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正萍
内容提要 18世纪约翰·米勒在其《等级差序的起源》一书中将家庭的历史置于“狩猎、游牧、农业、商业”的四阶段中论述。他对个体权利的历史叙述与他的商业社会构想密切相关。米勒注意到商业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改善,并视其为商业社会的一大优势,同时他也注意到商业精神对道德情感的腐蚀。他希望家庭能够作为培养道德情感、对抗道德败坏的温床,并将家庭经济作为抵御贫困的一个手段。米勒对家庭的历史以及家庭成员权利的论断为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提供了参照。
在大多数思想史著作中,18世纪格拉斯哥大学法学教授约翰·米勒(John Millar)的名字几乎不见踪影,尽管其对妇女、家庭、政府等主题的论述可能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马克思和恩格斯等思想巨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梁赞诺夫版〈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的“编者导言”曾提到“弥勒的书有三分之一论述的是妇女在各个时期中的地位(第一章)”,并指出“弥勒”的名字出现在马克思“1852年10月伦敦”笔记关于“论妇女史”的书目中。①这里提到的便是约翰·米勒及其著作《等级差序的起源》一书了。米勒此书的论证逻辑表面上与马克思唯物史观有诸多相似之处,这让后来的一些研究者将其视为唯物史观的先驱,②但另一些研究者主张这两种历史观有着本质差异。③该著作自1771年发表后很快被翻译成法语、德语,并获得狄德罗、赫尔德等同时代人的评论。④遗憾的是,在19世纪的人类学发展中,很少有人提及米勒对家庭、婚姻的历史考察。理查德·奥尔森指出,19世纪考察女性地位的四位重磅学者亨利·梅因、巴霍芬、约翰·麦克伦南、刘易斯·摩尔中,除了麦克伦南1871年发现并意识到米勒的研究意义外,其他三人几乎未提米勒,个中原因或许在于,“在专业化与职业化的趋势下,社会科学研究的风格发生了改变”。⑤
20世纪以来,米勒的思想“处于断断续续的、自相矛盾的再生之中”:桑巴特、罗纳德·米克声称他是唯物史观的奠基人,威廉·莱曼和刘易斯·施奈德则认为他是主流社会学之父。⑥理查德·奥尔森总结说,考察米勒的视角可分为:波考克等主张的公民人文主义视角,哈孔森等主张的自然法理学视角以及保罗·鲍尔斯等主张的科学视角(科学地描述和解释社会现象)。⑦其实,还可以加上邓肯·福布斯主张的“科学辉格主义”视角。⑧最近也有学者指出,米勒在法国革命期间的政治主张是福克斯派的辉格主义,而非激进主义。⑨这些研究侧重米勒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家庭”及其历史不是这些学者们的研究重点。近年来,尼古拉斯·B.米勒的《约翰·米勒与苏格兰启蒙运动:家庭生活和世界历史》一书聚焦约翰·米勒的家庭史叙述,试图在全球史的背景下揭示启蒙时期有关欧洲与非欧洲地区婚姻、人口以及人种等主题讨论的多样性。⑩这一研究特别关注启蒙时代描述的美洲、亚洲等地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例外情形”[11],为我们理解米勒提供了新的视角。汉语学界对米勒的研究寥寥无几,仅有两篇硕士论文讨论米勒的政治思想或反奴隶制思想。[12]事实上,米勒的政治思想与其家庭“自然史”的描述直接相关。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上述研究成果,从家庭史出发理解米勒的政治思想,首先简要概述米勒所处时代关于家庭及家庭成员权利的论断,进而分析米勒对家庭史、家庭情感的论述特征,最后评论米勒对商业社会中家庭角色的设想及其意义。
17、18世纪英国关于家庭的讨论或许有三条主要的理论路径。一是借助圣经来探讨父权或家长的权力,其典型代表是罗伯特·菲尔默。二是在近代自然法框架下讨论家庭成员的权利,塞缪尔·普芬道夫和约翰·洛克都对18世纪家庭观产生了影响。三是18世纪社会舆论对东西方婚姻制度的讨论,涉及爱情、婚姻等主题。这些对父权、个人权利、家庭情感的探讨成为米勒思考家庭问题的理论来源。
