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杨学友
农民工赵小奎(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期间,建筑公司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1月5日,赵小奎在施工中不慎受伤。经送医院检查,诊断为多发肋骨(10根)骨折、右肩损伤。住院治疗43天,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
2022年2月25日,赵小奎出院后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等损失42879.42元,乙方因本次事故再出现任何问题或增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都与甲方无关,同时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本案与保险公司一次性了结,今后无涉。
得到赔偿款后,赵小奎因肋骨骨折,加上右肩损伤一直身体不适、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经咨询,医生说其所受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需要继续治疗。
于是,赵小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赔偿系一次性了结,事后出现任何问题或增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均与保险公司无关。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早已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赵小奎提出的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奈,赵小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并申请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赵小奎多发肋骨骨折(10根)构成十级伤残、右肩损伤行修补术后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9%,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赵小奎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其作为一名农民工,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对其损伤的严重程度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对自己权利的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赔偿数额。
现经鉴定,赵小奎所受损伤构成两项十级伤残,其依据赔偿协议所得赔偿款数额与其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款数额相差悬殊,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并使其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赵小奎与保险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赵小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故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