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毅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近年来,高校科研腐败问题逐渐凸显,准确掌握其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成为研究打击贪腐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高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及其科研经费的数量逐渐增多,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科研经费投入达30 870亿元,与GDP之比为2.55%①,近五年来年均投入增幅约11.9%。虽然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增多为高校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对应的科研产出未能实现同幅度增长,科技创新性不强,创新成果或基础研究方面的突破较少,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高。与此同时,近年来陆续查处了不少涉及高校科研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科研领域已成为高校腐败频发高发领域之一。这不仅污染了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风气,还对科技创新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针对作为科技创新重要阵地的高等院校腐败问题,认真梳理科研领域面临的腐败风险,深刻分析主要成因,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防控对策,全力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媒体报道、有关部门通报和相关文献记载的近年来我国高校几十起科研腐败案件的梳理分析,结合各省省委巡视省管高校反馈的问题,对高校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分析。当前高校科研腐败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见表1)。
(1)项目评审设租寻租。申请人、科研管理人员、评审人员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手段相互输送利益,取得课题立项。有些具有领导职位、学术头衔和特定人际关系的相对较容易获得项目的科研人员,通过分包“子课题”等方式获得项目收益。
(2)材料造假骗取经费。项目申请人为了获得课题,伪造年龄、简历、证书、学术成果等相关证明的披露层出不穷;有的甚至直接明目张胆地购买项目申报书;还有些科研项目已经享受到了科研经费的资助,结项后又以相同的内容重复申报,再次骗取科研经费。新闻出版总署曾发布消息称,湖南某高校两个教师恶意伪造新闻出版总署公文,私刻公章,企图以此瞒天过海,骗取学院专项资金供个人享受。通过造假骗取经费的腐败现象在各级各类项目中很多,而目前国家还没有建成统一的科研管理平台。
表1 高校科研腐败具体表现
(1)签订虚假的合作合同或购货合同以骗取经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被指控将专项科研经费套现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据媒体报道,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纪录,数额高达1022万。他是通过授意自己的博士生以开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经费。还有一些项目组会先以科研合作的名义将项目资金划入指定公司账户,再将所骗取的经费“回馈”项目组,这种研究经费“外拨回笼”现象时有发生[1]。回笼之后的资金自然可以任意使用,有的甚质直接分配给相关科研人员,这种行为名为“合作研发”实际上是在洗钱。比如,个别高校教师通过多家公司虚构横向课题,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骗取科研奖励。
(2)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名义间接牟利。据有关案件资料显示,有的科研人员以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的名义骗取科研经费;有的向亲属、同乡借用身份证,冒领劳务费用;有的以未参加研究的同事名义领取专家咨询费;还有的将会议费划入高端会议场所违规使用。山东曾经出现过,某高校教授用1505张车票,顺利套走283万科研经费的荒唐案例。科研经费腐败造成我国大量科研经费流失,这对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影响不言而喻[2]。相关调查显示,单是流失于项目之外的科研经费比例就高达60%左右②。
科研项目经费完全拨付的前提一般是要完成课题申请时提交的各项预期指标。而科研项目要想顺利结项,必须由科研管理部门召集相关专家完成结项鉴定验收。一些项目研究人员在缺乏有效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为使项目能够顺利完成验收,不惜虚造研究成果,或者采取贿赂评审专家的手段,从而产生腐败。
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属于职务行为,是由国家或相关单位的科研经费资助的,除非提前有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属国家或项目委托单位,课题研究人员享有署名权[3]。但在现实中,这些人将属于单位的科研成果私自向市场转让,非法谋求知识产权利益,其本质是一种对公共财物侵吞的腐败行为。
导致高校科研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很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随着高校科研权力的下放,科研经费的增多,科研人员也拥有了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4]。但部分科研人员由于没有充分学习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忽略了科研经费公共资金的属性,廉洁意识淡薄,存在“科研经费是通过其实力或本事获得的”“只要能完成目标任务,理所应当对科研经费拥有绝对的支配权”等错误认识,中饱私囊,钻政策法规漏洞。有的科研管理人员把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当成谋取个人利益的便利条件,最典型的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决定科研项目的评审立项,不按照规矩办事,甚至出现了“科研申报不拼实力拼关系”的现象。
目前,国内多数高校科研管理一般实行学校、院系二级运行机制或者学校、院系、研究所(教研室)三级运行机制[5]。科研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相关部门各管一域,监管主体不明确。科研管理部门往往只重视组织项目申报和相关政策传达,而疏于对项目获批后的日常管理;财务部门一般只审核票据是否面上合规,不关注或者无法关注科研经费核报是否符合预算及科研政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科研管理非常有限,大多属于事后查处[6]。因此,科研管理存在层级多、部门多但管理分散、监督缺位的特点,未形成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共同参与的科研经费监督机制,对项目实际运作和预算使用情况缺乏跟踪管理,使得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费使用等成为廉政风险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近年来,从查处的科研腐败案件来看,腐败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反应不够迅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和追究责任。在对科研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是牵涉到的学术带头人承担着高质量、高数额的科研项目,出于声誉等考虑,多数高校或科研单位对其涉及科研经费违规的问题处理较轻,未能严格责任追究。在腐败案件发生之后,部分学校不仅不会对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追究,甚至对具体的研究人员也缺乏应有的严肃问责,执纪问责存在宽松软现象。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导致监督问责机制功能弱化,无法在科研腐败防控和问责中发挥作用。
腐败风险预防和控制管理作为一种廉政管理流程,其以排查防范为基础,通过完善风险防控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可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将风险管理应用到反腐败实践之中,可以强化防控腐败的源头治理,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长效机制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对于科研腐败的治理,应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化解科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前述风险。制定科研腐败防范制度,并落实到位,才能够从根本上防范科研腐败的发生。其二,完善的科研腐败风险防范机制是科研人员廉洁科研的制度保障。在高校科研体系中,科研人员大多掌握一定的资源甚至是权力,在客观上面对的诱惑较多,如果缺乏体制上对科研腐败的防范,势必会增加科研腐败的概率,而完善的科研腐败风险防范机制,能够在源头防范科研腐败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腐败的发生,进而从根本上为科研人员腐败行为的防范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完善科研腐败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将企业管理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运用到科研防腐上,科学的管理方法能够推进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反腐倡廉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当前我国高校科研腐败防控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3.2.1 科研腐败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
