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 茗
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代表健康活力,牵动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2022 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丰富完善了体育法治基本制度,深化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 月22 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本市体育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在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完善各类体育设施、大力发展体育赛事等方面都作出了制度安排,将为提升市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 年年底,上海已基本建成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均等化、标准化、融合化和数字化,人民群众运动健身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持续提升。按照《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提出的“建设人人运动、人人健康的活力之城”的要求,《条例》瞄准“高”字,在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上谋篇布局,明确上海全民健身发展新蓝图。
围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什么”“以什么形式供给”“供给到什么程度”“供给效果如何”等内容,《条例》强调计划先行、评估定效、融入社区,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推动全民健身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措施;乡镇街道加强社区体育政策保障和体育工作人员配备,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15 分钟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内容;体育部门根据体育设施、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市民体质健康状况等的评估结果,定期发布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展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供给效果。
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2 年年底,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50.1%。推动“体医养融合”科学健身,打造全民健身活力城市,是上海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作了总体要求,明确了针对重点人群的体医养融合服务的具体内容,推动社区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开展老年人运动康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科学健身相关特色门诊。针对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科学健身话题,《条例》也作了积极回应,规定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帮助市民树立科学健身理念,获取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少年强则中国强,青少年体育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基础。国务院发布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到2035 年,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身体素养显著提升,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学校体育课不仅被占用,质量也不高”“学校运动会的比赛项目总是跑步、跳高,太单一了”“学校体育活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风险防控很重要”……《条例》草案一经公开,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纷至沓来,其中学生校内校外体育锻炼质量提升和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是热点之一。《条例》坚持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立法思路,一一回应热点问题,明确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校内校外体育锻炼质量,并在锻炼时长、技能掌握等方面规定了量化指标。
为保证学生校内校外体育运动的时间和质量,《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开展多样化、高质量的体育项目,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至少两项运动技能;家庭、学校创造条件支持和保障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锻炼一小时。
在丰富学校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问题上,《条例》明确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多元主体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为学生体育锻炼、学校运动会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优惠;学校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趣味体育项目、学校体育特色项目等。
为更有效地事前防止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使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条例》特别设置了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相关条款,明确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否有效满足市民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和开放程度是重要指标。《条例》聚焦问题的症结,从加强建设、优化配置、兼容利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施策路径。
针对体育设施供给不足、分布不均、维护管理缺位等问题,《条例》对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提出了要求。《条例》坚持使用、管理双管齐下,不仅要求公众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爱护公共体育设施,还明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有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责任。《条例》聚焦中心城区市民健身难问题,规定依托区级存量资源统筹利用协调机制,利用高架桥下、楼顶空间、闲置地等金角银边空间配置健身设施,破解非体育空间兼容利用制度障碍,提出具体操作路径。
“明明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运动场馆,引入第三方运营后公益开放时段设置不合理,时长也得不到保证。”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如何实现公益开放,能不能收费,怎么收费的争论,几乎在每一份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意见中都被提及。《条例》对公共体育场馆公益开放问题作了原则性指引,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费。公共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了平衡公益开放与适度经营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出租用于提供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的服务项目,提升公共体育场馆使用效益。
从法治的角度审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不断提升体育领域依法治理水平,始终是促进体育行业规范长远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国家对经营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许可管理。但实践中未按标准配备救生员、水质不达标、无证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同时,非经营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因缺乏明确的安全保障要求和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条例》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其他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设定了备案制度,推动实现监管全覆盖;还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体育市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的监管,是市民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近年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了大量涉及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的投诉,企业“爆雷”、消费者“埋单”事件频发,不良经营模式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条例》打出制度“组合拳”,从控制经营者与收费经营活动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双重维度进行制度建构。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费办法等内容;另一方面,明确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控制预收资金规模,违规者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预付费经营活动的处罚。《条例》还对依法实施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资金存管、促进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经营模式转型升级等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