在洛克的批驳之下,菲尔默的“父权制”似乎在政治领域失去了影响,但家庭领域中的 “父权制”并没有消失。洛克在《政府论》中承认母权和父权具有同等的地位。他写道:“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了他们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但这也只能给父亲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因为,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亲长期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能取得更大的权力,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力。”[13]洛克认为,妻子在家庭中享有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和丈夫分离,丈夫的权力也不及专制君主,但根据男人和女人天然的不同能力,家庭中的“统治”权力还是“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头上”。[14]鲁斯·W.格兰特认为,洛克的论断“一方面为日益增长的妇女平等揭示了一种可能”,“另一方面也承认女人应该因其较低的能力而在政治参与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15]总体上,“自然基础”成为女人在婚姻中从属地位的辩护词。[16]这种主张明显体现在近代自然法思想中。
17世纪以来的近代自然法作家强调婚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关系。普芬道夫在1673年出版的《人与公民的义务》中明确指出:“一个男人因优先的人类行为而被设定的第一个获得性状态(adventitious state)是婚姻。婚姻可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第一范例,同时也是人类物种的培育温床。”[17]他认为,在两性关系中,“丈夫的义务是爱护、养活、管理和保护妻子,妻子的义务是爱戴、尊重丈夫,成为他的帮手,养育孩子,操持家务”。[18]两性关系的地位因契约(contract)而定,“在男人而非女人建立的状态中,父亲的权利(right)主导一切,因为婚姻契约通常源于男人,他才是一家之主”;[19]在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中,“孩子尊重、感激母亲,却不需要服从母亲,尤其在母亲的命令与父亲冲突时”;[20]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可以行使父亲对孩子的权力,但若母亲再婚,继父将拥有父亲的权力。由此看来,普芬道夫在自然法和契约论中赋以成年男人在家庭中的主导权。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经格拉斯哥大学教授格肖姆·卡迈克尔(Gershom Carmichael)的增补、修订后在苏格兰流行。在家庭这一主题上,卡迈克尔没有对“父权”进行大幅度修改,只是结合格劳秀斯、洛克以及古典著作,对一夫多妻、妻妾关系、不同民族中民法对父亲权利的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阐释。[21]
18世纪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弗朗西斯·哈奇森对以上论断做出了重要修订。他在道德哲学讲义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伴侣关系或友谊关系,不是一种一方在所有家庭事务中都处于管辖地位而另一方完全服从的关系。就算通常说来,男性的体力和心智占有突出的优势,但这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也并没有给予男性完全的管辖权,最多迫使另一方对他们突出的能力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敬意。”[22]哈奇森主张友谊式的婚姻,并认为丈夫对妻子享有巨大权力——包括主宰妻子的生死、占有妻子的财产,把妻子视为奴隶和财产的行为等——是有违自然法的。他还认为,在夫妻关系中,丈夫和妻子的权利是对等的,妻子和丈夫都应该忠贞;在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权和母权是平等的,且父母的权力在“子女能充分运用其理性时”就“自然终止”了。[23]换言之,父母的权力是有“期限”的,子女长大具有充分的理性后,父母子女的情感纽带以及相关的义务虽然存在,但先前的权力将不再适用。尽管洛克也曾提到父权或亲权的限度,[24]但哈奇森的这些主张反驳了17世纪菲尔默以及普芬道夫、洛克等人的父权论,为当时的商业社会提供了另一种家庭观。
