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鸿标 吕冬梅
专类复分表是对专论性类目出现的共性问题所作的归纳和汇总,对简化类表,增强主表中有关类目的细化程度,提高类表容纳更多概念的能力等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1]。专类复分表中的各个复分类目,原则上属于学科的方面因素,与学科的事物因素组配可以准确揭示文献主题。一般情况下,如果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类目具有理论性(总论性)特征,它与各个学科中依照总论复分表“-0 理论与方法论”体系设置的“0 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具有同等功能,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能单独使用,需与专论性类目组配使用,如“印度宗教信仰研究”编码为“B982.3”(“B982”代表“印度宗教”,“3”代表“B98 其他宗教”专类复分表中的“教义”后的);“起重机械设计”编码为“TH210.2”(“TH21”代表“起重机械”,“0”为上位类复分所加,相当于“TH210 一般性问题”类目中的“0”,“2”代表“TH2/6 各种机械”专类复分表中的“设计、计算、制图”);后者则可以单独使用,如《信息产业发展概况》编码为“F490.3”(“F490”为信息产业经济“理论与方法论”类目,“F490.3”为信息产业经济“建设与发展”类目)。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是一部采用英文字母①笔者注:《中图法》在标记符号说明中的表述“本表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制号码”是不准确的,《中图法》22大类包括“T工业技术”类下的TB、TD、TE等16个子目所使用的符号是英文字母而不是汉语拼音字母,因为此处并不是按汉语拼音发音而是按英文字母发音。和阿拉伯数字相结合、按照类目的隶属关系、遵循层累制编码原理而编制的文献分类工具。故除了八分制和双位制编码外(所谓“借号法”编码则是不规范的做法,因其破坏了类目的等级关系),每一个字母或数字都相应地代表类目的一个级次,专类复分表中的类号,相应地也应该代表类目的一个级次。但《中图法》第5 版设置的专类复分表,却采用一位数或双位数编码,使得相关文献的分类号层级不明、逻辑混乱,特别是自然科学类目中设置的专类复分表,一律采用复分号前冠“0”的双位数编码,在形式上分类号统统多出一个级次,从而违反了层累制编码原理和类目的等级关系。
《中图法》在社会科学类目中设置的专类复分表,基本上采用一位数编码,而在自然科学类目中设置的专类复分表却一律采用双位数编码,实质上就是仿专类复分表分时“一律冠0”的翻版。这种做法违反了专论性类目在仿专类复分表或“理论与方法论”分时该加“0”就加“0”,不该加“0”就不加[2]的编码原则。目前仅有作者对《中图法》第4 版和第5 版部分专类复分表存在的问题作过探讨[3-4],但对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类目中的专类复分表在编码位数上的差异性问题尚未见报道。为了探究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专家。
通过统计,《中图法》第5 版设置的专类复分表合计61 个,其中社会科学类目(A—K)36 个,自然科学类目(N—Z)23 个,总论复分表和中国地区表各1 个。除了编码位数不一致外,还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B21/26 中国各代哲学”专类复分表中的“1 原著、节本、分篇”“2 注释、音义、图说”“3 校勘、考证”“4 语译”“5 研究、评论”、总论复分表“-1 概况、现状、发展”类目下的专类复分表“01 水平、动态”“02 规划、计划”“03 预测、展望、趋势”“05 技术座谈”“06 生产总结”等,这些主题没有检索的意义,故没有复分的必要。如《道德经》,不管是原著或改版或对其研究,《中图法》第5 版对应的分类号都是“B223.1”,无需从版本或功能上再作复分,何况像“研究、评论”这些泛性主题词,更没有复分的意义②笔者注:《中图法》第5版设置的“B91对宗教的分析和研究”“D829.1专题研究”“G112文化专题研究”等类名包含“研究”的类目,不属于学科的体系结构,因而欠妥。。“概况”是“大概的情况”之意,一般包括对事物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的描述,也即“现状、发展”“水平、动态”“规划、计划”等都属于“概况”的范畴,如各高等院校的“学校概况”即是如此,而“技术座谈”“生产总结”本质上属于行业发展问题,也属于“概况”的范畴,无需与专论性类目组配复分,相关文献可入相关类。如“F425 工业企业组织与经营管理”的注释为“论述我国工业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经验、总结等入此”,并不需要采用总论复分号“-16”复分。故“-1 概况、现状、发展”复分类目不但名称欠规范,而且其专类复分表的设置脱离实际,采用双位数编码更是不得要领。因此,对于没有复分意义的专类复分表宜予以删除。
