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莹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1]58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是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和探索方法,对在新征程上把握两岸关系发展方向、推进国家完全统一,具有深远意义。
立基于对当前国家统一形势的判断和对“两制”台湾方案探索现状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构建原则和探索方法两个方面出发,积极推动“两制”台湾方案从理论构想转变为现实制度。
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构建原则和探索方法的必要性,以规范对台工作,统筹两岸和平统一实践。
第一,现阶段“两制”台湾方案主要表现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种理论构想,必须借助一定原则才能向特定方向具体化、明朗化和制度化。体系的形成必然依托一定的原则。《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明确指出:“两岸同胞共同探索实施‘两制’台湾方案,共同发展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台湾长治久安。”[2]32这意味着,“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方向之一即在于形成能够有效规范两岸政治主体行为、引导国家统一实践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此角度来说,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无疑对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在“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影响下,岛内统一形势呈现不良发展趋势,两岸共同参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效果有限,“两制”台湾方案仍主要表现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种理论构想,未能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在理念层面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为探索实施“两制”台湾方案、促进两岸和平统一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方向指引。
第二,在台湾社会拒不接受甚至严重污名化“一国两制”的背景下,探索实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注重方法的选择。过去,邓小平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首先提出通过政治谈判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两岸交往经验基础上,明确指出:“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合作取代争斗、以双赢取代零和,两岸关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3]407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意在强调通过两岸共同参与推动形成解决台湾问题的制度安排来避免战争等非和平方式对民族复兴、国家发展和区域融合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一个必须直面的事实是,自20世纪80年代“一国两制”构想提出以来,台湾社会不仅拒不接受,还将“一国两制”严重污名化,尤其2014年香港“占中”事件发生后,岛内甚至出现“一国两制”已经失败的论调。[4]在此背景下,台湾方面通过政治谈判等方式参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受限,“两制”台湾方案从理论构想转变为现实制度面临重重阻碍。
综上,有必要在“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指导下,充分挖掘有利于克服两岸和平统一阻力、提高台湾方面参与国家统一事业意愿的各种方法,以期助力发展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关注并积极解决“一国两制”在国家统一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围绕“一国两制”的构建原则、理论内涵、实现方式等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但总体来看,对“两制”台湾方案构建原则和探索方法的研究仍有不足。
第一,围绕“两制”台湾方案构建原则的研究成果较为单一。从既有文献来看,大陆学者在探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往往特别注重早已界定清晰的基本原则或要求,以规范“两制”台湾方案的政治安排设计,确保其总体方向行稳致远,进而提出合情合理的方案。[5]其中,一个中国原则既是官方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的根本原则,又是党和国家处理台湾问题一以贯之的底线。[6]不少学者基于各自的学科背景和观察视角,对一个中国原则进行历史溯源、政策分析和法理解读,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学界围绕“两制”台湾方案构建原则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一个中国原则领域,对是否存在其他原则以及其他原则的表现形式等问题,尚无明确共识。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前系统化的“台独”理论谱系已经形成,在“台独”政客与学者的鼓噪下,一个中国原则的经典论述在岛内逐渐失去“听众”。[7]这无疑对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当然,因应两岸关系的发展变化,也有学者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四项原则,包括“合情合理合法”“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谋划统一后两岸长治久安”“及早面对‘两制’融合议题”等。[8]但从逻辑关系上看,“合情合理合法”是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准则,“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谋划统一后两岸长治久安”与“及早面对‘两制’融合议题”则是一个中国原则对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因此,有必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为推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提供充分理论依据。
第二,鲜有学者对“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方法展开研究。在“两制”台湾方案研究领域中,“方式”和“方法”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概念。从词义来看,“方法”是“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9]366,“方式”则是“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9]367。因此,“方式”往往由多种“方法”构成。从具体运用来看,较之于“方式”,“方法”更强调具体策略的选择。有学者提出,“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方法是议题化、阶段化的统一协商。[10]其中,“统一协商”是方式,“议题化”“阶段化”则是构成这一方式的具体方法。从现实来看,由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方法主要表现为对台工作的具体策略,一般由政治决断提供方法支持,因而鲜有学者围绕“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方法展开系统性研究。然而,在台湾社会拒不接受甚至严重污名化“一国两制”的背景下,推进“两制”台湾方案探索方法的理论研究是必要的,其将为相应政治决断提供智力支持。
从既有政策叙述来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要求我们既要重视推动两岸关系向和平统一方向发展,又要关注统一后台湾地区的长治久安,还要通过制度安排确保两岸关系发展成果,排除“两制”台湾方案落实的障碍。因此,必须以上述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要求为依据,为“两制”台湾方案的研究确立相应的构建原则和探索方法。
