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基础的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

2023-12-26 10:24姚红霞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城区幼教中心
幼儿100 2023年44期
关键词:幼教教育工作者工作者

文/姚红霞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城区幼教中心

乔冠骎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过去,教育虽被视为国民综合素质发展的大事,但主流观点总是认为实施教育的主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家庭中父母进行的教育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但是,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终于以法律形式被认可为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家明确提出了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在品德、身体素质、生活等方面拥有普遍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促进了教育资源在学校、家庭与社会中实现合理分配。

立法的目的是使社会更好地发展,有关家庭教育的相关事宜皆明明白白地书写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实现“家校社”教育体系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对于幼教工作者来说,将一道道法律条文在日常教育中切实贯彻虽有可行性,但仍然充满挑战,这将是未来幼教工作者们拓宽幼教渠道、提升教育质量所必须思考的课题。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拥有贯彻的基础

国家适时颁布《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考虑了教育界的现状,借鉴了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总体意见,其贯彻的基础体现在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

1.必要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上层建筑是教育界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学校、幼儿园是教育的主要基地、教师言传身教是未成年人学习的主要方式,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的教育水平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有着关键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的许多真实案件表明,来自父母为代表的家庭教育对受教育者也能产生极大的影响,倘若将教育的好坏完全归因于学校、幼儿园方面定会失之偏颇。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压抑的家庭氛围等原因使未成年子女产生过失行为或问题行为。教师或多或少会和学生们讲述反暴力、讲诚信等问题,已经为受教育者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但是家庭暴力、父母过分监管和过分宠爱、家庭失信等都是明显阻碍家庭教育有序进行的因素,不在这些方面加以及时纠正就不能促进良好的家庭教育,也会使得幼儿园、社会的教育事倍功半。因此,考虑到家庭教育的正面和负面效果越来越明显,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与促进确有必要。

2.可行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大背景下具有可行性。党的二十大以来,法治中国正日益完善,教育界多次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学习宪法、民法基础知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在师生群体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经过严谨细致的商议和推敲,按照合理程序向社会征求建议和意见,在合法的程序下问世,内容紧扣教育界存在的普遍现象与问题,为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独特的智慧,让我们有法可依。

二、幼教工作者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挑战

幼儿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幼教工作者面临着年龄偏小的幼儿与育儿经验并不丰富的父母,在实践中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来源于多方面,包括教育者自身的能力大小、幼儿家庭综合素质的高低、幼儿园方面关注程度的多少等。

1.幼师身份的局限性。

教师终究属于幼儿园教育方面直接负责的人员,只能在幼儿园教育中发挥着有限作用,以传统的教育方式推进家庭教育效果甚微。曾有过幼儿教师在网络上留言:自己班上的小朋友由于父母感情不和在家庭中感受不到应有的关怀,老师给孩子想的办法根本得不到父母的回应,孩子最后哭着对老师说“爸妈不爱我了”……身为教师,确实无法左右孩子父母的婚姻问题,但是可以断定这样的家庭多多少少会给孩子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而身为教育工作者却无能为力,这种挫败感和无助感确实是由于身份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且除了增强双方的沟通并其他无有效解决办法。

2.幼师能力的参差。

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相比,幼儿教师的个人能力参差不齐,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也导致了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这一重大任务充满了不确定性。尽管各地教育局已经在全民普法工作上付出了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很难保障每一位幼教工作者对包括《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是正确的。承认幼儿教师能力的参差才能注意到问题所在,才能有效制订相关措施,例如优中择优进行筛选,确定选择能对家庭教育工作起到有效推动的幼儿教师。

3.幼儿家庭的疏忽。

大多数幼儿的父母较为年轻,也可能是他们人生中第一次育儿,缺乏相关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教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的家庭育儿理念已经经不起新时代实践的考验,需要随着时代更替。尽管幼儿父母的素质较过去有了提高,但因为经验不足,他们往往会选择将教育权更多地转移给幼儿园,寄希望于教师能帮自己培养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乖宝宝,因而疏忽了幼儿的家庭教育,或者不能做到学校与家庭教育的有效配合,这些为家庭教育的推进平添了障碍,不能很好地满足新时代对“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的需求。幼教工作者要在短期内转变幼儿家庭的错误认知,得到他们的支持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4.形式主义的泛滥。

幼教工作者所处的幼儿园单位或是当地教育局的行事作风直接影响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执行。形式主义向来对工作质量产生极大的破坏,在努力建构“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时应当警惕形式主义。教育局或者有关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幼儿园以及幼教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及时地进行监督与评估,如何自上而下地杜绝形式主义是推进家庭教育的又一挑战,唯有克服挑战才能确保家庭教育能长期稳定地成为幼儿教育的组成部分,与学校、社会相辅相成。

