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模式下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

2023-12-26 12:12胡依璇任运红吴丽姗徐佳灵
科技创业月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艺术作品艺术品区块

胡依璇,任运红,吴丽姗,徐佳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1 问题的提出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英文表述为“resale royalty right”,是艺术作品作者分享其作品转售利益的权利[1]。该制度最初由法国创设,之后被其他国家逐渐采纳并设立,如德国、英国和瑞士等。据统计,截至2020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设立了艺术品追续权制度[2]。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对是否设立追续权展开了一系列讨论。虽然在修订稿和送审稿中均规定了追续权[3-6],但最终稿并未予以保留。主要原因是反对声音较大,反对者认为,现实情景下,设立追续权后其实施效果将会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7]。概括而言,一是追续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不足,草案立法规定简单,制度运行难[8]且成本高;二是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不足,难以满足追续权制度运行的环境需求[9],甚至引入追续权会打击我国艺术品交易行情[10]。

因此,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前,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针对制度本身,《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追续权的规定仅涉及概念、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基本概念,对于权利行使方式、追续金的计算方式等实现追续权所需的重要条件只字未提。追续权制度在法国、德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并实施,也为我国提供诸多立法和实践经验,但如何设立既符合我国艺术品交易行情,又紧跟国际步伐的追续权制度是目前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针对制度运行,传统艺术品交易场景单一、交易形式隐蔽和交易过程不透明等特点导致艺术品交易成本增长。如设立追续权制度,必然会让繁杂的艺术品交易程序雪上加霜。因此,如何应对传统交易模式下艺术品交易的缺陷、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和减少制度运行阻碍,也是设立追续权制度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发展为建立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思路。区块链技术能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和分布式共识等手段, 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11]。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是区块链通证的一种。其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本质上是权益凭证。该凭证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12],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可溯源性[13]。上述特征与艺术品追续权制度需要相辅相成,故有必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减少艺术品交易线下操作,实现交易和结算的智能化、透明化和流水化。理论方面,学者就NFT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已经展开了一系列探索,并初步构建了模型。实践方面,区块链技术特定场景下已存在应用先例,例如在数据鉴证场景下,Factom 公司基于区块链设计了准确的、可核查的和不可更改的审计公证流程与方法等。同时,已有不少艺术家以NFT拍卖市场为平台,上传艺术作品(画作、音频、视频等)创建NFT,买家通过加密货币购买即可。例如,克里斯·托雷斯(Chris Torres)创作了GIF表情图Nyan Cat的NFT版本等[14]。上述理论模型和实践经验都为NFT交易模式下艺术品交易、流通、利益配置提供有益支撑。鉴于此,本文在NFT交易模式下,利用NFT特征及运行逻辑,探索并构建出新技术背景下高效和智能的追续权制度。

2 域外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构造与理论探析

任何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这些制度也许会因社会发展而不断发生形式的改变,但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价值基础则根深蒂固[15]。NFT艺术品的出现为追续权的实现带来技术层面的重大突破,具备透明性和可追溯性的区块链技术能清晰呈现每次交易记录,智能合约技术切实保障交易过程中版税的自动履行[16]。但是,新技术出现并不会颠覆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在探究NFT交易模式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路径时,需把握追续权的底层制度逻辑与原理。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法学界和艺术界围绕是否需要设立以及应该如何设立追续权的问题展开讨论,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前三次送审稿均对追续权入法表示肯定,但最终生效的法律文本中却又未见追续权之身影。然而,国际上对追续权立法普遍持肯定态度。截至2020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设立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即使是与我国一样未设立追续权的美国,其版权局在201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明确表示,美国可以设立追续权并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具体建议[17]。可见,域外就追续权相关法律问题已积累丰富经验,且设立该项制度为国际大势所趋。我国在引入追续权与国际接轨时,也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

