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羽,欧阳井凤,邢金明,马林晓
(1.长江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重庆 408100;2.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体育运动学校也称业余体校(以下简称“体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业余体育训练的基层单位和主要阵地,担负着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任和角色[1]。2020 年9 月21 日,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体校在办学特色、师资力量、教学服务、场地设施、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改革目标。但长期以来体校由于忽视运动员全面发展,面临项目萎缩、人才选拔困难、进出口不畅、训练理念滞后、学训矛盾突出、教练员地位不高等问题[2],进而逐渐边缘化并陷入生存危机[3]。我国虽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体校转型和发展,但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以体教融合为突破口,从体校制度体系切入分析问题,旨在实现以体校为基础的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和机制的全面融合,推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本研究通过中国知网、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体育局、各省市青少年体育处、青少年体校的官网和官方公众号,查阅与体校制度体系相关的资料,进而界定和梳理体校制度体系的内涵及历史演进,剖析体校制度体系改革的价值及制度本身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优化路径。
制度是人们在特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规章的统称,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4]。制度的确立是以客观事物为前提,而解决客观事物不能仅靠一个制度,还需要靠一个个彼此关联的制度体系。举国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领域的根本制度,主要包括体育行政组织体系、运动竞赛体系、运动训练体系、财政支持体系4 大支撑体系和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运动训练基地体系、奖励激励体系、科技与信息服务体系、反兴奋剂体系、运动员保障体系、对外联络体系和政策法规、体育宣传等辅助体系[5]。在举国体制的管理框架内,各级体育行政机关以设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体校等事业单位的方式,通过整合财力、人力和竞赛等资源,以“奥运战略”为任务,开展竞技体育训练、竞赛、管理等工作。
根据对制度内涵的界定和举国体制内容的梳理,笔者认为体校制度体系是体校人员在体校发展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准则。体校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机构,体校制度体系也是服务于举国体制人才培养目标,通过集中配置资源,最大限度调动国家和社会力量,以在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为目的,是举国体制的重要辅助制度之一。因此,体校制度体系也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体育行政组织体系、一条龙式的运动员训练体系和以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为核心的运动竞赛体系以及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涵盖体校办学、项目设置及基础设施建设、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文化教育、训练竞赛以及体校师资保障、教练员评价激励等具体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社会发展百废待兴。随着“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方针的提出,党和国家开始高度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1955 年我国在借鉴苏联体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北京、上海和天津试办青少年业余训练机构,标志着体校正式创建。1956 年国家体委下发《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和《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在各省市区建立体校并针对青少年进行专项训练成为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形式。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体校的数量和规模不断膨胀,到1965 年体校发展初具雏形,但这种扩张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国家从1961—1964 年开始对体校进行整顿,1964 年,国家体委颁布《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试行工作条例(草案)》,针对体校办学、训练和项目设置提出了规范建议。1965 年底,形成了“一般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省中心业余体校和专业队”三级训练网。
总体而言,在试点创办阶段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基础薄弱,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体校制度体系构建的核心是通过学习和借鉴苏联体育事业管理模式,依托政府举国体制去创办试点,进而不断改进体校存在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制度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的演变,为体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具开拓性意义。
2.2.1 曲折前进阶段(1966—1976 年) 1966—1976 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体校遭到严重破坏,青少年业余训练陷入停滞状态,历时10 年建立起来的青少年训练体系也遭受重创。直至1971 年召开了“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第一次全国体育工作会议,重新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之前取得的体育工作成果,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体委支持下才开始初步恢复工作。1972 年,国家体委举办全国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工作座谈会,提出业余训练应“从儿童抓起”的指示,强调应“将原有的业余体校尽快恢复起来,并新建一批”,在此政策驱动下全国业余体校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
