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源到资本: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权变逻辑与框架
——以文化资本理论为视角

2023-12-11 07:18热依汗古力喀迪尔
喀什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新疆资本

热依汗古力·喀迪尔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承载着人类丰富的精神家园,彰示着一个国家、地区与民族的人文历史与文化精神,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更因其特色化的符号与深厚的文化积淀而成为重要的文化创新之源。然而在迅速推进的城镇化、现代化与网络信息化等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模式与信息交流方式的结构性变化的多重重压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时空环境也面临着严峻的破坏危机。与之相应的,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如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传承性原则等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也开始在现代化与信息化的时代环境中逐渐丧失其现实的实施条件与发展空间。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钩沉过往,串联未来”的人文意义及其传承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逻辑已经难以阐释其生存与发展路径。政府应当相继推动公共政策的逻辑权变、构建相应的政策框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应时代发展,以提升政策的实际效果。从非遗项目包含的多元价值来看,文化资本理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以下简称“非遗政策”)价值转型具有较好的适用性。本文以新疆非遗政策体系为具体案例,通过历史观察和特征总结,在论证文化资本理论在非遗政策中的适用性的基础上,以文化资本理论为视角重新审视新疆非遗政策的价值取向,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

一、新疆非遗政策发展梳理与逻辑解构

研究新疆非遗政策,首先有必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从中总结非遗政策的演变规律和特征,以便对政策文本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新疆非遗政策发展的历史梳理

新疆非遗政策是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以及利用的所有制度性规定的集合,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等。通过搜集、筛选与整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如表1),可将新疆非遗政策实践分为三个阶段:

表1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政策信息

1.资源搜集与整理阶段:1950 年-2003 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化保护政策是伴随着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展开的。1950 年10 月周恩来在欢迎各民族代表参加国庆观礼的宴会上致辞提出了对于各民族的内部改革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中国共产党根据这个指导方针开展了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政策实践。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促进了通过使用自治权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在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指导下,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搜集、整理、翻译及出版等工作被作为重点文化工作推进。在1951 由原新疆省文化局成立的“新疆音乐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了十二木卡姆的歌词和乐曲[1],1960 年以五线谱形式出版了两卷吐尔地阿洪演唱的“十二木卡姆”;1980 年8 月,文化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和老艺人,抓紧抢救文献记载和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2]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门的文件。在这个政策的推动下,1981 年以来,自治区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对各民族民间传统乐舞普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到1999 年先后编纂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等文学艺术集成系列丛书,并将新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乐舞艺术的各个门类通过音、谱、图、文的形式全面集中地保存下来。[3]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但是搜集、整理的成果大多结集印刷,成为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资料,这一阶段实施的保护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和传统文化的政策为以后的非遗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4]

2.制度化与法治化阶段:2003 年-2014 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设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2005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际国内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法规为政策依据,出台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逐渐建构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以地方立法为基础、以文化战略规划为统领,以地方配套政策为支撑的非遗政策体系。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工具,任何政策工具都有一定的时空适应范围,政策工具必须适应内外环境及政策目标的变化并进行有效调适,才能实现政府治理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民间文化”到“文化战略”层面的提升,对政策工具的优化带来了一定的新的要求。新疆非遗政策工具从“意见”“办法”等行政性工具,走向了法律工具的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法治化阶段。

3.“后非遗”与生态化阶段:2014 年至今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新疆逐步完成了各类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主体性工作,新疆开始进入“后非遗”时代①史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列人名录后进入了后非遗时间和空间中。郭文岭等学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进入后非遗时代,本文采用第一种观点。,非遗工作的核心与重点任务转入构建保护名录体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身生存机制。人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不仅要被抢救和保存,还要进行活态性的传承,保护理念和保护措施也随之创新和发展。保护措施由以前的静态式保护开始转变为动态式保护与生产性保护。自2014 年始,新疆着手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基地与生态保护区。截至当前,新疆文化厅推动建设了28 个生产性保护基地,20 个传承基地、8 个展示传播基地、15 个教育普及基地。疏附县乐器、和田桑皮纸及洛浦县地毯等3 个单位入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些政策措施标志着保护工作进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的新的阶段。

