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林 蒋婷
【摘 要】以“以民为本、德法共治、无讼和谐”等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思想的智慧结晶,蕴含着丰富的育人资源。将中小学思政课作为载体,统筹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体化教学,是有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科核心素养培育要求的重要途径。教师应首先梳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内容体现,明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衔接要求,再以此为基础对相关教学目标、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进行一体化安排,切实提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思政课;一体化;中小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适当教育引导,促使青少年主动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并从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对于进一步涵养全民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治素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意义。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课等中小学思政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与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应当肩负起“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帮助学生涵养家国情怀,形成正确价值观,提升法治素养”等重任。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小学思政课中承载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容进行系统探究,明确基于学生成长需要的一体化教学衔接要求,进而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有效进阶。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内容体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特色鮮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启发,也与中小学思政课中的诸多法治教育内容高度契合。
(一)坚持“以民为本”的思想
在我国古代,《尚书·五子之歌》中即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表达,强调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治国理政的关键在于顺民心、合民意。此后,该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不断产生回响,最终融入当代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中,并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提供了精神引领。在中小学思政课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念贯穿始终。例如: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等教学内容,就旨在阐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等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举措;高中阶段思想政治课中设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等教学内容,重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法治建设应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等民本思想。
(二)强调“德法共治”的理念
从西周到清末,在近三千年的历史中,中国历代统治者几乎都秉承了“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方针,使得该理念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提升国民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现代国家治理和当代思政教育工作提供了借鉴。在“德法共治”理念的影响下,《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强调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中小学思政课既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强调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引导学生德法兼修,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
(三)追求“无讼和谐”的状态
“无讼”一词源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认为,“听讼”的目的是实现“无讼”。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古人对于平息纷争、达成社会秩序和谐完美的价值追求。但在现实生活中,追求无讼并不意味着社会中不存在冲突和纠纷。对此,中国古代统治者寄希望于道德教化,以及利用群体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官方与民间的社会规范等来改善人际关系、消减现实中的纠纷。古代的无讼实践为当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纠纷化解提供了广阔空间。与之相对应,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亦已成为中小学思政课中法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小学思政课的课程内容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以螺旋上升的方式组织和呈现相关主题,其逻辑性和整体性比较强,故此前所述的以“以民为本、德法共治、无讼和谐”等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也以不同的广度和深度,渐次呈现于不同学段中,而非在某一阶段集中展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主动挖掘和梳理教材中有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内容,还要针对具体学情,开展循序渐进的教学活动,从而达成构建一体化育人格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目标。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衔接要求
在中小学思政课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应当按照思政一体化的要求,构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教学体系。教师既要观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又要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内涵的层次性和育人价值。
(一)尊重学习主体的认知特点
一般而言,人的认知水平由低到高分为识记、理解、运用、分析、评价和创新六个层次,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具体到抽象的连续过程,具有顺序性、阶段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教师在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时,要紧密结合这些特点,并依据不同学段学生的生理年龄特征、智力认知水平和思维能力水平,适时、适当地提供相应的教学内容。其中,顺序性是指学生的认知发展是按照一定顺序连续发生的,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因此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也应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阶段性是指在特定的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水平会达到相应程度并在一定时期内体现出该阶段的鲜明特征。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感性认识为主,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应秉承通俗易懂、生活相随的原则,帮助学生形成表象认知和初步的法治情感。而在高中阶段,学生以理性思维为主导,因此,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时可以让学生在具有一定认知难度或认知冲突的情境中进行深度思考,进一步培育其法治素养。不平衡性是指由于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速度存在差异、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相同知识点的学习和吸收存在效率和效果上的较大差别。因此,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中,教师必须在不同学段有针对性地采取合适的教学方式和手段,帮助学生逐步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二)把握核心概念的逻辑层次
