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
问:18年前,我与曹先生再婚领了证,婚后住在他的房子里。我自己有套小房子,但很破旧,他和三个女儿对此都知情。他为确保我晚年有地方住,和我订立了一份协议:房子让我永久居住。他的三个女儿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我便将自己的房子出租了,两人的退休金放在一起花。
然而,当我们去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时,却遭到了阻拦。原因是这套房子是他和前妻张女士共有的財产,他与我订立居住权协议时,他的岳母还健在,对这套房产也享有继承的份额。且老人家99岁才过世,育有5个子女,孙子辈也众多。
我和三个继女关系一般,老伴走后,她们若是把我赶出房子怎么办?前段时间,在我的要求下,他手写了一份遗嘱:这套房子属于他的部分让我永久居住,属于他亡妻的部分则要我给他岳母那边的相关继承人出房租。我年纪大了,不想去自己没电梯的旧房住,也不可能去女儿家养老,女儿的婆婆说我已再婚,跟他们不是一家人……我退休金不到三千元,有一点存款,但不够住养老院的。我想心安理得地在这里一直住下去。请问老伴手写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有的话,我将来房租怎么付,付给谁?
律师解答:曹先生与你订立了相关的协议,三个继女也签了字,法院应该会认为你们之间达成了居住权的协议。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曹先生把遗嘱进行公证并在房产部门设立居住权。
三个继女没有权利在曹先生去世后,把你赶出去。万一发生这样的事,你可以报警,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曹先生百年之后,你也不要付房租给他岳母那边的人,因为你已经有居住权。另外,即便你已再婚,你女儿仍有赡养义务。
如今,老年人再婚的情况十分普遍。有些老年人担心与自己生活数十年的伴侣可能最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好在民法典出台了居住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根据规定,老年人可以让子女继承房产,同时可以为再婚妻子或伴侣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的设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居住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居住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2.居住权应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