支出,不能直接从单位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进行抵扣。所有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都要从基层单位的支出账户来发放,并且全都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来发放,而不能经由基层单位的财政专户,也不能采取现金或者公务卡的形式来发放。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按时把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转到财政专户当中,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划拨有序进行。基层单位可借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完善系统节点配置,严格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事前风险防范控制预警、事中风险排查分析和事后处置追回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保险基金领取业务经办和资金流向有迹可循、有痕可查。
此外,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人员台账,并且优化相应的社保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可视化监控平台,合理应用监控结果,及时关注参保单位名称变更、参保人姓名变更、法人信息变更等情况,准确识别满足稳岗补贴相关条件的非失信企业,利用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联网比对核查工作,核查失业保险基金领取人员是否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失踪死亡等,避免出现失业人员因为退休、再就业、失踪、死亡等情况而骗取冒领失业保险资金的现象。
(三)规范资金使用,强化政策执行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精通政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作用,强化政策执行,积极部署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专项行动,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还应当强化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题讲座活动,印发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册,强化对失业保险业务相关知识的宣传,全面执行失业保险资金“免、减、缓、补”政策。员工也应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专题讲座,主动学习和详细解读最新政策,熟练掌握社保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经办规程,提升自身的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意识,牢记“纪律”红线,提高自身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水平。
(四)改进绩效评估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改进绩效评估方法,从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等方面入手,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具體来说,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的需求和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期望,合理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绩效评估指标,确定最优的权重,适当提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关于引导就业资金的比例,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相关资金,着重考察就业培训中心数目、开展就业培训的次数、参加职业培训的人数、职业培训内容、职业培训的结业率、经过职业培训之后的就业率等指标。
同时,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相关数据的获取和统计方式,搭建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数据管理和统计系统,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反思总结促进就业的培训计划和就业计划,并且借助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评估分析相关培训方案,并且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机制和反馈机制,全面提升信息数据的可靠性,确保绩效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五)加强内部控制,健全监督体系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健全监督体系,加强过程监管把控,全面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范性。
第一,设立专门的稽核岗位。基层单位的稽核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强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监管,实现对失业保险基金业务和财务运行的全过程监控,保证各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建立社保稽查诚信机制。基层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实际履行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信息库。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且将其纳入失业保险失信系统中,起到惩戒的作用。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也可强化对社保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并且借助外界媒体的力量,强化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基层单位还可完善失业保险信用修复制度,确保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纠正自身的不良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建立有吸引力的奖励制度和有约束力的惩罚制度,对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工作完成优秀的科室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奖励。基层单位还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运行状况定期报告机制,及时将相应的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汇报给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基层单位应当分设财务岗位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岗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岗位和失业职工管理岗位、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等,各岗位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约束,并且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预警管理制度、对账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等。
结语:
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保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该项制度也越发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制度,而在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绩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保范围内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保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尤其是在当前就业竞争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失业保险基金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非常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基层单位应当规范基金使用,强化政策执行,并且改进绩效评估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健全监督体系,从而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保障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