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鸣,陈凡
(东北大学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沈阳 110819)
移动互联网技术散发出的巨大的粘性使人们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这些原本产生于主体客观世界和自我世界改造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已经成为主导人们行为和生活方式变革的驱动力量。技术大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技术和人早已密不可分,仅仅从技术限制的角度来寻求解决之道,其局限性不言而喻。深入探寻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产生的根源,正视技术的客观性和主体性及其融合现象,才有可能找到一条实现技术与主体人和谐发展的道路。
移动互联网技术是一种基于移动设备和互联网的新型信息交互方式,可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传播和数据通信。由于技术在功能上的横向延伸和操作上的纵向延伸,其价值属性得到证实,用户粘性也在该过程中不断增强。
粘性,意指粘着性、粘着力,以及造成粘着的性质、力量和粘着趋势。粘性体现了一种相互吸引的力量,是一种想分开又无法分离的状态。在互联网技术使用过程中,其粘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用户持续使用互联网,访问并频繁重复访问网站[1]。二是基于访问者对网站的认知与情感,在面临转换压力或者其他因素影响时,不改变其持续访问与其使用偏好的网站的性质[2]。三是在持续使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心理依赖行为[3]。四是伴随心理变化的过度使用行为,网络用户在线行为方式的转变,表现为网络用户使用频率的增加以及使用时间延长[4]。五是消费者未来重复访问和持续使用网站的意愿[5]。可见,互联网技术粘性来源于主体人与互联网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心理上的综合反应,是在人的行为习惯、用户满意度、信任、承诺、期望确认度、感知愉悦、安全感等因素[6]影响下人的一系列新的行为方式生成过程和结果。首先,移动互联网技术满足了主体人对突破获取信息的时空限制的基本需求,使得主体跨越时空的信息交换和行为交互需求以及线上线下无障碍购物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其次,移动互联网通过构建游戏世界丰富了移动网络的娱乐性、消遣性和互动性,使得“陌生人”与“熟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人与人之间交互行为的神秘性、刺激性得到有效释放。最后,通过虚拟世界的现实化改造,移动互联网优化了用户体验,打破了时空限制,摆脱了地域约束,消解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线,实现了人的行为跨时空、超现实的互动,提升了人与技术的契合度。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人的需求、行为的高度契合,使得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与日俱增。因此,作为主体人与互联网技术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人对技术的依赖和技术对人的粘着力,既是技术的人化和人的技术化过程的必然结果,又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满足主体人使用目的、需求和欲望等所形成的契合体。
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有两个层级,即功能性粘性和延伸性粘性。功能性粘性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了满足主体人的需求而设计产生的,即满足主体人的各种功能性需求,主体人行为开始与移动互联网逐渐融合,形成了依托网络而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网络化逻辑的快速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思想路径和行为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主体人的需求不断刺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网络社会生态系统。网络是开放的,可以无限延展,主体人的需求在网络生态中不断被满足的前提下,也在不断地被激发、扩展、升级成为一种更新、更全、更深度的需求。也就是说,为更好地实现人机互通、技术和人融合的目标,移动互联网通过各种各样的应用程序搭建起人与人、人与机之间互动交往的平台,通过引导人积极参与平台活动来实现对人行为的粘着,从而产生了延伸性粘性。可以说,功能性粘性是延伸性粘性的基础,具备功能性粘性才能产生延伸性粘性,而延伸性粘性则是功能性粘性不断发展的动力,通过生态性的网络技术创新、升级与完善活动来促进功能性的不断实现。