三、依法打造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

在目前的教育环境下,一套全新的幼儿教育体系呼之欲出。这套体系需要家庭教育的广泛参与,需要幼儿园教育的持之以恒,需要社会社区的鼎力支持。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准则,幼教工作者应当联合幼儿家庭、社区机构共同构建全新的幼儿教育体系,力求做到在各方关怀之下为幼儿打造适宜而有意义的学习、成长环境。

1.幼教工作者端正态度作出行动。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幼儿园以及幼教工作者应当端正态度,视推进家庭教育为自己的常规工作。打造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要求以在幼儿园任教的专业教师为代表积极走出校园,成为连接校园与家庭、社区的关键枢纽。幼教工作者可以以团队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提升工作效率,通过适当的家庭访问和有趣的社区小课堂等提高家庭与社区对校外教育的重视程度,家校以及社会密切配合是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

2.家长积极配合贡献智慧。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现阶段来说,建构新体系的主要推动力是学校、幼儿园,家庭方面需要努力配合;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家庭教育对幼儿的影响力要远大于其他教育,幼儿园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逐步完成角色转换,逐渐让家庭教育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中幼儿的家庭也是关键因素,单单配合学校、社会的行动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幼儿家长发挥创造性思维助力体系的构建--如何妥善解决暴力问题、如何避免家庭内部问题波及孩子、如何正确塑造孩子的人生观等都是需要家长深思熟虑的。另外,将教育加以修饰,使之变得生动有趣才能让家庭教育充满活力,持续对幼儿产生正向影响。例如寓教于乐,通过健康、欢乐的游戏传递一些正确的思想观念;或是将教育蕴藏于家风家训建设,在潜移默化中加强亲子陪伴、塑造幼儿健康身心。

3.三方共建“家长学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都说为人父母无须任何考试考证,家庭教育的教育工作者水平没有相关的保证,而这又恰恰决定了家庭教育的质量,因此幼儿园、社区应当努力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幼儿父母的育儿能力有宏观的考量。由幼儿园、家庭、社区共建的“家长学校”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三方应当定期开展面对面式的访谈,自愿平等地交换教育理念与经验。家庭方面可以向幼儿园教师询问并学习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幼儿园方面也可以借助家长学校和社区提供的其他帮助近距离接触幼儿及其家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实现“家校社”教育的联动;社区代表社会支持家长学校的开建,有条件的社区应常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在日常中一点一滴地推进家庭教育。

4.特殊家庭的特殊关照。

特殊家庭通常是指由于家庭的经济条件、亲情关系、成员组成等情况造成的一些不同于常态的家庭模式,例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残障家庭等。对于这些家庭,其本身的特殊性会影响对孩子的教育,在“家校社”新体系中需要给予特殊家庭更多的关注。

除了必要的素质教育,对于特殊家庭的幼儿的心理也必须加以重视。家庭变故所带来的心灵创伤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需要教师、家长以及其他社会慈善教育类机构等协同进行心理治疗,确保幼儿能继续生活在一个良好的身心环境或是鼓励幼儿克服对创伤的恐惧。心理教育相比一般的学习更难,教育工作者准确把握幼儿的心理活动始终艰难,且实际情况复杂多变,心理教育更应当灵活应对。

特殊关照也包括必要的保密措施。受教育者具有平等权,特殊家庭的幼儿倘若受到同龄人歧视,甚至是教育工作者的区别对待会加剧自身内心的创伤,对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的开展产生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教育工作者必须对特殊家庭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其家庭的情况,公开场合给予特殊家庭平等的对待,私下给予更为细腻的关注,做到在保障其人格尊严的同时实现普遍意义公平与实质意义公平的统一。

有些特殊家庭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当矛盾触及家庭教育的推进时,幼教工作者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幼儿的受教育权。倘若特殊家庭中的父母或其他长辈拒绝履行对幼儿的家庭教育,幼儿园、社会有权利为了保障幼儿的家庭教育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通过法律程序规范家庭教育的促进。法律程序亦可申请不公开,充分保障特殊家庭的特殊权益。

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理念,践行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既符合新时代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战略意义,也是给予教育新定义的伟大创新。全新“家校社”幼儿教育体系虽然是我们一直研究的课题,但其顺应新时代发展实施需要幼教工作者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用智慧去实践,唯有我们教育工作者足够重视才能用行动创造教育界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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