18世纪人们对东方社会的想象也激发了作家们对婚姻和爱情等话题的开放式讨论。如尼古拉斯·B.米勒所言,“一夫多妻制是启蒙运动的敌人”。[25]18世纪的启蒙哲人将“一夫多妻制”视为东方社会的特征。1721年孟德斯鸠匿名发表的《波斯人信札》中,苏丹后宫的妻妾制及其悲剧体现得淋漓尽致。[26]大卫·休谟在其发表的《论一夫多妻制与离婚》一文中,既不赞同一夫多妻制,也不赞同罗马时代夫妻双方随意离婚的自由,而是欣赏“目前我们欧洲实行的婚姻形式”。[27]亚当·斯密在《法学讲义》中提到,“一夫多妻不利于主体自由,不仅仅因为家族族长之间出于妒忌心理而无法建立联盟和友谊,还因为其完全阻碍世袭贵族的存在”,而且一夫多妻制“也不利于人口的增长”。[28]他还讨论了一夫一妻制中离婚权的问题,总体上,他认为“婚姻关系还是应该严格而不应松散”。[29]作为斯密的学生,米勒肯定了解斯密的这些讲义,他对家庭和女性地位的历史讨论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
面对菲尔默的父权论和洛克的契约论时,米勒表示:“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将君主消极服从的学说建立在孩子对其父亲无限顺从的基础之上,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似乎不值得像它曾经遭到的那般认真严肃的反驳。”[30]他还顺带提到了洛克,[31]但对后者契约论的反驳需要从另一个角度,即两性的激情。同时,米勒以一段完整的“妇女史”对哈奇森和斯密在婚姻问题上的论述进行了补充,他从历史出发,“推测”妇女的最初地位和最初的婚姻形式,在斯密设定的“四阶段”[32]中讨论其起源和变迁。在米勒这里,人的激情与“四阶段”的历史共同构成了家庭史的起点。
与同时代的著作相比,约翰·米勒的家庭史最明显的特征是以人类的“激情”和“妇女在不同时代的地位和状况”为支点。他在开篇写道:“在我们所有的激情中,那些将两性结合起来的激情(passions)似乎最容易受我们所处具体环境的影响,也最容易受习性和教育力量的影响。”[33]米勒由此出发考察这类激情从贫穷、野蛮到富庶、优雅的时代的不同表现形式:妇女的地位变迁、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米勒考察的复数的“激情”,不仅指生殖繁衍的激情,还有相伴而来的其他激情,比如男女的爱情和父母子女之间的自然亲情(natural affection)。性欲是人和动物共有的本性之一,但与动物不同的是,人类在这类激情的影响下联合成小社会并逐步稳定下来。繁衍、抚养后代让两性关系逐渐稳定,逐渐形成了婚姻。正是在婚姻这项制度下,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获得了不同的权利。
米勒认为,贫穷和野蛮导致的自然结果是妇女在家庭中沦为男人的奴隶或仆人:女人虽然可以陪伴男人一起狩猎或打仗,但总体上,女人的力量和勇气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不可能超过男人,因而不得不落到卑微的地位。这一说辞看似与洛克等人无异,都是从生产能力来看待男女的地位差异,但米勒注意到早期社会还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妇女也有可能在家庭中享有权威。他引用了18世纪的异域游记和大量历史案例来说明早期社会中妇女在家庭的影响力:比如在拉德罗岛(Ladrone)上的原始家庭中,妻子绝对是一家之主,没有妻子的允许,丈夫没有处置任何事情的自由;北美的一些部落中,妇女被允许参加公共议事会,发表她们的见解。米勒还引用斯特拉波《地理志》中古代米底人的一妻多夫制来说明早期社会婚姻形式的多样性。他指出,“这种罕见的多偶制”,“目前在马拉巴尔(Malabar)海岸,以及北美易洛魁人的某些村落中得以确立,尽管最不符合文明国家的态度和风俗的莫过于这些实践,但很多个体以及不了解常规婚姻制度的国家却很可能采纳了这些制度”。[34]尼古拉斯·B.米勒指出,约翰·米勒在1781年版本中修订了前两个版本有关亚马逊人父母权力的叙述,并将霍屯督人(Hottentots)的父权与马拉巴尔等地区的母权和妇女的战斗能力进行比较,其动机是为了给早期社会的例外情形留出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米勒意识到19世纪人类学家所说的“母系社会”,他也从未用过“女权政治”这样的字眼。[35]这一评论是准确的,不过米勒将这种例外情形纳入到他的叙述脉络中,还反映出他对早期社会妇女对子女那种自然的怜爱之情的观点。米勒解释说:“对于一个几乎不了解婚姻制度的民族来说,孩子和母亲的联系要比和父亲的联系多得多。如果一个女人对任何人都没有忠诚或忠贞观念的话,如果她偶尔和不同人发生关系却一直靠自己生活或和她自己的亲戚一起生活,那么,她生的孩子以及她照看的孩子,肯定被认为是她自己家庭的一员,而住在遥远地方的父亲没有机会建立起自己的权威。”