首先,科研腐败风险缺乏总体防控方案。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是争取更多的项目,未能足够重视对科研的内部管理和科研腐败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总体上看,没有制定针对科研腐败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防治计划,腐败风险防治工作滞后。
其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科研管理人员对科研腐败的风险重视程度远不能达到要求,严重缺乏防控意识,形成了重业务、轻管理,忽视廉政风险防控的风气。而科研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因为对预防和控制风险缺乏主观认识,所以往往处于被动应对中。
最后,科研腐败风险缺乏防控制度。虽然高校科研管理中有很多规章制度,但现有的诸如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资金使用、研究仪器设备采购等内部控制体系仍不完善,防范科研腐败风险的强度不够。
3.2.2 高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实施不到位
首先,科研腐败风险防范权责不明晰。在高校预防和控制腐败风险的管理实践中,不同职能部门往往只着眼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像科研管理、计划财务、资产设备管理等部门各自为战[7],因此他们参与科研腐败风险防控的主动性不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又加上科研管理权力下放,导致权力分散,防控主体责任不明确,相关管理也缺乏规范性。
其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缺乏专业人才。我国很多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没有专门人员对腐败风险进行防控,高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由财务部门进行配合。而随着高校纪检部门持续深化“三转”,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退出这些非主业工作范围,因此,科研管理部门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
最后,科研腐败风险防控智能化水平低。科研腐败风险的防控主要是“人为防御”的被动防控,很少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技术防御”的信息自动识别、评估、监控措施。学校对科研腐败防治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有限,导致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基于高校科研腐败风险的主要成因和目前高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现状,高校应加强和完善科研腐败治理机制,将风险管理应用到反腐败实践中,强化预防和防控腐败的源头治理,建立一套预警与防控并举的防控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反腐败长效机制[8]。
4.1.1 周密规划腐败风险防控计划,确定防控目标
防控计划应明晰腐败风险防控目标和责任主体,科学确定监督内容、对象和范围。把加强科研管理作为主要责任,不断提高科研管理的质量水平,制定和执行可实行的腐败风险防控方案。与此同时,主动识别科研腐败风险点,按照其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进行审查、确定、评价、分类、分级和公布。
4.1.2 健全高校科研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体系,落实防控责任
加强建章立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科研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科研项目管理过程、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等,严格科研管理廉洁纪律要求,全力堵塞风险漏洞[2]。构建学校科研腐败防控部门、科研机构、院系、项目负责人逐级科研腐败防控责任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
4.1.3 加大廉洁教育力度,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反腐倡廉教育是高校廉政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要结合科研活动特点,紧抓关键人教育,如高学历、高级职称教师、科研管理人员等;紧抓关键节点教育,如入职教育、申报前教育、立项教育和结项教育等。要逐步通过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收集、学习科研腐败典型案例,以此为切入点,开展警示教育,增强高校科研人员的主体意识、诚信意识,正确引导其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纪法要求。采用惩治威慑和制度约束两把利剑双管齐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努力形成“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有效机制,构建良好的科研学术生态,深入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4.2.1 构建科研腐败风险防控组织管理体系
依据高校科研管理流程,结合腐败风险防控工作需要,厘清科研管理、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边界,建立科研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畅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9]。针对腐败行为的查处,要明确责任机制,规范办案程序,将具体措施落实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同时,注意防范和控制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阻断科研投机者的利益链,净化学术氛围。
4.2.2 创新腐败风险防范和控制方式方法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定期跟踪调查科研项目实施的进度,掌握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积极构建现代化的腐败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监督防范科研腐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4.2.3 引入科研腐败防控渠道的第三方监督
引入专门评估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和审监经验的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独立监督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重点监督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实施、科研资源的配置、科研经费的使用等重点环节,做到科学管理监督与科学评价相统一。
制定严格的科研腐败案件查处制度,加大对高校科研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科研违法腐败案件线索移交制度,拓宽科研腐败案件线索渠道,创新科研腐败案件处理方式[8]。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委部门调查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由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核实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上级纪委监委或地方纪委监委审查处理。
高校要以腐败风险监控机制为基础,辅以责任追究跟踪机制和评估机制,构建完善的科研腐败预警机制。从项目立项、经费的使用、项目执行、成果评价等权力运行关键点系统地开展风险点排查识别,进行腐败风险预警,有效加强高校科研腐败风险的防控工作。同时,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科研信息系统反馈、信访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进行风险处置,及时堵塞漏洞,避免风险转化为腐败问题,确保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加强科研腐败风险预警和处置,将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反腐倡廉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1]。同时,这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重要抓手。构建高校科研腐败预警防控机制,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高校科研人员教育与管理,提高其预防科研腐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高校育人环境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注 释:
①国家统计局:2022年我国R&D经费突破3万亿元 与GDP之比达2.55%[EB/OL].[2023-01-20].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730.html
②数据摘自人民日报第98期,2013年10月15日《科研腐败的“黑洞”如何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