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主义视角下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

2023-12-11 03:06高梓菁蒋旭栋
阿拉伯世界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日文区域间中东

高梓菁 蒋旭栋

2012年底安倍晋三第二次上台执政后,日本政府加大了对中东地区的重视程度,除了积极的外交和军事问题介入以外,其中东区域战略的发展值得关注。岸田文雄上台后,基本延续了安倍的中东政策理念。2023年2月,岸田文雄出席“中东调查会”(Middle East Institute of Japan)成立60周年纪念会并发言指出,“中东是对于日本的繁荣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区。”(1)《中东调查会成立60周年纪念 驻日中东诸国大使与新年恳谈会》(日文),日本首相官邸网站,2023年2月1日,https://www.kantei.go.jp/jp/101_kishida/actions/202302/01konshinkai.html,上网时间:2023年4月19日。岸田内阁将继续把中东视为日本发挥影响力的外交舞台。同时,受乌克兰危机的影响,世界大国将重心转移到欧洲,给中东区域内各国关系的缓和带来机遇,中东国家加入地区组织的意愿随即增强。如2022年1月,伊朗议会通过伊朗成为上海合作组织(下文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法案;沙特、卡塔尔、阿联酋、埃及、巴林和科威特等国申请成为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等。中东“和解潮”甚至有望推动中东国家走向区域一体化。(2)参见孙德刚、章捷莹:《大国战略竞争背景下中东地区格局的演进》,载《和平与发展》2023年第2期,第35页。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日本与中东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丰富的学术成果,相关研究多聚焦在日本中东的外交政策、能源合作、政府开发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政策等内容(3)国内学界关于日本与中东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日本在中东地区实施的外交战略以及其基本的外交政策,多表现为平衡或调停外交,如程蕴:《日美同盟视角下日本的中东外交——自主外交与同盟义务的矛盾与协调》,载《西亚非洲》2022年第2期;蔡亮、包玉婷:《简析近年来日本对中东的“平衡外交”》,载《东北亚学刊》2021年第6期;韩春阳、徐万胜:《试析日本安倍政府在美伊间的调停外交》,载《和平与发展》2020年第2期;梁怀新:《日本安倍政府的中东政策》,载《国际研究参考》2019年第3期等。二是关于日本在中东地区开展的能源合作,如庞中鹏:《安倍第二次内阁期间日本对中东能源外交》,载《日本问题研究》2022年第2期;陈曦、白雪:《日本与中东地区新能源合作的现状及发展前景》,载《外国问题研究》2019年第1期。三是关于日本在中东地区的政府开发援助战略,如江涛:《日本在中东地区实施ODA政策的动因解析》,载《外国问题研究》2019年第2期;蒋旭栋:《论日本在中东地区的政府开发援助战略》,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7年第3期等。日本学界主要聚焦在日本在中东地区和平、政府开发援助、地区重建等领域的作用,如Yukiko Miyagi,“Japan and The Middle East After The Arab Spring,” IDE ME Review,Vol.1,2014;[日本]金泽浩明:《中东的政治变革与日本》(日文),载《年报:公共政策学》2012年第6期;[日本]宫原信孝:《思考日本的中东和平贡献:以对巴勒斯坦支援为中心》(日文),载《比较文化研究》第51卷,2017年3月;[日本]酒井啓子:《日本与中东的安全——当前伊拉克期待的日本作用:民间企业给市民生活及基础设施再建设的支援活动》(日文),载《安全研究》第6期,2003年9月。西方学界主要集中在日本与中东文明、日本的中东外交、中东能源对日本的影响等方面,如Ulrich Brandenburg,“Imagining an Islamic Japan:Pan-Asianism’s Encounter with Muslim Mission,” Meiji Japan in Global History,Routledge,2021.pp.126-149; Amy L.Catalinac,“Identity Theory and Foreign Policy:Explaining Japan’s Responses to the 1991 Gulf War and the 2003 US War in Iraq,” Politics &Policy,Vol.35,No.1,2007,pp.58-100; Dowty A,(转下页),但从区域间主义出发探讨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仍为较新的研究视角。

一、区域间主义视角下的准区域主义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新区域主义浪潮在全球范围内的拓展,区域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开始兴起。(4)(接上页注③)“Japan and the Middle East:Signs of Change?,” Middle East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No.4,2000,pp.67-76; Dominic Kelly,“Rice,Oil and the Atom:A Study of the Role of Key Material Resources in the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 of Japan,”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40,No.2,2005,pp.278-327; Piyush Ghasiya and Koji Okamura,“Understanding the Middle East Through the Eyes of Japan’s Newspapers:A Topic Modelling and Sentiment Analysis Approach,”Digital Scholarship in the Humanities,Vol.36,No.4,2021,pp.871-885. ① 郑先武:《区域间主义治理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伴随区域主义的发展,区域间主义的演变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一) 区域间主义的发展演变

第一代区域间主义主要是在旧区域主义(old regionalism)发展的背景下兴起的。旧区域主义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以欧洲一体化为主要研究对象。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西方世界盛行依附理论。(5)张建新:《激进国际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68页。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见证了南南区域一体化安排的激增,如1960年的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和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LAFTA)、1964年的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联盟(CACEU/UDEAC)等。非西方世界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致力于克服制约其发展的结构性经济与政治不对称问题。(6)Mathew Doidge,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regionalism:Patterns of Engagement,London:Routledge,2016,pp.5-6.在这一时期,欧洲与非西方世界的区域间主义发展特征存在明显不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封闭的区域主义框架中,未能真正发展对外关系网络。同时,到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欧共体作为最先进的区域组织,国际社会的区域间网络类似于以布鲁塞尔为中心的轴辐系统(a hub-and-spokes system)(7)Ibid.,p.11.。

随着冷战结束及全球化的发展,新区域主义浪潮下的第二代区域间主义正式诞生。其特征之一是非西方世界区域一体化获得较大发展空间。1990年末,由于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受阻,且亚太经合组织(APEC)显然无法阻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主义的诞生,(8)[日]宗像直子:《政治如何赶上市场:寻找东亚的经济区域主义》,载[美]彼得·J.卡赞斯坦、[日]白石隆主编:《东亚大局势——日本的角色与东亚走势》,王星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页。发展中国家各个层次的区域主义一体化组织开始大量出现,区域研究也逐渐走出“欧洲中心论”。(9)参见肖欢容:《地区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新区域主义的变化必然影响区域间主义的发展:一是呈现出超越区域组织间对话的概念演变。传统意义上的区域间主义主要是指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合作与对话,而新区域主义框架中出现的跨区域主义(trans-regionalism)成为区域间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参与成员比传统的区域间结构更加分散。(10)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Dollars,Democracy and Trade:External Influence on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the Americas,Los Angeles,May 18,2000,p.2.二是区域间关系网络的扩张和区域间主义结构的转变。虽然欧盟仍然是这个网络的主要参与者,但以欧盟为中心的轴辐时代已经过去,如今的区域间主义是一个具有多个中心的网络(见图1)。