[36]在这样的社会中,母亲的权威是根据自然情感形成的。米勒没有提到后来人类学家所说的生殖崇拜等观点,对早期社会妇女可能具有的杰出能力的关注,为他论证妇女地位的提升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早期社会婚姻生活的例外情形说明妇女的权利并非由力量决定,但在多数情形下,一旦婚姻制度确立,父亲便是“一家之主,领导和统治所有的家庭成员”。[37]然而,这种地位不影响两性之间的情感随时代而变的特征。米勒提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性的激情逐渐变得优雅。在游牧时代,“她们的状况自然因各种条件得到了改善,这些条件往往产生了对性愉悦的更多关注,增加了适合女性特质的工作的价值,这些条件包括生活技艺的培养,财富的积累,趣味和风俗的逐渐优雅”。[38]保罗·鲍尔斯认为米勒的考察依据还可以增加一条,即“男人不得不花在女人身上的时间”。[39]这一点确实潜藏于米勒对“四阶段”的叙述之中:野蛮时代,性欲随处可得,但男人囿于生存危机,不得不更关注生活资料的获取,而在游牧时代,生存状况更轻松舒适,源于两性交往的愉悦感比过去更受关注。“爱情”在这时产生了:“当爱情成为一种激情而不是纯粹的性欲时,人们自然会认为,那些没被各种享受驱散的依恋之情(affections),将是最纯洁、最强烈的。”[40]这种情感在中世纪骑士精神的影响下愈发彰显。
米勒肯定了中世纪骑士制度对爱情的积极影响。他认为,“军事荣誉的崇高观念,罗曼蒂克式的爱情和殷勤有礼,这些让现代欧洲国家如此与众不同的特征,同样都源于那些特殊的环境”。[41]在骑士比武大赛中,男人为了荣誉、尊严、礼节而战,也为赢取看台上首领的女儿而战,对上帝之爱和对女人之爱是刚开始从军的年轻人的第一课。米勒引用了古典时代和15世纪以来的大量诗歌来描述“爱情”的发展,认为“对妇女的巨大尊重和敬意”以及由此而来的“礼貌、温柔和关注”是“希腊人和罗马人不懂的,或许也是所有古代国家都不理解的”,它们“改善了两性交往的氛围,有助于强化社会的高雅愉悦”,是“有意义的进步”。
中世纪“对女性的巨大尊重和敬意”,和军事荣誉一样,不过是男人的“战利品”。只有到了商业交换日益频繁的年代,女性的真正价值逐渐得到尊重和肯定。“女人不再是男人的奴隶、玩偶,而是朋友和伙伴”,她的天性“让她适合履行养育孩子这一重要的职责,同时也特别适合从事那些需要技巧和熟练度而非力量的工作,这些对于家庭的内部管理来说是如此必要”。[42]米勒指出,虽然希腊人也注重女性管理家庭经济的这种角色,但妇女一直被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其才能和成就在商业社会才会被赋予意义,“由她们在承担事务和维持社会交往的那些部门的重要意义决定”。[43]他认为,家庭经济既非纯粹的私人事务,也不是完全的公共事务,而是个人与社会的中间地带,家庭“成为横跨公法与私法的领域”。[44]
在米勒的叙述中,妇女在商业社会中的地位似乎达到了最高。保罗·鲍尔斯在比较米勒与恩格斯对妇女和婚姻的论述时曾指出,在米勒那里,自游牧时代以来,妇女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而在商业社会,其地位先上升继而下降;在恩格斯那里,女性在狩猎时代的地位最高,此后地位一直下降。[45]这种说法忽视了一点,即米勒认为,男人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在商业社会到来之前从未被动摇过,只是到了商业社会,父亲的权力才被压缩到很小的领域。“家长们(parents)的权威应该只可以让他们引导孩子的教育,约束年轻人的失范之举,灌输那些让子女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原则。”[46]这里使用的是“家长们”,似乎表明母亲在家庭中也有一定的权威,但总体上,米勒并没有明确指出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甚至更高的地位,即使在商业社会中,家庭中的“朋友和伙伴”也依然以男性为主。
纵观整部《等级差序的起源》,妇女的价值始终是从男人的视角来看的;贞洁、忠贞等妇女的德性与家庭经济有关,与男人的财产和利益有关。无论是游牧时代对爱情的吟咏,还是农耕时代罗曼蒂克式的爱情,以及商业社会的“伴侣式婚姻”,米勒的讨论几乎没有站在妇女本身的立场考虑情感满足或女性对自己价值的认可,我们很难说米勒是具有现代“女性史”意识的作家。他主张消除一夫多妻制,防止自愿离婚导致婚姻的解体,寄希望以一种“朋友式婚姻”,构建一种看似“平等”的夫妻关系。这种论调在18世纪的英国并无多少新意。如前所述,孟德斯鸠、哈奇森、休谟、斯密等这些米勒的前辈已有相关讨论,但与这些哲学家相比,米勒对家庭的研究可能更为完整,并尝试在法理学的框架中将家庭作为个体与商业社会的中介来解决后者面临的道德困境。
