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冬,龙宇晓
(1.贵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8;2.复旦大学民族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体育类非遗),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和体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劳动人民情感和智慧的结晶,其历史文化价值不言而喻。各级政府及相关主体十分重视并积极加入体育类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实践,“体育类非遗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面普查逐步推进”[1],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就。然而,随着体育类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深入,在这一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工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困境,如“苗族龙舟文化传承中,村寨、民间协会与地方政府在互动过程中产生了各种象征性的冲突”[2],即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与环境、人与人互动中形成的一个复杂的精神实践系统”[3],实践中利益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良性与否已成为体育类非遗传承的重要制约因素[4],有必要从学理上进行探讨和厘清。为此,本研究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台江县苗族独木龙舟节为例,探讨体育类非遗传承中的多元主体如何互动并结成行动者网络等问题,以期为体育类非遗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ANT),简称ANT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法国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歇尔·卡龙(Michel Callon)和约翰·劳(John Law)为核心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巴黎学派提出的一套新的科学与技术分析方法,强调科学与技术的形成或建构是行动者网络作用的结果,人类要素和非人类要素在技术形成或建构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发展为一种以科学技术研究为中心的广泛社会理论,构建了从本体论(坚持广义对称性原则)至方法论(跟随行动者并描述其行为)和认识论(社会的本质是一种联结)的完整理论体系[5]。ANT理论主要由一个原则和三个核心概念构成:即广义对称性原则(General Symmetry Principle),行动者(Actor)、网络(Network)、转译(Translation)三个核心概念。
广义对称性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对“强纲领”的批判。20世纪70年代,以大卫·布鲁尔(David Bloor)为代表的爱丁堡学派倡导的“强纲领”,认为社会因素对自然科学产生决定性影响,形成了用“社会一极”(主体)解释“自然一极”(客体)的“强纲领对称性原则”[6]。拉图尔认为这种将自然与社会对立,单向度地选择社会一极作为科学知识的解释资源的方式并非公平对称地看待自然和社会。为此,拉图尔等人提出“广义对称性原则”,主张对称性地看待自然和社会的作用,用同样的术语来解释自然和社会,指出“广义对称性原则不在于自然实在论和社会实在论之间的替换,而是把自然和社会作为孪生的结果”[7]。并提出用既非自然(客体)也非社会(主体)的主客体混合的第三种实体,称为准客体(Quasi-Object),来解释自然和社会[8]。这一“从对科学知识的社会实在论式的解释到寻求用同一资源解释自然或社会”[6]的转变,消除了自然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
行动者是所有参与事实建构的人类要素和非人类要素的总称,即“任何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了事物状态的东西都可以被称为行动者”[9],包括“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两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正如在拉图尔《法国的巴斯德化》的案例中,巴斯德(科学家)研发的炭疽疫苗技术涉及农民、兽医、内科医生等“人”,以及母牛、微生物、炭疽病等“非人”,各因素彼此联系,卷入到科学的实践过程,参与科学技术的形成。行动者具有能动性,通过自身行动参与联结的建造与扩展,而非人类行动者的能动性需要通过人来表达。为此,拉图尔提出了“代言人”(Spokemen)或“代理者”(Agent)的概念,用于说明非人类行动者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代理者”为非人类行动者代言或说话。