图1 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双边区域间对话网络

(二) 区域间主义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区域间主义的概念存在多种解释,且以描述性解释为主,而符合科学哲学标准的理论解释仍在探索之中。(11)肖斌、张晓慧:《东亚区域间主义:理论与现实》,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6期,第34页。比约恩·赫特纳(Björn Hettne)是较早定义区域间主义的学者。他认为,“区域间主义概念用于有法律认可的实体或至少是准法律实体的区域间的正式关系”。(12)Björn Hettne and Frederik Ponjaert,“Interregionalism and World Order:The Diverging EU and US Models,” in Mario Telò,ed.,European Union and New Regionalism Competing Regionalism and Global Governance in a Post-Hegemonic Era,London:Routledge,2007,pp.107-108.该定义是以欧洲为经验支撑,其关于区域间主义的定义明显表现出对实体化区域组织的倾向性。海纳·汉吉(Heiner Hängg)指出,“区域组织的对外关系呈现出两种基本形式:与第三国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区域组织的关系。除了这两种形式外,区域组织也直接作为一个整体,或通过其部分或全部成员国间接参与更为广泛、更分散的区域间机制,其通常被称为跨区域安排。”(13)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faceted Phenomenon in Search of a Typology,”in Jürgen Rüland Heiner Hänggi and Ralf Roloff,eds.,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Stepping Stone to Global Governance? London:Routledge,2005,p.34.显然,汉吉认为的区域间主义关注区域组织的对外关系,且关注不同行为体的跨区域关系及相应的区域间机制搭建。郑先武认为,区域间主义是“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特定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的各种行为体(包括国家和非国家)推动区域间制度化合作的各种思想、观念、计划及其实践进程。”(14)郑先武:《区域间主义治理模式》,第50页。该定义进一步拓宽了区域间主义范围的可能性,为区域间主义类型的探讨提供解释空间。

关于区域间主义的类型,比较经典的是杰根·鲁兰德(Jürgen Rüland)的分类。他将区域组织之间的互动分为“双边区域间主义”(bilateral interregionalism)和“跨区域主义”(transregionalism)两种类型。双边区域间主义如东盟—欧盟对话、东盟—南方共同市场等,其可被定义为集团间对话,或不定期举行会议,重点是在特定政策领域(贸易和投资、环境、预防犯罪、毒品贩运等)交流信息和进行项目合作,是一种低制度化合作。而跨区域主义的成员更为分散,不必与区域组织联系,可能包括来自两个以上区域的成员国。与双边区域间关系不同,跨区域论坛可以发展自己的组织基础设施,如负责研究、政策规划、会议筹备和协调,以及决策实施的秘书处等,如亚欧会议(ASEM)或亚太经合组织等跨区域机构的。(15)Jürgen Rüland,“Inter-and Transregionalism:Remarks on the State of the Art of a New Research Agenda,” National Europe Centre Paper,No.35,2002,pp.3-4.由上可知,鲁兰德同样强调区域间主义的实体化与组织化。汉吉对区域间主义进行更为系统的分类,将区域间主义分为三类:一是区域集团之间的关系,如东盟与欧盟、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间的关系等;二是双边区域和跨区域的安排,如亚欧会议、非洲—欧洲首脑会议等;三是混合关系,如区域集团与单一国家之间的关系。(16)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pp.3-8.随后,他建立了区域间主义类型学,将区域间主义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类型。广义区域间关系包括区域组织/集团与其他区域第三国的对外关系,即“半区域间主义”或“准区域间主义”(quasi-interregionalsim);而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国家、国家集团和区域组织之间的关系,即“宏区域主义”(mega-regionalsim)。介于两者之间的所有类型的区域间主义则被视为狭义的区域间关系或“纯粹的区域间主义”(pure interregionalsim),即区域组织/集团之间的关系。(17)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faceted Phenomenon in Search of a Typology,” pp.40-41.。郑先武在此基础上将区域间主义分为三大类:一是某一区域的区域组织/集团或一组国家,其与另一区域的单一国家间的“半区域间主义”;二是两个不同区域的区域组织/集团或一组国家间的“双区域间主义”;三是来自两个以上区域的一组国家、区域组织/集团或非国家等多个行为体构成的“多区域间主义”,即跨区域主义。通过国内外学者的分类,可明确看到准区域间主义与其他类型的区别(见表1)。

表1 广义区域间主义的类型

(三) 准区域间主义及其研究的不足

关于准区域间主义或半区域间主义是否是区域间主义,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根据汉吉的定义,区域组织是构建区域间关系的行为体(18)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 as a Multifaceted Phenomenon in Search of a Typology,” p.34.,而非单一国家行为体。其次,汉吉认为,虽然欧盟—美国关系在区域间网络中很重要,但若仅用最狭义的纯区域间主义来界定的话,则其不会被视为区域间主义。(19)Heiner Hänggi,“Interregionalism: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pp.3-8.鲁兰德也认为,准区域间主义只能当成是一种“残余范畴”(residual category)。(20)Tiziana Scaramagli and Francis Baert and Fredrik Söderbaum,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Regions,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EU,New York:Springer,2014,p.6.然而,郑先武认为,汉吉的定义存在明显缺陷,即忽视了单一大国在区域间主义进程中的作用。现实情况是一些大国正通过与来自某一区域的一组国家的对话与合作机制,推动着区域间主义的制度化进程。(21)参见郑先武:《国际关系研究新层次:区域间主义理论与实证》,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63页。同时,国外也有不少学者将准区域间主义列入区域间主义的研究范畴,并对执着于纯区域主义研究的现象进行了批判。如弗雷德里克·索德鲍姆(Fredrik Söderbaum)与蒂莫西·肖(Timothy M.Shaw)认为,“纯区域间主义的局限性源于这样的事实:许多区域是分散的、多孔的,没有清晰可辨的边界,并且只显示出低水平的区域代理。因此需要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工具来理解区域间主义的出现和多种形式。夸大纯粹区域间主义的倾向是已有研究的偏见。”(22)Fredrik Söderbaum and Timothy M.Shaw,eds.,Theories of New Regionalism A Palgrave Reader,Houndmill:Palgrave Macmillan,2003,pp.211-220.弗朗西斯·贝尔特(Francis Baert)、索德尔伯姆、蒂齐安娜·斯卡拉马格利(Tiziana Scaramagli)认为,“为了超越双边间区域主义和跨区域主义,‘准区域间主义’进入了争论中。”(23)Tiziana Scaramagli and Francis Baert and Fredrik Söderbaum,eds.,Intersecting Interregionalism:Regions,p.6.综上可知,目前学界有关准区域间主义的研究仍有不足。

第一,对准区域间主义的理论与现实研究不足。关于纯区域间主义的研究占大多数,如欧盟与东盟、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等;而有关“宏区域主义”也有研究,如APEC、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亚欧会议等。但准区域间主义在区域间主义研究中仍处于边缘或弱势地位,相关理论探讨与现实分析均显不足。不少学者认为,汉吉表示的区域组织与第三国之间的关系对于解释现实案例是合适的,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区域间主义绝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类型。(24)John Kotsopoulos and Madeleine Goerg,“Assessing Interregional Relations Between North America and Sub-Saharan Africa,”in Frank Mattheis and Andréas Litsegård,eds.,Interregionalism Across the Atlantic Space,New York:Springer,2018,p.97.

第二,对亚非拉新兴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研究较多。安德烈亚斯·利茨加德(Andréas Litsegård)和弗兰克·马修斯(Frank Mattheis)指出,“南方共同市场、南美南方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非盟等区域主义对于提升它们的领导力和全球知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25)Andréas Litsegård and Frank Mattheis,“The Atlantic Space—A Region in the Making,” in Frank Mattheis and Andréas Litsegård,eds.,Interregionalism across the Atlantic Space,p.8.什拉达·奈克(Shraddha Naik)认为区域间主义正向金砖国家延伸。他指出,“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等几个国家的经济和政治重要性从非传统强国俱乐部崛起”,“这些通常被定义‘新兴经济体’或‘崛起中大国’的国家正在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关系框架,即区域间主义,通过该框架它们可以实现双边、区域和全球互动。”(26)Shraddha Naik,“The Emergence of BRICS:An Extension of Interregionalism to the Global South,” in Élise Féron et al.,eds.,Revisiting Regionalism and the Contemporary World Order:Perspectives from the BRICS and Beyond,Opladen:Verlag Barbara Budrich,2019,pp.61-62.由此,目前学界对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对外区域间关系的研究较多,而对其他第三国的准区域间主义研究较少。