有学者认为,家庭在《等级差序的起源》的经济论述部分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庭,而非市场,是隐含的参照框架。”它“不是一部论述自由交易者所组成的市场的‘政治经济学’著作,而是一部家庭‘经济学’专著”。[47]这一论断强调了家庭经济在米勒政治思想中的重要位置。在斯密所说的那种“人人皆为商人”的“商业社会”中,米勒希望家庭在教育子女、抵御贫穷等方面担负起重要的责任,而这些责任不仅体现了家庭的经济功能,也为道德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一种可能。米勒很清楚,商业精神对家庭情感纽带的剧烈冲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家庭成员越来越多地注重个人权利,妻子、子女和家仆的屈从地位逐渐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夫妻、父母子女之间那种最自然、淳朴的情感纽带在利益的冲击下变得松散、乏力,家庭关系变得唯利是图。“个体”正在兴起,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情感逐渐淡漠,家庭和社会关系都面临道德败坏的威胁,这是米勒等18世纪苏格兰哲人的焦虑之一。他们将眼光投向了教育,希冀教育能孕育出一种良好的家庭情感和道德秩序。
米勒没有像洛克和卢梭那样专门论述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应该如何去做。在很大程度上,米勒的教育观深受斯密的影响。斯密认为,男孩住在很远的学校学习、女孩住在修道院接受教育,有损家庭幸福,因为父母子女不能天天见面,彼此的情感就可能疏远,其结果是,“可以从所谓的公共教育之中学到的东西,可能都无法弥补那因为公共教育而丧失的东西之万一”。[48]这里,斯密主要是指寄宿制度对于青年人自然情感的伤害。米勒完全赞同这一点,他认为家庭是人道(humanity)的起源:“由婚姻缔结的社会,虽然无疑源于人类盲目的倾向,却得到了更高层次的情感的促进和支持。夫妻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产生了相互同情和仁爱之情的各种变体,这些情感虽然不是最广泛的,却在适应人类心灵有限能力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朝着最有利于人性的伟大目标努力前进。”[49]因此,18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提倡的那种斯巴达式的公共教育,即将孩子与父母分离以培养孩子公共美德的做法是米勒不愿接受的。他曾指出,一般而言,父母对孩子有“天生的亲情”,承受教育孩子的负担也是心甘情愿的,但负责教育抚养孩子的 “公共官员”,“因为没有情感纽带”,“往往会粗心大意”。[50]他赞同斯密的论断:“家庭教育是自然的设置,公共教育是人的设计。”[51]
斯巴达式的公共教育不仅会导致成长过程中孩子与父母的情感障碍问题,也会导致一笔新的公共支出。这笔支出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贫富家庭在教育目标上是不同的。米勒反对斯巴达式的公共教育,但不反对公共教育,尤其是为穷人家庭提供的公共教育。这是他讨论社会不平等问题时特别关注的一点。他在 《西德尼来信,或论不平等》中写道:“穷人被剥夺了可以冠于教育之名的一切。他们的父母一直为纯粹的生活必需品而工作,他们自己也处于最可悲的无知之中。他们既无时间、偏好,也无能力向他们的孩子灌输道德。他们让孩子到处乱跑,直到他们的力气让他们能为家庭增添一点微薄的小钱;当那一刻来临时,他们便让孩子永远置身于无知和辛苦的劳动中了。在所有的痛苦中,这种彻底的无知是最大的痛苦,它扼杀了潜在的天才种子,它是所有邪恶的沃土。”[52]穷人为生存所困,不得不终生劳碌,穷人的孩子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长大后依然无法改变卑微的经济处境。更糟糕的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穷人的孩子无知无识,很难形成独立的人格,甚至会堕落、干出邪恶的勾当。米勒将“无知”与道德关联,在今天或许会招致各种批评,考虑到“西德尼”的通信对象是“尊敬的劳德代尔公爵”这样的贵族议员,那么,我们可以猜测米勒的潜台词似乎是希望说服决策者为穷人的公共教育背书,因为这不只是穷人的生计问题,更关乎社会秩序和道德问题。
