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龄沂 同燕
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协商民主突破了传统协商民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成为更加开放、平等、便捷的协商民主新方式,促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但同时网络协商民主也面临群体分化、非理性协商、制度支撑不够等现实困境。实现网络协商民主有效运行,加强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推进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迫在眉睫。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并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近年来,网络协商民主成为协商民主的新形式,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會公共事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和技术支持,对我国实现人民民主有着重要作用。
网络协商民主概念特征及其法治化诉求
(一)网络协商民主的内涵和特征
1、网络协商民主的内涵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开展为期两周的网上意见征求活动,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将公民意愿加入到“十四五”的规划编制工作中,为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充分彰显了我国推进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网络协商民主是依托于互联技术形成的协商民主新形式,它以互联网为平台,可以使不同地位、身份、属地的主体通过键盘输入参与到公共事物的协商讨论之中,与其他主体实现即时的意见交换,最大程度地了解其他民众关于在议公共问题的立场与诉求,最终达成共识,形成最大化公共利益的可行方案。网络协商民主正逐步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网络协商民主的特征
(1)协商过程的开放性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搭建协商民主的网络平台克服了时间、地域和人数上的限制,参与协商的主体向不同地域领域的公民开放,协商开展的时间和场合也具有开放性,这降低公民参与协商的成本同时也给公民更多的机会和时间去表达个人意愿,参与公共决策。将需要协商的公共事宜置于网络平台上接受公众的意见与建议提高了协商的参与性,也使协商过程更具开放性和互动性。
(2)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网络协商民主的一大优势就是克服了参与主体的不平等限制,能够参与协商发表个人看法的公民不再仅仅集中于某一类人,而是满足入网年龄的所有公民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所关心的问题发表看法,在评论区还可以与网友进行自由、平等和深入的讨论。在互联网平台开展协商可以成功克服协商主体区域化、同质化等问题,提高参与协商主体的平等性。
(3)信息传递的高效性
互联网具高效快捷的特点,这大大加快了信息的流动与交换。一位网友在平台发表自己的见解与看法,几秒钟内所有参与网络协商的其他网友都可以在自己的设备上看到他的想法并能够及时交流不同的意见,同时公民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并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互联网信息传递的高效性极大地降低协商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协商民主的效率。
(二)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诉求
当前网上公布、网络直播、网上听证、网上调查、网上论坛不断兴起,网络协商作为一种新的协商形式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的现实困境和诉求。首先,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2]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但公民在网上参与协商民主时存在着参与意识不强和无法实现有效参与等问题。其次,现行的网络信息推送技术可以根据公民网上冲浪时网页浏览历史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再推荐网络信息给网民,网民接收到的相似信息越多就越容易被引导,进而导致协商的非理性化,大范围的非理性化协商的出现最终导致了协商主体间的“群体极化”现象严重。最后,国家或政府开设网上协商,公民参与网上协商的具体程序还未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针对如何推进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这些问题和诉求的出现让我们必须将研究的关注点集中到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发展上。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一)网络协商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与保护
首先,兴趣是目前公民参与网络民主协商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公民在网上冲浪时很大程度上会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深入了解。参与网络民主协商亦然,于是就会出现某一些网络协商吸引很多人的参与,而有些协商话题则无人问津。其次,对于那些经济、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公民来说互联网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互联网建立起了自身与外界社会的密切联系,公民有机会关心国家社会事务,但公民筛选信息的能力较低,容易迷失在网络虚假信息与娱乐诱惑中;或者他们认为国家和政府发布的协商议题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和自己没有关系,缺乏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久而久之,属地经济发展水平高、自身素质良好且具有协商经验的公民团体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意见表达会更加受欢迎;相反条件下的协商意愿就容易被忽视,逐渐失去参与协商的可能性。这种趋势会使协商民主的多元参与性遭到背弃,阻碍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群相极化”现象导致共识难以达成
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软件异军突起,对一个视频浏览一定时间或者点赞收藏,你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浏览到数十条相同类型的视频,简单地说就是大数据推送。协商主体的“群体极化”就是这种现象引发的结果,公民在网上冲浪时会留下网页浏览记录,网络信息技术可以轻易实现对数据信息的分类筛除、再推荐网络信息给网民,网民接收到的相似信息越多,意愿就越容易被引导,导致协商的非理性化。信息推送使得对某一问题看法持相同意见或者意见相近的参与者在互联网上逐渐形成协商体,协商体内部对事物的看法趋于一致,思想逐渐同质化,这种“同质化”反对并排斥该协商体的少数不同看法。被排斥的不同看法之间因为这种对立又会成为一个新的协商体,在这个协商体内部也逐渐同质化、情绪化,甚至极端化,且难以与对立协商体理性沟通,最终难以达成共识。
(三)网络协商程序不清以及制度支撑不够
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了协商民主形式多元化的新可能,网络协商逐渐成为热门,但现有的关于网络协商的程序与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适配因技术发展而不断更新的网络协商形式,从而无法解决网络协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目前在技术应用层面,特别在协商过程中对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等大数据、碎片化信息的收集、归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现阶段网络协商民主的开展缺乏固定的官方平台与制度流程,具体的协商机制又过于笼统而丧失了可操作性。再次,关于协商民主尤其是网络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提供了参与协商的新平台,广大群众通过在网上建言献策实现有效协商,但协商结果如何落实是关系协商成功与否的关键。商而不决,决而不施都会影响协商的开展,打击公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公信力,使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大受挫折。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路径
