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域下“人体基因技术”的应用阐释

2023-12-25 15:12李佳嬴
文化学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道家万物规律

李佳嬴 柴 琳

自2003年“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后,人类是否能通过改造自身的基因去治疗疾病,增强人体机能,甚至基因造人等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人体基因技术”大体上可分为“基因治疗”“基因生殖”“基因增强”与“克隆人技术”。目前,“基因增强”与“克隆人技术”仍处于严格禁止的范围。其原因在于,“人体基因技术”仍存在技术与伦理上的一系列问题。如“脱靶效应”等技术上的风险问题以及安全隐私、基因歧视、人种分化等社会问题。本文分别从“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以及“以法而治”三个方面来探讨“人体基因技术”的应用与风险问题。

一、“道法自然”与“人体基因技术”的发展问题

老子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64。这体现了天、地、人的自然同构性。其中的“自然”是无所作为,是自然生发的一切状态,不带有任何人为色彩。如郑开认为,道家所谓的“自然”包含了“自然而然”“本性使然”和“自然界的”的含义[2]。其中“自然”所代表的“本性使然”让一些研究者认为道家必然对“人体基因技术”持否定态度。实际这是对道家思想的一种误解。如《道书十二种》云:“梅寄柳,桑接梨,传与修真作样儿。”[3]这是用比喻的形式来说明道家的“人体栽接法”,这与道家的核心思想“道法自然”并不冲突。“道法自然”中的“自然”绝非摒弃一切人为之干预,而是顺应“万物之本性”与“运行的方式”去促使其发展,使其符合“道”的规律。

从哲学的观点看,人类基因密码的破译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划时代的里程碑事件,也是对人体运行规律的重大发现。由几十亿核苷酸组成的基因编码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列而成,犹如乐谱中的音符一样,时刻演奏着人的生命历程。人体基因运行的规律也是“道”运行规律的一部分。反对“人体基因技术”的观点认为,对人体进行干预是一种违反自然的行为,不符合人类的自然进化的规律。但在现实中,我们一直在对我们的基因进行干预,如科学研究表明:运动、饮食、生活经历、环境甚至思维都在无时无刻地改变着基因的表达方式,即你的所见、所闻、所行都在塑造着你的基因,并将这种改变遗传下去[4]39-104。因此,人的一生无时无刻不被外在的环境所塑造着。正如拜尔茨认为的那样,“事实上,人的繁殖从未作为纯自然的处女地而被保留下来”[5]。如以饮食的方式去有针对性地改变体内基因。研究人员通过给“幼蜂”喂食蜂王浆后发现,这些“幼蜂”全部长成了“蜂后”,而未喂食蜂王浆的“幼蜂”则全部变成了“工蜂”。秘密在于蜂王浆关闭了成为“工蜂”的DNMT3基因[4]39-42。科研人员又通过技术人为地关闭或激活DNMT3基因后,发现也会达到相同的效果。无论是通过特定的食物还是基因技术去改变“幼蜂”的形态,两种方法同样是建立在基因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的。科学技术本身也是人类研究天、地、人运行规律的结果,人运用这种规律去改善人自身也是“道”效法自然的一种方式,这并不违反“道法自然”的规律。实际上,我们应当反对的是基因技术的滥用,而不是基因技术的应用。目前,通过修改某种基因来完成对“人的某种机能”的改善与增强技术仍处于被绝对禁止的应用范围。这种绝对禁止是源于两方面的缘故:

一是由于技术上的不成熟会造成一些不可逆的后果。如使用GH技术(人工合成的基因重组生长激素)能针对有严重身高增长缺陷的人群给予治疗,但会增加罹患癌症的风险[4]185-187。在没有完全了解人体基因运行方式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基因增强等技术就是道家所说的“妄作”行为,即“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1]36。因此,在未对人体基因运行规律全面掌握之前,对正常人的基因编辑、改善与增强的应用必须采取明确的禁止态度,以此来避免不可逆的后果。

二是由于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还不完备,无法制约基因改造等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在政策与法律中,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增强技术”是一个难题。比如,芬兰著名的越野滑雪运动员门蒂兰塔,他体内的血液红细胞数量天生就比普通人多25%~50%。在几次的比赛中都被怀疑使用了违禁品EPO来增强个人体能的优势。这种体质会让门蒂兰塔的身体组织在竞赛中比其他赛手获得更多氧气,从而极大地增强他的速度与持久力[4]122-124。研究人员通过调查他家族内百余人的血样样本后发现,他和他的家族成员先天就有这种遗传上的优势。那么,这对其他没有这种优势的赛手来说,服用人工合成的EPO提高血液的含氧量就有失公平吗?