网络,是指描述各行动者相互联结的工具。正如约翰·劳对异质型网络的界定,“它不是独立的建筑平台上的脚手架,而是一个斗争的、相互影响的、递归的并且重构的过程”[10],突出了行动者网络的动态性。拉图尔也认为:“网络这个词暗示了资源集中于某些地方——节点,它们彼此联结,这些联结使分散的资源结成网络,并扩展到所有角落。”[11]可见,ANT理论中的网络应该从动态的角度去理解,它更强调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联结,更倾向于一种描述这种联结的方式,行动者在构成网络的同时也在这个网络中被建构和生成。此外,网络本身是不稳定的,这与行动者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有关,即行动者的广泛性和它所代表的有关行动起源的不确定性。因此,事实建构者需要不断创造和加强行动者之间的联结,联结越多,网络就越强大。
转译是行动者建立联结的内在机制,是“由事实建构者给出的,关于他们自己的兴趣或利益(interests)和他们所吸收的人的兴趣或利益的解释”[12]。简而言之,就是转译者通过将自己的兴趣或利益转换为其他行动者的兴趣或利益,将其他行动者的兴趣或利益与自身的兴趣或利益产生关联,从而形成利益组合或同盟,实现对行动者的招募。拉图尔认为“一个行动者,即是说它在其他事物的驱使之下从事行动”[13],这个被驱使的过程就是被转译的过程,转译的结果是行动者之间联结的建立。转译过程中,各行动者需要经过一个“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即各行动者组成网络,形成联盟,实现共同目标的必经之点。在拉图尔的案例中,各行动者如巴斯德、兽医、农民、牲畜等为战胜炭疽病,先要成立实验室,才能研制疫苗,战胜病毒,实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巴斯德的实验室”便是该转译过程的“强制通行点”。
ANT理论认为,转译过程包括问题呈现(Problematization)、利益赋予(Interestement)、征召(Enrolment)和动员(Mobilisation)四个基本环节[14]。问题呈现,是转译者将其他行动者关注的目标问题化,即将其他行动者实现目标面临的问题指向“强制通行点”。利益赋予是转译者通过各种方式和策略,使其他行动者进一步认识到围绕解决这一问题的联盟对他们均有益处。征召是对行动者利益赋予的结果,使其他行动者被招募为成员。动员是转译的最后阶段;通过动员,特定的行动者成为整个网络的“代言人”,在网络中充当各自的角色,并通过行动者之间的相互转译对网络中的联盟者行使权力,同时鼓励行动者征召更多的成员加入网络。由于行动中动员的包括物在内的所有行动者都是转译者,促进了网络的扩展。在整个转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影响网络形成、发展和稳定的“异议”,需要加以排除。
ANT理论一经译介,便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诸多领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方面,孙九霞[15]、郭荣茂[16]等人率先运用ANT理论视角,对传统手工艺的生产性保护和传承进行了探讨,为体育类非遗传承研究中该理论的运用提供了借鉴。总体而言,ANT理论能为体育类非遗传承研究提供如下启示。
第一,ANT理论强调不同行动者的互动和异质型利益同盟的建构分析,可为体育类非遗传承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体育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多元行动主体的协同参与和传承实践网络的构建,形成良性的异质同盟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方利益。当前,体育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研究中,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传承主体、传承内容、传承原则、传承制度、传承路径和成效评价等方面[17]。而上述研究对象均属于ANT理论中的行动者范畴,相关研究缺乏将所有研究对象置于一个“网络”的视角来分析它们的互动关系。因此,体育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研究中,有必要借鉴这种多元行动主体的互动分析和利益同盟研究,对传承实践中各类异质行动者包括非人类行动者在内的利益特征进行分析,追踪和描述行动者互动与联结的过程,探讨体育类非遗传承网络的组建与扩展。
第二,ANT理论凸显了行动者中的“非人类因素”,可为体育类非遗保护和传承研究提供重要补充。该理论将“非人类行动者”纳入行动者网络之列,并强调了人类行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的平等地位。当前体育类非遗传承研究,虽然尚未将所有异质性行动者纳入网络的研究视角,但已有部分研究开始探讨传承主体的互动关系,如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体育类非遗传承开展研究。但这些相关研究的关注点以“人类行动者”为主,考察政府、个人、群体或民间组织等主体的利益权衡[18],缺乏对“非人类行动者”的关照。而在ANT理论中,非人类因素也是行动参与者,同样在实践中发挥能动作用。如体育类非遗中的非人类因素(技术、器物、博物馆、文化资源、观念、政策法规),同样具有吸纳其他行动者参与网络构建的特质,扮演与“人类行动者”地位相等的角色。因此,非人类行动者及其在传承网络中的行动值得相关研究的重视。