米勒认为良好的教育有利于提高社会道德,增进个人和民族的竞争力。“西德尼”指出,“劳动人民的无知也是有害的”,“很多制造业分支会因工人的独创性而有巨大改进的空间,各行各业中,知识带来的冷静、关注和开阔思维将是十分有利的”。[53]米勒比较了西班牙、法国和苏格兰的制造业,自信地认为苏格兰人的聪明才智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具有“决定性的优势”。“西德尼”还希望将青年人培养成财富的创造者和德性的践行者,并为家庭经济做出贡献。“他”强烈抨击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制,认为这种制度不仅助长不平等,还不利于爱国情怀的培养,当大多数人手中没有财富时,他们就不会关心国防问题,在现实中与国家也没什么羁绊,因而财富最好分散到多数人手中。“西德尼”在最后一封信中建议废除这一制度,承认所有后代的继承权,并主张对富人的征税要大于穷人的税收比例,如此,“广大人民不仅免遭税收压力,还能通过继承获得一点财产,让他能够教育自己的孩子,并在自己年老体衰时享有独立舒适的生活”。[54]在这里,“西德尼”不仅考虑到抚育孩子的问题,还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问题。这里的老年人是不依赖子女的独立个体,他有权利继承祖辈的财产,有能力抚育子女,并通过勤俭持家换来一个舒适的晚年。这个人正是商业社会的普通个体,通过自己的勤劳谨慎获得独立舒适的生活。
米勒在《等级差序的起源》的第二卷阐述了商业社会家庭亲情关系的松弛,“孝道纽带的强度、韧度和持久性的衰落”,[55]但“西德尼”却一直强调个人德性为自己及家庭带来的积极影响。如同斯密在《道德情感论》第四卷描述的那个穷人儿子发家致富的过程一样,[56]“西德尼”也描述了一个男人建立家庭过程中的品质。例如,“一个融入生活的人,他勤勉是为了确保他获得的直接需求,之后他才节俭,他或许要确保财富不会流失”,“建立家庭的虚荣是积累的结果,而不是积累的原因”。[57]这个“立业成家”的过程不仅让一个男人摆脱了贫困,养活了家庭,还践行了德性,实现了财富与德性的统一。当然,这个表面上的“统一”也充满了紧张和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米勒描述的是家庭中的男人品性,他与妻子儿女之间的关系将会随着商业的契约精神发生巨变。在富裕的商业国中,“婚姻几乎总是利益的联结”,男人希望通过这场唯利是图的交易换来生计或防止自己破产,女人则在母亲的主持下寻个高价,子女们因财富分配不均而互为仇雠。[58]勤劳节俭的结果本应是建立家庭,但唯利是图的商业精神将婚姻作为牟利的手段,扭曲了这一进程。对于深受商业精神毒害而建立的家庭,米勒自然是谴责的。在他的设想中,男人应该凭借自己的德性获得财富,自然的结果是组建家庭、繁衍后代,夫妻之情和家长对后代的爱能够将家庭粘合在一起,让家庭福祉成为商业社会繁荣的源泉。
约翰·米勒对家庭史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描述了早期社会女性权利的多样性。比较一下1773年版和1781年版《等级差序的起源》的“婚姻确立之前妇女对家庭的影响”一节,我们就会发现,米勒在后一版补充了一段重要内容,即对女性主导家庭权的评论。他承认这种非常规的婚姻制度“极有可能”是亚马逊、斯基泰(Scythia)和美洲某些地区的传统,这些描述虽然有些夸张,但还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的。更有意思的是,他在维吉尔的《埃涅阿德》中印证了“妇女共和国”(female republic)这种虚构的概念。[59]米勒描述的这种野蛮时代(rude ages)已存在“动产”(moveables),但财富和奢侈品是极少的,与私有财产的观念相去甚远。他没有将这种例外状态命名为后来恩格斯所说的“母权制”,而是使用了“母系家谱”(maternal genealogy in female line)这样的字眼。对这种例外的关注至少说明,他对早期社会两性关系的认识,并不是恩格斯所说的“18世纪启蒙时代所留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即“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60]米勒也不可能提出恩格斯的观点,即“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61]不过,米勒等18世纪启蒙哲学家对人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与恩格斯确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苏格兰人指出“大自然的两个伟大目的”是“个体持存和种的繁衍”,[62]这一点虽不如恩格斯的“两种生产”说[63]精辟,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前者对人口“生产”的重视。正是在此基础上,米勒才将联合两性的激情作为其考察权威、权利和社会历史的出发点,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单元,其历史是考察权威和权利的重要对象。
