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喆,田 凯,薛文晧
(青岛大学 经济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近40载的高速增长时期,与此同时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增长奇迹”,一跃成为亚洲第一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粗放式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资源环境问题。耶鲁大学等研究机构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报告》显示,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以37.3分排在第120位[1],可见我国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环境问题。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倡议,加大绿色投资力度。但是,企业绿色投资所获得的效益一般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与此同时,绿色投资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具有正的外部性,即企业绿色投资对社会产生的效益往往大于企业自身获得的效益。因此,企业绿色投资需要一定的外力驱动。而环境规制作为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工具,其是否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绿色投资?不同的环境规制工具的作用效果是否相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又具有哪些异质性表现?为了解答这些现实问题,本文将系统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以期探索企业绿色投资的实现路径。
当前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的研究,主要形成了3种结论。第一种观点以“波特假说”为出发点,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会对企业绿色投资起到促进作用[2-3]。例如:Oggioni等[4]研究了21个国家和地区的水泥行业,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间呈正相关关系;原毅军等[5]以及邓博夫等[6]认为环境规制是一种政府压力,企业面对压力会增加绿色投资;王云等[7]以媒体对企业污染的负面报道作为媒体关注的代理变量,发现媒体关注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环境规制会进一步提升这种作用效果;考虑到环境规制的多样性,Farzin等[8]把环境税作为环境规制的一种形式,认为在一定范围内,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减排投资;林雁等[9]研究发现企业高管政治关联比例的提高会抑制企业环保投资,而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会缓解这种抑制作用;张琦等[10]研究2012年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发现新标准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环保投资;刘媛媛等[11]发现环境规制对高管薪酬激励程度高的企业的环保投资,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田利辉等[12]研究发现费改税政策显著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增加,并且增加的环保投资中主要为企业预防性投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会抑制企业绿色投资。例如:Orsato[13]认为在短时间内,企业的绿色投资会耗费大量资源,并不会带来明显的经济收益,因此环境规制导致企业缺乏增加绿色投资的积极性;Arouri等[14]通过对罗马尼亚地区的环境规制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成本,并抑制了高污染企业投资,最终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马珩等[15]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有显著抑制作用,而且根据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这一抑制作用具有差异性表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例如:唐国平等[16]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呈“U型”关系,即环境规制的强度在低于某一临界值之前,环境规制会抑制企业环保投资,而当环境规制的强度超过这一门槛值后,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环保投资。与之相反,李强等[17]的研究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呈“倒U型”关系,企业环保投资会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先增加后减少,目前由于我国环境规制水平较低,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投资还处在“倒U型”曲线的上升阶段。张梅等[18]发现环境规制可以促进绿色投资,但存在单门槛效应,环境规制小于门槛值时,对绿色投资的作用是正向的,反之则相反。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多角度探讨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大部分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关系的研究仅考虑了特定的环境政策,而忽视了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差异影响;另一方面,以往文献大多从媒体监督、股权结构和企业高管等视角[19-20]分析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的关系,忽视了环境执法力度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再一方面,多数研究未对企业绿色投资进一步分类,忽略了环境规制对不同类型绿色投资的差异影响。鉴于此,本文利用2010—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系统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其中,本文分别探讨不同的环境规制工具的异质性作用,并进一步考虑环境执法力度的调节作用。此外,本文将企业绿色投资进一步划分为自主型绿色投资和委托型绿色投资,进而深入探讨环境规制对不同类型绿色投资的影响。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在研究内容方面,大部分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的研究仅考虑了特定环境政策,或构造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但中国环境规制类型多样,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作用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环境规制划分成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公众参与型,以探讨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另外,本文将绿色投资进一步分类为自主型绿色投资和委托型绿色投资,分析环境规制对不同绿色投资的差异性影响。
在研究方法方面,大多数关于企业绿色投资的研究只分析了披露有关绿色投资信息的企业,没有披露绿色投资信息的企业未被包含在样本中,这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于是本文利用Heckman两阶段法来缓解由于样本选择偏差造成的内生性问题。