从编码形式来看,“11/14”“06/09”属于双位数编码,“2/9”属于一位数编码,且被视作同级类号。例如,“E271/277 各军兵种”专类复分表中的“11司令部工作”“12政治工作”“13后方勤务”“14 装备工作”“2 条令”“3 教育、训练”“4 战术”“6 战斗保障”“7 行军宿营”“8军队行政与生活管理”“9战例、战史”,以及“I3/7各国文学”专类复分表中的“06 评论和研究”“07各体文学的评论和研究”“09 文学史、文学思想史”“1 作品集”“2 诗歌”“3 戏剧文学”“4小说”“5 报告文学”“6 散文、杂著”“7 民间文学”“8 儿童文学”“9 少数民族文学”“99宗教文学”等。而根据一致性原则来看,除了八分制编码中的“91/99”(原则上仅限于同位类超过10 个但未达20 个)和双位制编码中的“11/99”(原则上仅限于同位类超过20 个)可与“1/9”编码的类目并列同级外,其他形式的双位数编码不能与一位数编码视作同级类号,故在同一个专类复分表中同时采用一位数和双位数编码是不规范的做法。
从复分类目的内容来看,多数是重合的。如反映作战指挥、参谋工作、军事情报组织与活动等的“司令部工作”,与“战术”是重合的;“军事教育、训练”与“政治工作”和“行军宿营”是重合的;“军事勤务”与“军队行政与生活管理”是重合的;“装备工作”与“战斗保障”是重合的;“评论和研究”与“各体文学评论和研究”是总与分的关系,因而也是重合的。
从复分类目的属性来看,如“I3/7 各国文学”专类复分表是方面因素和事物因素的结合体,但事物因素属于学科体系的主标目,方面因素只能依附于主标目,而不能与主标目并列同级,因而将方面因素和事物因素作为专类复分表类目不合逻辑。从文学的学科构成来看,文学体裁(主要包括诗歌、戏剧文学、小说、散文、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少数民族文学和宗教文学不属于文学体裁的范畴)属于主标题,方面因素属于副标题,地区或时代属性属于副副标题[5],如“中国现代小说史”规范的主题标引应该是“小说—历史—中国—现代”,分类标引应为“I420.96”(其中“4”代表小说;“2”代表中国,依世界地区表分而取号;“0”为中国跨越省区而补足位数;“9”代表历史,依总论复分表“-09 历史”分而取号;“6”代表现代,依中国时代表分而取号)。故“I3/7 各国文学”将地区分布作为主标目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6]。
此外,《中图法》第5 版在“D676.58/.5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D73/77 各国政治”专类复分表中设置的“0 政治概况”“09 政论”“6社会生活”“9 政治制度史”等复分类目以及在“D93/97 各国法律”专类复分表中设置的“09法律汇编”“4 刑法”“9 法制史”等复分类目,也是事物因素与方面因素的结合体,除了编码位数不一致外,“09 政论”“09 法律汇编”也与总论复分表中的“-09 历史”编码相冲突,在组配复分时如何编码也成了令人困惑的问题。如“美国社会生活史”的编码是“D771.26”还是“D771.29”?前者对应的主题是“美国社会生活”,后者对应的主题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因此,将事物因素与方面因素作为复分类目不合逻辑,事物因素只能作为主标目,方面因素宜根据其内容特征以“理论与方法论”或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以便为专论性类目提供仿照复分的便利,因而“美国社会生活史”的规范编码是“D771.269。
此外,自然科学类目专类复分表中一律采用双位数编码的做法破坏了类目的层级关系,故宜统统采用一位数编码。但设置专类复分表时需要考虑每个复分类目是否属于理论问题,如果是则宜以“理论与方法论”的形式设置,以解决理论性文献的分类问题;如果不是,则宜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如水产品保鲜技术(S983)的各种保鲜方法,属于技术问题,不宜设置“S983.0 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宜将其作为专类复分表的复分类目,如“1 辐射保鲜”“2 冷冻保鲜”“6 化学保鲜”等,使其与社会科学类目专类复分表编码位数相一致。
