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娟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09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治理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1]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凝结,为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深化和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遵循。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概念,是长期根植于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接续探索中的历史性产物,集中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双向互动。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经验的提炼和升华。追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的生成,最早应从习近平在梁家河时的经历说起。《习近平的七年知青岁月》一书记载了在陕北土地上,习近平“实实在在体验到了稼穑之苦和衣食之难”[2],认识到了自然资源与人类生存、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而后,习近平“在正定、厦门、宁德、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期间”[3],都曾围绕生态文明工作作出过重要论述。如在正定时,要求实现“生态和经济都呈良性循环”[4];在福建时,强调指出,“什么时候闽东的山都绿了,什么时候闽东就富裕了”[5];在浙江时,提出了著名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断。这充分表明,关于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在习近平早期的工作经历中就初步形成。
2013年11月,习近平明确提出“生命共同体”这一重要概念,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6],将自然世界中的“山水林湖”和人类世界中的“田”建构在同一个生命共同体中。随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概念先后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及党的重要文献中多次予以强调。至此,“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呼之欲出。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正式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2018年5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这一概念,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7]。这就意味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辅相成,理解和把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内在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随后,习近平在出席“全球首席执行官委员会”特别圆桌峰会外方代表会时进一步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习近平在讲话中表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8],坚持把“自然—社会—人”看作是一个整体,并计划在这个整体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2020年4月10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问题,习近平强调指出,“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9],表明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要求。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将实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至此,“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逐渐成熟。
1.生态世界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认为自然、人和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统一体。一方面,“自然是生命之母”明确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尽管人类经过了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进化,并成为自然界的主人,而“人靠自然界生活”的事实仍旧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自然界在给人类提供生活资料来源的同时,也给人类提供了生产资料来源。另一方面,“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7]指明了人对自然应有的态度。人从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依附自然界而存在,自然界却不会因为失去人类而消失。“你善待环境,环境是友好的”[10]141,人类必须以正确的态度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2.生态价值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重新审视了自然的价值,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科学阐释了自然与中华文明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9]充分表明生态文明建设与中华民族之间存在着部分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表明促进自然的繁荣与发展可以为中华民族的繁荣与发展提供力量支撑。另一方面,精准描述了自然同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意在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生态发展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不是直接放弃对经济增长的追求,而是要在顺应、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一方面,辩证陈述了“我们既要GDP,又要绿色GDP”[10]37的目标。我们要深刻认识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11]的内在意蕴,不断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落实于现实生产生活中。另一方面,确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2]的理念,明确提出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天然性、基础性和公共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生态环境也是积极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4.生态治理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着重解决由于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引致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这一概念不但回应了外在的自然环境失衡问题,更解答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强调在生态修复中要注重问题意识,提醒我们“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1],强调要在保持警惕的前提下,把资源耗费、环境损害等问题置于生态治理的关键位置,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努力实现环境正义。另一方面,强调在生态治理中要把握系统观念,要立足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保护和修复好山水林田湖,要坚持以系统思维和整体治理手段避免出现系统性生态破坏。
1.平等性。“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最基本含义是人和自然平等地存在于同一个时空中。由于人与自然是异质性主体,关于哪一个主体处于支配地位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过,甚至一度形成了人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智者统治的判断。虽然在人与自然共同存在的空间中,自然作为工具性的存在为人类提供了很多资源和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建立了与自然的等级关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存、平等相处,强调尽管人类较之于其他物种表现得更为复杂、更具差异性,但是人孕育于自然并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因而,人类并不是更高形式的主体,恰恰相反,却有着与自然界所有客观存在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2.互动性。“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指明人与自然生存于同一空间,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的万物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整体,“人类在同自然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7]。即一方的生存以另一方的生存为前提,二者在结构上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一方面,自然是先于人的客观存在,为人类提供食物、能源、住所以及劳动材料、工具,构成人类生存的条件。没有了自然,人类将无法从事任何对象性活动,因而也就无从证明人的本质。另一方面,人类通过劳动不断改造自然,使自然与人始终处于对象性关系中,自然也在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中被打上了社会历史的烙印。
3.共赢性。共同体理念具有天然的工具性效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强调要构建人与自然正向关系,实现二者互利共赢。人与自然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共同利益,是一个天然的利益共同体。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自然对人的绝对供养或者人对自然的压倒性征服,更不是人和自然之间的零和博弈,而是一种互利型伙伴关系。