2.1 域外追续权制度立法构造

2.1.1 法国:追续权制度的诞生

追续权诞生于法国,且于该国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920年5月20日,法国国会通过《追续权法》,这标志着追续权制度的诞生。1957年,法国将追续权纳入《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使其成为作者的一项财产性权利。1992年,由于《文学和艺术财产法》被并入《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追续权相关制度也被列于法典之中。2006年,为顺应《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2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追续权指令》)颁布,法国修改其追续权制度并沿用至今[18]。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法国就追续金计量方式、追续权保护期限、适用作品类型、适用交易范围、权利行使程序以及外国作者追续权保护等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针对追续金计量方式,法国追续权收益分配计算方法采用过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固定比例提取收益,另一种是如今采用的细致具体分层级比例递减的收益计算方法,同时设置了适用追续权的作品转售价最低门槛和追续权利益提取的法定最高数额。针对追续权的保护期限,法国先是规定与艺术财产相同的保护期,再转变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最后延长至死后70年。关于追续权适用的作品类型,法国将其限定于平面及立体作品原件,且将文学和音乐作品的手稿排除在外[19]。就追续权适用的交易范围,法国最初仅承认公开交易场合下的转售,直至1993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请下才正式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开拍卖以及由中间商参与的交易。关于追续权的行使程序,尽管法国在实体法层面规定了主张追续权的特定程序和一般程序,但实践中主要是由艺术家集体组织负责征收和管理追续金。当前,法国负责追续权管理的唯一集体组织是ADAGP(Société des Auteurs dans les Arts graphiques et plastiques,图像及造型艺术著作权人协会)。

2.1.2 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发展

德国拥有超过50年的追续权立法经验,且经历了早期不具备可操作性到修法后突出强调追续权实施效率的转变。为保证追续权的有效实施,德国规定追续金的计量基础系作品转售总额而非转售增值额。在追续金计量上,采取了与欧盟《追续权指令》一致的滑动计提比例,并规定能提取追续金的转售价格之最低门槛与收取追续金的上限[20]。追续金收取与管理则由德国图像艺术集体管理组织(VG Bild-Kunst)负责。德国于1972年新增作者的信息获取权,即作者行使追续权时向艺术品拍卖商或者交易商获取卖家名称、地址以及交易价格的权利,且该项权利也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21]。这一立法举措为世界首创,且为《欧盟追续权》指令所吸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克服艺术市场隐蔽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等难题,降低了追续权的实施难度。

2.1.3 欧盟:追续权制度的协调

欧盟《追续权指令》(Resale Right Directive,2001/84/EC)(以下简称《指令》)构建的追续权制度体系有效协调了欧盟内部的追续权立法,也为世界各国的追续权立法提供了参考样本。《指令》明确指出,追续权旨在保障艺术作品的作者能就其原创艺术作品分享经济上的成功,有助于平衡作者和其他能持续利用作品获益的创作者之间的经济状况[22]。《指令》将追续权视为是能促进艺术家创作、平衡艺术家与销售商之间的利益、促进欧盟艺术品市场的协调发展,以及保障联盟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力的机制,以揭示追续权存在的合理性[23]。在具体法律构造上,《指令》明确追续权具备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双重属性;将追续权的适用对象限定在艺术品原件,而不包括《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文字和音乐作品手稿;将追续权的适用场景限定于艺术品市场上的公开转售行为,并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豁免3年内转售直接从艺术家处获得的艺术品转售价格低于1万欧元的情形;允许成员国自行规定收取追续金的最低转售数额,且转售数额应为不超过3 000欧元的税后价格,并规定最终收取的追续金以12 500欧元为上限;此外,由于两大法系就集体管理组织的态度不一,《指令》允许成员国就追续金收取和管理采取选择性或强制性的集体管理制度。