在研究视角方面,多数学者在探讨环境规制的影响时,仅考虑了环境规制强度,但环境执法力度在此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进一步分析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规制实施效果的影响。
绿色投资作为企业投资中比较特殊的一部分,其对企业自身的收益可能远小于企业所付出的成本,这导致企业难以主动进行绿色投资,因此,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环保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激励企业绿色投资。根据“波特假说”,适当的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而绿色技术创新需要资金支持,进而会促进企业绿色投资增加[21]。一些高污染企业在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如果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将会承担高额的处罚成本,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这将“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研发绿色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排放量。此外,虽然短期内增加绿色投资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但企业的绿色发展符合长远利益。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
H1: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绿色投资。
关于环境规制与执法力度的研究,一种观点认为在执法力度大的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环境等的影响更大。例如:任胜钢等[22]研究排污权交易机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发现排污权交易机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而且在环境执法力度大的地区其促进作用更强;涂正革等[23]也认为在执法力度更大的情况下排污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更加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环境执法严格的地区,环境规制的作用不明显,而在环境执法力度较小的地区,由于以前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环境规制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会更加敏感,环境规制的作用也会更加突出[24]。本文认为,严格的环境执法能够有效破除企业违法排污的侥幸心理,增加绿色投资来改进环保技术,从而使企业环境行为合法合规。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
H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助于提升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主要是指政府规定排放标准并采取强制措施,以应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等。排污者若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会受到诸如罚款、责令整改以及关停等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在面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时,为避免处罚,往往会增加绿色投资。然而,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缺乏灵活性,其规定的环境标准不会因企业的生产结构、减排能力等而改变,因此企业只能被动接受[25],这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成本负担,使企业流动资金相应减少,难以增加绿色投资[26]。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
H3a: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无明显作用。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利用市场平台,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激励企业减排。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排污费、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环境保护税等。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给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性,使企业可以调整污染排放水平直至自身利益最大化。例如,环境保护税政策按照企业污染排放当量收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这会激励企业绿色投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
H3b: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会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投资。
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是公众通过信访或借助媒体等制造舆论压力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的一种手段。如今各种网络媒体信息传播十分便捷,企业的污染行为会给企业自身造成舆论压力,这种外部压力可能会改变企业对待绿色投资的态度。但是,由于中国公众参与型环境规章制度尚未完善,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发展时间较短,公众参与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无法形成较强的约束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
H3c: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无明显作用。
为探究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投资的关系,构建以下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Egiit=α0+α1Erit+φXit+μi+γt+εit
(1)
为进一步检验环境执法力度的调节效应,将模型(1)作如下调整:
Egiit=β0+β1Erit+β2Govit+β3Erit×Govit+φXit+μi+γt+εit
(2)
其中,i表示公司个体,t表示年份,Egiit表示企业绿色投资额,Erit表示环境规制强度,Govit表示环境执法力度,Xit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μi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γ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1.被解释变量
企业绿色投资(Egi)。绿色投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标准,Eyraud等[27]认为绿色投资是为了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所投入的费用,廖显春等[28]把用于改善环境的项目投资归为绿色投资,具体包括污水治理、可再生能源投资等,本文借鉴赵领娣等[29]的方法,以上市公司年报等披露的有关环境治理、污染预防、生态保护等项目支出作为企业绿色投资额,并取对数处理。
2.核心解释变量
