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调适和法治路径

2023-12-10 14:07陈塞中共抚顺市委党校
管理学家 2023年21期
关键词:权责共治政府部门

陈塞 中共抚顺市委党校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基层治理专业化水平的基础途径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基层治理制度体系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要求各地区持续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法治体系的创新优化,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汇聚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体系,尽可能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1]。从这一层面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全面开展和深化我国基层治理工作的大势所趋。

(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关键举措

纵观我国基层治理的发展变革和历史演变经验可以发现,基层社会治理始终都是朝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方向持续迈进;同时,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也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从以往的单一性权力结构逐渐演变为“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即在党委领导下,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全面汇集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在此环节中,社会组织作为当地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枢纽,不仅可以实现政府部门与广大社会公众之间思想情感的交流及权益争端的调解,还可以及时弥补当地政府部门存在的不足,厘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个体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社会治理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治理工作的整体实施效果。

(三)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随着基层治理事务的日益冗杂,以往由党政领导、社区党委、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构成的社区治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就我国各区域的基层治理实践操作情况来看,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我国全面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新时代全面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更是当下推进基层治理规模化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调试与法治工作现状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让位现象明显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整体实施情况来看,基层治理仍具有较为鲜明的国家主导特征,社会调控、民主自治等方面仍需加强,特别是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体现,甚至部分地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时存在较为明显的权责让位现象。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类现象,究其根本在于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尚未社会化,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加之政府在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享有绝对控制权,社会组织缺乏吸引社会资金注入的渠道和能力,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程度过高。这就使得社会组织致力于满足政府偏好,并为政府需求让步,最终导致社会组织呈现出极为明显的行政化特征。这样不仅会弱化其服务居民的意识,还会直接影响居民对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同,进而严重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效果[2]。

与此同时,在上级政府事务日益繁杂的宏观视域下,社会组织通常会采取行政化手段代替专业的工作方法,工作重心多集中在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行政事务上。这就使得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能日益膨胀,专业服务功能持续萎缩,加之部分政府部门并未围绕社会组织发展拟定长效化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没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投入多从社会公益金或党建服务群众经费中支出,但由于这笔经费的使用没有明确支持社会组织的资金比例,很容易妨碍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的构建。

(二)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尽管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部门已经逐渐意识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致力于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的科学构建,但由于我国关于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治理的实践研究较晚,可供参考的文献资料比较匮乏,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系列的服务困境。

第一,专业型、职业型人才匮乏,制约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服务能力。

由于绝大多数地区的社会组织成员多为兼职人员或志愿者,专职人员较少,更有个别地区的志愿者多以退休人员为主,这类人员既不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储备和岗位技能,也没有积极参与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尽管这类工作人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和奉献精神,但由于自身的专业服务技能不足,加之在人员储备方面依旧存在高学历、高素质和高技能人才占比相对较低,专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再加上待遇水平不高、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社会组织的高质量、专业化服务能力亟待提升。为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调适和法治工作质效,必须注重对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第二,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及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开始致力于高素质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但由于部分区域并未基于当地实际建立长效化的培育扶持机制,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重点多集中在扶贫、文教、养老医疗等方面,忽视了社会组织方面的制度建设,加之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多以满足上级行政任务需求为主,服务类型相对比较单一,直接导致许多特殊群体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第三,社会组织自身的服务能力有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不足。

在思想认知层面,社会组织对民间性、公益性及自身的角色定位存在认知误差,独立性相对较弱,并且缺乏对组织愿景、使命和发展战略的系统了解,这就在无形中限制了社会组织实际效能的有效发挥。另外,在管理制度和资金投入层面,部分社会组织尚未基于社会治理现实需要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监管机制,也没有围绕社会治理适当增加资金资源投入。这些都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社会组织发挥专业自主性的权利有限

我国基层治理体制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对于社会治理工作中社会组织的权责调适提出了更高水准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但是,从整体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各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时仍存在着权责缺位的显著弊端,特别是在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供给等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虽然围绕社会治理工作制定了物资使用标准、专项资金、服务内容等细则条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防范资源滥用的作用,但也会使得社会组织陷入弱势地位,甚至会通过牺牲专业自主性的代价来换取资源支持。此外,部分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文件具有极强的行政性和宏观性,没有基于当地实际明确职权范围和责任定位,这就很容易造成社会组织专业角色实践缺位、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无法有效发挥的情况。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调适和法治路径

(一)依托顶层制度设计明晰社会组织权责定位

新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激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活动中的最大效能和价值,切实保证社会治理的权责调适和法治效果,必须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入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性文件,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及配套体系,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及民主组织,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通力合作的最大优势,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体系[3]。

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核心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实践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治理需求,通过对现行的社会治理管理制度及配套体系予以优化、完善,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有效防范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职能越位的前提下,切实保证社会治理工作的整体实施效果。

在落实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相关机构应明确不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活动中的职责定位、指导范围和具体内容,确保各项治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实施,尽可能避免因相互推卸责任而引发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实际效能,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明确其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通过制定《社会组织行业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等权威文件,约束社会组织的工作行为,使其在合理的法治框架内保持自身的专业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而为推进基层治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最大效能,仅靠优化顶层制度设计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加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确定社区“两委”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积极建设服务型组织,在有效避免社会组织工作行政化和官僚化的前提下,在当地建立更加民主的法治机制,创造透明的治理环境,确保相关治理工作落到实处[4]。

为保证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须注重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当地政府部门可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筹资机制的方式,为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创新高素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或者主动加强与各科研院所、高校、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协同合作,广泛吸纳、引入更多兼具社会治理经验和现代技术运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不断优化现有的社会治理组织架构。

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从社区议事、矛盾调处、居民协商等多个维度入手,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和社会组织参与制度,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决策参与权和协商权,增强政社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民主性,切实保证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三)科学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法治体系

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已成为新时代全面提高基层治理专业化发展水平的破局关键。为提高运行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相关机构必须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治理现状,通过科学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法治体系,有效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最大优势,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高效高质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厘清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逐步在当地形成一股强劲的法治合力。

四、结语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现已成为新时代全面提高基层治理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举措。因此,各地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权责调适与法治方面的探析研究,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当地治理效果的相关因素,通过加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科学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法治体系等路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的效能和价值,全面提高基层治理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和总体质效,借助法治的明确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实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权责调适的明晰及归位,为推动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的高质量、高效化发展革新作出更多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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