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法学最具有法学研究的类型化意义、 最能体现体育特殊性的研究方向是: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实践为对象的国际体育仲裁研究——侧重于程序法学,以及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为客体的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研究——侧重于实体法学。 迄今为止,CAS 和WADC 的发展历史分别超过了30 年和20 年。 如果说前些年国内学界在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那么接下来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无论是研究视野,还是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法,都会有长足、深入的进步。
鉴于此,本刊特别编辑了一组来稿,从这两个研究方向中选择了若干具体问题进行论述,以展现国际体育法学研究纵深发展的趋势。 本专栏共五篇文章:《〈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综述》一文从法律适用的维度梳理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CAS 仲裁关系的研究现状,从ECHR 应否适用于CAS 仲裁,到ECHR 应如何适用于CAS 仲裁,再到ECHR 是否足以保障CAS 仲裁保护人权的能力,归纳了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争议。 在诸多观点之间,该文对争议问题倾向于肯定回答,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在视角、方式和内容等方面突破的可能性。 ECHR 与CAS 关系的深入研究,会促进传统国际公法学对国际体育仲裁的关注,弥补国际体育法学研究边缘化的劣势。 《国际体育仲裁院援引先例的中国启示》一文不再局限于此前国内文献从“本体论”意义上对CAS 援引先例实践的分析,而是转向“相对论”意义上的研究,专门以中国视野观察CAS 在审理涉中国当事人的案件中援引先例的情况,据此提出多层次的有益建议,助力中国做好个案应对与整体提升工作。 此种研究体现了国际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中国立场和中国声音。 《管辖权问题抑或可受理性问题? ——CAS上诉仲裁中的可仲裁性、可上诉决定与上诉期限》一文旨在厘清CAS 上诉仲裁中三个程序事项属于管辖权还是可受理性范畴,该问题极具技术性,但其结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会实质性地影响到当事人就CAS 仲裁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寻求司法上诉的权利。 为克服偏差,该文全面整合规则、实践与理论,对该问题作出判断,以引起对CAS 仲裁中非结构性程序问题的关注,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研究巨细无遗的发展趋势。 《集体兴奋剂事件中对清白运动员甄别的法律问题》一文延续了国内对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中参赛资格问题的研究,此前研究主要从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等参赛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CAS 仲裁结论的合理性角度切入,该文则站在国际体育组织的立场上,将此类特殊参赛资格规则视为一种固定机制的组成部分,论证了清白运动员甄别机制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该机制的建议。此种研究凸显了国际体育法学研究多元化视角的意义。《〈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 条中“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抗辩》一文对WADC 第2.3 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研究,以该条款中“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规定为研究对象,分析规则文本本身及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主张从规则本身以及规则之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修正,展现了对WADC 研究的精细化,突破了此前研究的“主题宏大”。
衷心希望专栏文章能够增进读者们对国际体育法学研究新动向的理解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