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黎建飞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定位属于宪法以下的基本法律,是残疾人法里面的一个领域。
本法首次加上老年人。老年人群体是无障碍环境立法的关注群体,也是受益人群。无障碍立法不是为残疾人单独或者特定社会群体的立法,而是一个立足于全社会共同需求的立法。我国老年人大约是残疾人的3—4倍,实际上是为社会上其他有同样需求的群体解决了无障碍的社会问题,因为这些社会群体都对无障碍有着同样需求。无障碍环境立法是社会性立法,是为了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实施11年,但效果并不是很好。无障碍公益诉讼从2020年1月开始,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从无障碍设施拓展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最终促使杭州在这方面做出立法的改变。
无障碍公益诉讼的法治意义在于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推进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这是用国家权力来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是将一种抽象权利的具体化。公益诉讼能够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正常、自主的生活。其特殊意义在于,可以缓解权益受损人在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诉讼之累。在证据采集的证明效力上,检察机关也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检察机关可以有效矫正政府在无障碍环境监管过程中的失职和不作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设、改造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另外,无障碍环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需要专门调查、专家论证和专业探究,对此,检察机关有独特的优势。在无障碍环境的缺失具有急迫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排除环境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无障碍公益诉讼的判决能够执行下去,相对人就会能动和主动履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表述,在宪法、民法典及其他专项法律里面都有表述,但是单独的作为立法基础,成为法律当中单独的一条是未曾有过的。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杭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努力,第63条是出不来的。这是以“实践促立法,开无障碍公民之相互融合”。
这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法的实施是及时的,也是务实的。“以实践促立法,开无障碍公民之相互融合”,这句话用到杭州、用到浙江、用到检察院是最合适的。因为以实践促立法,我们在立法当中,尤其是第63条里面写出来,确实很多是引用检察官的探索,确实是开了无障碍公益诉讼的先河。
杭州检察官们走的路是从设施到信息再到服务,这正好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路径。我们在工作当中总结了18类无障碍公益诉讼的种类,这些经验是几年来工作的辛勤结晶,也将对全国检察机关的无障碍公益诉讼起到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尤其将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我们开展的无障碍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这些都是非常成功的经验。
“从实践到立法,从执法到实施,长路漫漫,我们都是亲历者。”杭州是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这预示着我们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在这个地方作为开端、作为领头羊是特别合适的、特别有意义的。希望未来在信息无障碍和社会服务无障碍建设上,像设施无障碍一样让人们首先能想到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