(二)资源—保护:新疆现行非遗政策逻辑及其悖论

对上文收集整理的新疆非遗政策进行分析可知,现行政策在内容上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资格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传承方法、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程序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等,呈现出明显的基于“资源—保护”逻辑的政策路径,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被定位为文化资源,为了保护其历史真实性与“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意蕴,新疆现行政策往往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各类文本,“置于‘记忆’框架之中,思考作为‘记忆’表征的文化资源有何表达,这些‘记忆’又是如何与社会产生互动”[5]。在这种“记忆”化的生存状态与保护模式之下,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一种静态的资源被置于封闭式的、制度化的政策框架之内,防止外界所谓的“歪曲、贬损”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化使用。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与生态保护基地、保护区则是这种保护模式的典型物化,尽管当代学者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复原、数据化保护抑或数字档案构建、信息化与电子化媒介传播,[7-10]但其实质依然是通过构建文化资源档案,依赖当前信息技术与传媒体系,实现静态的集中的样貌呈现。信息技术手段的提升并未突破基于“资源—保护”逻辑的政策路径与框架。纵观新疆非遗政策体系,其中鲜有涉及到鼓励创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转型、转嫁到其他产业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种“资源—保护”逻辑的非遗政策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获得了必要的资源基础,但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与文化传承的时代发展需要,现行政策逻辑也开始呈现出其自身的悖论,即重视文化资源保护而忽视经济开发、重视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而忽视利益分享的政策路径,正在自我削弱与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需要所必须的开放性环境、生活化传承与适时性创新。

1.政策目标:重文化保护轻视经济开发

从目前的新疆非遗政策来看,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保护,很少涉及到有关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的商业化、产业化方面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条款多,开发性条款少。虽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鼓励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具有民族特色的非遗资源的开发”,但该条款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不强,在实践中没有详细的配套政策,也无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后的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然而,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赖的物质条件、社会需求、传承方式都已发生变化,大量的非遗项目濒危。虽然以“重文化保护而轻经济开发”为价值取向的政策路径及其具体措施使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完整的保存,但其路径缺陷也越发明显:一方面,该价值取向把“非遗”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对立起来,忽视市场的功能,使它依靠政府财力支持而维持生存,增加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保护仅依靠传承人或保存文本、图片、实物及影像资料等物质载体,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使“非遗”的传承失去生存土壤和发展环境,逐渐远离生产实践和现实生活,削弱了其生命力。“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保护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也不是向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11][要想通过单纯的保护来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很难实现的。[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物”的收集、维护与展示,而应该让它实现活的存在,参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非遗政策应力求于非遗包含的经济价值,将经济价值的开发和保护同时作为非遗政策价值目标。这就需要以新的价值目标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审视,并借助新的价值目标来完善现行政策。

2.利益分配:重公共属性忽视私益保护

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大致发生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观念上被大众公认,并且得到公众的自愿参与;一个是在体制上被政府部门正式承认,并且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以支持。[13]具体地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群体的创造性贡献,体现着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所以,该群体都有权利学习和了解该遗产,人人得而用之,不排斥其他人同时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是,作为文化资源,有巨大的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的经济价值。作为一种智力创造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有益的外部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造福于人类社会创造经济效益。[1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又呈现出排他性与私益性,涉及到权利的归属、利益的保护、创新的激励等私人领域。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私利益统一于一体的法律保护客体”[15]。而新疆现行非遗政策对其私益性的忽视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如缺乏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进行私人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案例等。虽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到了有关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方面的内容,但利益归属与分享等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而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虽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到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并提出了扶持非遗生产性保护,建立开发者与非遗传承群体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等阶段性目标,但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

总之,基于“资源—保护”逻辑的新疆现行政策所搭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框架,将原本内容与结构丰富且活化、相互联结而整体化的文化生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与概念进行了结构化、封闭化与静固化的样貌呈现,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与制约了原文化生态中人、物、社会的动态变化与发展,也限制了文化资源发展所需元素的流动与利用,导致现行政策的目标与框架逻辑之间形成悖论。

二、文化资本理论视域下新疆非遗政策权变的逻辑基础

“资源—保护”逻辑下的政策框架显然无法满足软实力竞争与文化发展在新时代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有必要运用新的指导理论与工具去重新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发展路径,以更具发展的眼光、更加科学的概念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制定科学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政策,以更好地实现保护过程中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其中,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提出的文化资本理论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本的转化创造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也为新疆非遗政策优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工具。

(一)文化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文化资本的概念并提出了文化资本理论。他把资本的范围从物质领域延伸到文化、社会领域,并指出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在特定条件下能以一定的比例相互转换,最终可以转换为经济资本。