第三,依然存在“欧洲中心主义”倾向,对欧盟的区域间关系研究层出不穷。如南方共同市场和欧盟关系的区域间主义研究,欧盟与拉丁美洲区域间关系,欧盟与东盟的区域间关系等。(27)Ayala Castiblanco,“Addressing Multilateralism in Interregional Forums:Evidence from the Dialogue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Latin America,” AARMS—Academic and Applied Research in Military and Public Management Science,Vol.21,No.1,2022,pp.61-77; Laura Allison,The EU,ASEAN and Interregionalism:Regionalism Support and Norm Diffusion Between the EU and ASEAN,London:Palgrave Macmillan,2015.这说明,国内外学界对欧盟的区域间合作/关系的研究仍占主流地位。

第四,在准区域间主义中,大部分研究只对具有代表性、且影响力最大的第三国美国的关注较多,而对其他大国的区域间关系关注较少。赫特纳对美国的区域间主义特征进行了概括。他认为,“若按照狭隘区域间主义的定义来看,美国最多是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利用区域主义,进入或保持对不同地区的控制,或组织欧盟等其他大国参与其中,以获得国际影响力。”“对于美国而言,区域间主义只有工具价值。”(28)Björn Hettne and Frederik Ponjaert,“Interregionalism and World Order:The Diverging EU and US Models,” pp.107-108.约翰·科佐普洛斯(John Kotsopoulos)和玛德琳·戈尔格(Madeleine Goerg)将美国作为第三国与其他区域组织间的关系作为是典型的准区域间主义,认为“推进区域一体化是实现美国既定目标的关键工具。”(29)John Kotsopoulos and Madeleine Goerg,“Assessing Interregional Relations Between North America and Sub-Saharan Africa,” p.99.科佐普洛斯与戈尔格同样看到了美国作为第三国与其他区域或区域组织之间的准区域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只是将准区域间主义作为实现其特定目标的战略工具。

因此,从准区域间主义视角出发,探讨日本作为第三国的中东区域战略演变、功能及基本特点,既拓宽了日本与中东关系的研究视角,也丰富了准区域间主义理论的现实案例。

二、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准区域间主义功能性分析框架

准区域间主义视角下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研究旨在以既有的区域间主义“功能—效用”理论框架,搭建一个适用于分析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合理框架。鲁兰德结合国际关系主要学派(如新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观点后,将区域间主义总结为五大功能,被学界广泛认可。

第一,平衡和追随(balancing and bandwagoning)。该功能主要从国际关系的权力范畴来看,平衡和追随成为区域间论坛的主要职能。这种平衡博弈有两种形式:一是“权力平衡”,是典型的现实主义逻辑,即行为体在军事层面存在区域间合作;二是“制度平衡”,即通过区域间机构建设或激活现有的区域间论坛来应对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后一种平衡类似于“竞争性合作”(competitive cooperation)和“合作性平衡”(cooperative balancing)。(30)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 Unfinished Agenda,” in Jürgen Rüland Heiner Hänggi and Ralf Roloff,eds.,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Stepping Stone to Global Governance? p.300.如从亚洲视角来看,APEC通常被描述为对欧洲单一市场以及加拿大—美国自由贸易区(CUSFTA)的回应。(31)Ibid.,p.7.

第二,制度建设(institution-building)。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国际制度建设是缓解国际关系无政府主义性质的关键。但实际上,区域间论坛的制度建设功能可能不如自由制度主义者所设想的那么重要。区域间制度建设本质上涉及在多层次体系中建立新的决策机构,如定期峰会、部长级和高级官员会议、企业对话、论坛、非正式专家会议等,而区域间论坛都选择了“软制度化”(soft institutionalization)。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平衡作为对权力关系短期变化的反应,当联盟在失去合理性时就会被放弃,因而建立强大的机构被认为是一项成本过高的投资。(32)Ibid.,pp.302-303.同时,这一功能也存在争议,尽管大多数学者认为“软约束”有其优点,但固有的灵活性、自愿性和决策的非约束性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鼓励制衡和追随,甚至抑制了危机管理。此外,在加强参与区域间合作的区域组织内部凝聚力等方面,“软约束”都略显逊色。(33)Jürgen Rüland,“Inter-and Transregionalism:Remarks on the State of the Art of a New Research Agenda,”p.8.

第三,合理化(rationalizing)。合理化是指全球多边论坛必须应对日益复杂和技术性的政策问题,以及越来越多的参与者(通常代表极其不同的利益),这不仅会使全球论坛瘫痪,也会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性。在此背景下,区域、区域间和区域论坛可将全球问题谈判分为一个“自下而上”的交错进程,该进程从区域层面开始,然后提升到区域间和跨区域间层面最后达到全球水平。区域间和跨区域对话可以简化全球论坛负担过重的议程,解决瓶颈问题,防止全球机构瘫痪。(34)Ibid.,pp.9-10.

第四,议程设置(agenda-setting)。如果民族国家或区域集体尝试利用区域间对话来推进目前在全球论坛中无法引起共鸣的主题,那么区域间机构就会采用议程设置的手段来推进,可以游说支持或反对全球层面的某个问题。该功能也存在争议,然而,有时区域间合作确实履行了合理化和议程设置的职能,如APEC推动信息技术协定(ITA)的谈判,以及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之前,新一轮贸易自由化的磋商就是典型例子。(35)Ibid.,p.10.

第五,集体认同塑造(Collective identity-building)。区域间互动会加剧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差异,产生克服多样性的压力,以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和效力,从而有助于激发基于共同规范的区域性团结。一个集团甚至会有意通过与另一个集团的互动来增强地区凝聚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区域间关系主体实力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区域间主义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集体身份建设。这种看法倾向于谴责上级组织行为的“家长式作风”(paternalism),更糟糕的是“新殖民主义”(neocolonialism)可能会鼓励较弱一方发展自己的一套“集体符号”(collective symbols)和神话来明确反对另一方。典型的案例就是欧洲对亚洲的限制,使亚洲产生了“亚洲价值”假说,亚洲人将其视为其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另一种模式。(36)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 Unfinished Agenda,” p.310.

按照类型来看,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属于广义区域间主义下的准区域间主义。因此,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可在参照鲁兰德区域间主义功能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功能性分析框架。在鲁兰德区域间主义功能性分析中,“制衡、制度建设、议程设置”仍然适用,但其中的“合理化”“集体认同塑造”两大功能存在一定争议。首先,合理化更多强调的是在全球治理层面实现的结果。而合理化功能成功发挥效用意味着,某些议题可以在区域层面的对话与谈判自下而上地达到全球水平,这需要区域间合作双方有着较强的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能够在区域层面通过的议题影响到全球进程。而就日本与中东的区域战略而言,日本的外交战略走向仍受困于日美同盟框架,若想坚持独立自主的路线,在区域层面推进全球层面都难以达成的议题,甚至将其合理化有一定的困难。同时,就中东区域的影响力而言,由于长期内部混战及外部势力干涉,中东地区尚未出现能够覆盖全域的综合性、高水平的区域组织,其不论是对区域层面,还是全球层面的议题偏好影响都十分有限。其次,“集体认同塑造”的功能是基于“纯粹区域间主义”互动得出的。而日本与中东区域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典型的准区域间主义,即日本是一个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而非区域集团,并不需要另一方的区域集团加强其身份认同或凝聚力。最后,关于“规范和规则的扩散”,该功能的实现是基于制度建设与议程设置两大功能发挥效用的进程之中的,日本通过与中东区域内现有的次区域合作组织进行区域间互动与合作,为议题设置提供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推进日式的规范与规则,从而为其影响力的扩散提供帮助。因此,准区域间主义视角下对日本中东区域战略对功能性分析框架如下:

第一,制衡。日本与中东区域间关系是典型的第三国与区域集团或区域内部分国家的互动,这种互动更多是“制度制衡”,通过搭建区域间机制平台来开展竞争性合作。在区域间关系中,美国、欧盟和东亚三大区域板块彼此互动较多,影响力较大,因此,学术界普遍将其称之为“新三方关系”。(37)Heiner Hänggi,“AS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Triad,” 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Vol.4,No.1,1999,p.56.近年来,随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的区域间合作增加,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区域,(38)Shraddha Naik,“The Emergence of BRICS:An Extension of Interregionalism to the Global South,” pp.61-62.对新三方关系结构带来冲击。日本推进其中东区域战略,则可以从制衡的功能性效用进行分析,以有效进行制度平衡,防止被边缘化。

第二,制度建设。区域间主义理论中的功能分析更多是没有强制力或约束力的“软制度”,其本质上涉及多层次领域建立决策机制的表现,如定期峰会、部长级会议、专家论坛等。由于中东不存在覆盖全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因此,日本对中东的区域战略更多是基于中东区域内已有的次区域合作组织或区域集团间的机制搭建,以及推动双边互动关系网络的构建,来实现其对该区域的整体战略目标。

第三,议程设定。议程设定的功能是指区域间合作能够为建立基础广泛的联盟,将新议题偏好引入国际论坛,来游说支持或反对某项议题。近年来,日本不断推进与中东区域在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宇宙空间、碳中和等新方向的合作,在区域层面构建超越单纯的能源合作框架的同时,力图在全球层面发挥影响力。

第四,规则/规范扩散。规则或规范的扩散是前两大功能的附属功能,也是日本的战略目标。其推动中东区域战略的目标之一就是在区域层面乃至国际层面将日本的规则与规范进行扩散,提升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与中东区域组合是典型的“北方国家+南方区域”,是一种不对称的南北关系,在议程设置、规则规范扩散等功能中,日本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三、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演进与变化

中东区域是日本开展准区域间关系合作的重点对象之一。但由于战后日本受困于日美同盟框架,以及中东区域一体化进程缓慢等因素,直到21世纪后,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才开始由域内主要国家的双边关系为主转向以中东区域整体为对象的新阶段。

(一) 二战后,日本整体追随美国,侧重能源合作

二战后,日本政府致力于发展同美国关系,对中东事务暂未提上议事日程。直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才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中东地区。特别是正在步入经济高速增长期的日本对能源的需求,极大刺激了其同中东产油国的交往需求。

1958年日本外务省预算新增“中近东经济技术合作费”一项。1958年1月至1960年初,日本能源企业“阿拉伯石油公司”分别与沙特、科威特缔结《石油协定》,获得了在波斯湾沙特和科威特‘中立区’的石油开采权。1964年日本对中东的贸易额达到2亿9,071万美元,占日本总出口额的4.3%。其中大部分是能源交易,仅石油占了日本对中东贸易额的92.4%。(39)《外交青书 1965年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1965年7月1日,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bluebook/1965/s40-5-1-006.htm,上网时间:2022年8月19日。1965年版的日本《外交青书》首次完整地阐述了日本对中东的外交政策,“中东及非洲地区拥有石油等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原料供给地区,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1964年5月,日本外务省“中近东非洲部”从“欧亚局”的编制中分割出来,成立了独立的“中近东非洲局”。(40)《外交青书 1966年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1966年8月1日,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bluebook/1966/s41-contents0308.htm,上网时间:2022年8月19日。

概言之,从区域战略的演变来看,这一时期日本对中东区域整体的关注并不成型,对中东外交还处在“特事特办”“个别对待”的阶段。双边关系尚且稀少,多边关系更是寥寥。

(二) 石油危机后,日本确立以能源外交为基轴的区域战略

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迫使日本对中东确立以能源外交为基轴的区域战略布局。

1973年12月,日本副首相三木武夫紧急出访中东八国,向地区国家介绍日本的“新中东政策”,缓和与阿拉伯国家的紧张关系。1977年,日本对中东地区的出口额相较于1970年增加了16.4倍,进口额增加了7.4倍(41)[日本]植松忠博:《日本的选择:迈向国际国家的道路》(日文),东京:同文馆出版社1990年版,第113页。;成套设备出口额占日本对中东地区出口总额的比重,1970年达到4.7%,1976年达到36.3%(42)同上。,可谓涨幅巨大,而以此换来的是中东阿拉伯国家对日本的能源供给的稳定。此外,日本企业还加大了对中东地区投资,如1974年和1975年,日本分别与伊拉克和沙特签订了经济合作协议。日本还与伊拉克签订了大型炼油厂、化肥厂等项目建设合同,与伊朗签订了现代化通讯网建设合同等。此举带动了日本对中东地区成套设备的出口,(43)同上。加大了中东地区国家对日本的依赖程度。

简言之,伴随着石油危机的冲击,日本对本国的能源供给以及经济安全保障有了深刻的认识,中东区域在日本的对外战略地位中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 冷战后,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呈现出超越能源贸易的综合性色彩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美苏控制世界能力的减弱,尤其是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后,日本更急于在国际舞台上扮演有影响力的角色。

自海湾战争爆发以来,日本加大对中东区域的ODA经济援助,并突出政治色彩。日本对中东ODA援助白皮书中指出,“中东地区的和平问题,关乎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44)《国别援助实绩1991~1998年的实绩IV中近东地区》(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oda/shiryo/jisseki/kuni/j_99/g4-0a.htm,上网时间:2022年8月9日。这说明,日本此时对中东地区的ODA援助不仅看重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且看重对该地区的政治干预。20世纪90年代,世界石油需求日益增长,石油供应前景并不乐观。对此,日本进一步调整了对中东政策。1995年9月,村山富市首相对沙特、埃及、叙利亚、以色列、约旦和巴勒斯坦加沙地区进行访问。日本政府把此次首脑外交定位为“新中东外交”,即寻求在日美同盟框架之下,与阿拉伯和以色列两方面都加强关系,寻求与中东国家构建“多层次、多面性的伙伴关系”。(45)[日本]村山富市:《访问中东诸国之际内外记者会上,村山内阁总理大臣的开场发言》(日文),载《村山演说集》,第161-164页,1995年9月18日,https://worldjpn.net/documents/texts/PI/19950918.O1J.html,上网时间:2023年1月19日。

可见,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日本更加急于在国际社会中谋求大国地位,并试图构建超越单纯能源经贸关系的综合性伙伴关系。

(四) 21世纪初,日本开始构建地区间交往的正式机制

进入21世纪后,当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下文简称“海合会”)成员国开展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后,日本国内担心被超越的焦虑感开始蔓延。虽然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日本对缔结地区间自由贸易协定持有慎重态度,但面对经济领域的竞争形态,日本的中东外交开始加速向构建政治秩序和强化新的经济联系双轨并行的方向发展。自此,日本正式开启了以中东区域整体为对象的区域战略进程。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日本将重点放在同中东次区域合作组织海合会的合作上,积极推动同海合会的自由贸易协定进程。2006年4月,日本与沙特两国强调要构建战略性、多层次的伙伴关系。在经济合作领域,两国认为,“一是要促进双边相互投资,重新开启两国间签署投资协定的谈判;二是在区域层面,双方认为日本与海合会诸国之间以货物及服务贸易为对象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有利于强化日本与沙特,以及日本与海合会诸国全体的经济和商业关系。”(46)《共同声明:面向日本与沙特王国间的战略性、多重性伙伴关系构建》(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06年4月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kaidan/yojin/arc_06/jsaudi_sengen.html,上网时间:2022年7月19日。在此认识下,2006年9月,日本与海合会第一轮自由贸易谈判开始,双方以早期完成交涉为目标,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意见交换。(47)《开启与GCC(海合会)第一轮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06年9月15日,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release/18/rls_0915b.html,上网时间:2022年8月19日。日本还积极搭建与中东区域内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如与卡塔尔和阿联酋等海湾国家搭建双边经济合作机制,全面发展双边经贸关系。2006年4月,日本与卡塔尔正式建立政府间联合经济委员会,并设置了能源运作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投资运作部门以及总运营部门等。此后,该会议每年召开,两国主要围绕两国的能源、经济问题进行协商。(48)《安倍总理大臣访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概要)》(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07年4月30日,https://www.mofa.go.jp/mofaj/kaidan/s_abe/usa_me_07/uae_gai.html,上网时间:2022年5月19日。