2.1.4 英国:追续权制度的独立

自1709年《安娜法令》颁布之时,英国版权法便将版权视为是作者的一项财产性权利。然而,追续权却具有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双重属性,这与英国版权法传统理念相冲突,使得英国早期对追续权立法一直持反对态度。欧盟《追续权指令》颁布则促使英国引入追续权,为尽量缓和该制度对本国版权法传统带来的冲击,英国在引入追续权制度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24]。英国未将追续权制度引入《版权法》,而是单独制定《2006年艺术家追续权法》,以减少对英国传统版权法体系的影响。该部法律同《指令》一样,将追续权的适用对象限定为艺术品原件而不包括作家或作曲家手稿;在《指令》允许的范围内规定收取追续金的最低转售额为1 000欧元;承认追续权的可传承性,即规定权利主体包括艺术家、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权利继受者;在追续金收取和管理问题上采取选择性和竞争性的集体管理模式,这与英美法系多集体管理组织并行的传统相一致[25]。

2.1.5 美国:追续权制度的探索

近年来,美国对追续权的引入持肯定态度,在联邦和州层面均展开积极探索。截至目前,美国联邦层面的立法仍处于审议之中,唯一对追续权正式立法的仅有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加州州长签署通过《加州转售版税法案案》(the California Resale Royalties Act, CRRA),该法案对追续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①追续权是不可转让且不可放弃的权利;②权利主体包括作者及其继承人与受遗赠人;③艺术品在销售后会发生增值;④提取追续金的最低转售价格为1 000美元,提取比例为5%;⑤追续金须由卖家或其代理人向作者支付,无法向作者支付的,可以求助集体管理组织将追续金暂存于有关行政部门,待集体管理组织找到作者后支付;如超过7年仍未找到作者,则将该笔追续金用于艺术公益事业;⑥可以主张追续权的销售活动包括公开拍卖和交易商完成的交易[26]。

2.2 NFT交易模式下域外追续权理论新探

NFT艺术品是指将数字艺术品通过区块链进行所有权或版权确权后所形成的艺术品[27],其本质是借助区块链的特有属性来表示资产的一种所有权凭证,是一种载体形式而非被标识的内容与数据本身。NFT艺术品引发全球关注,学者对区块链技术的运行机理、该技术对版权界所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Doty[28]认为,传统艺术商业模式中的中介机构和零星经济回报难以支持艺术家的创作,区块链则凭借其去中心化特征和不可伪造的代币技术颠覆了这一传统模式,为艺术家解锁包括未来版税的独立权利管理的新解决方案,并指出了解区块链技术是法律从业者为21世纪艺术家提供新法律价值的第一步。Bryan Wilson以加密猫(Cryptokitties)为例说明区块链技术如何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其指出借助区块链技术通过减少中介参与的方式来实现点对点当事人对交易的信任度。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帮助知识产权管理,通过智能合约以程序化的方式执行财产持有人的权利,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可追踪性、透明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用户可以验证无形商品的真实性,甚至以更加细化的方式划分所有权。可见,以区块链作为数字基础的NFT有助于缓解数字艺术品的确权和行权难题 ,追续权制度也因该技术的出现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Murray[29]指出,NFT虽然不是艺术品,但其能让数字作品稀缺到独一无二,并在不可篡改的公共账簿中登记和验证NFT的存在以及所有权链。NFT创造了艺术家获得版税转售的能力,且能认出艺术品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人,从而让艺术家都有机会从自己的艺术品中赚钱。Noh等[30]认为,许多标准的NFT结构包含着编码于NFT底层“智能合约”中10%~20%的版税,这有助于转售时自动触发版税支付,使得版税能自动支付给艺术家而不用依靠交易者的遵守。但这种自动化版税支付需要克服不同平台间的操作难题,包括不同平台就代币、智能合约条款的相互认可等存在的问题。Zhao[31]认为区块链能让艺术家、买家和拍卖商等主体实现利益共赢,即艺术家能凭借区块链在追踪艺术品转售和强制支付版税方面受益,买家则可以凭借区块链的认证功能识别真伪,拍卖行也能因此减少验证艺术品真实性所消耗的时间和经济资源。他还指出通过对每笔交易信息的透明化,区块链可以监督艺术品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间的流动,从而提高全球艺术市场的透明度,并建议WIPO建立安全的政府间分布式账本平台,为追续权的执行提供好处。Brown[32]谈及即便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版税法》的追续权相关规定,艺术家和卖家均需要更有效的机制来促进在线转售付款,区块链则能满足这种需求,以快速且低廉的方式履行任何转售合同义务,并为他们配备所需工具以遵守未决立法的变化。