4.开放性。“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尊重人与自然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强调全人类要以统一的价值观念共同审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和谐发展。人类对自然的关切不是某一区域、某一国家、某一群体自己的事情,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近年来,中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为建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作出有效探索,提出“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3],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嵌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同时,中国大力倡导国际社会协同合作,努力实现使“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理念遵循。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是在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主要矛盾的判断基础上形成的。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中国传统自然观的传承与弘扬,是对中国共产党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历史经验的提炼与总结,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现实的省思与诠释,是理论逻辑、文化逻辑、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的统一。
马克思批判性地吸收了费尔巴哈自然观中的合理因素,把人的实践纳入对自然的认识之中。一是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人“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4]209,即自然仍然处于“优先地位”。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不是基于自然界对人而言具有功利性意义的片面判断,而是“‘自然之死’必然导致人类覆灭,‘自然之活’能够促进人类繁荣”[15]的依存关系。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生存发展的资源及物质基础,这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权利。但同时,人类也应当在这一过程中承担好保护自然的义务。为此,马克思一方面对不负责任盘剥自然的发展方式予以谴责,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利用废料”“改良土地”等保护自然、修复自然的发展方式。二是马克思认为自然是人的本质的对象性存在。马克思明确地把实践活动作为“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14]529,指明人通过实践建立同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并在这一过程中将自然界把握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14]162,即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界。其一,人作为具有生命力的自然物,接受自然阳光、空气、水等资源,与自然形成自然性质的对象性关系。其二,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拥有与动物区别的意识,能够意识到“自然为我存在”的关系,进而与自然形成社会性的对象性关系。其三,在对象性活动中,人类为了存续发展,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改造自然使自然最大限度地为人类服务。三是马克思提倡用科学的方法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一,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历史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表明人类经历了从畏惧自然、听命于自然到将自然掌控在自己手中,再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的过程。其二,将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和修复纳入科学技术发展的视阈之下。马克思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某些方面常常会出现一些失衡现象,应大力推动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克服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其三,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价值凸显出来。马克思在强烈驳斥“工具价值论”的同时,对“自然内在价值论”进行了批判,不仅突出强调了自然的物质价值,更描绘了自然满足人的主体需要的审美价值。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之所以展现了一种与工业主义自然观完全不同的全新自然观,主要在于其实现了对中国传统朴素自然观的继承与发展。一是中国传统的朴素自然观,最早可以追溯到《山海经》《周易》等古籍中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诸多论断。其中,老子明确提出了“自然”这一范畴,主张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将其哲学中的核心范畴“道”和自然直接关联,表明了自然具有整体性意义。庄子的“无为而才自然矣”,表明了自然是人存在的一种理想状态,自然对存在于自然中的人来说,不仅是根源性的存在,也是目的性的存在。实际上,自然在中国哲学中的原初概念并非自然界,而真正代表自然界的是“天”。如庄子在《庄子·大宗师》中写道,“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表明真正要达到认识的极点,必须具备既明白自然的作为又清楚人的作为两个条件,明确了认识自然的重要性。二是“天人合一”的观点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传统思想来源。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写到“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明确提出“天人合一”这一概念,其中“天”指代自然及其运行规律。为进一步阐述“天人合一”概念,董仲舒论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褶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表明自然同人一样,都具有喜怒哀乐的情感,人作为自然的影子,会随着自然的运行变化而变化,并进一步围绕对宇宙、社会、人生问题的回答,建立了庞大的思想体系。三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自然作为自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中国传统朴素自然观将世界看作整体,以朴素的方法解释自然界的万物及其运动,并从人伦出发,强调要从自然界来汲取适用于人类的人伦价值。“天地之大德曰生”表明自然界的事物是运行不息的,并不断循环自己、创造自己;“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表明自然的演变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人的主观力量并不能影响自然的存在方式;“法天贵真”表明人要顺应自然,自然而然是人应该向自然学习的存在方式,要去伪存真。
在百年奋斗的历史征程中,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五个文明”协调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立足唯物史观,中国共产党找到了挽救中华民族的革命主线,并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改良工人卫生”的政策主张,提倡以改良水利的方式在灾荒中开展救荒、生产等具有朴素生态文明意义的实践活动。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前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颁布实施《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等法律条文,为保护土地、山林、田地、江河等提供了基本政策框架,充分调动了群众植树造林、保护山林的积极性。毛泽东在这一时期提出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著名论断是“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早期雏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自觉将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置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位置,为缓解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生产环境破坏,领导建设了“四大水利”工程,使长江、荆江、黄河、海河等流域的治理焕然一新,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环境保护能力实现双重提升。围绕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建设,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不能同西方工业文明一样以污染的方式换取生产力的提高,不然自然界就会处罚我们,我们应当在发展生产时兼顾环境保护与改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号召“植树造林,绿化祖国,造福后代”[16],将环境保护战略确立为基本国策,扎实推进经济、城乡和环境三项建设同步发展,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注入生态环境新要素。1994年,中国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迈上了新台阶。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强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率先提出“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以制度创建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新理念。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提供了丰厚的历史积淀。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既是立足中国发展实际、由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来的破解发展困境的创新理念,也是回应世界生态文明建设瓶颈而构建的中国话语体系。一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类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极端天气频发、全球气温升高、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同时,在生态系统自身动力的推动下,生态环境破坏的负面影响随着自然资源和全球市场的流动不断跨区域蔓延,增加了跨国治理的难度,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二是生态环境国际治理面临难以采取共同行动的困境。其一,国家间治理理念的不同使得全球生态治理的国家贡献力存在差异。目前,全球生态治理需求与传统生态治理理念存在的张力,直接影响了生态领域的国际交往与合作。其二,西方发达国家全然不顾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已经走过高污染、高排放的工业化道路而逐渐实现绿色发展的转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在国际范围内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迫使后发国家国家承担与其相同的环境治理责任。其三,少数发达国家采取生态帝国主义的策略,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将其高污染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甚至放弃兑现《巴黎协定》中的承诺,进而影响生态环境国际治理有效行动的施行。三是对于中国来说,在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同样出现了因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所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造成了自然空间的分割。对此,习近平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环境就是生产力”“两山论”等一系列原创性的科学论断,强调必须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加快形成绿色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发展体制机制,丰富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历史性事业的高度出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系统性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打造“美丽中国”为价值导向,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观为指导,实现了绿色中国之治,在建设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践中证成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