总之,21世纪初期,日本开始逐步关注中东地区的区域化发展,并尝试推进区域间关系合作。随着安倍第二次上台以来,日本加快在全球范围内的区域战略布局,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也开始走向成熟期。

四、准区域间主义视角下的日本中东区域战略

准区域间主义为日本与中东的区域间关系发展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框架。在准区域间主义理论框架下思考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战的延续与变化。下文就以上述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准区域主义功能分析框架为依据,对当前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现状发展进行分析。

(一) 在国际新区域间关系的变化中,实施制度制衡

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表现出为应对国际区域间关系变化的制度制衡。所谓制度制衡,即通过区域间机构建设或激活现有区域间论坛来应对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关系。在此,日本在中东区域战略的制度平衡功能,更多旨在应对中国、俄罗斯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在中东区域的区域间关系发展。

以中国与中东区域间关系为例,中国与海合会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2004年7月,中国与海合会发表新闻公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表示为鼓励和便利双方间的商品和服务流通,双方一致同意启动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区的谈判。(4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联合新闻公报》,中国外交部网站,2014年7月7日,http://newyork.fmprc.gov.cn/gjhdq_676201/gjhdqzz_681964/lhg_682782/zywj_682794/200407/t20040707_9386931.shtml,上网时间:2022年12月9日。随后,2006年4月,日本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与沙特王储举行会谈后,联合发表共同声明,表示欢迎与海合会就商品和服务贸易合作为对象进行谈判,日本与海合会的自贸区谈判正式开启。2007年2月,时任外务大臣麻生太郎在日本中东学会发表《我思考的中东政策》中指出,“为确保地区稳定,其重要的事情即与海湾诸国、海合会的关系强化。”“日本与海合会自贸区谈判成功之际,如果有直接投资的话,我国企业和海合会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50)[日本]麻生太郎:《我思考的中东政策》(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07年2月28日,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enzetsu/19/easo_0228.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但由于种种原因,中日与海合会的谈判进程并不顺利。在新形势下,2021年1月,中国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下一步将尽快推动与海合会的自贸区谈判进程。(51)《商务部:下一步将加快推进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推动与海合会、以色列、挪威等自贸谈判进程》,每日经济新闻,2021年1月21日,https://www.nbd.com.cn/articles/2021-01-21/1605958.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2022年9月,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第十轮谈判自2016年中断后重启,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原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开展深入讨论,取得积极进展。(52)《中国与海合会举行自贸协定第十轮谈判部级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中国商务部网站,2022年9月30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yxwfb/202209/20220903353034.s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为应对中国的区域间关系发展,2023年7月,日本与海合会在日本首相访问沙特期间签署了恢复谈判的联合声明,宣布恢复自贸区谈判,并于2024年举行下一轮谈判。(53)“Joint Statement on the Resumption of the Negotiations o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2023年7月1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528870.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

日本与海合会自贸区谈判自2007年以来就处于停滞阶段,此次谈判恢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与中国、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开展制度竞争,实施制度制衡的潜在意味。

(二) 从多边和双边两个层面实施制度建设,为彼此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区域间制度建设本质上更多是“软制度化”,通过定期峰会、部长级和高级官员会议、企业对话、非正式专家会议等多层次的决策机构,更具有灵活性、自愿性和非约束性,同时也可以为双方提供咨询与信息交流的场所。目前,日本在中东区域的制度建设分为多边与双边两个方面。

第一,签署跨区域合作倡议,增强“软约束”。首先针对“巴以冲突”(54)“巴以冲突”是指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冲突,是中东冲突的热点之一,为阿以冲突及中东战争的一部分,其背后既有宗教、文化、民族的因素,也有大国干预等外部因素,使得巴以冲突充满复杂性。日本搭建了多层次的对话机制,并试图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地区和平。“巴以冲突”是中东地区的热点问题。2023年10月,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呼吁双方尽快恢复和平谈判,解决争端。日本外长上川阳子与以色列外长埃利·科恩(Eli Cohen)举行电话会谈指出,“日本的基本立场是,坚决对暴力行为表示反对。”(55)《日本与以色列外长电话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10月1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il/page1_001862.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8日。日本媒体对此评价为,日本在“巴以冲突”中选择重视平衡的自主路线。(56)《日本在巴以冲突上选择重视平衡的自主路线》,日经中文网,2023年10月10日,https://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53704-2023-10-10-10-59-31.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8日。对于“巴以冲突”,日本政府在2020年就明确了其基本立场,即“日本支持以色列与未来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实施可实现和平且安全共处的‘两国方案’。”基于以上立场,日本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巴以冲突”的三大外交支柱,“一是加强与相关方的政治对话,二是积极促成双方信赖关系构建,三是为巴勒斯坦人提供经济支援。”(57)《有关中东和平的日本立场》(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0年3月17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middleeast/tachiba.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8日。可以看出,日本对“巴以冲突”的解决同时具有政治与经济两方面色彩。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日本提出了两个倡议:一是“旨在实现巴勒斯坦开发的‘东亚合作促进会议’(Conference on the Cooperation among East Asian countries for Palestinian Development,CEAPAD)”。2013年2月,第一届CEAPAD部长级会议由日本发起在东京召开。与会各方认为在对巴勒斯坦实施支援的同时,应加强经济合作,扩大与巴勒斯坦的贸易和投资合作,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积极推动召开亚洲诸国与阿拉伯国家商界领袖会议。(58)《旨在实现巴勒斯坦开发的东亚合作促进会议(CEAPAD)共同声明(大纲)》(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3年2月14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plo/pdfs/ceapad_gaiyo_03.pdf,上网时间:2022年3月27日。2014年3月,第二届CEAPAD部长级会议召开。岸田文雄外长表示要搭建日本、巴勒斯坦与CEAPAD成员国的“新型三角关系”,加强在农业、财政、开发计划、观光业、灾害对策、环保领域的合作。(59)《为促进巴勒斯坦开发的东亚合作促进会(CEAPAD)第二届部长级会议(概要与评价)》(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4年3月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palestine/page22_000948.html#section3,上网时间:2022年3月27日。2018年6月,第三届CEAPAD部长级会议召开。时任日本外长河野太郎发表演说,指出“近五年内,日本与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针对巴勒斯坦搭建的三角关系,对1500名巴勒斯坦人进行了人才培养援助。1993年以来,日本为巴勒斯坦提供的援助总额约19亿美元。”(60)《第三届CEAPAD部长级会议:河野外长开幕式发言》(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8年6月27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376882.pdf,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8日。其间,与会各方达成共识,即“若要通过‘两国方案’来实现和平,巴勒斯坦的经济发展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将在信息通信技术、农业和旅游等领域提供援助。”(61)《第三届CEAPAD部长级会议》(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8年6月27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palestine/page1_000574.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8日。二是“和平与繁荣走廊”构想,该倡议旨在加强日本、巴勒斯坦、以色列、约旦四国间的联系,以推动区域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其中,“耶利哥农业加工基地(JAIP)建设计划”是日本“和平与繁荣走廊”构想的旗舰项目。截至2017年10月,约有40家企业入驻。(62)《“和平与繁荣走廊”构想》(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8年4月29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page25_001067.html,上网时间:2021年3月27日。日本对该项目的投入包括对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耶利哥市内生活道路建设、耶利哥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扩建等。另一个是“观光走廊”项目,即巴勒斯坦、以色列、约旦具有丰富的观光资源,日本认为其可以通过推动区域经济活性化和观光旅游资源开发实现区域层面的合作。(63)《“和平与繁荣走”构想》(日文)。