他认为“资本是积累性的劳动(以物化的形式或具体化、肉身化的形式),这种劳动在私人性即排他性的基础上被行动者或行动者小团体占有,这种劳动(资本)使他们能够以具体化的形式占有社会资源。”[16]布尔迪厄提出了文化资本的具体化、客观化、体制化的三种存在状态。具体化的文化资本形态储存于身体之中,因此又称身体化形态。身体化形态的文化资本实现了精神和身体的有机组合,通过时间消耗,使得文化资本身体化,达成了布尔迪厄所说的内生性的“惯习化”;客观化的文化资本是以文化能力的物化形式而存在的状态,亦称物化形态;体制化的文化资本是被某种制度确认的存在状态,也有学者译作制度形态。在布尔迪厄阐述“文化资本”理论之后,澳大利亚学者戴维也对“文化资本”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文化资本是以财富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的文化价值积累,这种积累可能会引起物品和服务不断流动,形成了本身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商品。财富也许是以有形或无形的形式存在。”[17]根据文化资本理论,文化价值是积累文化资本的基础,且文化资本可适时转化为经济资本。布尔迪厄认为:“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从严格意义上说是经济的资本类型)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如文化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8]40由此可见,文化资本在某些条件下能转换成经济资本。

(二)文化资本: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重构与传承路径

根据文化资本理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工具抑或财政支持予以简单的“记忆式”保存,而应当以其深厚的文化内涵为基础推动其价值属性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换、价值形态从静态固化的向运动流通的转变、价值结构从唯历史文化为中心向多元价值并重发展。“文化资本具有一般物质资本所共有的增值性、运动性和独立性等特性,也具有不同于物质资本的文化性、创新性和共享性等个性。”[1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基础、文化资本形态的相互构建以及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共同构成了新疆非遗政策权变的逻辑基础。

首先,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构成了文化资本的基础。布尔迪厄认为:“资本需要以客观化的形式或扩大的形式去积累,文化资本的积累是一种具体化、实体化的过程,时间的长度就是衡量文化资本的最为精确的途径。”[18]45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发展中积累的文化价值,是转化为文化资本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新疆各民族人民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者和重要载体,体现着新疆各族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自然环境中创造的独特民族文化,承载着新疆各族人民所特有的文化意识、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离开文化价值就无法开发其经济价值,更难以转化为文化资本。

其次,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本理论中的文化形态具有高度契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某群体中的个体的生产、生活劳动经验的积累,该群体成员口传身授的传承方式,使它归属于特定主体专有的身体之中,呈现出其相应的专有性,这是文化资本的具体化的状态,也是原生形态的文化资本状态。传承人是这种身体化形态的典型代表,尤其是一些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如疏附县乐器、和田桑皮纸、洛浦县地毯人工技艺传承人,经过长期与专业的学习与制作,使这些传统技艺依附于传承人个体而存在与展现,一旦脱离了特定的身体形态则难以全面完整地呈现其文化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以“非物质性”作为基本特征,但是某些情况下它以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如传统音乐以乐器等载体表达其精神内涵,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本的客观化状态;政府有关部门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新疆本地四级名录体系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建立及其具体实施使它转化为社会公认的文化资本,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制化资本状态。

最后,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的转换理论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以文化价值为根基与源头开发经济价值是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持其生命力与能量供给的重要途径。在现代化技术与生活方式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所依赖的社会生态已经被破坏,缺乏生活融合、物质支撑等相应环境,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极有可能濒临失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开发,尤其是一定程度的产业化、规模化与商业化运营,能够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既能增加收入,又能实现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更重要的是,开发与实现其经济价值能吸引更多的资本与人力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中来,并保证这种创新的持续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众多,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借助经济资本对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进行开发,使它变成文化商品进入流通,不仅能使它在新的空间中获得更大的价值,还能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

三、新疆非遗政策优化的框架构建

借鉴文化资本理论,转变非遗政策逻辑,加强政策顶层设计,优化政策框架等,以实现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价值开发与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资本—生产—生活”是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框架优化的基本逻辑,基于此逻辑,提出以下三个优化政策框架的建议。

(一)价值转换:从静态的资源转化为增值性与活态化的文化资本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也是稀缺的经济资源。经济资源紧缺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尤显突出。因为传统文化可以成为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创新的重要源泉,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只要合理开发传统文化蕴含的经济价值,就能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转换成经济价都需要政策支持、政府的引导、法律的规制。因此,政策必须回应这种现实需求,在尊重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对内容丰富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梳理和挖掘,认真研究和分析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转化机制、转化方式,制定开发政策,为未来的文化经济竞争取得资本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公共服务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财政激励、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支持,也需要高校、科研机构、旅游景区、博物馆、演艺单位等多个社会主体的合力。因此,要制定一个整体性政策,整合各要素,明确各政府机构的责任,确定各种财政激励措施,确立人才培养和引进目标,合理平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进一步开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途径。