构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根本前提是建立系统思维。当下,人类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背景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为新时代主题增添了建立一个美丽世界的新内涵。只有持续深化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认知,才能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伟力。一要深化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相关论断的认识与把握。在学校教育中,要不断创新教育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治理精神的培养;在社会教育中,要革新教育载体,利用新媒体优势,不断提高“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话语的影响力,不断强化广大人民群众保护自然爱护环境的自觉意识。二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积极吸收优秀的理论成果,不断充实“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内容。一方面要批判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理论和观念,为这一概念开拓国际视野,丰富时代精神;另一方面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厚滋养 ,延续文化基因,萃取思想精华,为这一概念提供丰厚的中华民族思想文化资源。三要以系统思维理解和把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新时代以来,围绕这一主题,习近平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的基本方略,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整体目标出发,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使各要素有机联结。同时,正确处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以“美丽中国”作为重要目标,统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各要素之间的协同关系,从整体上形成了“十个核心概念”和“八个基本命题”[17]。
自然的生态系统有其内在规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注重生态系统内部要素的整体协同发展,不仅要统筹考虑自然中的各要素,有的放矢进行生态系统内部要素治理,而且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互促推进。一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先在性与重要性。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不断好转。但总体来看,我国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仍处在负重前行、压力叠加的关键期,应彻底纠正以往那些以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短视行为,大力推进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二要积极打造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网络治理结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1],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共同参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在相互依存的空间中形成多元生态环境治理格局。三要努力寻求新的生态环境治理之道。党的二十大报告对2035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作出了“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1]的宏伟规划,开启了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要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坚持系统治理,以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体系、生态安全体系”[18]不断引领我国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时代。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的实践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我国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领导力量,我们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8],实现中华民族永续的发展。一要不断促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彰显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生态文明指向,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目前,我国专门环境立法仍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相关的立法协调仍旧不足,亟须“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19]。二要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制度的稳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40多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充实优化了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准入制度、林长制、河湖长制等在内的一系列生态文明制度,使分散、分割的环保职能得到归并提升,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制度体系。“十四五”时期,为了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要继续深化完善环境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深刻探究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执法短板,有效整合执法职责。三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司法公平感。环境司法公正是维护生态文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司法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如环境资源审判、检察、侦查机构的设立等,实现了生态文明领域司法改革创新,使“生态优先”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在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推动下,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在生态文明领域得到真正体现,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公平感。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倡导充分考虑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勇于担当,力同心,从国际公平正义和代际公平正义的角度处理好不同地区、不同族群之间的自然资源分配。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社会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认同。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绿色复苏发展”[13]。各国对内必须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短视作法,鼓励以技术创新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的情况发生;对外必须充分发挥本国在生态治理中的国际责任,积极推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助力人类需求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矛盾的有效缓解。二要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引导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公平正义。目前,“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和清洁发电体系”[20],努力打破全球生态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积极倡导加强各方合作,主张应本着共商共建的原则,妥善处理国家之间、族群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利益分歧。三要积极推动联合国构建科学的生态治理体系。联合国是全球生态治理中规模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全球生态治理中发挥着中轴作用,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目前,联合国在国际法的规约下,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不断提升生态治理的国际领导力。各国要充分尊重联合国的权威地位,积极履行联合国赋予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与义务。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好《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所承诺的目标,同时应积极为全球生态治理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设定好碳中和目标等生态保护发展目标,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