第二,加强与中东本土区域合作机制海合会的战略伙伴关系。2010年9月,双方决定搭建战略对话机制。(64)《前原外交部长出席日本与GCC战略对话会》(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0年9月2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unsokai/65_gcc_sta.html,上网时间:2022年3月27日。2012年1月,日本外长玄叶光一郎访问沙特。在这次会晤中,日本与海合会签署了“日本—海合会战略对话合作备忘录”,强调双方应每年召开日本—海合会战略对话会,在贸易、投资、能源、自由贸易等经济领域加强合作。(65)《玄叶外交部长访问沙特(1月7日~8日)》(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2年1月1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kaidan/g_gemba/middleeast1201/saudi1201_gaiyo.html#j_gcc02,上网时间:2022年3月27日。安倍第二次上台后不仅频繁出访中东,且明确强调要将日本与海合会关系提升到全面伙伴关系的高度。2013年9月,时任外长岸田文雄出席日本—海合会战略对话会议,表达希望与中东国家共建“面向稳定与繁荣的全面伙伴关系”的愿望。(66)《岸田外交部长出席日本与海合会战略对话会》(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3年9月2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kaidan/page23_000538.html,上网时间:2022年3月27日。2015年1月,日本与海合会战略对话机制下属的高级实务者会谈/专家会议举行,聚焦贸易投资、保健、农业等领域的合作。(67)《日本与海合会战略对话—高级实务者/专家会议》(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5年1月28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page2_000058.html,上网时间:2022年4月27日。

第三,深化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双边对话机制。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以下简称“阿盟”)是为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而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首先,在经济合作方面,日本主动搭建了与阿盟开展经济合作的“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为日本与阿盟进行经济合作咨询与交流提供了议事平台。2013年12月,第三届日本与阿拉伯经济论坛召开。岸田文雄外长在发言中表示,“为确保地区的稳定化,日本将提供总额2.5亿日元的新援助。”(68)《第三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岸田外交部长·茂木经产相共同举办应对)》(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3年12月15日,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release/press4_000421.html,上网时间:2023年3月27日。其间,日本与阿拉伯诸国还签署了“旨在促进日阿经济关系发展的共同声明”,重申双方在石油、天然气产业、可再生能源、技术人才培养、贸易投资、医疗合作的重要性。(69)《第三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为促进日本—阿拉伯经济关系发展的联合声明(大纲)》(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3年12月1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023328.pdf,上网时间:2023年4月7日。2016年5月,日本副外长访问摩洛哥,并出席第四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其间,双方就深化经济关系,促进日本与阿拉伯诸国间缔结贸易投资协定等方面达成共识。(70)《武藤外交部副部长访问摩洛哥(结果)》(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6年5月13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ma/page24_000609.html#section1,上网时间:2023年3月27日。2019年9月,第五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召开,双方就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达成共识。(71)《通商白皮书2020年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9年7月17日,https://www.meti.go.jp/report/tsuhaku2020/2020honbun/i3280000.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其次,在政治对话方面,2017年9月,首届“日本—阿拉伯国家政治对话”会议召开,双方发表《日本—阿拉伯政治对话联合声明》,就加强法治、朝鲜核问题、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等合作议题达成共识。(72)《日本—阿拉伯政治对话第一届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大纲)》(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7年9月11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328939.pdf,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同时,河野外长还积极呼吁阿拉伯国家加入印太战略,拉拢他们“选边站”。2021年4月,第二届“日本—阿拉伯国家政治对话”会议召开,双方在新冠疫情应对、地区形势、海洋安全保障等议题进行探讨。(73)《第二届日本—阿拉伯政治对话》(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1年4月1日,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release/press4_009035.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2023年9月,第三届“日本—阿拉伯国家政治对话”会议召开,时任日本外长林芳正提出深化日阿关系的三大支柱,“一是面向繁荣的合作,即通过商贸关系促进、人才培养以及气候变化等新议题,强化多层次经济关系。二是巩固和平,即巴勒斯坦问题若未得到解决,中东地区无法迎来真正的和平。三是维护和加强基于法治的自由开放的国际秩序,希望阿拉伯国家加入印太战略。”(74)《第三届日本—阿拉伯政治对话林外长发言》(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9月5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548591.pdf,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

除多边区域间制度建设外,日本还十分重视与中东区域内构建的双边合作机制网络。一是与卡塔尔、阿联酋、科威特、沙特、伊拉克、土耳其等国搭建双边经济联合委员会机制,在强化能源合作、开展民间经济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合作。二是高度重视与中东区域内大国进行双边关系互动,如日本与沙特达成的“日本—沙特2030愿景”,尝试实现超越能源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并构建战略伙伴关系(75)《岸田总理大臣与穆罕默德·沙特王储电话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2年2月3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sa/page1_001090.html,上网时间:2023年3月27日。;与阿联酋达强化面向稳定与繁荣的全面伙伴关系,近年来在宇宙空间、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取得相应进展(76)《日本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共同声明(大纲)》(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8年4月29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359555.pdf,上网时间:2023年3月13日。;对于土耳其,日本一直将其视为中东主要的“亲日国家”,并多次强调两国建交的悠久历史,并谋求进一步深化战略伙伴关系(77)《林外交部长与土耳其共和国菲丹外交部长举行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7月14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1/tr/page1_001767.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4日。。在与伊朗关系方面也是如此。伊朗与美国关系的交恶,特别是在此次乌克兰危机中,伊朗莱希政府升级与俄关系,被美西方视为逾越红线之举。(78)参见孙德刚、章捷莹:《大国战略竞争背景下中东地区格局的演进》,第36页。但伊朗是中东重要的产油大国,且扼守要道霍尔木兹海峡,不论是能源安全供给还是地缘政治形势,日本都需保持与伊朗的良好关系。在此背景下,日本作为美国盟友在美伊之间的“中间人”角色日益凸显。日本与以色列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为确保阿拉伯产油国石油的稳定供应,日本不得不对日以关系持谨慎态度,经济合作仍是加强双边往来最主要的领域。随着2022年日以宣布启动经济合作协定谈判的联合研究,两国经济关系有望实现稳定性发展。(79)《以色列基础数据》(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3月10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israel/data.html#section5,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三是日本与中东诸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也逐步生效,该协议的签署均旨在促进两国间投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法律框架。(80)《投资协定一览》(日文),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2023年9月6日,https://www.meti.go.jp/policy/trade_policy/epa/investment/investment_list.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15日。日本政府认为,其与中东诸国关于投资条约的签署有利于提升投资环境的透明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可进一步保护和促进日本投资(见表2)。

表2 日本与中东国家投资协议一览

(三) 积极推动议程设置,自下而上影响全球议题偏好

根据议程设置的基本功能可知,区域间机构可采用议程设置的手段来将新议题引入国际论坛,来游说或反对某项议题。日本通过在中东搭建的区域间对话平台或与域内国家的双边对话机制,积极推动多样性议题的设置,以求在国际层面提升影响力。