2.2.2 探索发展阶段(1977—1990 年) 1978 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提出“各地首先在大中城市建立‘基层运动队(中小学)—普通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层层衔接的训练网”,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训练体系进一步完善,青少年训练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79 年,国家体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关于在学校中进一步广泛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意见的通知》,旨在恢复体校发展和促进青少年体育参与。与此同时,秉持“在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前提下,侧重抓提高”的方针,初步形成了以竞技体育为主导、以奥运会为重点带动全局的战略。1981 年,国家体委提出“大力加强业余训练,整顿现有业余体校,办好体育中小学和体育运动学校。兴建专项运动学校,提高训练质量”的要求。1983 年,国家体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业余训练的意见》和《关于改进业余体校竞赛的若干办法》,确立了体校人才培养目标并建立青少年体育竞赛平台。1984 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强调改革训练和竞赛体制,搞好项目战略布局。1986 年国家体委在《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加速培养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中提出体校实行“亦读亦训”制度,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成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1987 年,全国业余训练工作会议要求各级体委要服从和服务奥运战略发展需要,合理调整项目布局;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在清华大学等51所高校启动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试点工作,体教结合被正式提出。
这一时期体校逐渐回归正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由于该阶段体校仍属于举国体制管理范畴,提高业余训练质量、为奥运战略服务是主要目标,旨在进一步构建我国业余训练的组织体系,发挥体校在人才培养和奥运战略中的基础作用。
20 世纪90 年代,为了顺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开始走向改革,其中构建体校的规范和管理体系成为重要任务。1991 年,国家体委、国家教委联合下发《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三年制中等体育学校教学计划》《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确立体校应遵循的教学和训练规律,要求在科学训练的同时注重全面发展,落实“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建立体校教练员、场地设施、文化教育在内的治理体系和标准;1992 年,《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合格评估标准》《中等专业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体系》相继印发。1993 年,国家体委印发《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积极探索体教结合路径,鼓励构建多元化业余训练体系。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进一步完善了竞赛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划分和文化教育、教练员薪酬等法律条款。同年国家体委发布《奥运争光计划纲要(1994—2000 年)》,提出以体校为核心加强后备人才梯队建设,针对性地发展重点和潜优势项目,明确体校选拔体系并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运动员后备人才基地。1996 年,国家体委发布《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又针对后备人才工作构建了综合评价体系,旨在提高体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1999 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对社会力量办体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此外,国家高度重视体校训练工作,2000 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2001—2010 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改善业余训练条件、实施体教结合与社会合办体校等措施。2004 年和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先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在全国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创建工作,在全国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和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工作,推动了体校建设和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这一时期出台的体校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体校在运动员、教练员、文化教育、场地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促进体校健康、有序发展,将体校打造为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机构。
2008 年北京奥运会我国高居奖牌榜榜首,但进入后奥运时代后,体校粗犷型培养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家长越来越不愿将子女送入体校,体校陷入困境。2010 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明确教育和体育部门职责,对体校人才培养中的训练、教育、竞赛、考核、经费、晋升和安置等作出明确指示。围绕体校组织建设,2011 年5 月5 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在2011 年10 月1日施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2 年3 月21 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采用命名重点基地的方式引导体校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鼓励体校继续为我国竞技体育输送后备人才。2017 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体育训练和竞赛体系创新,推进了各级各类体校建设。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实施青少年体育拔尖人才建设工程,推动体校、俱乐部和大中小学运动队建设。2020 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又对体校办学、场地、师资等进行了全方位部署。2021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202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则提出了坚持文化教育和专业训练并重,促进体校学生体育锻炼与文化学习协调发展的观点。这一时期的制度体系旨在寻求体校的转型和创新,以适应体育强国战略的目标要求。因此,体校迫切需要改变以往“重训练、轻文化”和“金牌至上”的培养理念,由“管理”走向“治理”。