其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规制体系。在经济利益最大化驱动下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极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和消亡。因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同时,要对开发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开发规制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类准入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特点与现实存在方式建立具体的区分标准,明确适合开展产业化的产业门类和不适合产业化运作的产业门类。如木卡姆艺术等民间艺术项目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开展市场营销,扩展影响力。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适合产业化运作,如,古老的技艺,因为传承范围的有限性尚不存在规模化。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监控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模式、原材料、产业特色、生产流程、产品定位、商业模式等内容进行监控,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预防机械拷贝非遗产品、走同质化发展、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等问题的出现,确保非遗表达形式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文化内涵的纯正性及专属性。对于保护、开发的良好案例要奖励。

(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

市场化运作是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成文化资本的主要途径。市场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本”的转化的第一步。保护一种传统文化,完全不让它受到市场经济的干扰是不大可能的。[21]“资本的创造需要一个转化过程,只有参加再生产过程的资产才是资本。而没有参加‘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至多只能是潜在的资本”[22]。文化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资本具有的增值性、运动性、独立性等共性。资本增值只有在资本运动中,各种资本互相发挥独特的作用才能实现。“静止的文化资源只能属于‘沉没资本’,无法创造价值,只有那些在社会生产中运动着、流通着的资源才有可能转化为文化资本”[23],因此,文化资源必须进入交易、流通环节,利用市场化运作进行资源配置,以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形式进入现实生活,满足人们的需求,产生价值增量效应时才能成为文化资本。文化创意、科技创新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意义,使它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本化的实现提供了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能建立文化遗产历史与未来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其变成现代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增强其适存性。新疆各种“非遗”表达形式所包蕴的文化符号和文化象征会提升与之相关的各类产品的附加价值。利用传统文化元素不断生产出新的文化产品,从而创造出经济效益,最终使当地人们的收入得到增加,从而促进高质量发展。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众多,参照国家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新疆目前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本上涵盖了国家目前公布的所有的分类,只要能合理利用和开发这些资源,就能转换成文化资本,带来经济效益。

(三)生活化: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最好的传承是在生活中传承、活动中保护,使它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进入现代人的生活,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生活需要,否则会失去其生命力,只有使其成为现代生活的组成部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问题,保持其生命力。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新疆各民族共有的文化符号融入到生产和生活实践,利用其文化价值不断陶冶人们的情操,让人们得以了解、继承该文化,这很有必要。

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21]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记忆和活态文化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实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提供了政策依据。

要充分利用各类实体支撑平台,丰富非遗进入公共文化建设的途径。主要途径有五个,一是学校建立以中小学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与其所处环境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教育传承是最重要的方式,编写非遗教材、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非遗课、职业高中开设非遗专业等都是有利的尝试。二是将文化馆、博物馆等固定场域作为非遗保护宣传平台。博物馆是向大众展示本区域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的绝佳场所。在博物馆上陈列该辖区和其他地方的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利用博物馆的作用向社会大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展示本区域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达到进行动态和静态的保护的目的。三是利用广场平台。在茶余饭后,广场成为了人们实践和休息以及放松的栖息地,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广场文化需要与传统民族舞蹈、表演艺术、手工制品等多种元素相整合,更加丰富自身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与广场文化的整合,一方面能够直接给文化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更好地实现自身的艺术价值,满足实际的广场文化的建设需要,为广场文化建设创造更多的丰富性。另一方面,人们在参与广场文化的过程中,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间接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留。四是建立社区平台。在社区文化活动室建立专门的“非遗”文化墙,给社区居民提供既开展文化活动,又了解、保护、传承非遗的文化空间。五是运用剧场平台。各县市通过购买喜剧、曲艺等非遗项目,作为特色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给群众,一边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一边达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六是建立数字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化技术融合在一起,才能传承得更好,因此,要建立文化网站数字平台,进行资源共享,联动互促。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不断强调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增强文化自信、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24]这一论断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升到重要资源的高度。它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智力创造的成果,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独特的重要资源的论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为独特的重要资源的认知,充分发掘“非遗”的各项价值,通过市场化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新疆“非遗”的发展找到一条光明的发展路径,即文化与经济发展双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让非遗融入生活,使其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尊重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对丰富的新疆“非遗”进行梳理和研究,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为在未来的文化经济竞争中取得资本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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