期末闭卷测试要求学生掌握ESOL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不合格的学生要对所有出错的题目用自己的话语进行分析阐述(一题一段,每题至少写半页纸),五日内提交,然后还要在不参照笔记和课本的情况下去授课教师处口头答辩,通过成绩最高为80分。
在社会科学类目中,例如“G322.21/.22 各种科研机构与团体”专类复分表中的“3 组织”“7设备”“9 专科研究所”等复分类目并不属于方面因素的内容。“机构与团体”就是组织,再用“组织”复分不合逻辑,况且组织不是构成学科体系的因素,如果要揭示其主题,原则上宜在相应的学科类目上采用机构、团体的总论复分号“-2”复分,如保险机构名录可编码为“F84-2”而不是将其设置为固定类目(如“F832.3 金融组织、银行”“F840.31 保险组织”等类目的设置欠妥)。此外,“G322.21/.22”的类名是“各种科研机构与团体”,但只包含“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两个单位;“[G322.24]专业科学研究机构”(其注释之一“宜入有关各类”更是不得要领,因为不是每个学科类目之下都设置“研究机构”类目)属于“各种科研机构与团体”的范畴,却设置为交替类目,而且与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类目“9 专科研究所”意义相同,其注释之二“如愿集中于此者,可用组配编码法”也与“9 专科研究所”复分类目下的注释“如原集中于此者,可用组配编码法”完全相同,因而在同一类列的类目下将意义相同的专科研究机构设置为专论性类目和复分类目也犯了重复列类的错误。
在自然科学类目中,“TB85/858.2 各种摄影机具与设备”专类复分表中的“05 制造用设备”“08 工厂”、“TE91/978 各种石油机械设备”专类复分表中的“05 制造用设备”“08 工厂”、“U463/464 汽车各种结构部件及发动机”专类复分表中的“05 专用设备”“08 工厂”等复分类目,都不属于方面因素。“设备”属于事物因素,且涉及“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的不同主题,设备制造涉及设计、计算、制图、工艺等方面,设备使用涉及安装、维护、维修等方面,因而在分类上前者宜入设备制造业(TH类),后者宜入应用学科,并采用总论复分号“-33”(实验设备,强调使用)复分[7]。工厂的主题包括“建筑科学”和“管理科学”两个方面,前者的主题包括规划(设计)、设备安装(运行)、给排水等,后者的主题包括安全(卫生)管理、技术管理、贮运管理等,前者宜入“TU 建筑科学”相关类,后者宜入应用学科,并采用总论复分号“-29”(生产单位、企业)复分[8]。由此将“设备”和“工厂”等事物因素作为专类复分表类目,无法揭示文献主题,如“TB851 光学镜头”无法与“05 制造用设备”或“08 工厂”复分构成有效的主题(此类文献也不存在),但可以跟“03 结构”“07 维修”等方面因素复分组成有效的主题。因此,宜删除专类复分表中表示事物因素的复分类目,以避免事物因素与方面因素混淆不清的问题。
《中图法》第5 版在“D92 中国法律”类目下设置了“D920.0 理论”“D920.1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D920.4 学习、研究”“D920.5解释、案例”“D920.9 法律汇编”等,与总论复分表“-0 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相同但主题不完全相同的类目,同时在“D921/926”(各法律部门)下又设置了专类复分表,内容包括“1理论”“2 法的历史”“4 学习、研究”“5 解释、案例”“9 法律汇编”等。两者除了类名与类号不完全一致外,内容基本相同。在没有设置“D920(中国法律)理论与方法论”类目的情况下,强行将“D920.0/.9”作为D92 的四级类目不符合层累制编码原理[9]。
“D910.1/.9”与“D920.0/.9”编码体系相同,但在类目仿分结果上却存在加“0”与不加“0”的区别。“D911/916”(各法律部门)的注释为“可仿D910.1/.9 分,仿分时一律冠0”,并举例“各国民法汇编”的编码为“D913.09”。然而,该类号中的“0”,并不是一律冠“0”的结果,而是因为“D913 民法”是一个上位类,它与“D913.2 物权法”“D913.3 债权法”等下位类是隶属关系,是为了避免复分结果与下位类重号而在复分号前冠“0”的结果。如果是其下位类复分,就不宜在复分号前冠“0”,如“各国物权法汇编”,宜编码为“D913.29”(六级类号),而不是“D913.209”(七级类号)。