二、“无为而治”下“人体基因技术”的应用问题

以“道法自然”作为总依据,自然产生了“无为而治”的运行方式与原则。“无为”是“道”运行的基本特性,即“无为而无不为”[1]127-128。这里的“无为”表达的是“道”运行的方式,即顺应万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使万物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进化。这种“无为”的方式绝非消极意义上的不作为,也不是没有任何行动的听之任之。“无为”的真正目的是“无不为”,它是以“有为”做根基的。如道家名篇《悟真篇》云:“始于有作人难见,及至无为众始知。但见无为为要妙,岂知有作是根基。”[6]道家哲学中的“无为”包含了四种含义:其一,顺事物本性之无为;其二,不妄为之无为;其三,不以私利之无为;其四,过与不及之无为。

首先,从“顺事物本性之无为”来看,万事万物都有其独有的特性,如鱼在水中,鸟在空中。因此,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166,也即“道因其无为之德而保证了万物的自然和主体性”[7]。这里的“无为”是在“顺应万物”规律下的“顺势而为”,绝非听之任之的不作为。在“人体基因技术”的领域中,研究人体基因运行的规律,使人的生存状态更加完善,这本无可厚非。反对的观点认为,“无为而治”明确反对“人体基因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增强技术”与“克隆技术”在人体中的应用。这些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这些观点只看到了“无为而治”中的“无为”,只看到了“无为而无不为”中的“无为”,而未看到“治”与“无不治”。关键的问题在于“无为”是如何达到“治”与“无不治”的。

其次,不妄为之无为。“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1]36这里的“常”指的是“自然规律”,万物运行的方式。如果我们按照基因运行的规律去治愈人的各种疾病,让人的身体能够良好地运行,这显然不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如德国早已研制出一种应用于眼部的电子芯片,这种芯片可以植入病变的视网膜内,并发送信号至人脑,从而形成图像[8]。

再次,不以私利之无为。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1]129。圣人的“无常心”是指“无私心”。“无为”的第三层含义是指无私心,无私利之意。如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所以会遭到全社会的一致反对,其根源在于其目的是为了追逐个人名利,不顾国家的监管制度,不顾40%~70%“脱靶风险”的发生,以及不顾两个婴儿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违规进行基因修改。这种以私利为目的的行为对人类的发展是有害的。

最后,过与不及之无为。这里的“无为”说的是界限问题。“人体基因技术”是否可以“纠正自然分配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9],其论证的核心问题在于“人体基因技术”是否能真正弥合人与人之间的先天差距?从“自然进化”到“技术进化”,从“运气”到“选择”来提高人的整体功能,克服人类身心的缺陷与痛苦,这本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在于“度”的界限。道家哲学中的“无为”指的是在“过度”与“不及”之间的尺度。正所谓“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1]122。这就是道家哲学所说的天之道的亏盈。万事万物本没有绝对完美的样态,人也是如此。一些研究人员夸大了基因技术的功能性,认为随着“人体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依靠基因技术会成为完美的存在,甚至可以达到永生。实际上,宇宙中的物质都是有限的存在。正如老子所认为的那样:“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1]57绝对完美之事物与完美之人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并且,人的任何一项认知活动都至少包含8~11万基因的参与,修改其中任何一个基因,都会影响到其他基因的运行状态。因此,认为基因技术在改造人的方面是无限的,这是夸大了基因技术的能力。如人之阑尾既可以导致阑尾炎的剧烈痛苦,也可以分泌免疫蛋白成为人体抵抗疾病的屏障。而反对基因技术在人体中的应用(1)如福山与桑德尔的观点。福山在《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中提出生物技术的无限发展将终结人性与自由民主制。桑德尔在《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中例举一对耳聋夫妇希望定制一个同样耳聋的小孩的例子反对人类追求完美的期望。的观点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因为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即选择了真正的“不作为”,让人类处于任意发展的状态之中,这属于“不及”的范围。