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来源于其与主体人需求的契合性和契合度,一方面主体人的价值判断必然会通过技术的使用行为渗透到技术体系中去,从而使得移动互联网技术产生某种价值倾向;另一方面技术的创造者或开发者,往往会因为价值回报问题而不断人为地强化其技术粘性。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根本上要追求粘性的存在,通过粘性吸引消费者进入或保持在移动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即通过某种趋利行为吸引消费者依附于网络而生活。从价值层面来看,移动互联网技术产生的技术粘性不仅蕴含着价值,而且存在“正价值(Positive Value)粘性”和“负价值(Negative Value)粘性”之分。
正价值粘性是指以“善”为价值目标构建技术粘性,确保移动互联网技术能够有效地满足主体人获得信息、社会交往、消费、研究等基本需求,为主体人带来优质的用户体验,如功能性、程序性体验、娱乐性体验等,并保持主体人良好的网络行为强度,而不是诱使主体人对互联网技术产生强烈的依赖。在这个价值维度,对网络的持续访问、访问频率增多、访问时间加长等行为会受到技术价值的积极引导,从而使主体人的行为成为可控的、有价值的和理性的。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的,人们已经沉浸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所搭建的空间当中,如何在虚拟空间中无损且受益地存在,需要主体使用者与网络技术保持正价值的粘性。
负价值粘性是指由于技术应用使用价值的二重性,技术在有力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了有损于人类存在与发展的负价值。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中,主体人在享受使用技术带来快乐的同时变得缺乏控制力。其原因在于,为了提升主体人的使用体验,移动互联网往往采用一些能够与主体人行为特征更加契合的附加性技术如易用、丰富、趣味等,构建一个类似的第四世界——虚拟与现实融合的世界,技术的深度介入导致主体人沉溺其中而无法自拔。由此,本来为主体人服务、具有便利性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反而“座架”(Ge-stell)于人类主体之上,控制了主体人的行为和思想,结果可能导致主体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另一方面,巨大的商业利益使移动互联技术产生了强粘性。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不能有效留住客户将很难获得利润,而保持高粘性客户总比获取新客户的成本要低[7]。因此,借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技术的隐蔽性非法植入恶意程序,肆意的窃取、贩卖用户隐私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变得非常普遍。
移动互联网技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人机交互体验,需要认清该技术的实质。由于其不具备价值中性,必然产生伦理效应,其结果既取决于人对于伦理后果的自觉,也取决于人的自由意志[8]。
技术粘性是技术满足主体人目的、需求及欲望的契合性和契合度的直接反映——技术契合主体人的需求,产生契合性,粘性即产生;技术与人的需求契合度越高,技术粘性就越强。技术粘性形成之后,它既存在于技术与人的关系之中,又依托于关系的束缚而成为拥有主体性质的客观存在。就其性质而言,技术粘性不仅拥有人的主体性还自成主体,是人的主体性和主体自身的复合。因此,粘性不仅因分有人的主体性而存在,而且又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而存在,成为分有了人的主体性质而又不受主体人控制并体现其自身独立价值的主体。而主体人在利用技术对客观世界和自我改造的过程中要满足合目的性及合价值性,这一点正是粘性的伦理意义所在。在技术改造的过程中我们的身体也由技术的出发点变成了技术塑造的对象和材料,技术与社会、技术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技术产物一步步取代原有的自然而形成“把人类完全包围起来的环境”[9],导致技术规定着社会关系、推动着社会发展并重新塑造着人类。
技术粘性来源于主体性的分有,是主体人对客观世界的目的性改造以及对自我技术改造的必然结果。技术粘性形成之后逐渐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客观存在,并回归主体与主体人完成了融合,从而形成了复合性主体。因此,技术粘性不仅作为主体分有而存在,而且又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在主体分有和主体改造过程中,技术粘性客观僭越了主体人进行客观和自我改造过程中所设定的合目的性与合价值性的界线,从而导致主体人在获得丰富存在感的同时又被技术所迷失,在享受技术结果的同时又成为技术的结果,其伦理风险不言而喻。
在技术社会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形塑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从人工制品的技术物层面进行,体现在该技术物就是移动互联网和主体人的互动平台,成为一种协同共生的场域。其次,以移动互联网技术行为来构造,通过将移动技术的灵活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延展性有机融合的方式,不仅确保技术本身及其延展性发展能够满足主体人的需求,而且以促进主体人与互联网技术互为前提,从而共同构成一种特殊的整体行为。最后,从移动互联网技术对社会的改造来进行,体现在其通过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构建信息体系,并通过高效、灵活和便捷的方式来确保社会通过某种逻辑来快速整合各种信息,构成人们认识世界、认识自我的信息世界,成为一种特殊的第四世界。个人习惯、理解、自我概念、时空概念、社会关系、道德和政治界面都被强有力地重构[10]。在重构过程中,技术分有人的主体性和人在技术化过程中“趋向技术”的活动,从而导致新的伦理问题的出现。
