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畅 程宝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开展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这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重大承诺,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
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一方面要通过高碳部门的低碳转型来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要通过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进行碳固定。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木质林产品作为森林资源的延伸,具有长期储碳和替代减排的功能,有助于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增量可作为各国抵消其二氧化碳减排承诺的一部分,已被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纳入汇清除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对碳排放量的抵消、“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而各国间的贸易活动使得贸易品中所含的木材碳储量产生了跨区域的转移,进而影响“碳中和”过程中对于碳排放抵消量的核算。推动基于贸易驱动的木材碳储,有助于实现“碳中和”目标。
一、贸易驱动的木材碳储跨区域转移
当前,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深入发展、生产过程日益分散化的背景下,木质材料作为重要的原材料,各国不同部门对木材的直接或间接需求通过林产品贸易导致其跨区域流动,从而引起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转移。研究发现,每年大约有34.8%的全球木材碳储来源于国际贸易。由贸易驱动的木材碳储跨区域转移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全球“木材碳储泄漏”问题较为突出。总体来看,全球生产木材碳储总量和消费木材碳储总量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就不同收入水平国家而言,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国家平均占全球生产木材碳储量的比例最高,为29.6%;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国家和高收入水平国家次之,分别为28.8%和28.5%。而中低收入水平国家平均占比最低,为13.1%。通过国际贸易消费驱动的木材碳储量,高收入水平国家平均消费占比最高,为全球消费木材碳储量的44.8%,其次为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国家(29.3%)、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国家(19.4%)和低收入水平国家(6.5%)。发达经济体通过国际贸易消费了大量欠发达经济体的木材碳储,世界范围内的“木材碳储泄漏”问题较为突出。
第二,木材碳储分配机制亟需调整。按照现行气候变化谈判框架,一国碳储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储量变化法和生产法。两种方法都没有考虑发达经济体通过贸易中的最终消费需求所造成的 “木材碳储泄漏”问题,从而导致经济收益和生态环境责任的不对称。由此可见,“碳中和”核算方案如果忽略贸易驱动的木材碳储跨区域流动,将不利于客观地评估林产品碳储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此外,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林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正在调整原材料供给、产业结构和全球木材贸易网络。这会对全球木材碳储的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考虑贸易驱动下对木质材料的直接和间接需求,进一步改进木材碳储的分配机制。
二、改进贸易驱动的木材碳储分配机制
第一,以“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考虑各国木材贸易的历史发展阶段,改进木材碳储分配机制。建议将国际贸易因素纳入考虑,以“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将一国的木材碳储量的核算按照该国生产木材碳储量加上净出口贸易品中所含的木材碳储量。该分配思路同时兼顾木材碳储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利益,一国在享有其生产木材碳储权益的基础上,应同时承担因本国最终需求而引致的其他国家木材碳储净消耗的责任,从而使木材生产国和消费国共同分担贸易品中木材碳储消耗的责任,提高了各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按照这样的核算与分配机制,以美国为例,其国内最终需求引致了大量木材碳储的净流入,部分抵消了其木材碳储的配额,使得美国并未成为木材碳储的主要权益国。木材碳储的主要权益国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而全球木材碳储消耗的责任国主要包括日本、英国和欧盟等高收入水平国家。
第二,开展木材碳储的生态价值评估,推进木材碳储市场化价值实现机制,激发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动力,提升木材碳储能力。目前在木材交易中只体现了木材作为生产原材料的经济价值,并未考虑附着其上的碳储价值。单纯追求木材经济价值的森林经营理念将会导致片面强调木材产出的生产行为,可能会造成森林经营中为短期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不合理采伐,从而阻碍森林固碳水平和木材碳储能力。中国是木材碳储价值的盈余国。如果将木材碳储价值按照现行碳价折算,并在国际贸易品中核算各国的木材碳储价值,可以体现中国在全球森林生态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建议系统开展木材碳储的生态价值评估,为进一步落实2021年中央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将木材碳储这一环境资源由经济增长的外生因素转化为内生因素,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促进木材及其碳储资源的优化配置,進一步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第三,提升我国林产品贸易规则话语权,借助“一带一路”平台,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林产品碳储分配机制。 林产品贸易与全球气候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发达国家站在所谓的气候环境道义制高点上,推出了森林认证、木材合法性认证等林产品贸易规则,近两年又推出“零毁林”供应链,试图重塑全球林产品贸易秩序。中国应积极倡导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木材碳储责任分配机制,从而增强各国在提升木材碳储能力、积极利用木材及其制品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意愿。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平台,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林产品碳储分配机制,并基于中国林产工业的发展模式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经验,协助“一带一路”地区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摆脱资源诅咒,改善林分质量和木材碳储能力,推进林产品贸易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工作单位:国家林草局“一带一路”林草经贸国际合作中心、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草经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