3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判断与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的法定权利,即国家公权力基于增加社会总体福利的考量通过法律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对其知识独占使用的权利,因而创设一项知识产权需要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在贸易全球化和制度国际化背景下,在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具有顺应国际发展现实需求、激励创新、实现制度公平之价值;同时,随着追续权制度实践逐渐成熟,以及NFT交易模式的普遍化,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具备可行性。

3.1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判断

3.1.1顺应国际发展的现实需求

根据《2022全球艺术市场报告》显示,2021年美国、中国和英国这3个最大的艺术市场继续占据了全球艺术市场的大部分销售额,分别为43%、20%、17%,合计份额为80%[33]。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艺术品交易发展持续向好,长期超过英国稳居世界第二大艺术市场。我国作为重要的艺术市场,面对贸易全球化趋势,追续权立法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都迎来了很大压力。

从国际层面来看,1948年《伯尔尼公约》布鲁塞尔文本中新增了追续权的规定:第十四条之三第一款规定“作者及其继承人在首次转让艺术品和手稿后对任何销售享有不可剥夺的权益”[34]; 2001年欧盟颁布《追续权指令》,对追续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保护期限、利益分配方式、受益者、信息取得权等作出具体而系统的规定,并于2012年全面实现欧盟领域内追续权制度的统一;2009年澳大利亚颁布一项追续权计划并于2010年生效。至今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虽然目前追续权只是《伯尔尼公约》中一项任择性条款,但是伯尔尼修订的一百年历史表明,其对作者的保护有明显而持续的增强趋势,对版权人的保护更加统一[35]。一旦美国也颁布了追续权立法,届时世界顶级的艺术市场将只剩下我国尚未规定追续权制度,已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以及海外艺术家组织将从国际层面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加更大的压力[36]。

从国内层面来看,《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三第一款规定追续权的适用采用互惠原则,而非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成员国国民只能根据所属国的追续权法律规定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对等保护。由于我国无追续权规定,目前我国艺术家无法同已规定追续权的成员国国民一样,在国外艺术品交易中获得追续金,而这不利于我国艺术家拓展海外市场,我国也将因此丧失获得数额巨大的贸易顺差机会。作为一项国家重大战略,中国文化“走出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要保证国内艺术文化能真正“走出去”,则首先要保证我国艺术家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追续金在给艺术家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能激励他们积极寻求国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3.1.2 体现激励创新的理论指引

传统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法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了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追求经济财富最大化的激励和调节机制。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当以创新为主导,著作权领域亦是如此。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普遍认为追续权属于作者的一项经济权利,其是对作者经济利益的补偿。追续权制度能激励创新,因为其通过追续金的方式保障了艺术家以专有权换取的财产利益。一方面,艺术作品一旦具有交易的价值,艺术家就能获得追续金,价值越高,追续金也越高,追续权制度便是通过此种方式来激励艺术家们创造更多高质量、高价值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艺术品的价值很大程度来源于艺术家良好的声誉,而艺术家声誉又是经过成年累月的创作产出才得以提升,价值不菲的艺术品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艺术家将努力创作大量的作品,以提高他们的声誉,从而增加他们将获得的追续金数额。由于考虑到制度成本和可操作性,目前所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都未将私人交易囊括在适用范围之内,缩减了追续权制度的影响范围,而理论上只有该制度惠及大多数乃至全部艺术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激励创新作用。