当然,米勒的家庭史与恩格斯的观点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如前所述,米勒仍然将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虽然他在讨论商业社会的家庭时从劳动分工的角度论证妇女地位的提高,但没有意识到妇女全面进入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反而将妇女作为家庭经济的管理者。恩格斯在论述工业革命时期的家庭时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64]恩格斯以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作为妇女解放的前提,这种观点在米勒那里几乎没有明确的说明。本文无意对米勒和恩格斯的观点和方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只是试图说明米勒对家庭史研究的理论贡献。米勒从历史和自然法的角度揭示了妇女的权利以及妇女地位的变化,其论述至少反映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对妇女史的重视。
我们还可以追溯一下约翰·米勒对密尔父子的影响:前者的《英国政府史论》是老密尔教育小密尔的教材,[65]前者的妇女和家庭观或许也对密尔父子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杰克·古迪在讨论欧洲的家庭史时也曾提到休谟等苏格兰哲学家对妇女责任变化的论述。[66]在为《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所写的序言中,古迪指出,“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家庭组合可能已不再处于生产过程的中心了”,“但作为消费单位、共同生活居住单位和繁衍体制单位,家庭并未消失,家庭仍然是相互支持的源泉,又是最密切的、最普遍的纷争的源泉”。[67]从这个层面上说,米勒讲述的家庭史还没有终结,他对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关系的论断依然可以为现代社会提供参照。
注释:
①大卫·鲍里索维奇·梁赞诺夫主编:《梁赞诺夫版〈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夏凡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②Ronald L.Meek,Economics and Ideology and other Essays: 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ought,London: Chapman&Hall Ltd, 1967, pp.40~50.
③ Paul Bowles, “Millar and Engels on the History of Women and the Family”, History ofEuropean Ideas,1990,12(5):595~610.也曾有博士论文讨论米勒的哲学观与唯物主义的关系,参见Paul B.Smith,The materialist interpretation of John Millar’s philosophical history: towards a critical appraisal,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Glasgow, 1998.
④ ⑩ [25] [35] [44] [50] [55] Nicholas B.Miller, John Millar and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Family Life and World History,Oxford: Voltaire Foundation, 2017, p.5, pp.215~216, p.29, p.74, pp.108~109, p.181, p.189, p.193.
