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王苗苗 阮成武
课后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性教育活动,已经正式纳入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范畴,成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1]。2017年3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首次将课后服务以国家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此后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对此加以建设和规制。诚然,课后服务作为一种崭新的教育活动和公共服务,其最突出特性在于服务性。本文在对课后服务的逻辑生成进行厘清的基础上,通过其与一般教育活动的关系的比较,探讨课后服务的形态特质和价值定位。
课后服务最初产生于20 世纪初欧美的一些国家,20 世纪80 年代起被正式纳入这些国家的教育发展体系,被视为一项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福利[3]。当前这些发达国家的课后服务已向系统化、特色化、常态化方向发展,在培养学生的各项能力以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较而言,我国课后服务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长三角和珠三角一些地区,后在全国逐渐普及,并成为落实“双减”政策、彰显义务教育公共性与公益性的重要政策举措。其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在“减负”政策推动下,一些地方中小学将下午放学时间提前至三点半。但随着城镇化发展以及女性工作岗位增多,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核心家庭和双职工家庭成为主流。[4]由此形成放学后“孩子无去处、家长看护难”的“三点半难题”。在此背景下,课后服务的社会需求应运而生。此时的课后服务主要是托管服务,部分中小学校开设“托管班”,对学生进行课后看管、作业辅导以及监护。早期的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校外为辅,以辅导学生写作业、看管学生安全为主,家长则根据需要和条件许可进行付费以购买其服务。这个阶段课后服务具有托管性、经营性和利益性特点。
此后,简单的课后服务已经满足不了家长需求,“课外兴趣班”“学业补习班”“艺术培训班”等校外培训机构纷纷涌现。于是,由社会机构掌控的课后服务初步形成并规模化发展,其商业化和利益化的本性也逐渐显露。此后,2004 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指出,“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5]该政策的出台冲击了校内有偿“托管班”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此导致课后服务的普惠与营利的博弈。2014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各部门“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禁止将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6]这些文件遏制了中小学提供的课后服务的营利倾向,对构建普惠性和公益性的课后服务有一定的作用。很多学生不再参加学校提供的有偿课后服务,但与此同时却去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课后服务膨胀且无序与政府出手进行治理处于并存状态。
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急剧发展,校外课后服务市场陷入恶性竞争,学生课业负担不减反增,家庭教育成本也逐渐增加。2017 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课后服务监管主体落实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课后服务“乱收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课后服务的普惠性与公益性。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强化学校在解决“课后三点半难题”中的主体作用。接着,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以学校为中心,将学校作为课后服务主阵地,规定课后服务费用由各主体共同分担;同时,禁止纯商业化和功利化的校外培训服务,以此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及家庭的教育成本。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就课后服务的时间保障、服务质量、服务渠道和免费线上学习服务,作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
透过以上发展历程,可以抽离出课后服务由“课后”和“服务”两个关键词组成。“课后”是指中小学生放学后的时间;“服务”一词指为集体、他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7]课后服务既属于生活服务,又属于教育活动范畴。合言之,课后服务是具有教育性的生活服务。2017 年颁布的课后服务政策文件并未对课后服务的概念作出具体解释,只是对其内容、组织形式、经费来源等作出政策设计与规范。在学术界,苗建成首先对课后服务进行概念界定,认为是“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前提下,学校、政府等相关部门合力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确定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学生课后服务安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8]。此后,钟慧怡和李运华认为,“课后服务是由国家政策支持、政府主导、学校主办的福利性活动,课后服务为学生提供的是发展学生个性的素质教育内容和活动,是对课后托管的进一步发展”[9]。也有学者从时间、主体责任和义务、功能等方面对课后服务进行界定,认为课后服务指在学校正式课程结束起至学生离开学校这段时间内,学校在看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生成长需求的教育性活动;在此期间,家长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入课后服务,辅助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总的来说,课后服务是一种具有服务性的教育活动,是以家长和学生现实需要为出发点,以解决家长接送难题为宗旨,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的放学后的校园教育活动。
概括而言,课后服务属于一种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服务供给是由政府、学校和家庭三方合作,并委托学校举办的一项特殊教育服务,[10]学校是课后服务的主体,是落实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主阵地;家长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孩子选择性参与课后服务,并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分担一定比例的课后服务运营成本;政府积极担负课后服务的供给和管理责任,包括政策制定、经费投入、质量监督,确保课后服务的普惠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协助学校参与举办非学科类及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类的课后服务,或由其开发市场性课后服务项目供学校购买服务。这种具有合作性的课后服务模式,满足了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对课后服务的多样化诉求。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统一性特点不同,课后服务具有普惠性、公平性、自愿性等特征,属于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畴,因实施主体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服务产品类型,其中由学校借助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服务人员为学生提供的课后服务教育,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通过学校有偿收费、政府补贴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来确保。