我国体校制度体系历经60 多年的发展演化逐渐规范和完善。计划经济时期,体校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是践行奥运战略和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重要基础。而随着体育行政部门的改革、教育观念的改变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体校的发展进入瓶颈期,亟须进行制度体系的改革和调整。
在过去的60 多年里,中国实现了由体育小国向全球体育大国的角色转变。新时期,中国还需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体育强国的目标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夯实竞技体育的项目基础和人才基础[6],所以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夯实体育后备人才基础、培养综合性竞技体育人才成为工作重点,而这就需要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进行改革。体校作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阵地基础,既是体育行政系统办教育的典型,也是创建最早、规模最大和基础最牢的青少年体育训练组织,其在发现和挖掘有潜力的青少年苗子、向国家培养和输送优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推动体校在文化教育、上升路径和办学机制等业余训练体系方面的改革,对其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能为提高体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目标和体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提供支持。
在健康中国战略中,以体育促进健康是基础性导向。针对青少年体力活动不足等问题,制定运动干预方案,构建以兴趣为吸引、以技能提升为基础、以体育场地为保障、以健康干预为手段的健康促进体系是重要内容之一。体校作为基层青少年体育组织,在青少年健康促进和技能提升方面肩负着主要责任。但由于我国青少年群体规模庞大、区域间体育和教育基础不均衡、对动作技能发展规律和青少年技能发展窗口期的认知不足,导致青少年错过了接受科学选材和参赛的最佳时间。要构建青少年运动技能普及和提高体系,就需要进行大量的技能练习及指导,这些是学校体育无法实现的,体校作为人才培养的环节恰好能弥补这一短板。而当前体校未与外界形成跨部门资源整合机制,在开展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方面容易受到限制。应通过体校制度体系改革,在充分调动体校教练员资源的基础上,借助学校和社会俱乐部的平台普及运动技能,从而提高选材的科学性及人才的成才率,进而提升社会的认可度,将育人过程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更好地惠及社会,为健康中国建设助力。
长期以来,体校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基层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学生的文化教育上则采用“半天学习、半天训练”的模式。这也导致体校的文化教育长期游离于教育体制之外,绝大多数运动员因为学历低、文化教育基础薄弱、运动技能单一而失去社会竞争力。因此,要真正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就不能割裂体育和教育的关系,应正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的统一,不能通过降低教学标准来解决学习和训练的冲突问题。当前体校“重训轻学”的教育理念不仅与社会推崇的素质教育、三全育人、五育并举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而且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学训矛盾”激化、退役安置困难等问题也使其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陷入发展危机[7]。应推动体校制度体系改革,借助体教融合政策红利加强体育和教育系统之间的合作,通过对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转型教育、退役安置等现实问题的监控和反馈,积极促进教育系统教师进队教学、退役运动员进高校等良性流动,从而完善体育人才培养课程,提高体育教育的水平,最终实现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的有机融合。
体校的内部管理是遵循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由体育行政部门投入资源,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主要目标,存在办校理念陈旧、管理模式不灵活、项目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一是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体校作为学习借鉴苏联人才培养模式的产物,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较强的封闭性,存在纵向连接不稳、横向竞争不足、缺乏与社会配合、整体功能难以发挥等问题[8]。纵向上体校三级训练网结构虽层层衔接,但在输送运动员时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将人才选拔、集训、试训、转正制度明确化,造成暗箱操作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培养出来的人才存在严重的进出口不畅和流失问题;横向上体校在办校理念上仍以“金牌第一”作为首要目标,这与当下的教育理念和经济发展极不适应。二是在运动项目管理方面,体校易放弃或减少竞争激烈、夺金较少项目的投入,而偏好一些冷门但能夺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市场化程度较低,极其依赖国家的扶持。体校在项目布局上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人才需求的忽略,导致运动员在退役后面临就业困境。而项目设置盲目追求大而全也使体校之间项目同质化严重、优势缺乏、办校特色模糊,进而导致体校整体效益不足。三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体校尚未形成体育和教育两大部门资源融合共享的运行机制,在师资配备和课程开设上无法满足社会对运动员文化教育方面的要求。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社会各部门之间资源的流动应以市场为指导,但当前体校依旧对上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和财政拨款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其创造效益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向上级输送人才获得财政支持以维持自身运转,这种单向封闭的管理制度使体校难以达成与外部环境的协同配合,而且体校所培养的专业运动员也很难满足社会上各种体育培训、体育表演企业和团体等组织的用人需要。