环境规制(Er)。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方式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单一指标衡量环境规制强度,如二氧化硫去除率等[30];另一类是综合指数法,通过选择多项指标反映环境规制强度,本文借鉴郭然等[31]的综合指数法,选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与工业废气排放量比值、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与工业废水排放量比值来测算环境规制综合指数,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
3.调节变量
环境执法力度(Gov)。本文借鉴任胜钢等[22]的方法,采用各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比值来衡量环境执法力度。一般来说,环境执法力度越高,此比值越大。
4.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特征变量和省份特征变量。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主要有:(1)企业规模(Size),企业规模越大,产生的污染物越多,就需要更多绿色投资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本文使用年末公司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企业规模。(2)企业年龄(Age),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长远发展是企业的目标之一,企业年龄对企业绿色投资可能会产生影响,本文用当年年份减去企业成立年份再加一后取对数值来衡量企业年龄。(3)现金流比率(Cashflow),企业现金流越高,越有能力进行绿色投资,本文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现金流比率。(4)企业成长性(Growth),企业成长性越强、前景越好,企业会进行更多绿色投资,减少污染排放,本文以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5)总资产周转率(Ato),总资产周转率越高,说明企业营业收入越高,企业业绩越好,企业越会考虑自身发展,增加绿色投资,本文以企业营业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来衡量总资产周转率。
省份层面的控制变量主要有:(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Pgdp),绿色投资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可能与企业绿色投资有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越高,代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好,各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的金额应当越高,本文以地区人均GDP的对数来衡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外商直接投资(Fdi),外商直接投资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金水平,对绿色投资有一定程度的作用,本文以外商直接投资与地区GDP的比值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水平。(3)产业结构(Indus),第二产业占比越多,说明地区工业发展繁荣,竞争激烈,越有利于推动企业增加绿色投资以保持竞争优势,本文以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产业结构。各变量的定义与说明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的定义及衡量方法
本文以2010—2019年上市公司为样本。样本筛选过程如下:(1)剔除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ST)和具有退市风险警示的企业(*ST);(2)剔除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财务数据严重缺失的企业。最终共获得1 957条有效样本数据。
绿色投资数据通过查询巨潮资讯网,并手工整理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污染报告书以及审计报告等所得。环境规制强度和执法力度数据来自《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控制变量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
基于式(1)的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其中,列(2)和列(4)中加入了控制变量,且列(4)同时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和企业个体固定效应。结果显示:环境规制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环境规制显著促进了企业绿色投资,印证了假说H1。究其原因,由于政府提倡绿色发展并相继出台了大量限制污染排放的环保法规,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以及遵守环保法规,通过采用增加绿色投资等手段,达到排放行为合法合规的目的,且环境规制强度越高,企业绿色投资额越多。同时,面对日益严格的环境规制,企业管理者的环保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从而有意识地规范排放行为,提高绿色投资水平。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1.工具变量
环境规制和绿色投资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用工具变量法来缓解内生性。借鉴孙学敏等[32]的研究,本文采用1999—2008年地区能源标准煤消费量(lnco)作为工具变量,地区能源标准煤消费量越高,表明地区消耗的能源越多,产生的污染物越多,可能会影响地区的环境规制水平,满足相关性原则。另外,本文选取的能源标准煤消费量指标是历史变量,不会影响企业现期的绿色投资情况,满足外生性原则,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见表3。第一阶段回归结果表明工具变量lnco和环境规制Er呈显著正相关关系,F统计量数值大于10,表明不存在弱识别问题;第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在缓解了一定程度的内生性问题后,环境规制对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依然存在,印证了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3 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
2.样本缩尾
为进一步考察样本异常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借鉴曹翔等[33]的做法,对样本做1%水平上下缩尾处理,得到表4列(1)的结果。由结果可知,环境规制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3.替换解释变量
为排除变量衡量方法对结果的干扰,本文选择改变解释变量的衡量方法对样本重新回归。借鉴游达明等[34]的方法,以各省单位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单位产值工业SO2排放量以及单位产值工业烟尘排放量计算污染排放强度,污染排放强度越大表示污染排放越多,环境规制强度越弱,因此取污染排放强度的倒数来衡量环境规制强度Er1。由表4列(2)的估计结果可知,替换解释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和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基准回归结果依然稳健。
表4 稳健性检验
4.Heckman两阶段法
由于本研究的样本均为披露环保投资的企业,而为了消除由于样本选择偏差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借鉴仲秋雁等[35]的做法,使用Heckman两阶段方法对原模型进行估计。在Heckman两阶段检验中,第一阶段将被解释变量设置为虚拟变量,用Ifrd表示,企业如果披露了绿色投资相关信息则取值为1,如果没有披露绿色投资相关信息则取值为0,选取和基准回归相同的控制变量,运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计算出逆米尔斯比率,结果如表4列(3)所示。将第一阶段计算得出的逆米尔斯比率Imr作为控制变量代入基准回归模型,对模型进行重新回归,结果如表4列(4)所示,可知结论依然成立。