第三,ANT理论强调行动者网络的动态性,可帮助分析体育类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相关问题。行动者网络的动态性一是表现为网络的扩展。由于所有行动者都是转译者,通过不断转译,网络向外扩散,形成更大的利益同盟;二是表现为网络稳定程度的变化,即行动者共同的利益和兴趣得到实现的程度会影响网络中行动者的退出和加入,最终决定网络同盟的稳定程度;三是表现为核心行动者的改变,即伴随实践发展的不断深化,行动者网络中的核心行动者也会随之改变,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同盟。上述三种动态性表现,有助于我们分析体育类非遗传承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怎样吸纳更多参与者以促进传承网络最大化;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以确保传承网络具有耐性、充满力量和忠诚度;如何正确理解传承主体如政府部门、传承人等在网络中的角色转变;以及探讨传承网络中,行动者的加入、退出及其背后的意义。
台江县苗族独木龙舟节,是每年农历五月二十四日到二十七日,以施洞镇为中心的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沿岸苗族人民,以村寨为单位举行龙舟竞渡活动的传统节日。苗族龙舟竞渡活动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台江县施洞镇苗族独木龙舟节于2008年入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形成了以村民、游客、商贩、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主要特征的传承网络。
1.台江县苗族独木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构成要素分析
根据ANT理论的广义对称性原则和对苗族龙舟文化传承实践的考察,可将苗族龙舟节的行动者分为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两大类。人类行动者由个体和组织构成。个体包括技艺传承人、竞渡人员、当地人员、外来游客、学术人员等等;组织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地区龙舟协会、各村寨村委会、大众媒体等。非人类行动者包括物质范畴行动者如龙舟棚、龙舟、博物馆、龙舟生产基地等,以及意识范畴行动者如龙舟文化知识、制作技术、竞渡规则、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的具体构成如表1所示。
表1 台江县苗族独木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主要构成要素
2.台江县苗族独木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关系分析
上述行动者共同构筑了台江县苗族龙舟文化传承的行动者网络,并在龙舟传承的具体实践中发挥着自身的能动作用。这些行动者在网络联结中的关系或角色,是其参与互动协商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行动者的网络关系。现阶段台江县龙舟传承的组织行动者主要有地方政府(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地区龙舟协会(施洞龙舟协会),各村寨村委会和大众媒体四大类。地方政府(县、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在苗族龙舟文化传承中,提供政策保障和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主要起协调和保障作用。施洞龙舟协会则根据相关政策和条件,制订龙舟传承的发展规划与方针策略,是开展龙舟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执行者。各村寨村委会是村寨内部的组织者,在施洞龙舟协会的协助下,动员本村寨人员参加龙舟竞渡活动。传媒机构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网络之外的成员得以全面了解龙舟文化,扮演传承网络中的宣传角色。
第二,个体行动者的网络关系。个体行动者除上述组织机构中的个体外,还包括技艺传承人、竞渡人员、当地人员、外来游客、学术人员等行动者。组织机构中的个体主要代表其部门发挥监督管理、策划协调等作用与功能。网络中的技艺传承人主要为龙舟制作技艺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竞渡人员是龙舟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足够的竞渡人员是村寨参加龙舟节的重要条件。当地人员既是网络中的服务者和受益者,更是文化传承网络建构的主要群众基础。外来游客作为龙舟节日活动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龙舟文化的体验者和传播者。学术人员对龙舟文化的关注和研究,能极大地促进龙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三,非人类行动者的网络关系。非人类行动者参与网络构建并与人类行动者发生互动,主要通过“代理人”方式实现。物质范畴行动者主要有龙舟棚、龙舟、博物馆、龙舟生产基地等。其中,龙舟是活动开展的物质条件和文化载体,在传承网络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地龙舟博物馆则是龙舟文化展示和传播的特殊空间;龙舟生产基地不仅为开展龙舟活动提供物质保障,还解决了部分当地人的就业问题,促进了龙舟网络规模的扩展。意识范畴行动者又有知识类和政法类之别,其中龙舟文化知识、制作技术、竞渡规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而发展政策与法律法规是龙舟传承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推动和约束相关行为以保证传承网络的正常运行。
