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灵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党的二十大是在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屋建瓴、统揽全局、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深刻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题,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对法治进行了具体论述和专门部署。由报告的安排可见,党中央已经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准确领会这种战略考量,认识上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的关系,行动上将二十大作出的法治部署付诸实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这一论断不仅回答了“建设怎样的现代化国家”的问题,同时揭示了现代化与法治紧密连接、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强调了法治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性。回顾党走过的百年历程,我们党在对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有过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里的“国家兴”,即国家治理高效、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的理想状态,是“法治兴”发挥作用的体现;相反,“国家衰”,即国家治理混乱、民生凋敝、社会退步,是“法治衰”造成的巨大危害。翻开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不难发现,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是我国开始重视法治建设的关键时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为了实现政治清明、拨乱反正,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完成国家治理由“乱”转“治”的根本性转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论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1997 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将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国家治乱与法治兴衰的辩证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得出的宝贵结论。
我们党对于法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从单一看到“法”的工具性价值,到“民主法制两手抓”理解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再到党的十五大正式将“法制国家”更改为“法治国家”,“制”与“治”的一字之差,体现我们党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定位认识的不断深化。近年来,我们不断强调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诚然,造就“良法”是我们的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最终的目标。“良法”的功能还是要通过实现“善治”来体现。“善治”也就成为了评价一门法律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重要标准。法治的重心在于“治”,这也就是古人讲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分两步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同时也为法治国家建设设立了两步走目标。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方面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实践效果。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筹划,始终是与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战略构想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这场深刻革命的过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构成法治中国的有机整体。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是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党的二十大的战略擘画,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夯实科学研究,必须坚决贯彻法治中国建设原则,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是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在我国,各级政府是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承担着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能,是与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打交道最多、关系最密切、感受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各级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的方式。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政府必须率先突破。法治政府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有着示范带动作用。因此,唯有各级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实施各项行政活动中坚守法治初心、捍卫法治底线,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弘扬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带动全社会崇法向善,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三是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切莫操之过急、毕其功于一役,应当精准发力、久久为功。激活每个社会细胞办事依法、遇事找法、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熔铸在大家头脑之中,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思维方式、让法治方式成为全民行为习惯,加快构建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根基。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着眼于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好民法典在社会建设领域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不断完善教育公平、社会保障、住房养老、环境污染整治、公共卫生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价,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次司法活动中体会到法治精神;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自我调节、居(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法治轨道上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首先,厉行法治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障。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党的主张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执政方式只有适应法治发展规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才能产生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服力,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才能汇聚起亿万人民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伟力。其次,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历史和实践都昭示我们,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顺利进行。西方法治模式是建立在“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基础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基础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动摇了党的领导,就动摇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根基,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最后,法治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依法依规正风肃纪,意在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发挥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因此,法治将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幅员辽阔、疆域广大、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大国之大,也有大国之重。在这个现实基础上,我们要实现全体人民的现代化,不同于几十万人、几百万人、几千万人的现代化,而是全体十四亿多人民携手共同迈进现代化。这在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未曾做到,其艰巨性、复杂性前所未有,难度空前。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首先,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轴心的现代化道路,摒弃了西方现代化所遵循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和党派或利益集团争斗逻辑,是立足中国大地、植根中国文化、契合中国实际的独立自主的现代化。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我们进行中国式现代化探索过程中得到的自主经验。党和国家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是我们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坚强保障。其次,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力较弱。这意味着有限的资源必须得到相对公正合理的配置。因此,在如此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推进现代化,就必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用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环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使中国特色依法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让亿万人民共享时代发展机遇、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市场和政府,通过高质量发展把“蛋糕”做大做好并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切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手段,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推进。例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力求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通过及时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不断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助力乡村振兴,守住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等,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健全基础性、普惠性民生保障法律制度,为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增强群众的发展能力、创造能力提供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同“物质文化需要”相比,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给党和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体现在精神上的获得感、幸福感。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文明等美好精神需要,必须通过法治加以保障。同时,良法善治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已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条文,必须继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利用法律制度强化道德底线,运用法律手段满足精神需要,不断增强广大人民志气、骨气、底气,以法治方式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我们追求的现代化是既有高楼大厦,又有绿水青山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只有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用法治方式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和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保护机制仍需完善。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立法上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将“绿水青山”写进法律,让“美丽中国”照进现实;执法上强化制度执行,促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上聚焦环保领域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以实际行动推进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土更净、生物更多样、环境更优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中国已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进行对外交往,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国内法治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前提,涉外法治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有力抓手,只有统筹协调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才能在波谲云诡的国际局势中站稳脚跟、行稳致远,有效应对外部势力打压遏制,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治理体系已经进入深度调整期,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完善,确保国际法治公正合理运行,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让国际法上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更加响亮,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与认同,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