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红
(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综合服务中心,吉林 榆树 130414)
土地是农民耕种的基本场所,为农民提供稳定收入,并助推农业经济迅猛发展。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推出,农业税费减免与种粮补贴的发放等政策的实施,农民收入逐年提高。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农地的有偿征用导致农村土地价值持续攀升,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与不规范的流转等因素触发了众多纠纷,妥善处理农地经营权矛盾,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干预。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对集体或国家所有权的农地进行农事活动,其流转形式为入股、互换、出租、转包、转让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公平、有偿等原则,保障农民利益,避免交易产生的风险。
在农地发包与二轮延包的工作中,村组通知全部出门务工的农民不及时,导致缺地人口的出现。部分村干部的暗箱操作与“人情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部分村民并不知晓具体情况,确权后,确权证书却保存在村组,未及时发放给农户。
在农业用地征收的过程中易产生以下纠纷。首先,经过合法登记的证书与私下签订承包协议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补偿标准与挂牌交易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农民土地产权与集体产权界限划分不清,或在他人土地实施耕种,抑或侵犯他人农地而引发的纠纷。
少数农户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签订的合同有些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内容不详细、不完整,导致农户之间产生纠纷较多。
不断提高村干部与广大农民的纠纷防控意识,统一规定流转合同文本与形式、确立土地流转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与管理要求、完善经营合同纠纷的调节机制。让法律法规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杜绝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使各项条款受到法律的制约。
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干部了解本村情况,易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坚持法院判决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单纯的诉讼处理方式。坚持村组与乡镇开展调解工作,防止纠纷的扩大或矛盾激化。另外,建立基层农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机构,配齐一定数量的仲裁工作人员,不断探寻适合农地承包经营特色、高效的仲裁机制,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机制。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更新工作理念,提高农民风险防控意识,建设规范化防控体系,让纠纷解决更便民、更高效,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推动农地合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