3.1.3 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追求

根据罗尔斯的的正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的特征表现在对最初状态的描述,亦即在其中显现出形成一致意见条件时所采用的方式上[38]。著作权法秉持着鼓励创作、激励创新的理念,平等地赋予不同类作品以相同的各项权利,强调著作权制度的形式正义。从历史发展进程中不难发现,艺术家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与其他作者等同的获酬地位。首先,由于艺术作品自身的特征与性质,其价值主要通过交易作品原件的方式取得,而非类似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通过复制进行作品利用。因此,著作权法不能通过规定的各项复制权为艺术家提供经济激励。其次,为消除著作权的独占性对商品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著作权法规定了“首次销售原则”,限制了艺术家对经其同意进入市场的作品原件的控制权,无法在原件的流转中获益。为改变这一艺术家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实现著作权制度的实质正义,多国达成了创设追续权的共识。欧盟在《追续权指令》提出,追续权有助于纠正图形和造型艺术作品作者的经济状况与从其作品的连续利用中受益的其他创作者的经济状况之间的平衡[39];美国在版权局也赞成类似理由,版权法对视觉艺术家不利,因为他们通常出售艺术作品的原件而不是复制品,设立追续权可以激励创作和传播艺术作品,而不会损害美国的艺术市场。追续权制度的运行,弥补了艺术家经济获酬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缺陷,有利于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正义实质。

总之,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各国追续权立法带来的压力,在作为世界顶级艺术品市场的我国构建艺术品追续权制度能顺应国际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艺术家的经济利益,体现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理论作用,有助于实现著作权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3.2 NFT交易模式下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3.2.1 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围绕追续权是否损害艺术市场的争议由来已久,追续权制度的反对者通常认为,实施追续权制度会导致艺术品市场的流失,因为艺术品投资商会选择寻求在没有规定追续权的国家完成交易。然而,从各国实施追续权的立法实践来看,没有足够理由支撑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的观点。

在英国正式施行追续权之前,最大的担忧是追续权会损害其艺术市场,因为它的拍卖销售额会被美国和中国等无追续权的竞争市场所取代。出于这个原因,英国知识产权局委托对新法的后果进行研究。然而,该研究的结论是尽管有艺术家追续权的引入,或者因为有艺术家转售版税的引入,英国的艺术市场似乎还不错。此外,欧盟《追续权指令》的第11条要求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研究。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追续权指令的实施和效果的报告》。委员会发现,欧盟的艺术品市场并没有因为在其成员国之间实施转售权而受到损害,并强调艺术品市场受到许多变量的影响,如税收制度和品味的变化[40]。

从全球艺术市场来看,在过去10年里,美国市场份额呈现增加趋势,基本稳定在42%左右;中国和英国的市场份额出现了小幅度的萎缩,中国的市场份额即使从2006年的8%急剧增加到2011年的30%,但从2011年开始减少,2021年达到20%。由此可见,一国是否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并不是影响该国艺术市场份额变化的关键。实际上,追续金只占交易额的一小部分,并且交易中间商收取一部分佣金也是艺术品市场的行业惯例,买卖双方不会仅仅因为追续金的收取就放弃交易。就我国而言,我国艺术家具有鲜明的特色,多以中华传统特色艺术作品为主,这类作品的潜在买家多为我国收藏家,交易也多发生于我国境内,不会由于追续权制度而大量流入海外地区进行交易,创设追续权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41]。

3.2.2 NFT技术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交易各方追求的永恒目标。艺术作品交易涉及到艺术家、艺术品交易商、购买者三方主体,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利益,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利益共享,著作权制度应予以回应。理论上,追续权制度能给艺术家带来经济利益,但如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高,导致其负面效应大于正面影响,则制度的创设没有实际意义。在传统交易模式下,艺术品买卖主要通过拍卖、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以及私人的交易进行。拍卖和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交易信息较为容易获取,因而各国也都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此两类交易方式上;只有私人参与的艺术品交易具有秘密性和隐蔽性,不但难以知晓交易的发生,了解具体交易情况的成本也很高。因此,导致了在艺术品私人交易的语境下,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难以进行,而在NFT交易模式下,交易成本和信息获取的难题将得到解决。