第一,推动两岸关系向和平统一方向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以“同等待遇”等方法促进两岸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11]“‘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1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明确了一个中国原则是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根本原则,而且为我们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方法提供了方向指引。过去一段时间,由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统一价值导向并未得到明确彰显[13]7,在台湾当局的长期误导下,部分岛内民众认为“‘一国两制’就是‘分而治之’”,甚至有部分人产生“‘维持现状’好过‘一国两制’”的危险观念。这导致两岸关系发展出现偏离和平统一方向的危险倾向。因此,必须通过“同等待遇”“应通尽通”等方法,向台湾民众充分展示统一之“利好”,明确“只有和平统一才有和平发展”,杜绝“台独”分裂分子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获利的可能,确保两岸关系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二,从确保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出发,必须在坚持两岸共同参与原则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3]406这意味着,“两制”台湾方案不但着眼于实现两岸和平统一,而且开启了统一后治理台湾的重大命题。坚持两岸共同参与原则,对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其原因有二:一是广大台湾同胞能够通过参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形成对于“一国两制”的正确认知,减少对国家统一的误解和抵触;二是能够切实反映台湾民众对国家统一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凝聚两岸社会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共识。我们还应注意到,在“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长期影响下,台湾地区存在许多不利于统一的政治因素。[14]确保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必须形成能够有效引导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将“一国两制”在香港治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正确运用于解决台湾问题,避免统一后治理台湾“走弯路”“绕远路”。
第三,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们以制度化原则引导“两制”台湾方案的发展方向,通过法律手段和方法应对和解决落实“两制”台湾方案面临的制度障碍。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15]从此意义上讲,一方面,两岸关系发展成果应及时通过制度安排予以落实和巩固,为两岸关系向和平统一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两岸统一后,“两制”台湾方案必然转化为一系列维护政治权力统一的制度安排,为统一后治理台湾提供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然而,现阶段台湾当局已经创制了一批敌视大陆、消除岛内支持国家统一和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势力影响力、强化“台湾共同体”塑造的“法律”。[16]因此,可以预见,“两制”台湾方案形成的制度安排必然与这些所谓“法律”产生强烈冲突和对抗,继而影响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认可与接受程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与方法化解这种冲突和对抗,以确保“两制”台湾方案顺利在台落实成为具体制度。
原则决定了“一国两制”研究的基本面向,深刻影响着“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方向。构建合情合理的“两制”台湾方案,要求我们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从理论层面对“两制”台湾方案构建原则进行精准阐释。
考察学界围绕一个中国原则形成的研究成果,发现不少成果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我们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无法完全回应新时代对台工作发展新需求。基于此,有必要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两岸政治现实,准确阐释一个中国原则的理论内涵,以期为“两制”台湾方案的系统性建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第一,对“一个中国”概念的解读,决定了“两制”台湾方案如何安排统一模式。历史和实践表明,国家统一必然遵循一定的模式。过去,两岸学界围绕国家统一模式形成了诸多理论成果。然而,由于政治分歧和对台湾问题的不同看法,两岸学者对统一模式研究的侧重有所不同。大陆学界不少学者认为,统一模式关乎实现统一的不同方式或具体路径安排。如有学者提出,除了和平统一的模式,也应当考虑以其他模式统一的可能。[17]还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有关两岸统一的模式,至少涉及以下几个层面:两岸关系现状的定性与定位、两岸互动过程的分析与预测、两岸未来整合的路径或机制,以及两岸内政与涉外事宜的合理安排等。[18]台湾方面一些学者基于对“一个中国”的宽泛理解,更倾向于从国家结构形式层面探讨统一模式问题,提出“一个主权、两个治权”“多体制国家”等理论,以期最大限度维持台湾地区现有格局。显然,“一国两制”与“一个主权、两个治权”“多体制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一个中国”概念的不同界定和解读。从既有宪法规范出发,无论是作为政权符号还是国家符号,“一个中国”都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中华民国”或其他政治实体。从两岸现实情况来看,台湾地区所谓“法律”体系和政治生态发生了一系列不利于国家统一的变化,对两岸关系融合发展造成了诸多阻碍。因此,寻求改变中国国家结构形式、保留台湾地区现有权力架构的统一模式,既与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治秩序相悖,又不利于统一后国家内部各区域的交流融合,且可能为“台独”分裂势力利用,对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一个中国”只能理解为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必须在坚持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完成统一。
第二,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认知,决定了“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面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追求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19]因此,对国家统一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两岸在形式上统一,更要站在国家治理高度,关注两岸实质统一。[13]9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认知,也应提升至国家治理高度。然而,从既有文献来看,学界对“一个中国”内涵认识的研究多集中于两岸形式统一层面,未能从国家治理高度充分理解和阐释“一个中国”内涵。如有学者基于动态的分析架构,将“一国两制”分为“统一模式”和“实践模式”,提出“‘一国两制’的台湾实践模式,则是两岸统一后‘一国两制’在岛内实施方式、状态和实践创造的新经验。就实施方式来说,有些可以在此前的制度设计中作原则性规定,但更主要的是要在统一后由两岸共同进行”[20]。这种观点虽有助于我们更好从国家治理角度理解“一国两制”,但却无法形成对统一后治理台湾的充分制度回应,本质上仍未跳出对“一个中国”内涵的形式解读。应当认识到,“一个中国”不仅要求两岸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统一,而且强调国家统一状态的长期、稳定持续。因此,应立基于对“一个中国”内涵的准确认知,形成既能有效推进国家统一进程,又能积极维护国家统一成果的“两制”台湾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当然也应该由家里人商量着办。和平统一,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3]406因此,必须坚持两岸共同参与原则,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创造有利条件。