将相同的内容设置为一般性问题和专类复分表的情况下,“D921/926”的注释为“均可依下表分”,并举例“财政法的解释”编码为“D922.205”,“审计法的解释”编码为“D922.275”。同样地,前者类号中的“0”,并不是一律冠“0”的结果,而是“D922.2 财政法”是一个上位类,它与“D922.22 税法”“D922.27审计法”等下位类也是隶属关系。故上位类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先加“0”,以避免复分结果与下位类重号。但如果注释改为“可仿D920.0/.9 分,仿分时一律冠0”,那么“审计法的解释”应编码为“D922.270.5”,从而造成编码不一致。因此,不规范的编码不应成为“仿分时一律冠0”的理由。
《中图法》第5 版在编制说明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专类下一组具有总论性和通用复分性问题,《中图法》通常设置‘一般性问题’类加以概括,因此,规定‘一般性问题’类只起仿分概括说明作用,不用于类分文献,其主题归入‘一般性问题’类的直接上位类。”[10]这段话成为自然科学类目专类复分表一律采用双位数编码的理由,意思是复分号前的“0”代表“一般性问题”类目的“0”,不计层级。但总论性的概括性类目并不能成为不用于分类文献的理由(此段话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中图法》是一部采用层累制编码的分类工具,每个类目都有明确的隶属或并列关系,如果“一般性问题”类目不用于分类文献,那么就造成类目关系的断层,从而难以体现类目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总论复分表中的“-0 理论与方法论”类目与“一般性问题”类目都属于总论性类目,且具有相同的体系结构,但前者可以用于分类文献,因而后者不用于分类文献的规定难以自圆其说。
在《中图法》的分类体系中,“一般性问题”类目中的各个子目,与专类复分表中的各个复分类目原则上是一致的,都可作为专论性类目的复分类目。如“TH2/6 各种机械”专类复分表中的“01 理论/08 机械工厂”,分别对应“TH70一般性问题”(仪器、仪表)类目中的“TH701理论/TH708 仪表厂”,又对应以专论性类目形式设置的“TH11机械学/TH18机械工厂(车间)”。
从以上三种形式的编码中可以看出,除了“TH701 理论/TH708 仪表厂”的编码规范外,“01理论/08 机械工厂”和“TH11 机械学/TH18 机械工厂”的编码都是不规范的。专类复分表中的“01/08”各个复分类目,全部采用双位数编码,导致复分号后的类目多出一个层级;“TH11/18”各类,是采用双位制编码的专论性类目,与“TH2/89”各专论性类目(事物因素)并列同级。而“TH11/18”各类与“TH2/6 各种机械”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类目和“TH701/708”各子目的内容在形式上都属于方面因素,将方面因素与事物因素并列同级不但违反了类目设置以学科分类为基础的原则,而且犯了以不同的形式重复设置复分类目的错误。故“TH11/18”各类宜编码为“TH01/08”,以方便“TH2/89 各种机械、设备”复分。
在类目名称方面,“××学”一般代表××学科的原理或理论,如“F0 经济学”“D0政治学”“K90 地理学”等,本质上等同于“理论与方法论”,故宜将“××学”作为“理论与方法论”的注释内容,如将原“F760 一般性问题⊗”改为“F760 理论与方法论”,并在其下注释“商品学入此”,“F76”的类名则宜是“商品经济”而不宜是“商品学”;在类号编制方面,“0”代表总论性的“理论与方法论”,而“一般性问题”也是总论性问题,故在“一般性问题”类目下再设置“理论”“原理”之类的类目与其上位类重复,如“TD40 一般性问题⊗”与“TD401 机械原理”、“TF0 一般性问题⊗”与“TF01 冶金原理”、“TP30 一般性问题⊗”与“TP301 理论、方法”等,而且又将属于理论问题的设计、结构、制造工艺等类目与理论性类目并列同级,更是犯了逻辑性错误。
在“一般性问题”类目不用于分类文献的情况下,相关文献归入“一般性问题”类目的直接上位类的规定有失严谨性。如将《冶金概论》归入“TF”、《无线电技术导论》归入“TN”,都不能揭示文献主题,因为“TF”“TN”等类目只代表《中图法》的基本大类,原则上不能单独使用,需与总论复分表的复分号结合使用,如《冶金词典》编码为“TF-61”、《无线电普及读物》编码为“TN-49”等。而《冶金概论》《无线电技术导论》等专著(教材),主要介绍原理问题,故宜分别入其理论性类目“TF0”和“TN0”,不宜入“TF”和“TN”,否则在分类排架上难以体现理论性著作与非理论性著作的区别。同理,像《计算机原理》或《计算机概论》这样的专著(教材),基本上是对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硬件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计算机应用等内容的介绍,归入计算机的理论性类目“TP30 一般性问题”可以准确反映其主题特征[11],如果入其上位类“TP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则与文献主题不相符。