首先,NFT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能帮助艺术作品完成认证,建立起每个艺术作品和与之对应的NFT之间独一无二的密切联系。追续权制度的顺畅实施和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艺术作品本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艺术作品原件附上独特的NFT标识不但能够提高审查监管的效率,确保追续权制度实现,而且还能起到防伪防盗作用,减少为验证艺术品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与财政资源。

其次,NFT技术可以实现溯源存证,所有艺术品交易、流转的时间和去向都能留有记录,艺术家和艺术品交易商可以对作品的流转与溢价进行监控和分配。综上所述,追续权被诟病的一大原因即为其较高的运行成本,该成本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艺术作品交易的秘密性与实现追续权所需信息公开性之间的矛盾。追续权制度顺利运行必须保障艺术作品原件每一次交易情况的即时性和透明度,通过NFT技术,能实现交易双方信息和交易价格即时、准确、高度保密,在这个意义上,NFT技术为追续权提供了有效且便捷的实现通道。

第三,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性,即其是内置在链上数据的一种嵌入式程序化合约,通过在线交易可实现财产交换,具有自动化执行和去中心化的特征[42],智能合约作为艺术作品交易双方合意的工具,可以在作品第一次销售时设置规则,在交易中完成转移艺术作品原件权利归属的同时,达到实施追续权之目的,按照既定的比例将部分转售收益分配给作者。概言之,NFT通过“确权+跟踪+防篡改”的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对艺术作品交易全过程进行记录,利用智能合同分配艺术作品每一次转售后作者所能获得的追续金,降低了实施追续权制度所需的行政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NFT技术的诞生能解决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艺术品市场投入运行的现实困境,因而在NFT交易模式下论证追续权制度存在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4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基础构建与NFT应用

随着区块链技术迅速发展和多元化应用,NFT交易模式作为区块链系统的重要格式,对版权领域和艺术界存在巨大的潜在价值。NFT技术的唯一性、可溯源性、合约智能化与追续权制度良好契合,可以确保艺术家追续权利的行使。为完善我国艺术家版权保护体系,一方面,应借鉴相对成熟的域外经验,构建艺术品追续权基础法律制度,细化各项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应依托NFT交易模式建立追续权制度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顺利运行,实际发挥其应有功能。

4.1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基础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中规定的追续权制度过于简单与概括,难以在实践中真正付诸实施。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追续权制度来看,各国艺术品追续权基础制度的具体设计大同小异,皆从追续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适用范围、追续金计算方式、配套措施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内容较为协调和统一。

4.1.1 权利主体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追续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应限定为作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追续权的权利性质来看,虽然作者分享作品转售利益与其人格特征密不可分,但该权利还是通过经济补偿激励创新,属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追续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类似,可依一般民事继承制度继承,因此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也能成为权利主体,这也是对作者具有安慰性的间接补偿[43]。同时,因追续权制度与艺术家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其不可转让、不得放弃,相较于一般的著作财产权具有特殊性。

4.1.2 权利客体

追续权客体应为载体具有稀缺性的艺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应限定为美术作品。首先,追续权客体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从表面上看,享有追续权的作者每次所获利益都来源于作品原件的转售,是因为艺术作品在原件上的不可复制性和唯一性,这恰是创设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44]。其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追续权涵盖的艺术作品限于美术作品,不包括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和摄影作品。综上所述,追续权是为了改变艺术家因作品利用方式的有限性而所处的不利地位。同样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具有稀缺性,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收藏意义上。并且,即便手稿与作品存在一定联系,文字、音乐作品的作者大部分收入还是通过作品的复制使用获得,不符合追续权的立法目的。有学者认为,在艺术市场上,摄影作品原件与复制件具有不同的品质,摄影作品流通与美术作品相似,因而也属于追续权客体之一[45]。本文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对摄影作品利用是由于照片的成像富有美感、具有独特的角度和别出心裁的构图等,多以复制作品获益,极少数进行原件拍卖。至于摄影作品原件的参数设置,目前专业摄影器材的种类繁多,重新冲洗的照片与原件一样并非难事。