⑤⑦Richard Olson,“Sex and Status in Scottish Enlightenment Social Science:John Millar and Sociology of gender roles”, History of the Human Science, 1998,11(1):73~100.
⑥Istvan Hont&Michael Ignatieff(ed.),Wealth and Virtue:The Shaping of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317.
⑧[65]Duncan Forbes,“‘Scientific’ Whiggism: Adam Smith and John Millar”, The Cambridge Journal, 1954, 7:643~670.
⑨Anna Plassart,“Introduction: Millar and his Circle”,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2019, 45(2):128~147.
[11] Veronica Lazǎr, “Saving the Rules from the Exceptions?John Millar,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 Global Intellectual History, 2021, 6(5):779~787.
[12]傅琳:《约翰·米勒政治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6。迟小蒙:《苏格兰启蒙学派中的反奴隶制理论——以亚当·斯密和约翰·米勒的反奴隶制思想为研究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5。
[13]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14][24]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0、108页。
[15]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of Toleration,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Ian Shapiro,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99~300.
[16]让·爱尔斯坦:《公共的男人,私人的女人:社会和政治思想中的女性》,葛耘娜、陈雪飞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140页。
[17] [18] [19] [20] Samuel Pufendorf, 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 edited by James Tull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20, p.121, p.123, p.125, p.125.
[21]James More&Michael Silverthrone(ed.), The Natural Right on the Threshold of Scottish Enlightenment:The Writings of Gershom Carmichael,translated from the Latin by Michael Silverthrone,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2,p.130,p.135.洛克也考虑过一妻多夫等婚姻形式,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0页。
[22][23]弗朗西斯·哈奇森:《道德哲学体系》(下),江畅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83页。
[26]参见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07页。孟德斯鸠虚构的罗珊娜的悲剧,可参见该著第360页乔治·居斯多夫的评论。
[27]大卫·休谟:《论政治与经济:休谟论说文集》卷一,张正萍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页。
[28][29]亚当·斯密:《法理学讲义》,冯玉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3、175页。
[30] [31][33] [34][36][37] [38][40] [41][42][43] [46]John Millar, The Origin of the Distinction of Ranks,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Aaron Garret,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6, p.175, p.175, footnote 3, p.93, pp.120~121, p.116, p.157, p.123, p.124,p.133,p.144,p.149,p.176.
[32]亚当·斯密:《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6~127页。“四阶段”为渔猎、游牧、农耕、商业时代。
[39][45]Paul Bowles, “Millar and Engels on the History of Women and the Family”,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1990,12(5): 595~610.
[47]伊什特万·洪特、米凯尔·伊格纳季耶夫编:《财富与德性: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李大军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6页。
[48] [51] [56] Adam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edited by D.D.Raphael&A.L.Macfi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p.222, p.222, p.181.
[49][58]John Millar, An Historical View of the English Government, edited by Mark Salber Phillips&Dale R.Smith,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6, p.765, p.782.
[52]Sidney, Letters of Sidney, on Inequality of Property,Edinburgh: the Office of the Scots Chronicle, 1796, pp.8~9.虽然很难确定《西德尼来信》的作者是约翰·米勒还是其侄子约翰·克雷格,但现在学界基本认定,即使这本小册子并非米勒执笔,也体现了米勒本人的思想。参见努德·哈孔森:《自然法与道德哲学:从格劳秀斯到苏格兰启蒙运动》,马庆、刘科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页注释7。
[53][54][57]Sidney, Letters of Sidney, on Inequality of Property, Edinburgh: the Office of the Scots Chronicle, 1796, p.22, p.92, pp.68~69.
[59]John Millar, The Origin of the Distinctions of Ranks:or An Inquiry into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give rise to the Influence and Authority in the Different Members of Society,London: Printed for John Murray, 1781, pp.67~68.
[60][61][63][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8 卷,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第 64、73、32、92 页。
[62]这一点可以说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哲学家的共识,参见Adam Ferguson,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Fania Oz-Salizberg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6, p.21.
[66]Jack Goody, The European Family: An Historico-Anthropological Essa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0,p.94.
[67]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