第一,推动“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议程设置。基础设施出口是日本对外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支撑。2015年安倍首次明确提出高质量基础设施伙伴关系战略,该战略突出基础设施的“高质量”概念,与中国在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开展竞争。在2016年5月举行的第四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召开,在双方签署的“共同声明”中明确“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理念,“日企希望加强与阿拉伯国家在电力领域和水资源领域的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并努力实现40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合作。”(81)《第四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为促进日本—阿拉伯经济关系发展的联合声明》(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6年5月4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156352.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4日。2019年9月,第五届“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召开,双方表示要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创造投资机会,(82)《日本阿拉伯经济论坛在埃及召开,超过300人出席》(日文),日本贸易振兴机构,2019年9月24日,https://www.jetro.go.jp/biznews/2019/09/362a21e5eb29df1d.html,上网时间:2023年10月24日。重申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理念的重要性。2017年3月,日本与沙特联合发布《日本—沙特愿景2030》,其中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是未来重点合作的九大领域之一。该愿景指出,“沙特正在大力投资其主要基础设施,旨在成为海湾地区、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区域物流中心。通过‘最后一英里’(The Last Mile)等项目,日本加强了对沙特基础设施的改造。”(83)《日本—沙特:愿景2030》(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7年3月13日,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日本通过区域间机制及双边对话的方式,不断推广其“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理念与议题,影响国际议题偏好。

第二,深化“太空领域合作”的议程设置。日本是世界上第四个自主发射卫星的国家,拥有鹿儿岛和种子岛两个航天发射中心,在深空探测领域实力雄厚,属于太空领域的传统大国。(84)高文胜、毕宁:《合作博弈视角下阿联酋与日本太空合作模式探析》,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22年第6期,第82页。2008年5月,福田康夫内阁推动国会通过《太空基本法》(85)《宇宙基本法》(日文),日本众议院网站,2008年5月28日,https://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housei.nsf/html/housei/16920080528043.htm,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日本太空战略正式起步。安倍第二次上台后,对太空战略进行了重构。2013年1月,安倍内阁发表《太空基本计划》,指出宇宙活动是确保日本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86)《宇宙基本计划》(日文),日本内阁府网站,2013年1月25日,https://www8.cao.go.jp/space/plan/plan.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2015年1月,安倍内阁再次出台《太空基本计划》,将日本太空战略纳入到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框架之中,认为当前国际环境正处于围绕太空竞争的历史变革期,日本应积极推进太空外交。(87)同上。岸田上台后,同样将太空战略置于国家战略之中,并于2023年6月发布了最新版的《太空基本计划》,强调要与同盟国、同志国加强联合,突出太空合作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色彩。(88)《宇宙基本计划》(日文),日本内阁府网站,2023年6月13日,https://www8.cao.go.jp/space/plan/plan2/kaitei_fy05/honbun_fy05.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在此背景下,日本将太空合作视为与中东区域间合作的议题之一,针对中东国家开展太空外交。如2016年日本三菱重工与阿联酋举行宇宙领域的合作仪式。其间,穆罕默德·本·拉希德航天中心(MBRSC)与三菱重工签署了发射服务协议,日阿表示今后将推进就有关宇宙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相关的交流与合作。(89)《日本与UAE宇宙合作仪式》(日文),日本内阁府网站,2016年3月22日,https://www8.cao.go.jp/space/kokusai/uae.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2018年4月,安倍晋三访问阿联酋,双方明确要构建“深化战略伙伴关系”(CSPI),其中,在高科技领域,两国表示要加强包括在年内发射地球观测卫星等宇宙空间合作,以及在机器人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交流。(90)《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合声明(大纲)》(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8年4月29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359555.pdf,上网时间:2023年1月13日。2023年7月,岸田访问阿联酋,对两国签署航天活动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表示愿在《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倡议》(CSPI)框架下深化在太空领域的合作。(91)《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脑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7月17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ae/page7_000054.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

第三,加强“碳中和”的议程设置。2020年10月,菅义伟内阁宣布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即2050年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整体减少到零。2021年4月,日本进一步明确了碳中和目标及阶段减排目标,即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2013年削减46%,并向50%的更高目标进行挑战。(92)《日本碳排放削减目标》(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2年10月25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c/ch/page1w_000121.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同年12月,日本内阁通过并向联合国提交了《基于巴黎协定成长战略的长期战略》(93)《基于巴黎协定成长战略的长期战略》(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1年10月2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285601.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决心在全球气候治理大变局中谋求规则主导权。2023年7月,岸田访问沙特、阿联酋和卡塔尔三国。在访问沙特期间,两国首脑一致认为,将在沙特提出的为实现绿色清洁能源合作的“日本—沙特灯塔倡议”之下,考虑具体的合作项目,为今后推动均衡性绿色转型而密切合作。(94)《日本—沙特首脑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7月1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sa/page4_005959.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在访问阿联酋期间,岸田宣布实现“全球绿色能源中心”概念,使中东成为全球清洁能源和脱碳中心,以及为实现更广泛的“全球绿色之旅”的构想。今后,两国政府机构将通过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加强两国间的合作。(95)同上。岸田在访问卡塔尔期间,同样提及了气候变动问题,认为液化天然气在亚洲当前的能源转型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96)《日本—卡塔尔首脑会谈》(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7月18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qa/page4_005960.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2日。

由此可知,准区域间主义视角下日本作为第三国对中东的区域战略推进,其议程设置或议题选择,更多是为考虑本国的战略利益,而其在中东推进的区域主义只是一种工具。

(四) 推动日本在中东区域的规则规范与价值理念扩散

为更好地推动日本在中东地区的区域战略,日本积极在中东构建以日本为中心的双边经贸投资规则网络,作为非中性的制度安排,同时建立一套可复制的区域合作经验,进而由中东推向全球,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97)孙丽:《日本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战略布局—兼谈日本在大阪峰会上的得与失》,载《日本学刊》2020年第4期,第59页。特别是在安倍第二次执政后,日本实现这一目标的意志更加坚定,强调日本要成为创造规则的国家。(98)[日]安倍晋三:《第百八十三回国会安倍内阁总理大臣施政方针演说》(日文),日本首相官邸网站,2013年2月28日,https://www.kantei.go.jp/jp/96_abe/statement2/2013 ̄0228 ̄siseuhousin.html,上网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一方面,日本在中东地区设立各式各样的区域合作平台,推动各类型的合作议程,进而实现中东地区的和平与发展。首先,在双边层面,日本积极同中东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日本尤其重视同中东国家在提升投资环境的透明性、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等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日本投资。其次,在多边层面,日本还积极搭建了各类多边与双边经贸合作机制,深度参与中东的区域合作进程。在这些规则与机制的推广过程中,其必然会体现日本价值观的色彩,进一步提升日本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随着全球贸易谈判的停滞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兴起,一国若能深入中东地区开展跨国经济活动,就意味着在其未来可能主导地区贸易规则的制定,并为进一步向北非地区扩展经济影响力打下坚实基础。规则与秩序的建立不仅直接关涉经济利益,其作为价值理念的载体也是国家软实力向外输出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快与中东国家投资规则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利于推广日本的经济规则,也利于日本进一步掌握经贸规则的制定权,更有助于日本将中东的区域合作打造成合作的“样板”,有利于该模式的全球推广。

另一方面,推广相关规则与规范同时也是日本向外传播价值观和日本国际秩序观的重要时机。首先,日本通过跨区域合作与交流,积极宣扬日本的价值观和外交理念。如“积极的和平主义”被纳入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后,日本政府就积极向中东国家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寻求中东国家的支持和理解。2016年11月,安倍与印度总理莫迪举行会谈,并在会后的联合公报中首次提出日本“自由开放的印太战略”。(99)《日本印度共同声明》(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6年11月12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203259.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3日。随后,日本积极在各种外交场合进行推广,试图让他国接受并参与这一战略。日本在与中东的区域间合作中也不例外,如2021年8月,日本时任外长茂木敏充对埃及、巴勒斯坦、以色列、约旦、土耳其、伊拉克、伊朗和卡塔尔八个中东国家进行了“穿梭访问”,并积极向中东各国宣扬日本的“印太构想”。(100)参见庞中鹏:《日本外相中东八国之行透露出什么》,载《世界知识》2021年第19期,第21页。2023年7月,岸田首相执政后首次访问中东国家,并多次提及新发布的“自由开放的印太新行动计划”,宣扬“维持基于法治的自由、开放的国际秩序”等日本国际秩序观,拉拢中东国家在乌克兰危机中选边站,争取这些国家的支持与合作。(101)《岸田内阁总理大臣访问沙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及卡塔尔三国》(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23年7月18日,https://www.mofa.go.jp/mofaj/me_a/me2/page4_005937_00001.html,上网时间:2023年8月3日。