课后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服务活动,除具有教育性特征,其最凸显的内涵就是服务性,“服务性”是其与学校一般教育活动的不同之处。
在课后服务中,学生学习是以自己兴趣爱好为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过程等都要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国家相关政策规制的课后服务,内容和方式丰富多样,有做作业、阅读、开展体育活动及娱乐游戏、参加社团、参与兴趣小组等,服务过程以学生“学”为主,教师发挥辅助作用,服务时间也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课后服务是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开展的服务性教育活动。
课后服务是为中小学生提供的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教育活动,属于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畴,运营成本由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承担。政府提供服务补贴支持中小学,成为课后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学校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酌情向家长收取服务费用,同时向教师发放适当的服务薪酬。这种独特的管理方式可以确保课后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相比而言,“学校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社会信任基础,是提供课后服务的最佳场所”[11]。同时,政府提供补贴和适当收取课后服务费用以减少学校成本,避免学校在课后服务过程中出现将课后服务作为课堂教学延伸,变为补课班等现象。
课后服务具有自愿性、非强制性特征。相关政策规定:中小学生是否愿意参加课后服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12]学生和家长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课后服务。同时,学生在课后服务活动中自主选择喜欢的或合适的活动,老师不得强迫学生选择。课后服务内容、形式和时间也都是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的。学生参加何种课后服务活动是自愿选择,学校和教师不得有强制性要求。
随着“双减”政策的实施,课后服务在需求、功能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现阶段的课后服务不仅有看管、作业辅导的服务,也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服务。在功能上,当前的课后服务并不是简单的“托—管”活动,而是根据学生的需求提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服务活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部分,是教学活动的延伸,更具有“育人”功能。[13]概言之,课后服务的功能主要有:一是看护功能,主要是解决家长无法按时接送孩子的问题;二是教育功能,主要是在课后服务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三是社会功能,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减少学生社会不良事件的发生。
课后服务与课堂教育不同,既可以根据内容和特点采用线上、线下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课堂”形式,比如自我探索活动、自我安排活动等;还可以采用“非班级”形式,比如兴趣小组、合作小组、社团等。当然,课后服务的内容也逐渐多元化和灵动化。以往校内课后服务绝大多数是以教师看管、学生写作业为主。随着政策文件对课后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出了规范要求,很多学校开始融入素质教育内容,将体育、科技、民族传统等引入其中,课后服务从以往的“管”转向了“管+教”的模式。
课后服务是由政府支持、学校主办、社会参与,为满足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小学生课后照顾和教育需求而开展的一项福利性教育活动。[14]但如果处理不好其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关系,也可能产生价值错位和缺位。为此,需要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对课后服务的价值进行合理定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展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15]课后服务的开展一方面由学校为未能按时离校的学生提供延时看管,有效解决“三点半难题”,另一方面,减轻家长辅导孩子的教育负担。中小学生自控能力较差,离开学校后需要家长监督学习、辅导写作业,但家长可能会因为时间或能力有限等无法承担监督和辅导任务。课后服务中学生遇到的问题由老师进行专业指导,高效率解决学生学习困难,有效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为其他个性化发展留出充足的时间。此外,也降低了家长的家庭教育成本,满足家长在知识教育、心理教育、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服务需求,而无需额外花费金钱为孩子报校外辅导机构,进而减轻家长对学生的智力教育以及心理教育负担,降低了家庭教育成本,提高年轻人的生育与抚养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育人价值是所有教育活动最本质的价值体现。[16]课后服务对象是学生,开展课后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减负提质,促进学生安全和快乐成长。从现实情况看,“三点半难题”衍生“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学生不仅要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业任务,还要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课程,完成额外的学业任务。教育“减负”是减少学生重复的学习内容,减少机械性的家庭作业,开展多样化、自主化、个性化、差别化的教育活动。[17]课后服务不仅强化了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的作用,让学生能够回归校园,最重要的是减少学生课外培训带来的学业压力,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同时,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活动,促进自己个性化发展,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进度、学习能力和学习需要,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助力学生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
教育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17]课后服务除了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内容,还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时间,开展普惠、公平、专业的课后教育活动;校内课后服务为学生提供有效的个别化辅导,维护学生发展权益,减少校外培训带来的教育不公平、不均衡现象,保障教育公平。一是促进机会公平,不论家庭情况如何,每个学生都有机会选择参与课后服务,为促进教育公平创造条件;二是促进权利公平,学生有自主参加和选择的权利,缩小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之间的发展差距,进而“缩小因家庭经济差异带给学生的课后生活安排差距,将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促进其在课后时间的健康成长,缩小与其他学生的差距。”[18]此外,课后服务还提升学校的教育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激发学校和教师工作活力,制定和实施更优质的和受学生欢迎的课后服务项目,更新育人理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创新办学模式和育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