根据ANT理论,转译是建构行动者网络的基本途径,转译者通过将其他行动者的兴趣或利益与自身的兴趣或利益产生关联,从而形成利益组合或同盟,实现对行动者的招募。近年来,参与龙舟节竞渡活动的队伍不断增加,亦有中断几十年的村寨重新加入竞渡行列,现有参赛龙舟多达40余只。同时,龙舟节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游客、学者、媒体的大量参与。在整个龙舟节的组织活动中,施洞龙舟协会向上联系地方政府部门,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向下联系村委和群众,组织整个龙舟活动的动员和实施,充分展示了协会的权威性以及协商和沟通的能力。因此,施洞龙舟协会可视作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的核心行动者,对整个网络的建构起主导地位和作用。现结合转译的四个环节,对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核心行动者的转译过程进行分析。
1.问题呈现:行动者目标问题化与强制通行点的确定
问题呈现是转译者把网络中其他行动者所关注的目标问题化,进而形成网络“强制通行点”的过程。在苗族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每一个参与龙舟节的行动者都有自己的目标,也都会面临不同的障碍或问题(如表2所示)。
表2 苗族龙舟节的主要行动者与强制通行点
在问题呈现环节,作为核心行动者的龙舟协会,首先是明确各行动者的目标,并分析各行动者实现目标的障碍。如政府实现“推动文化、旅游发展”这一目标的问题或障碍在于龙舟节的顺利举办;村寨实现“苗族文化传承”这一目标的问题或障碍在于村寨青年人数的不足或经费的缺乏;龙舟节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的问题或障碍在于竞渡能否健康持续举行,等等。第二是通过提出不同行动者都认可和接受的方案,即强制通行点(OPP),预见性地化解不同行动者实现目标的障碍。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中,组织者需要将所有行动者的问题或障碍汇集于一点,进而形成“强制通行点”——苗族龙舟节的组织活动方案,这是实现各行动者目标或利益的必经之点。正是这一关键的活动方案,起到了类似承诺和约定的作用,告知参与其中的每个行动者均能实现各自目标和利益的最大化。正如科学家建构实验室行动者网络时的经典说法:“我们想你们所想,你们就应该与我们结盟,支持我们研究。而这样你们就更可能得到你们想要的东西。”[19]
2.利益赋予:承诺龙舟活动参与者受益
转译中的利益赋予环节,其本质是一种协调各类行动者间利益的机制。这也是核心行动者用来确保其他行动者落实角色扮演的方式和维系整个行动者网络良性运行的手段。利益赋予是强制通行点“苗族龙舟节的组织活动方案”的体现。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组织者对各参赛村寨的利益赋予主要为经费支持,如龙舟节方案规定:比赛名次及奖金设置为一等奖1名,奖金4000元;二等奖1名,奖金3000元;三等奖1名,奖金2000元,同时,其他所有队伍亦有1000元的鼓励奖。利益赋予并非只是物质上的奖励,更有兴趣、文化等多种内容。有的行动者更关注兴趣体验,如外来游客;有的行动者则关注文化交流,如学术人员;还有的行动者仅关注利益,如旅游公司等。当然,行动者可能会对兴趣、利益、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这要求龙舟活动组织者充分考虑龙舟节网络建构中各行动者的利益诉求及实现障碍。
施洞龙舟协会正是通过这种协调机制,即激励和保障的方式,将自身利益转化,并赋予其他行动者,使得相关行动者愿意参与龙舟节的实践,并成为行动者网络中的成员。在龙舟文化传承实践中,作为核心行动者,要始终关注行动者的利益实现,通过利益赋予强化和稳定网络同盟,确保传承网络的良性运转。
3.征召:吸纳更多行动者参与龙舟活动网络
龙舟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不仅需要传承人和地方政府的齐心协力,更需要社会各界以及非人类力量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网络共同体的良性运作。征召是指转译者通过宣传和协商,让更多的潜在行动者认可龙舟节组织活动方案赋予的相关利益,接受商议的程序和约定的方案,愿意参与龙舟文化遗产传承的实践活动,成为该利益网络同盟中的一员。
在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作为重点行动者的台江县政府,对行动者进行招募的主要方式有行政征召、组织征召、市场征召和资源征召四种。行政征召主要是政府部门借助行政资源和手段对其他行动者的招募,如台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下属乡镇的征召以及对上属相应部门或机构的邀请。组织征召是主办方政府利用承办方施洞龙舟协会招募村寨龙舟竞渡队伍的方式,如在龙舟节举办前,施洞龙舟协会向各村寨逐一通知并进行招募。市场征召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利用市场资源将商业机构、个体经营者、旅游公司等成员招募至行动者网络。资源征召是利用文化资源对研究人员、大众传媒、游客及热衷于文化事业的人等群体进行广泛招募的方式。为实现苗族龙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扩大龙舟文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政府部门的行动者应通过不限区域和行业的广泛征召方式,尽可能多地招募行动者,从而构建庞大的利益同盟,形成龙舟文化传承坚实的网络基础。