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中,“以民为本”“德法共治”“无讼和谐”等核心概念是教学重点,因为它们能将碎片化的知识有效整合起来,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涵,达成中小学思政课的核心任务。但是,这些核心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需要在不同学段以多元的形式反复呈现,因此在中小学思政课堂上,教师需要分别设定从初步了解到认知,再到理解相关概念的进阶式目标(如表1),并结合相应学段的教材内容进行灵活的课程设计。具体而言,教师在核心概念的呈现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度”,有效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体化教学:一是衡量尺度,在确定特定学段核心概念的具体教学内容时,要灵活掌握尺度,既要考虑其代表性,又要兼顾其与学科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念等的关联性;二是挖掘深度,沿着“是什么”“怎么看”“为什么”的思路,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进行知识迁移,帮助学生在强化认知的基础上逐渐加深对核心概念的理解;三是拓宽广度,围绕核心概念尽量丰富教学内容,适当拓展相关知识,通过古今中外的对比、现实事例的列举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生的思想认同与文化自信。
(三)突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育人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教学中的有序衔接,不仅指不同学段之间的内容连接,还包括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的代际承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集百家思想精髓和治世经验于一体,且随时代发展不断进行自我革新和完善,能够适应中国现代法治建设需要。因此,中小学思政教师在依托中华法治文明成果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时,也不能脱离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追溯和传承。在开展具体教学活动时,教师一方面可以借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引导学生领悟中国式法治智慧、理解现代法治精神。例如,在阐释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时,可以通过介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和为贵思想和无讼文化,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调解在日常纠纷处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地转化为学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帮助学生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传统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有机融合起来。以诚信教育为例,教师可以通过系统讲述《秦律》《唐律疏议》《大明律》等中国古代法律对欺诈行为的惩戒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使学生切身感受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又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的进阶路径
在明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小学思政课中衔接要求的基础上,教师应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思政课课程标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安排教学目标、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的进阶路径。
(一)教学目标的体系性设计
教学目标指引着教学活动的开展,合理确定教学目标是教学的首要环节。在中小学思政课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应当坚持分步达成、有序推进的原则,围绕学科核心素养,统筹确定教学总目标和学段目标。其中,按照《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与《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安排,可以将作为重大主题教育内容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总目标确立为: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中国古代代表性法典和重要法律思想,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总体特征,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涵,领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经验,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法治素养。同时,为确保每个学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既能“守好一段渠”,又能相互衔接,“跑好接力赛”,学段目标可以综合教学目标取向与学生认知水平两个因素进行如下设计。
1.小学阶段
小学阶段的学生初步接触和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知识识记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为主,教学目标可以设定为“初步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
2.初中阶段
初中阶段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情感基础,教学目标可以设定为“进一步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并初步了解其在当代法治生活中的实践应用”。
3.高中阶段
高中阶段的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已经趋于成熟,知识基础也更加扎实,教学目标可以设定为“领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藏的民族品格和民族智慧,形成文化认同感”。
(二)教学策略的针对性运用
教学策略影响着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内容的呈现。系统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要求教师在运用教学策略时,尽量贴合具体学情、贴近学生生活,避免采取“上下一般粗”的教学模式。小学阶段是启蒙教育的关键阶段,应突出教学方式的童趣性和生活性,采取故事讲授、游戏体验、感受分享等方式,将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简单明了、通俗有趣的生活语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初中阶段侧重体验学习,宜采用合作探究法、情境教学法、案例分析法等,充分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和探索精神。高中阶段重视思维性学习,可采用议题教学法、主题探究法、举例论证法等,围绕相关主题设置问题链,让学生在解决难度较大或灵活性较强的问题或议题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认知、厚植感情。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同步利用学校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结合各个学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尽量将课内学习拓展到课外实践,带领学生参观法律名人故居、法治纪念馆或档案馆等,让学生直观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与现实作用,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三)教学评价的系统性实施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目标达成情况的检验和反馈,也是教学策略实施的重要导向。当前,中小学思政课主要以纸质作业和考试分数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此种评价方式虽然客观、明了、可操作性强,便于考查学生对具体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程度,但是难以全面评价学生的核心素养发展水平,也无法使学生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采取更为多元的评价方式,将提升文化认同和法治观念视为教育的终极旨归,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的必然要求。据此,小学阶段开展的童趣化、生活化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可采用社会性作业的方式进行评价,引导学生积极讲述故事、分享感受,为后续深入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奠定基础。初中阶段,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均有提升,教师在进行作业设计时,应注重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通过知识竞赛、主题辩论等形式检验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与理解程度。高中阶段,为强化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教师可引导学生通过主题演讲、文章创作等方式,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可谓任重而道远。中小学思政课是面向青少年开展这一重大主题教育的主要途径。在中小学思政课上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学的有效进阶,不仅有利于整合各个学段的教育资源,深化思政课的一体化建设,还有利于培养拥有“四个自信”的时代新人,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此,教师应当始终心怀一把“尺”,衡量好不同阶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的推进速度和深度,把握好学段之间的衔接要求,搭建整体框架,实现价值内化,凸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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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