1.环境规制工具的异质性
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侧重点不同,可能对企业绿色投资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借鉴李小平等[36]的方法,用环保投资额的对数值来衡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强度(Cmcer)。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则借鉴赵波等[37]的方法,以各省排污费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来衡量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Mer)。由于2018年环境税费改革,并且遵循“税费平移”原则(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开征》,https://www.sohu.com/a/214236464_364342。,因此2018—2019年以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借鉴张明等[38]的方法,以人大代表建议数和政协提案数来衡量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强度(Ser)。
本文分别检验了3种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异质性作用回归结果
表5列(1)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其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一刀切”的环境标准设置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权利,对企业绿色投资缺乏持续的激励,导致企业绿色投资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不敏感,证实了假说H3a。
表5列(2)显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投资。究其原因,企业最主要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能够推动企业权衡成本收益。以环境保护税政策为例,其按照企业污染排放量征税,少排少缴,多排多缴,具有持续激励作用,且近些年多数省份提高了环境税费标准,并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相比于环境保护税,绿色投资从长期来看更会降低企业成本,所以企业有动力通过绿色投资减少污染排放。因此,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绿色投资,证实了假说H3b。
表5列(3)显示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企业绿色投资对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不敏感。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尚未完善,公众能接触到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有限,而且该类环境规制不具有如环保法规等工具的强制性,仅依靠民众自发参与及其环保意识,难以对企业形成实质压力,也就无法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投资,这与假说H3c一致。
2.污染排放强度的异质性
企业污染排放强度不同,面对环境规制所付出的代价也有所差异,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绿色投资的情况。本文根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分类标准,把企业按所属行业分为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其中,重污染行业包括钢铁、火电、水泥等16个行业,其他为非重污染行业,分组回归结果见表6。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系数显著为正,而非重污染行业的系数不显著。究其原因,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较多,受到环境执法部门和公众的关注更多,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及企业利益,通过增加绿色投资以减少污染物排放。相比之下,非重污染行业由于污染物排放较少,环境规制对其影响较小,所以在非重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无显著作用。
3.地区的异质性
地区间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异,为进一步探索环境规制对不同区域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本文根据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3组,进行分组回归,表7列出了分组回归结果。结果发现,仅东部地区企业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中部和西部地区企业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究其原因,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领先水平,地区内企业有意识有能力进行绿色投资。此外,东部地区的环保法规更加完善,环境规制强度和执法力度较大,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成本较高,这将倒逼企业增加绿色投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和执法力度较小,企业绿色投资对环境规制不敏感。
表6 污染排放强度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表7 地区异质性回归结果
4.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
不同所有制企业对绿色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所进行的绿色投资可能有所差异。本文把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8列(1)和列(2)所示。国有企业样本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环境规制显著促进了国有企业的绿色投资水平,非国有企业样本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说明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投资对环境规制不敏感。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国有企业资金充足,有政府财政支持,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支出进行绿色投资;第二,国有企业面临的监管更为严格,并且环保意识相对较强,会积极履行环保政策,增加绿色投资。
本文进一步分析了3种环境规制工具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8列(3)~(8)所示,其中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系数均不显著,与前文分析一致,由于其缺乏灵活性,对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绿色投资均无显著影响。列(5)和列(6)显示国有企业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系数显著为正,非国有企业系数不显著,说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显著促进了国有企业绿色投资。列(7)和列(8)显示非国有企业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系数显著为正,国有企业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能够显著促进非国有企业进行绿色投资,可能的原因在于,公众环境诉求作为外部监督机制,促使经理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趋于一致,能够有效降低代理成本[39],从而对非国有企业绿色投资产生积极作用。而国有企业本身环保意识较强,因此外部监督对国有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不如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明显。