4.动员:行动者网络联结的建立
动员是转译的最后环节,行动者经过组织动员后,网络联结才算正式建立。被动员行动者将成为整个网络的代言人,并在网络中充当对应的角色。在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政府、协会和村寨对于各行动者均有较强的动员能力,使得多元主体从相互独立、联系松散的状态进入密切协作的联动状态。龙舟节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台江县政府通过召开龙舟节筹备会议,成立龙舟活动的多个部门和工作组,如招商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市容管理与环卫组、后勤保障与接待组、医疗救助组、龙舟赛事组等,完成对各行动者的动员。动员过程中,政府部门制订相关政策为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提供依据。动员会议上,也要求网络中的其他行动者及时反馈利益诉求,促进龙舟节网络成员共识的达成,最终形成行动者利益同盟。动员后的行动者,做好了采取行动的准备。此外,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施洞龙舟协会,也在施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行使组织职能,召开村寨代表会议,商讨竞渡举办的具体事宜,制定龙舟节的活动方案和服务指南。各村委会也召集本村寨外出人员返乡,准备参加龙舟竞渡活动。总之,动员后的行动者同时又变成了新的转译者,使整个网络联结变得活跃起来。
ANT理论认为,行动者在利益实现中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并将这种冲突称为异议,故异议的排除成了组织动员和网络维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无论是核心行动者的施洞龙舟协会对外界的转译,还是各村寨村委会对村民的招募,所有转译过程均有需要排除的异议。转译者通常采用召开龙舟节筹备会议、村寨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商讨会议的方式,面对面地交流和互动,并在会议中达成共识。
依据行动者网络理论核心内容转译的概念及其分析框架,对台江县施洞镇苗族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构建过程进行上述分析,结合当前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的问题,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完善的征召行为对行动者网络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征召行为既要保持持续性,又要避免强制性,才能促进行动者网络的延续和良性运作。现阶段,台江苗族龙舟文化传承主要以龙舟节的形式进行,尚未形成持续的异质同盟。随着龙舟节的结束,行动者的退出,龙舟节的行动者网络联盟随之解散,整个苗族龙舟传承网络暂时中断。为确保苗族龙舟传承网络的延续,地方政府部门应重视节后传承网络的建构,保持征召行为的持续性,如通过学术研讨、技艺传习、旅游体验等多种路径招募不同类型的行动者,组建新的网络联结,促进苗族龙舟传承网络的衍生和延续。在龙舟节行动者网络建构中,不少村寨迫于人员不够带来的压力,在招募本村人员参加龙舟竞渡时,通常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如不按村规参加龙舟竞渡活动的村民将被罚款。这种强硬的征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外出年轻人的不满,激化了苗族村寨内部代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苗族龙舟文化传承网络的良性运行。为此,村寨招募外出人员返乡时,应避免采用强制性的征召方式,并积极为被招募者返乡创造条件或提供便利。总之,地方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创造和加强行动者之间的联结,通过持续的征召和节后网络的建构,促进龙舟文化传承网络的延续。同时,无论是基层村寨,还是龙舟协会,均应避免强硬的征召方式,以保证网络的良性运作。