综上可知,日本在对中东进行区域间合作时,其会利用已有的多边区域间平台或双边对话机制,对本国的规则规范、价值观以及国际秩序观进行宣扬,以潜移默化地提升其在中东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

五、准区域间主义视角下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基本特征

依据准区域间主义的理论框架,结合日本中东区域战略的现实特点,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具有典型的“主权国家化”模式特征。“主权国家化”模式是指民族国家将区域间主义作为构建和扩大国家间关系的一种工具,将地区间关系与该国的双边关系和多边关系一起,构建该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关系网,以拓展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体系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主权国家化”模式中,区域间对话与合作机制并不寻求主权上交,也不寻求制度建设成本较高的同盟关系或条约组织。而是谋求各种可以快速组合、低成本运行、功能目的明确、有利于早期收获的国家组织网络。(102)参见张迎红:《地区间主义视角下“16+1合作的运行模式浅析”》,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第18-19页。日本在中东的区域战略推进是典型的“主权国家化”模式,其合作目标只是寻求快速组合与低成本的运行,实现早期收获,而非寻求高成本的区域一体化融合。如日本对中东地区能源的依赖是其推进中东区域战略的直接动因,2019年日本对中东等石油国的石油进口量占其石油总进口量的89.6%。(103)《能源白皮书2020年》(日文),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第106-107页。2022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后,岸田于同年3月召开的第八十九届自民党大会中表示,“随着俄乌冲突爆发,世界原油价格飙升。”“要开展积极的能源外交,对构筑了历史性关系的中东产油国开展关系互动。”(104)[日本]岸田文雄:《第89回自民党大会 岸田文雄自民党总裁演说》(日文),日本自民党网站,2022年3月13日,https://www.jimin.jp/news/information/202973.html,上网时间:2022年12月1日。可知,日本对中东的区域间关系发展,更多是基于本国短期的现实利益,而非寻求寻求推进中东区域一体化或实现高成本的区域融合。

第二,采取“官民联合”方式推进战略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活用民用资金,坚持官民联合是日本拓展海外战略利益的基本方式。依据2016年的伊势志摩原则(105)“伊势志摩原则”由日本在2016年G7峰会上提出,其宗旨为推进高质量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确保有效治理、带动当地就业及促进技术转移、应对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负面影响、确保包括气候变化及环保方面在内的经济开发战略的统一性、通过官民合作促进有效的资金动员。可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将积极配合政府支持民间企业对高质量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如灵活调整其海外投融资的出资比率规则,比率从原来的25%调整到50%,灵活探讨出资比率的上限规定。(106)《为推进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的G7伊势志摩原则》(日文),日本外务省网站,2016年5月2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oda/files/000160310.pdf,上网时间:2023年8月1日。再如,日本政府主动放宽投资者的最高标准,促进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在日本海外交通与都市开发事业支援机构、日本信息通信技术基金等扶持标准中,若涉及到重点领域,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宽“最大出资者”的标准。这意味着,“官民联合资金”也有可能成为最大出资者。在政府诸多优待政策的扶持下,将更有利于官民联合参与对中东区域的项目建设。而日本在中东区域的战略推进也具有明显的官民联合色彩,而非绝对的政府主导模式。

第三,“呈现明显功利性”特点。鲁兰德认为,“通过区域间主义促进区域主义”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若一个群体向另一个群体提供物质激励以加强地区凝聚力,那么这是有意为之。(107)Jürgen Rüland,“Interregionalism an Unfinished Agenda,”p.310.很明显,日本并未通过物质激励来致力于中东的区域一体化进程。日本与大部分“北方国家”一样,作为第三国开展区域间合作,其根本战略目标并非是为了合作或推进中东区域一体化进程,而是以区域间合作视为战略工具来实现本国的核心利益。如上文所述,日本在中东推进区域战略的过程中,最直接的是对中东能源资源的觊觎,其次包括寻求在中东地区政治外交影响力的提升,对本国价值观、规范、规则、秩序观的推广,以及对中国等新兴大国的制衡等。因此,日本在中东的区域战略推进,其目的并非为推动中东区域化或区域一体化做出贡献,而是以此为工具,实现本国的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功利性。

第四,趋于弱化的“南北合作”不对称性特征明显。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日本对中东的区域战略是典型的“北方国家+南方区域”的关系组合。作为北方国家对南方区域的区域间合作,双方不论在影响力、制度建设还是在规范推广领域方面,日本都处于主导地位。但这种不对称关系正在出现新的变化。2010年“阿拉伯剧变”的爆发给中东地区秩序带来冲击,迫使中东长期陷入“霍布斯状态”,影响了中东区域一体化进程。但2021年以来,尤其是乌克兰危机爆发后,世界大国将注意力转向欧洲,对中东安全事务的关注度下降,为中东国家内部关系的缓和开启了难得的窗口期。同时,面对大国战略竞争,中东国家则在大国间坚持战略自主,实施对冲政策,其政治地位大幅提升。(108)参见孙德刚、章捷莹:《大国战略竞争背景下中东地区格局的演进》,第30-41页。在中东地区格局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区域间关系中“南北合作”的不对称性开始趋于弱化。此外,特别是乌克兰危机爆发后,“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概念开始兴起,日本积极开展包括中东国家在内的“全球南方”外交攻势,将中东区域视为挤压中俄两国战略空间,以及开拓日本超越中美战略竞争的独立自主外交路线的重要支点。这就意味着,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由于中东地区格局的变化及“全球南方”国家地位的上升,日本对中东区域战略中区域间关系中的“南北关系”不对称结构有望得到弱化。

六、结语

冷战结束后,区域间主义现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世界主要国家和国家集团,包括美国、欧盟、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在构建遍布全球的区域间合作网络体系,开创了宏区域间合作、双区域间合作和准区域间合作的不同类型的区域间合作关系。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是典型的第三国对特定区域内区域组织或区域集团的准区域间合作。从历史演变上来看,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起步较晚,直到21世纪后才开始着手构建日本与中东区域内已有区域组织间的关系。而在安倍第二次上台以来,日本整体的国际区域战略构想发生转变,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成为其重要一环。

从准区域间主义理论视角对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进行分析可知,其战略功能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制衡,特别是对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准区域间合作机制进行制衡,以防止在新的国际潮流形势中被边缘化;二是制度建设,通过多边区域间机制搭建、双边合作关系网络构建来完善和丰富日本对中东的区域间对话平台,为彼此的信息咨询与沟通交流提供议事场所;三是议程设置,日本通过向中东国家推介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议题设置,如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太空合作、碳中和等领域,自下而上影响国际议题偏好,为提升其在中东区域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提供条件;四是规则与规范的扩散,该功能也是前两项功能的延伸,日本通过在中东区域内的制度建设及相关议程设置,为其把握规则制定权、扩散日式规范理念、价值观及国际秩序观提供前提条件。

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具有“主权国家化”模式的特点,即寻求低成本、快速实现其早期收获的国家关系网络,为国家利益的获取提供便利;其推进途径是日本擅长的“官民联合”的方式,通过多主体参与,最大限度拓展海外战略利益;同时,其也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将与中东区域间关系发展视为一种战略工具。在新时期,中东地区格局呈现出战略自主的特点,此有望改变“北方国家+南方区域”的区域间不平衡关系。从准区域间主义视角探讨日本的中东区域战略是较新的尝试,其今后的变化趋势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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