体教融合背景下,促进运动员教育模式和育人机制的转型以及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多元化培养成为重要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运动员培养的过程中偏重抓体能、成绩等“物化”层面的目标,而忽视了个体的人格培养。一是体校过于注重竞技成绩而忽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这与奥林匹克运动宗旨所强调的体育运动必须与文化和教育紧密结合培养全面人才的理念不符。二是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强调尊重个性和人权,体现运动员的自由发展和选择权。但体校运动员在训练方法、个性和自由发展方面受限。三是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强调团结合作、公平竞争和友谊第一,这也与体校过分强调竞争的导向不符。为了更好地体现奥林匹克运动宗旨,需要将人的自由发展放在首要位置,促进运动员多元化培养体系的构建。但受举国体制管理模式的影响,体校很难与社会中的教育、民政、工商等部门实现跨部门合作。一是体校只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发展思维将其束缚在计划经济体制内,在人才培养方式和方向上与社会严重脱轨。二是现有的体校制度中缺乏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尚未形成“体校+普通高校”“体校+企业”“体校+俱乐部”的参与模式,因而无法获得教学资源和资金的支持,不能较好地处理好办学机制、招生渠道和体教结合不畅导致的学训矛盾突出[9]、后备人才输送体系断裂[10]、运动员成才率低[11]、“进”“出”困难等问题[12]。三是体校未建立相应制度推动体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因此,新时期体校的发展应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和满足市场需要为出发点积极寻求转型。
一是体校“重体轻文”的思想使其对文化课程重视程度不高,文化教师缺编严重[13],而体校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不足等问题也严重阻碍师资队伍建设。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中,教育部门并没有为体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体校师资队伍建设也未纳入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各学科教师的缺乏也使体校运动员的学习无法得到保障。二是随着体校地位的逐渐边缘化、编制的紧缺和招考制度的僵化,优秀运动员退役转型受阻,加之运动员就业安置等制度条例构建尚不完善,运动员就业难以得到保障。在体校场地设施方面存在基础设施短缺、陈旧等问题。大多数体校都是依托附近中小学校开展训练,但在场地器材使用时间上双方并未达成协议和制定相关规定,在学校的早课间、课外活动和体育课时间,体校的训练得不到保障。现有体制下体校经费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扶持来维系,绝大多数中小学只有一般性体育设施,而一些大规模游泳馆、射击馆的建设则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三是体校尚未建立起复合管理和执教的保障团队。体校尚未形成政策、经费、组织和运动员选材、训练、康复、管理的科学体系,导致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复合型团队打造方面缺乏制度支撑,在打造青少年训练的科学监测、康复训练、医务治疗团队,构建科技助力、医务保障、团队指导训练的复合型执教团队上也存在不足。
体校的政策制度中宏观性政策较多,而针对师资、评估、奖励等方面的专项政策较少,专项政策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其在后备人才培养中的积极性。在我国现有的体校制度中,教练员评价和激励较为模糊,并未针对教练员职称评定标准、薪资水平、绩效考核和职业培训等问题制定相应制度。一是在教练员职称评定标准方面,体校教练员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三级、二级教练)、中级(一级教练)、副高级(高级教练)、高级(国家级教练)4 类。教练员要评职称就必须向上级输送优秀运动员并且所带的运动员要能在全国、全省或是更重量级的比赛中获得好成绩,教练员职称评选整体门槛较高、职称待遇偏低、职业上升空间有限。二是在教练员薪资待遇方面,体校中的教练员虽长期从事周期性和复杂性的人才培养工作,但其社会地位和自身获得感较低。教练员课外带训和带队参赛的常态化与其所获得的训练和生活补贴极不相称,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单一薪酬制度严重影响了教练员的积极性。三是在教练员绩效考核方面,体校未将教练员所带学生数量,训练的天数、质量、成绩计入绩效工资和教职工的全年考核中,劳动与所得不挂钩,奖惩制度不明显,绩效工资缺位。四是在教练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方面,现有的制度并未将体校教练员继续教育纳入教育系统进行统筹,没有按照师资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升和培养教练员教学能力。
2021 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24 年起,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14]然而体校人才培养单纯注重体育成绩而忽视文化课成绩,造成学生的运动技能、竞技水平和学业水平无法与高水平的运动队的新要求衔接,这与新时代国家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学生的目标不相匹配。一是在学习和训练的时间分配上,体校运动员一次运动训练的时间至少要达到6 ~7 小时[15],这也使其用于文化课学习的时间大幅减少,长此以往,体校学生文化教育水平远落后于普通学校学生[16]。进入高中后,运动员竞技水平经历了从初级到高级的过渡,需要参与更加专业的比赛和投入更多的训练时间,而随着高等教育文化门槛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以训练为主、文化学习为辅的时间分配已不能满足运动员需求。二是受传统竞技体育“锦标主义”等观念影响,获得较高水平运动成绩仍是首要目标,而且在对体校教练员进行年度或周期考核时,也是以上一年度所培养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作为参照标准。在“重训轻学”“锦标主义”等功利性目标引导下,体校的文化教育与社会主流的教育制度严重不协调,“金牌至上”理念也与素质教育理念存在严重偏差。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体校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体育运动学校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教学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体校管理的权责,建立现代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体校内部细化和明确运动员选拔、输送、训练和转正等管理体系。通过优化运营模式促进体校功能转型,将体校打造为青少年技能训练、师资专项教学和训练提升的聚集地。二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进行项目设置。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中“金牌至上”的陈旧理念,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运动员就业的基础上,根据现有项目特色,结合奥运会等主流体育赛事的项目设置及时进行项目的增加和调整。