现阶段苗族龙舟文化传承的行动者网络建构中,核心行动者的工作重心在于组织协调各村寨龙舟队、龙舟协会、游客等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利益,作为非人类行动者的苗族龙舟制作技艺、龙舟器物、起源传说等因素的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大多数非人类因素,都可以通过博物馆的形式得以展现,因此,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施洞龙舟协会,应不断实施动员,在整合苗族龙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积极筹建施洞龙舟文化博物馆,通过龙舟实物、图文信息资料及场景再现等形式系统地展示苗族龙舟文化内涵,使之成为非节日期间游客全面了解苗族龙舟文化的关键渠道。第二,由于龙舟节的主要内容为竞渡活动,作为苗族龙舟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龙舟制作技艺在节日中尚未得以充分展现。同时,独木龙舟制作这项古老的技艺正面临严重的代际传承危机,是目前整个苗族龙舟文化中,濒危程度最重的要素。为此,政府部门应支持龙舟制作技艺的数字化转化,并通过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传承,使龙舟制作技艺及其“代言人”龙舟制作师的目标或利益得以充分实现。此外,苗族龙舟仪式与禁忌、传说与古歌等都是苗族独木龙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网络中与外来游客或学术人员发生互动与联结的重要行动者,因而需加以重视,进一步发挥其招募功能。
当前,虽然苗族独木龙舟节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与发展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但受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大批当地苗寨青年外出就业,使龙舟文化活动的传承仍面临极大的挑战。如在制作技艺上,整个施洞一带,目前仅有两名龙舟制作技艺师;在龙舟队伍组建方面,部分村寨常因人数难以凑齐而不得不放弃参赛。主办方为动员村寨人员的积极性,对参赛队伍给予了较高经济补贴,以此作为利益赋予和动员的方式。近年来,参赛队伍获得的补贴和奖金越来越高,但仍未消除龙舟文化的传承危机,反而加速了苗族传统龙舟竞渡活动的竞技化和体育化,使传统龙舟文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可见,只有合理的利益赋予,才能保证行动者网络的健康、长效运行。地方政府应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使部分村寨人员愿意留在家乡创业或就业。因此,地方政府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及民族文化旅游休闲小镇建设,依托“姊妹节”“龙舟节”和银饰、刺绣等手工技艺推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落实《施洞苗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为当地村寨人员提供创业或就业平台,这是文化传承网络得以延续的根本。
近年来,地方政府与民间协会在龙舟节网络中的互动关系表现为:地方政府是龙舟节组织机构中的主办方,而施洞地区龙舟协会则是龙舟节的承办者,也是竞渡活动的重要组织、动员者,两者形成了以政府主办和协会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关系。但政府与协会在互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异议,如在龙舟节由谁来主办问题上,一方面,龙舟协会希望龙舟节由民间(协会)来主办,政府主要起支持和协助作用,即在安全、交通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这样,龙舟协会就能有更多的自主权,执行协会内部的决议和计划,更加尊重传统,展示传统节日文化。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政府主办便于组织、实施和宣传,充分动员各方面资源,保障龙舟节的顺利举办。当前,这种双方就某一问题产生的不同看法并非实质性的矛盾,而是网络建构中的异议,但仍需努力排除,以提升网络联盟的稳定性。异议排除的基本途径是基于角色定位的协商,如对协会而言,应及时反馈政府对龙舟节活动的参与深度和尺度,从而避免“越位”“错位”等现象的发生[20];对政府而言,宏观管理与赛会协调是其主要职责,应尊重协会在龙舟竞渡的组织制度和仪式呈现等方面的文化安排。此外,淡化“由谁来主办”的概念和意识,强化网络建构中各自的分工,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网络同盟。苗族独木龙舟节组织方式几经演变,逐步向政府引导,协会组织,群众参与的方式发展,这有利于龙舟节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以台江苗族独木龙舟节为例,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分析了苗族龙舟节行动者网络的建构过程,探讨了网络建构中的主要问题。总体而言,体育类非遗传承实践中,网络建构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作为核心行动者,需通过合理的征召方式和利益赋予机制,充分调动其他行动者的转译行为,并重视非人类行动者的地位与功能,进一步发挥网络的扩展效应。以苗族龙舟节为代表的节庆性非遗传承中,需加强节后网络的建构,保障文化传承网络的持续性。此外,行动者网络建构过程本质是异质性利益联盟的组建过程,异议的排除是组织动员和网络维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基本途径是基于角色定位的沟通与协商。政府与传承人或民间组织的互动中,需明确网络建构中的各自分工,避免行政权力对文化传统的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