表8 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5.绿色投资的异质性
企业绿色投资中包含的项目较多,其中既包括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的主动投资,也包括企业应对环境规制的被动性投资。本文借鉴廖进球等[40]的方法,将绿色投资分为自主型绿色投资和委托型绿色投资,自主型投资是绿色投资中的环保投入,主要包括清洁费、绿化费、排污检测费以及污染处理费等。委托型投资是绿色投资中的环保缴费。环保投入是企业主动进行的绿色投资,而环保缴费,是企业排污行为发生后,根据排污情况向有关部门缴纳的排污费用。
表9 自主型投资和委托型投资
本文以这两个变量的对数值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与前文一致,异质性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可以发现,环境规制对委托型绿色投资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对自主型绿色投资的影响同样为正向的,但不显著,这意味着现阶段环境规制未能有效推动企业增加自主型绿色投资。究其原因,企业的目标为利润最大化,主动增加绿色投资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缴纳环保费用的负担相对较小,因此企业主要选择委托型绿色投资来应对环境规制。
环境规制的有效性和环境执法力度息息相关。环境规制体现在制度层面,其效果一定程度上依赖严格的环境执法,借助严格的环境执法才能发挥环境规制的效力。如果执法力度不够,即使环境规制强度较高也难以发挥作用。例如: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应当依法作出处罚,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财政税收,对一些高污染排放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按照相应环保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导致一些环境规制手段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作用。理论上,执法越严格,企业违反环保法规所受处罚的可能性越大,企业为了避免处罚,会积极遵守环保法规,增加企业绿色投资。
基于式(2)的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可以发现,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时间固定效应和企业固定效应,环境规制强度和环境执法力度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增加环境执法力度,有利于各种环境规制政策发挥作用,会对企业形成更强有力的约束,打消企业违法排污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增加绿色投资。
表10 环境执法力度的调节效应
企业绿色投资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动力,而绿色投资需要合适的环境规制来激励。本文以2010—2019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经过工具变量、替换解释变量和Heckman两阶段法等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发现环境执法越严格、执法力度越大,这种促进作用越显著。异质性分析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的绿色投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企业绿色投资对命令控制型和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不敏感;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企业、东部地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中;相比于自主型绿色投资,环境规制对委托型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适当提高环境规制强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本文研究结论表明环境规制可以促进企业绿色投资,并且在执法严格的地区其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因此,政府部门既要建立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体系,对企业设置较高的排污标准,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也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高学历人才,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明确执法人员所承担责任,将相关环境政策严格落实,促进企业绿色投资。
2.综合使用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工具
目前我国使用的环境规制工具主要以命令控制型为主,但这种“一刀切”的规制方式给予企业自主选择权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激励,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逐步从严环境标准,倒逼企业绿色投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因其灵活性强、成本低等特点,对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明显,应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税等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的使用。此外,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及时反馈公众的环境诉求,提升全民环保意识,以公众的力量推动排污企业增加绿色投资。
3.制定差异化环境规制政策
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行业属性、区位和所有制等特征,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环境政策。例如: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政府部门采取相关政策激励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粗放的生产方式;同时,完善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境规制强度,尝试不同环境规制工具组合,以促进企业绿色投资。
4.加强对企业自主型绿色投资的引导
本文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自主型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尚不明显。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政府奖励机制,对于主动增加绿色投资的企业,经监管部门核实,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出资奖励;此外,需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环保专题培训,树立标杆企业,鼓励企业将环境保护内化为企业自身发展的一部分,激励企业主动增加绿色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