三、“以法而治”与“人体基因技术”的风险规避

如前所述,在“道法自然”下的“无为而治”并不反对“人体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规范运行以避免那些存在的风险。黄老思想认为唯有“法治”才能实现“无为而治”的目的。“以法而治”既是“无为而治”的延伸,又是顺应万物本性的表达,是道家“无为而治”在政治中的具体体现。道家的“法”并非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而是“自然为人立法”。“以法而治”的“法”是以万物运行的规律为基础,不违万物之本性的“法”。只有在这样的“法”的治理之下,才既能实现道“无为而治”的目的,又能建立符合万物本性的秩序。正如一些研究道学的学者认为的那样,黄老道学中的“无为而无不为”是以“名正法备”为前提的[10]。

首先,“人体基因技术”的“法”应当符合“道生法”的原则。如《黄帝四经·道法》中讲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11]2。这表明“法”应当唯“道”是从,即符合万事万物运行发展的规律,这样的“法”才是具有约束力的“良法”。在“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领域中,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避“伦理风险”与“安全风险”上。按照道家的观点,“法”必须符合“道”,并出于“道”。在“人体基因技术”领域中的“道”指的是人体基因运行的规律以及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律,因此,所运用的“法”必须符合二者的规律。在人体中,由四种最基本的碱基(A、T、C、G)组成了近30亿个DNA碱基对。它们的排列组合与运行方式是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它们之间同时存在“相生相克”的关联性。一个基因发生突变,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性变化。如CFTR的基因突变会使人患有目前无药可医的“囊肿型纤维化”。但仅一个CFTR变异基因不仅不会导致人患病,反而使人对肺结核疾病有一定的抵抗力。基因领域中的“相生相克”是十分复杂和精密的。因此,对“人体基因技术”所运用的“法”必须符合这种规律,而不是盲目地判断某一类基因是否可以编辑。无论是人体运行的规律,还是社会运行的规律,都是“立法”要遵循的“道”。如果运行的规律改变了,“法”也要随之而变化,即“法无定法”。最初,试管婴儿也曾遭到强烈反对,在我们可以解决产生的风险与问题时,“法”也自然随之而变化。这种变化既取决于技术的进步,也取决于社会观念的变化,这就是“法”随“道”而变。

其次,“人体基因技术”的“法”要“赋敛有度”。《淮南子·主术训》中讲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主人之准绳也”[12]。正所谓过犹不及皆非道,“法”是否符合“度”,也就是“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界限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领域。比如,目前人体基因的“增强技术”是绝对被禁止的,但如何划分“增强”与“治疗”之间的界限问题呢?如在增高方面如何界定?对侏儒人群的增高属于“增强”还是“治疗”?又如一个有癌症遗传史的家族成员提出要修改特定的致癌基因,从而起到预防的作用,这种情况应当被允许吗?在“人体基因技术”的应用中,这个“度”应当如何划分?如果制定的“法”无法找到这个“度”,那么“法”就无法“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

最后,从总体来看,“人体基因技术”的“法”应当符合“抱道执度”的原则。《黄帝四经·道原》认为:“抱道执度,天下可一也。”[11]409其中的“道”代表了世界运行的最高规律和原则,落在人与社会的层面是以“执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指的是法度的标准与界限,也就是遵循“道”之规律,同时秉执法度,这样便可实现天下统一。即通过“援法入道”完成“无为而治”的道学理念,体现“实在法”源于“自然法”的特点。

综上所述,从道学的观点看,“人体基因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类可以通过“人体基因技术”去改善自身的处境,同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如果能遵循“道法自然”的原则,以“无为而治”作为基本理念,用“以法而治”去规避“人体基因技术”在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那么“人体基因技术”的发展必将能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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