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两个月前,我所在公司以经济紧张、我的工作相对轻松为由,口头提出降低我的月薪,虽然我已当即表示反对,但公司事后仍按降薪向我发放工资。近日,我再次提出反对,公司却以超过一个月应视为我已经接受为由,拒绝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请问: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柳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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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青青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超过一个月不等于已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工资的变更,当属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虽然可以变更,但前提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资,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依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正因为公司虽然向你提出过降薪,但基于你反对,表明彼此并没有“协商一致”,公司自然不能拿已经超过一个月说事,其单方降薪行为自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不能举证此前经过你口头同意,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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