技术的粘性不仅因分有人的主体性而存在,又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受主体人控制的价值主体而存在,是与主体目的、需求的契合产生的一种契合物。作为承载主体人价值判断的存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与主体人的行为融合的过程中,往往会僭越主体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导致道德问题的恶化。
一般而言,只有具有道德自主性和自由意志的人才具有道德的善恶趋向。道德判断一致是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即从价值视角出发判断事物的善与恶。然而,在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打破“人—技术”二元对立关系的前提下,人和技术已经进入了深度融合时代。“道德律固然存在于我们的心中,但也同样存在于我们所使用的技术装置中。”[11]。在“人—技术”共同构建的网络中,不仅人有道德考量,技术也承载着伦理价值的设计。但是,在技术粘性的诱导下,人们对移动互联网功能性、体验性等性能产生了过度追求,其结果是人们往往将技术的优越性置于道德判断之前。“吾闻之吾师,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12]两千多年前庄子讨论的“机心”问题和由此而产生的道德变化问题,在今天移动互联网技术重构人类社会的现实下更具有一定启示。
在由移动互联网技术构建的虚拟和现实融合的第四世界里,即在由技术粘性联结起来的技术世界里,道德判断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价值判断优先逐步转向以技术优越性优先。在某种程度上,主体人已经“授权”给技术,让它成为道德实践的“行动者”。也就是说,道德及其本质等存在的意义是通过技术的方式展现出来的。进言之,技术方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道德方式的客观性基础。例如,手机APP在服务主体人的过程中,其便利性、体验感等技术因素不仅会深刻影响主体人的使用行为,而且成为主体人对行为合理性评价的基础——技术的标准即为道德的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的优越性便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技术的优越性。道德只有通过技术的方式才能够清晰展现出来。于是,理应作为技术存在前提的道德成为服务技术的存在,并成为一种技术化的道德即物化的道德。
在对技术本质的探究中,我们发现人类对技术的使用包括创造、控制和应用的过程,其中控制非常重要。在一定控制范围内的强粘性与移动互联网技术价值得以体现正相关,然而当粘性失去控制就容易产生成瘾行为,具体体现为使用者下决心制止或者较少使用,但其使用行为仍会不断发生。成瘾(Addiction)的概念最初来自对人类物质和依赖等行为的观察和描述,一般指人对某类事物或东西的依赖性达到一定程度。台湾学者周荣和周倩参照国际卫生组织对物质成瘾的定义,对网络成瘾作了较为规范和详尽的定义:由重复的网络使用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同时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忍耐、克制、戒断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快感会一直存在心理与生理的依赖[13]。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功能的丰富性,其成瘾乃是综合性成瘾,包括技术的成瘾、游戏成瘾以及网络成瘾。总体来看,成瘾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似,都是为了获得足够的满足感和强烈的“心流体现”(Flow)。成瘾者的心理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过程:从使用移动设备的时间越来越长、频率越来越高开始,之后产生后悔、自责等心理,并且下决心减少使用时间,但随着时间流逝,当这种负疚感逐渐消退,使用网络的渴望再次袭来,往往难以自控又开始沉醉其中,又开始新一轮的自我控制、行为失控、心理自责和自我控制。而另一种更糟糕的结果是从行为发生到心理自责之后没有转换成自我控制,而是任其发展,走向自我放弃。无论哪一种结果,失控导致的成瘾都带来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技术因分有了人的主体性,才能够更契合地满足主体人的目的、需求和欲望。技术粘性在分有人的主体性生成之后,它既在技术与人的关系之中,又剥离该关系成为拥有主体性质的客观存在。因此,移动互联网粘性的伦理行为,本质是人与技术物关系的伦理行为,但该技术物不同于一般技术物,它具有逻辑延展性,即不仅能执行特定的功能和任务,而且能执行多种功能,这为人与技术物的关系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这也使得它们的伦理问题变得含混多变、不易预测和判断,对其规约更加困难。