对于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不足,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制定程序规则,树立依法协商有序协商的意识,不断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秩序化发展。
(一)在法律的制定上明确协商权利
首先,针对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现状,协商主体的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参与主体的协商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护。这就需要以法制形式明确协商权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协商主体参与协商的权利,明确规范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时要履行的义务,为网络协商民主树立起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对用户的实名认证来赋予发表言论的权限,并对网民的失控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其次,在信息技术发展方面,虽然已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等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基本立法,但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再加上网络世界的瞬息万变,国家政府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当协商主体参与网络协商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将法律明确规定协商主体的权利作为依据,当网民们不再害怕在互联网上发声,民主协商的参与性也就得到了提升。完善网络安全与协商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利于约束网络上的不当言论与不良行为,进一步肃清、预防网络乱象,积极填补因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为网络协商程序的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再次,设立网络协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岗位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将网站管理与维护的职责权限纳入到网络协商民主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明确网站管理者的职责权限进行,对其负责的岗位做出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规定。
(二)在法律的实施上设立程序规则
仅仅在法的制定上为网络协商民主建立起法律保障是不够的,网络协商民主的具体开展需要一整个相配套的程序规则,网络协商民主机制应与法的理性相契合。程序是理性的表达,将程序规则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开展网络协商,推动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的本质所在。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需要覆盖网络协商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其中就包括具体的协商如何开展,协商主体如何参与以及协商达成的共识如何确定等。首先,网络协商活动的开展需要以法定的形式明确规定需要公开协商的事务如何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步骤最终登上协商平台。同时需要一个独立于协商之外的主体充当协商的主持者,并且这个独立主体的权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即建立网络协商主持人中立制度,确保网络协商公正平等开展。其次,因为网络协商的开展不受主体在地域、领域和个体因素的限制,在彰显开放性平等性的同时也给参与协商的规范性带来一定的挑战,所以国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设计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提供规范的途径方法。最后,在公民参与协商充分发达意愿的基础上,协商意见如何整合,协商的组织者、决策和决策实施单位间的工作如何衔接等都需要通过法定方式设计并确立。
(三)以法律意识促进共识达成
在网络协商的过程中,参与协商的主体超越了空间、时间的限制,会涌现出多样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协商的过程不断碰撞以求达到最大程度的共识。规范网络协商民主的秩序是一方面,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协商的意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公民心里树立起遵纪守法,有序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意识。同时用法律来规范网民参与行为,并以法律来保护网民利益不受侵犯,明确法律的最低界限。如果一旦越纪违法,侵犯他人权益,甚至触犯国家和集体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参与协商民主过程,促进共识达成。
结 语
网络协商民主与传统的协商民主形式相比具有更加开放包容、便捷低廉的优势,这一独特优势使得它在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网络对于协商民主建设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协商民主的出现推动了协商民主向更加自由平等开放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网络协商在实践中出现的权责不清、过程无序、制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会给协商民主的发展造成一些阻碍。面对网络信息技术与协商民主相融合的发展大势,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实施与树立法律意识方面出发构建互网络协商民主法律体系,落实网络协商程序规则,做到网络民主协商有法可依的同时规范网民政治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以确保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
[2]中國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www.cnnic.net.cn/2023-02/03/。
参考文献
[1]徐凤月:《新时代网络协商民主的实现机制、实践梗阻及优化路径》,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4):1-13页。
[2]李占乐、赵浩:《信息技术视角下网络协商民主的可能、挑战及应对》,载《理论导刊》,2022(450):5页。
[3]张爱军、张媛:《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优势、困境及其化解》,载《江淮论坛》,2019(4)。
[4]伍俊斌:《网络协商民主的困境与战略分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04)。
[5]王艳萍、王平:《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5)。
[6]王永香、王心渝、陆卫明:《规制、规范与认知: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三重维度》,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01)。
[7]王学俭、杨昌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02)。
[8]王新生:《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01)。
作者简介
乔龄沂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
同 燕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