第一,创新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方式方法。过去一个时期,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是探索“一国两制”的主要方式。[21]然而,在岛内政治因素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局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的背景下,有必要克服外部环境对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不利影响,寻找符合两岸政治实践的新方式。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倡议,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举代表性人士,就两岸关系和民族未来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协商。[3]407一方面,较之政治协商和谈判,民主协商在两岸交往中的政治敏感性较低,更易为岛内政治力量和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民主协商覆盖的范围、对象更加广泛,能够切实反映“一国两制”的包容精神。在此基础上,大陆方面还提出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即“31条惠台措施”),为两岸共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方法支持。
第二,扩大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主体。过去,两岸对话和谈判的主体是政党。囿于参与渠道和资格,民间团体和个人无法完全发挥其对促进国家统一的积极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3]407主体资格的扩大强化了“两制”台湾方案的代表性和包容性,能够有效提高台湾方面尤其是台湾民众参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反映台湾民众对国家统一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丰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内容。围绕两岸共同关心的议题展开充分的对话、协商,是中央对台工作一以贯之的原则。大陆方面始终坚持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照顾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和感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国两制’的提出,本来就是为了照顾台湾现实情况,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3]406因此,任何关于两岸关系、国家统一、民族未来的议题,都可以在两岸充分对话、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政治共识,形成有利于促进国家统一和保障统一后治理台湾的制度方案。
从统一后台湾的长治久安出发,必须坚持制度化原则,推动“两制”台湾方案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一,“两制”台湾方案制度化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40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法治之于国家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对统一后治理台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两岸统一后,台湾即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确保台湾长治久安,既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又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理论要求。因此,“两制”台湾方案应通过回答统一后治理台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丰富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为我国国家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武器和规范指引,以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二,“两制”台湾方案制度化有利于凝聚国家统一共识。由于两岸政治分歧和台湾当局长期对“一国两制”的污名化,不少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产生误解和曲解,无法完全接受以“两制”台湾方案实现国家统一。在这种背景下,必须通过一定方式,有效消除这种误解和曲解,引导台湾民众正确理解“一国两制”内涵。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国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22]台湾民众对统一后社会秩序的良好期待,构成了岛内认可和接受“两制”台湾方案的内生动力。法治作为两岸社会共同认可的治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能够有效保障台湾民众对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期待,凝聚两岸社会反分裂、促统一的共识。因此,有必要将“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政策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化发展。
第三,“两制”台湾方案制度化为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提供坚强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23]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法治是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方式、巩固国家统一成果的最佳方式。在“两制”台湾方案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以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为核心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有效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还能够为台湾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而在岛内形成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氛围,确保国家统一后台湾的长治久安。
如前所述,坚持“同等待遇”、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运用法律手段与方法共同构成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重要方法。应充分结合两岸政治现实,深入思考如何通过上述方法推进实施“两制”台湾方案,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对台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3]408。融合发展的提出是为了消除两岸因长期政治对立产生的误解、隔阂,最终实现国家统一。从此意义上讲,融合发展不仅是两岸关系发展的目标,也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方法指引。
第一,应以“同等待遇”方法促进两岸融合。两岸融合工作首先在经济交流与合作领域展开。过去一个时期,经济融合构成大陆对台工作的重要方式。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时明确指出:“经济融合有利两岸互利双赢,任何时候都不应受到干扰。”[24]然而,经历一段时间的经济融合后,岛内反而出现严重影响两岸经济交流的“太阳花学运”,两岸融合程度似乎不升反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两岸融合工作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同等待遇”主张,明确指出“我们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将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3]408,强调在坚持中国人身份认同前提下实现两岸经济发展。这既为我们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又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方法支持。在此基础上,一些大陆学者提出“建设‘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示范区”等促进两岸融合的构想,进一步阐发和彰显了“两制”台湾方案的重大意义与实践红利。[25]
第二,祖国大陆发展进步是实施“同等待遇”的根本保障。以“同等待遇”促进两岸融合,其根本在于两岸和平统一能够实现台湾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意味着,台湾民众不仅能够在两岸交往中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和荣耀,在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不断提升幸福感、满足感、自豪感,切身体会统一之“利”,还能准确认识“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对两岸经济发展和自身合法权益的危害,深切感受到“台独”之“害”。这就要求大陆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实力,既要向台湾民众分享更多的发展机会,提供更多的发展红利,在台湾社会筑牢“只有国家统一才能实现发展”的正确观念;又要有效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势力干涉,更好应对和解决国家统一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从根本上说,决定两岸关系走向的关键因素是祖国大陆发展进步。”[26]
