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青贮饲料加工厂坐落于农田之间,厂区周围是农民种植的花生等作物。为方便交通,该企业在与农户共用的排水沟上修建了一座涵洞桥。2022年汛期,在连续强降雨的作用下,该桥洞埋设的涵管管径过细导致排水不畅形成农田内涝,导致3户农民承包经营的2 hm2花生受灾减产。经评估测算,确定经济损失3.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加工厂的沟渠改建措施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涉案承包地块地势低洼也是积水汇集的隐患之一。综合各种因素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被告企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相邻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兼顾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上述两条规定是处理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受损农户承包地与企业均享有通过共用沟渠排水的权利,但应当以不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被告建桥时措施不当是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唐某与郝某系同组村民,两家自留地相邻。前些年,郝某在自家自留地地边陆续栽植速生杨50余株。近年来这些树木的树荫在午后大幅遮挡唐家麦田的阳光,树龄较长的地下根系争肥严重。眼看着庄稼收成逐年递减,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唐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郝某移除树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移走树木;遮光年限按照4年计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 800元。
说法: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国家对于邻地种树的间隔距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大多依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定,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首先要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时,应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本案中,郝某所栽树木严重影响了邻田作物的正常采光和生长,存在过错。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由审判机关作出维护自身相邻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