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 兰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往往内容复杂、牵涉甚广、影响巨大,牵涉建筑工程各方利益和工程进度,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及研究,探寻合同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建议,对合理运用法律进行合同管理、指导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为完成计划施工工程,用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1]依据该合同规定,承包方即施工方应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对应施工任务,发包方即建设方应如约提供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筑施工合同关乎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等重要领域。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往往涉及数额大、约束力强,为保证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建筑施工合同多以书面形式签订;[2]其次,建筑工程合同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市场机制,因此,具有公平性及市场性特点;最后,由于建筑工程历时较长、涉及领域广泛、牵涉单位复杂,建筑施工合同具有合同履行期限长、内容多、涉及广等特点。因此,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要符合以上具体特点,约束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施工工程的合法推进及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订立合同要遵循主体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环保等原则,并规定合同主体各方合法利益受保护、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合同各方主体的资格合法、签订内容遵循法律法规、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等条件下,方可作为有效合同。[3]
而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法律范畴的合同类型,其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发包方即建设方具备法定建设资格,承包方即施工方要具备法定施工资格;其次,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原则;再次,合同内容符合合同各方真实意愿;最后,合同签订过程符合必须的法律程序等。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法律制度从宏观上面临着相关立法不完善以及法律标准不一致的困境,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立法体系,在实践上仍然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首先,在运用文字语言表达相关法律概念时,存在用词含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具体法律内涵不够清晰全面;其次,现行法规多以原则性、规范性、大纲性法律条文为主,在开展司法实践时,存在实用性和实践性较差的弊端,无法有效作用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筑施工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除受基础性法律规制之外,还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约束。然而,由于地域差异等原因,我国各地执行的制度法规各不相同,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偏差。造成在开展具体司法实践时,适用的法律标准无法统一。
基于法律不完善及标准不统一的困境,加之施工工程涉及领域复杂、内容繁琐、利益广泛,造成在实践中对施工各方权责的规范不足,施工合同内容的执行受到影响,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屡有发生,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首先,由于目前法律缺乏统一、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施工工程合同范围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能否被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存在法律争议,极易产生纠纷;其次,由于部分建筑企业以欺诈、贿赂或其他违法方式取得施工权,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强制性,其施工资格的合法性会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再次,具体施工中,承包方不按中标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或另行与招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变更中标合同内容,影响合同效力的合法性;最后,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将自己的资质挂靠给他人,用于获得承包权,或开展分包、转包等形式的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施工合同合法效力。
首先,由于建筑施工受客观及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工程程序有所拖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迟等纠纷;其次,工程签证制度不完善造成延迟、缺失或者与事实不符等,造成有关事项认定纠纷;再次,由于企业印章、授权等管理不规范,造成权责归属纠纷;最后,由于对施工公司的资质审查不足及施工管理不当,影响施工过程,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纠纷。
首先,在施工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领域常由于双方计价方式、投入实际结算比、施工垫付等原因,产生款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纠纷争议;其次,由于承包方财务资料提交效率及发包方财务部门评审效率等产生的结算拖延纠纷;最后,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变更等签证资料的保留不当,以及发包方的不履约等违约行为,造成结算条件及方式的认定纠纷。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用于保障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作为法定优先权,影响着工程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极易在该权利主体及对象的确定、行使条件和程序、受偿范围、时间节点、权利转让等问题上产生合同纠纷,关乎该权利是否判定成立及如何行使。[4]
从目前法律实践及纠纷类型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但是鉴定的程序消耗时间较长、费用较高,而且合同各方也容易在鉴定程序启动和结果采纳等领域产生争议。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又要求具备如工程造价、评估等建筑领域专业知识,因此增加了审理难度。另外,由于许多纠纷中的事实及要素需要合同各方进行举证或协商,必要时还会邀请相关机构开展专业鉴定,因此增加的时间成本会无形中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
建筑合同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基于利益驱动,承包方以营利目的使用非法或者违规手段获得施工权,又因资质不全和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质量降低、工期延迟、工资拖欠等纠纷。