4.1.3 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追续权制度可以适用于公开拍卖和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待NFT平台成熟和观念普及后,可将其拓展到所有艺术作品的转售活动中。从现有设立追续权的域外规定可知,公开拍卖和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信息相对公开透明,使得追续权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多数国家选择将追续权适用在此范围,也帮助了部分艺术家获取经济收益。同时,追续权制度适用于所有艺术作品的转售方能体现其公平价值,但由于艺术市场交易的秘密性,获取转售信息具有诸多障碍。NFT交易模式即在一定程度解决了艺术品交易的秘密性和信息的流通性之间的矛盾。所有实物艺术品数字化后制作独一无二的NFT认证,在为交易双方做好保密的同时,标注清晰的产权归属和交易价格等必要信息,在NFT平台进行线上售卖。只要NFT平台运营足够完善,标志着信息透明的艺术品交易新型模式能实现艺术作品追续权准确高效地实施。

4.1.4 追续金计算方式

对于追续金计算方式,法国和欧盟都采用细致具体的分层级比例递减的收益计算方法,并且设置了适用追续权的作品转售价最低门槛和追续权利益提取的法定最高数额。目前,我国艺术市场的存在,艺术品交易价格充满了不确定性,不进行全面充分的调研难以按照交易价格划定合适的计算比例,因而本文认为在创设追续权初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固定比例计算方式。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随时监控价格信息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NFT技术能为决策者提供需要的数据。艺术品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交易,成交价格经过买卖双方许可能被作为大数据调取,迅速计算出一个时期内艺术品成交价格的均值并监控趋势。市场瞬息万变,大数据能帮助管理者制定更科学的转售提成比例。此外,为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保证制度合理性,对于短期内就进行转售且交易价格较低的艺术作品,可以不适用追续权;对于追续金的最高数额进行法定限制。

4.1.5 配套措施

权利人应享有信息获取权和报酬请求权,在NFT交易模式下即为要求平台提供作者作品的流转情况、确认是否实际获取了利益分成,以及在知晓交易发生而平台无记录时要求相关人员完善交易信息、支付报酬。

4.2 NFT交易模式赋能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

有效的配套措施是追续权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支撑,集体管理组织长期以来充当着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中介,统一监管作品流转、收取追续金并转付给权利人是通行的做法。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透明度等负面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许多集体管理组织已成为争议的对象。鉴于集体管理组织通常很难跟踪除艺术品公开拍卖外其他更私密的销售,也无法确保给予艺术家追续金的份额,搭建适合追续权制度的NFT平台、强化实物艺术品与NFT平台认证之间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实现集体管理组织的预期目标。

4.2.1 搭建NFT专属平台,确保制度运行

202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单位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平台,提高版权执法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国家版权局作为全国著作权管理的行政部门,可以主导NFT平台建设,授权专业第三方开发底层技术、负责平台日常运营管理、设置追续金分配的智能合约、加强平台的自动化验证功能,为NFT交易模式下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运行提供技术支撑。NFT平台将有助于发展由数字账本驱动的艺术市场,这个市场将提供经核实的价格和正在出售的艺术品交易记录,并允许艺术家直接收取追续金。从长远来看,适于追续权制度的NFT平台不仅能规范全国范围内艺术市场的交易,安全的国际联盟链更能开创性地给全球带来一个平衡、透明和公平的艺术市场。WIPO可以成为负责协调成员国政府机构的国家协调中心,成员国自行决定平台准入条件,将相关法律规定编码到基于NFT的相关智能合约中,以促进信息共享,加强艺术家追续权的执行。