对粘性的过度追求导致技术的主体行为发生了异化,并对主体人的存在产生威胁。例如,程序开发商越权访问、采集海量用户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贩卖或者分析等。这些技术主体的行为不符合主体人的目的和价值判断,是一种显著的行为异化(Alienatio)。
技术粘性导致的人的行为异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人行为的失控,面对移动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丰富的虚拟与现实融合的世界,主体人的行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导致技术决定行为现象的普遍出现,技术成为一种力量,并按照自己的逻辑前进,同时控制、决定着使用者。二是主体人行为的目的性与价值性的剥离,为了某一目的而产生的互联网技术使用行为,在实现其目的之后,往往产生脱离目的的“恋网”行为,使主体逐渐忘却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原初目的,从而导致使用行为价值性判断的严重缺失,客观上将行为的目的性和价值进行了剥离。三是异化后的主体人的行为往往又成为技术粘性产生的依据,并通过粘性的重构和升级,进一步产生对主体人行为的吸附功能,从而导致主体人行为更深度的异化。
伦理原则是利益攸关者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应该信守的价值[14]。伦理原则构成一个评价行动的伦理框架,评价我们的行为是否应该、是否正当,并明确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允许的。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的规约重点在于重塑主体人与技术的关系存在,以融合一体化的宽视角超越二元对立传统偏狭视角规定“人—技术”复合主体伦理边界,重塑主体人的行为规范,建立技术伦理规约,并通过技术手段使之成为主体人的行为规约。
规约移动互联网技术粘性导致的道德问题,必须根据优良道德规范模型构建道德判断的基本体系。一般说来,优良道德规范模型表述为:前提一,行为事实如何;前提二,道德目的如何;结论一,行为应该如何;结论二,道德行为应该如何。因此,将移动互联网技术置于道德优良模型中加以规范发展,才能真正树立道德优先原则,从而有效规避道德的技术优先性。也就是说,对待技术粘性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使用者的角度考量道德问题,而要通过对技术物的设计以及使用使之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来考虑。在对技术的施加和技术物的实现过程中应该将道德责任增加于道德规范中,再通过良好道德规范主体人的行动,从而消解“道德物化”现象。
移动互联网技术要以不损害主体人的权利为前提进行发展。必须建立有效的移动互联网监控技术体系,对恶意侵害主体人利益的技术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将基于商业利润追求而产生的恶意技术改造、技术欺骗行为通过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进行有效遏制。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信息数据采集和网络用户隐私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灰色地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的标准并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
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写道:“大家通常都认为这些诱人的游戏比电视还要糟糕,孩子们会沉溺其中而变得焦躁不安。”[15]因此,必须清晰界定网络成瘾行为标准,并将这一标准作为网络技术开发的指导性标准,从技术开发源头上对可能产生的网络成瘾行为进行技术控制,明确技术的合目的性与合价值性规范。合目的性,是指人利用技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要满足人的改造目的从而满足人的需求,不能达到或者背离主体目的的改造则不合目的。合价值性是指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要符合社会和人的价值取向,不能背离普世价值,能满足合目的性的价值才是有价值的技术价值。
当主体人在使用中出现沉迷、上瘾、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时,移动互联网技术必须采取终止主体人使用行为的技术措施,从软件设计运用上对用户的使用加以限制,将具体的理性操作规范“物化”到应用程序当中,从而“授权”移动互联网技术承担起道德规范者的角色。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技术的“粘性”带来的伦理问题需要研发者和使用者共同面对。从研发者角度来讲,建立并维持好使用者的粘性是应用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标,对使用者来说,对“应用程序粘性”要保持理性态度,避免“粘性”产生负价值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应用程序粘性”应用伦理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时,有必要从认识论的视角来加以考虑,寻求其应该遵循的认识论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