在处理建筑施工法律纠纷时,首先要明确该合同的合法性,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承包方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方借用他人资质开展施工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以及中标无效者;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时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等,均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相对予以明确。首先,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法律纠纷时,应将其中的挂靠关系之法律认定作为审查重点。采取核查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来源、实际施工方是否是代理身份、实际施工方是否参与投标、合同磋商及订立、实际施工过程是否存在用劳务分包形式对实际挂靠进行掩盖的行为等方式,审查挂靠关系。其次,发包方应严格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及核实,否则将在合同纠纷产生时承担相应监督和审查过失责任。在对此类纠纷进行判定时,挂靠与被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判定无效,而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却具有相对性,即发包方在明知挂靠事实却依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合同认定无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发方与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方有权要求发包方依据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而相对的,发包方对借用资质事实不知情时,判定该合同有效,即使之后发现挂靠事实,也应依据相对性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判定实际施工方无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但可以向被挂靠方主张其相关权益。此外,对于缺乏资质的单位以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形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共同对因其出借施工资质而引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等工程损失,承担其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予以支持判定。
首先,严格对施工质量问题的认定及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不仅涉及合同的履行及各方利益,更关乎公众和社会安全,因此,应对此类纠纷予以严格认定与审查。在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时,必要时可申请司法介入。司法介入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认定纠纷类型,明确案件诉求,针对质量问题认定纠纷主要有: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拒付或少付工程价款;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或未按约定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因质量问题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要求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承包方承担返修责任或承担对应维修费用等。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司法鉴定审查质量异议。因施工质量发生合同纠纷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判定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方式,并依据司法鉴定结果对该纠纷做出相应判决。
其次,谨慎辨别合同中的盖章及授权异常。合同盖章是合同各方进行约定及承诺生效的重要标志,是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针对具体争议内容,审慎对待合同中出现的印章及授权异常,结合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辨别和判定。
最后,划分工期违约责任。在处理因工程逾期产生的合同纠纷时,要依据造成逾期情况产生的具体因素,划分违约责任,作出具体认定。例如,因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并达到规定天数时,承包方有权办理停工签证,并确定工期扣延,以此作为工程延期纠纷判定的举证和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是容易引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处理此类纠纷,应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依法结合合同约定之具体内容,对合同签证效力予以判定。其次,严格审查抗辩事由,对纠纷中出现的拒付工程价款抗辩因素之合理及合法性予以审查确定,除因合同具体约定外,不能因主要义务之外的因素拒不付款。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即使合同解除,也应对完工合格的工程依约结算。再次,在认定发包人欠付责任时,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责任。最后,除合同明确规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条件者,财政部门的评审不能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合法效力履行。另外,法院有权依法对财政评审结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客观性等进行审查。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的纠纷,大多围绕主体及对象的确定、行使条件、方式、程序、范围以及时间节点等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对合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依法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进行明确。可以肯定的是,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享有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于挂靠方及实际施工人能否享受该权利,要予以具体分析,目前案例也大多持否定态度。其次,优先受偿权时间节点规定。《建工解释》中作出了规定: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对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不可超过18 个月,起点为合同约定中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而在作出时间节点认定时,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判决。《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单独作出了规定,即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依据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日期及形式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再次,如遇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应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已经按时按质完成工程者,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以合同约定为准计算该权利时间节点,如遇尚未完工情况,应视作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达成,以双方协商为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申请专业鉴定或司法仲裁。最后,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及方式包括:由建设工程承包人要求主张的该权利;经与发包商协定后,以工程折价方式对工程价款进行抵偿;以工程拍卖形式抵偿工程价款等。
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着施工各方权益及工程质量进度。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效力判定、合同履行能力、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优先受偿等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确认和判定,予以科学适当解决。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应从明确判定合同法律效力、审查合同履行特殊情形、理清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合理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入手。另外,应尽快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和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做好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监督和制度约束,对建筑施工工程予以全过程监督,以此推动建筑施工工程合理、合法、科学、规范化进行,有效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