深刻总结“一国两制”香港经验并将其运用于解决台湾问题,是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重要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丰富实践给我们留下很多宝贵经验,也留下不少深刻启示。”[27]5无论是尝试将“港澳模式”运用于解决台湾问题,还是比照“港澳模式”构建“台湾模式”,都是运用香港经验解决台湾问题的理论尝试。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家完全统一后的制度安排问题[28],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构成国家治理理论发挥作用的重要场域。而“一国两制”香港经验对国家治理理论的贡献集中体现在对“一国”和“两制”关系的处理上。因此,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明确“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明确中央对台湾享有全面管治权。“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表明,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关系,必须明确中央全面管治权是地方一切权力的源头,确保地方权力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正确行使。《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也决不允许改变。”[2]5因此,台湾始终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而非所谓“中央政府”或“独立政治实体”。从此意义上讲,中央对台湾享有全面管治权既是落实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安排的必然结果,又是确保统一后台湾地区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正确行使其权力的根本前提。
第二,坚持“爱国者治理”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一国两制”香港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治理主体之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明确“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民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27]6。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正确方向指引。一方面,要畅通广大爱国者参与台湾治理的渠道,消除台湾民众在台湾当局长期“反中”教育下形成的种种错误认知,继而引导台湾民众形成正确的国家认同、政权认同;另一方面,必须坚决杜绝“台独”分裂分子进入台湾管治架构之可能,避免“台独”分裂分子利用公权力平台宣扬分裂主张,破坏国家主权和安全。
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化原则要求我们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大陆方面应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推进反“独”促统工作,以确保“两制”台湾方案顺利推进和落实。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法治是两岸社会共同认可的治理模式,“良法善治”是两岸社会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的理论,人民立场是其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性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最鲜明特征。[29]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3]406这表明,“两制”台湾方案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依托其形成的制度安排必然符合“良法善治”精神。而台湾当局依据其创制的所谓“法律”治理台湾地区,造成两岸隔阂日渐加深、“台独”思想严重泛滥,严重损害了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台湾同胞追求国家统一、参与民族复兴的权利,看似“民主”“自由”,实则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重塑两岸社会“良法善治”共识,引导台湾民众正确认识台湾地区涉“独”“法律”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严重危害,从而为“两制”台湾方案制度化规范化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发挥以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为核心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对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保障作用。具体来说:首先,宪法有关台湾地区宪制地位和公民统一义务之规定,凝聚和反映了两岸人民维护国家统一的理性共识和真挚情感,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反“独”促统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保障。其次,《反分裂国家法》充分彰显祖国大陆以和平方式实现两岸统一的诚意,不仅提出一系列发展两岸关系的方法,而且主张通过平等协商和谈判解决台湾问题,为我们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路径支持。再次,《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第9条规定了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实现国家统一的情况、程序和原则,不仅为我们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法律准备,而且构成制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等反“独”促统举措的法理依据,在实践中对“台独”分裂势力形成了强大震慑。
第三,通过制度形式将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取得的政策成果和共识固定下来。如前所述,现阶段,“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主要以政策宣言形式存在,其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制度形式巩固“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成果,一方面能够弥补两岸和平统一构想在规范性方面的不足,构建两岸关系发展稳定结构,从而有效消除台湾民众因两岸长期政治对立而对“一国两制”构想产生的不信任感,助力推进国家统一进程;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具体制度安排健全反分裂国家的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和落实以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为核心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为对台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2014年以来,两岸关系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特点新趋势,这对党领导国家统一事业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把握两岸关系发展变化,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倡议,为我们在新征程推进实现国家统一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明确“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与探索方法,是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因此,面向未来,我们还应在“两制”台湾方案的构建原则指导下,结合两岸交往实践,形成解决台湾问题的系统理论方案,积极推动“两制”台湾方案从理论构想转变为现实制度,以期助益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