突出优势项目、重点布局基础大项和潜优势项目,积极进行街舞、冲浪、攀岩等新兴项目的拓展。三是通过与市场和社会的对接,利用智能化场馆和科技化支撑促进体校提档升级,以此奠定体校在区域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四是构建一体化的体育和教育组织、资源、人才相融合的运行机制。创新体校人才培养机制,补齐体校文化教学短板,进一步落实《意见》中配齐配足文化课、将体校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措施[17],构建集“训练—比赛—文化辅导”于一体的教学平台,形成“师生家校社”五位一体模式,推动体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我国体校应由传统的“体校管理”理念向以履行政府服务为主导的“体校治理”理念转变。一是从治理的角度制定体校改革发展的专门性和跨部门性政策,精准破解当下困境。充分利用体教融合的政策红利,打破体育系统、教育系统、社会系统、企业系统等主体之间的壁垒,构建部门之间资源互补互通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体校的发展创造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竞赛资源。二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体校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形成上下协同的治理局面。通过加强体校与普通学校的合作,选派教练员进学校训练或安排体校的学生在周边学校上学、下午进行课后集中训练等方式,形成“体校+学校”模式。三是将体校发展与管理主体的切身利益挂钩。将体校建设纳入政府部门考核体系,以此方式推动体校的建设。四是引入企业参与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加强体校与企业的商务合作,在解决体校比赛赞助资金和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的同时提升企业品牌效益,形成“体校+企业”模式。此外,通过构建“体校+俱乐部”模式,缓解政府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面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五是建立体校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体校与市场机制接轨,通过创建私立体校、合作办学等方式推动市场化建设。六是以学校和俱乐部为主要培养主体,加强教育系统、政府和企业的协同参与,形成以国家、民间和个人为投资主体,体校、俱乐部和训练中心为管理主体,由小学、中学到大学的训练制度和由学校、企业到社会的完善训练网络体系。
新发展阶段,中国体校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加强对资源的强化和整合能力。一方面,在体校内部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自身造血能力。一是制定适宜的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保障教练员合理的训练安排和文化课教师比例,通过将体校文化教师的管理纳入教育系统,规定任岗权限、职称评定标准、发展空间等,提升体校师资规模和整体教学能力,进而为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提供保障。二是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通过加强与市场和社会接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以保障体校在比赛、训练、补助和教练员教师奖励方面的支出。三是建立健全体校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管理条例。通过加大标准田径场、综合体育馆和多媒体教室等设施的投入,充分保障运动员学习和训练的物质基础。四是制定合理的运动员时间分配和管理条例。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学习、比赛时间,积极协调学训矛盾,保障运动员在训练之余有充分的时间接受文化教育,做到学训兼顾。另一方面,体校还需要构建以政府、企业、普通学校、家庭等为主体的保障路径。通过加强不同组织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深化体校改革方面,建立起复合管理和执教的保障团队及相应制度。重点强调复合型教练员团队建设、教练员地位和待遇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提升、体校社会服务功能开发等内容,充分发挥体校在提高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服务质量上的作用,盘活校内外相关资源。
体校应构建完善的师资聘用、晋升、考核和培训制度。一是改革现有的师资聘用模式。应将教练员的薪资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等内容纳入教育系统统筹范围,在此基础上聘用教育系统内的优质教练员、裁判员、文化教师等参与体校的教学训练,提升体校师资水平,实现教练员资源的合理流动与资源共享。二是完善体校教练员职称评定标准。教练员的职称评定与其输送人员的数量、运动员的竞赛成绩高度相关,但职称不应根据名次和金牌数量进行片面评定,还应以输送质量和输送数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三是健全教练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对于教练员的评价应从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考核方法既要有定量的业绩指标,也要有定性的专家民主评议。四是建立教练员激励补偿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进行宣传、提拔和任用并给予相应奖励,对带训多年而无贡献的教练员予以下岗分流,同时对招生工作做得好、短期内有明显进步的教练员予以相应补偿,对已输送的运动员在更高水平训练单位取得成绩后给予启蒙教练员跟踪输送奖励。五是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安排教练员进行各级各类培训和进修,提高其思想水平以及业务素质。
体校应制定科学畅通的学训制度。一方面,制定明确的学生考核制度和惩戒机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强化学生管理与日常教育的德育引领,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应畅通学训间的体制机制,制定科学化的学习和训练计划。一是转变学训观念。体校要立足学训对运动员发展中获取社会资本的实效性来公正对待,明确运动员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规划推动运动员和教练员制定合理的学训计划,促进学训协同发展。二是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平衡学训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教练员科学高效的训练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因此体校要适时搭建平台以供教练员进行交流学习,同时鼓励搭建复合型教练团队,提高教练员的人才质量和执教水平。三是制定科学量化的学训评价标准。要求教练员系统地掌握运动员的训练情况和文化学习情况,形成相应的量化标准,依照标准进行一月一检或一周一检,以保障运动员的技能水平和文化水平,同时鼓励教练员和文化课教师交流协作,共同拟定教学计划、调整教学进度,实施分层教学,多层面培养运动员的学习能力、技术能力、思考能力等社会适应和需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