依托NFT交易平台的艺术品转售主要包括NFT的创建与流转、原件交付、追续金结算4个环节(如图1所示)。第一,艺术品创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之后,首先需要将作品上传至特定的NFT平台,根据要求完成NFT创建,进而生成与该艺术作品对应的唯一有效数字所有权证书,此处的NFT只起到类似加密印章的权利认证作用,并不具有作为数字藏品的效用和价值;第二,若著作权人出售实物艺术品,在交付作品原件的同时需要在平台上完成NFT所有权的转移;第三,当转售者将艺术品转售时,同样需要移转NFT所有权,基于人为设定的NFT与艺术作品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NFT已嵌入艺术市场的交易,附随作品原件的移转而移转;第四,每当转售者对下一买家的NFT完成交付,并通过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时,智能合约即会按照预设规则提取一定比例的追续金分配给著作权人。

图1 NFT在艺术作品交易中的运行机制

4.2.2 强化NFT确权认证,提高分配效能

NFT技术可以极大地改变管理和执行实物艺术品所有权的方式,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向艺术家分配追续金的登记成为实现法律目标的新手段。利用有效的NFT交易模式,艺术品转售时追续金会自动流向著作权人,实现追续金的实时结算与自动分配,提高交易效率,保障著作权人的自主性和话语权[46]。与商标权、专利权依申请、依审查而产生不同,著作权无须经任何程序即自动取得,缺乏全国统一的权利信息登记系统,这导致了信息不透明、公示不完善的问题,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为此,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艺术作品的登记对抗要件,鼓励著作权人积极创建NFT以达到登记的法律效果,NFT平台在艺术领域发挥了统一的作品信息登记系统的功能。当一件艺术品被NFT平台标记时,带有NFT认证的芯片可以实际附着在有形物体上,其独特的身份被存储在区块链上,给了艺术品一个数字身份,使其能被跟踪。收藏家可以在任何时候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去中心化的转售市场上转售他们的艺术品。当实体艺术品被转售时,其出处历史会被永恒地记录在区块链上,即使部分国家尚未通过国家立法承认艺术家追续权,艺术家也会根据智能合约的自动化运行获得追续金。

NFT不仅可以使视觉艺术家在追踪艺术品转售以强制支付追续金方面受益,艺术品的买家也可以通过其认证功能来防止伪造。一旦艺术品被认证并在NFT平台上注册,物理数字链接就会在区块链上出现,买家只需通过链接就可以确定其购买的是真实艺术品,这减少了验证艺术品的真实性所需的时间和财政资源。此外,NFT的存证功能也为当事人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提供便利,降低取证成本。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功能,NFT能完整地对艺术品交易全链条进行记录,交易信息不可篡改和删除的特性使得数据的真实性得到保障。NFT具有的透明性、可溯源性以及去中心化性能够良好地适应艺术品追续权确权、授权、维权各个环节,为其替代集体管理组织,重塑视觉艺术产业提供了可能。

在基于NFT技术的版权管理方案被广泛采用之前,必须要克服一些挑战和限制。除了技术方面,如互操作性、可扩展性和标准化,一些潜在的非技术性障碍通常包括与接受这种颠覆性技术的怀疑态度有关的社会、经济、法律和心理因素。通过知识普及提高对NFT创新功能的认识是提高社会接受度的措施之一。区块链技术可以类比于现在主流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法律制度的更新总是不断探索,循序渐进地让公众了解并产生信任。必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对区块链创新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块链对整个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尤其对版权领域的贡献。

5 结语

2022年公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NFT与版权交易的融合是漫长且复杂的过程,NFT技术不断深化也为多样化应用场景带来了无限可能。新业态给经济市场带来新机遇的同时,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需始终保持合理审慎原则,应当明晰相关权利基础,确保NFT合法合规运用。同时,在坚守底线思维的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让市场自我纠偏,二者合力方可实现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猜你喜欢
艺术作品艺术品区块
丁 雄艺术作品欣赏
王立新艺术作品欣赏
丁 雄艺术作品欣赏
王立新艺术作品欣赏
艺术品鉴,2021年征订中…
区块链:一个改变未来的幽灵
《艺术品鉴》常年征订中…
艺术品鉴,2020年征订中…
区块链:主要角色和衍生应用
艺术品鉴,2020年征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