因此,宜删除“一般性问题”不用于分类文献的规定,以及“一般性问题”类目右上角的禁用标识符“⊗”,并将类目名称修正为“理论与方法论”(工业技术“一般性问题”类目中的“设计、计算”“结构”“工艺”等正是“理论与方法论”的体现),使其与总论复分表“-0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相一致[12],再根据每个学科的理论体系组织类目,同时在相关学科的指示性(专论性)类目下添加注释“可仿××理论与方法论分”,以避免在专论性类目中重复设置“一般性问题”类目而造成的分类法臃肿和类目设置的非逻辑性。
“一般性问题”类目除了社会科学类目中的“F760 一般性问题”外,统统设置在自然科学类目中。但“一般性问题”类目不用于分类文献的规定,既是不合理的,也是矛盾的。
“一般性问题”与“理论与方法论”都是总论性的理论问题,故以不同的类名设置理论性类目犯了重复列类的错误,如“P2 测绘学”类目下的“P2-0 理论与方法”“P20 一般性问题⊗”、“S6 园艺”类目下的“S6-0 园艺理论与研究方法”“S60 一般性问题⊗”、“TQ56爆炸物工业、火柴工业”类目下的“TQ56-0 爆炸物工业、火柴工业理论与方法论”“TQ560 一般性问题⊗”等。此外,在自然科学类目的一些学科中设置了“-0 理论与方法论”类目来代替“一般性问题”类目,如“P1-0 理论与方法论”“Q3-0 理论与方法论”“TD-0 理论与方法论”等,不但编码错误,而且造成“一般性问题”类目与“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并存的局面。带复分符号“-”的类号,是依总论复分表分的结果,如果设置为正式类目,宜去掉“-”,故规范编码宜是“P10”“Q30”“TD0”。总论复分表的使用说明有这么一句话:“使用本表时,将所用的复分号(连同‘-’)加在主表分类号码后面即可。”因此,只有在实际分类文献时才能使用带“-”符号的复分号,将其设置为固定类目是错误的(如“S68-49 普及读物⑨”“TP393.4-49普及读物⑨”等更是错上加错)。
基础理论本质上就是理论问题,故将“理论与方法论”与基础理论并列或在“理论与方法论”类目下再设置“基础理论”类目有重复主题之嫌疑。如“N94 系统科学”类目下既设置“N94-0 系统科学理论与方法论”,又设置“N941系统学、现代系统理论”类目(注释为“系统方法论、系统进化、系统自组织理论等入此”);“S7 林业”类目下既设置“S7-0 林业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又设置“S71 林业基础科学”(子目包括森林数学、森林物理学、森林化学等);“TS941 服装工业”类目下既设置“TS941-0 服装工业理论”,又设置“TS941.1 基础理论”(子目包括服装美学、服装文化、服装流行学等)。
如“R6 外科学”类目下将依专类复分表分的结果“R602 外科病理学、解剖学”“R604外科诊断学”“R605 外科治疗学”“R608 外科诊疗器械与用具”等与“R61外学手术学”“R62整形外科学”“R64 创伤外科学”等专论性类目并列同级,并在其类名右上角标注仿专类复分表分的标识符“⑨”,意思是这些类目都可以仿“R5/8 临床各科”专类复分表如“02 病理学、病因学”“04 诊断学”“05 治疗学”“08诊疗器械、用具”等分。然而,“R602/608”各类已是“R6 外科学”仿专类复分表分的结果,再在其类名右上角标识“⑨”不合逻辑,将其作为专论性类目也不符合类目设置原理。
《中图法》中存在编码形式和类名不一致、规定与注释相矛盾的做法,反映了《中图法》在对待“一般性问题”上的混乱现状和类目设置的非专业性[13]。例如,“TU31 结构理论、计算”和“TU470 地基和基础的理论和计算”(子目包括“TU470.1理论”“TU470.3计算、分析”等,与“一般性问题”的子目基本相同),两者的主题相同,但编码形式不同。此外,又在“TU32/399 各种建筑结构”类目下设置了专类复分表“01 理论、计算”“02 荷载与承载力”“03 试验、检验”“04结构设计”(在工业技术类目的专类复分表中,“设计、计算”普遍被设为一个复分类目,此处却设置成2 个复分类目)。根据类目的隶属关系,“TU32/399 各种建筑结构”宜是“TU3 建筑结构”的表现形式,而“TU31”类名反映的是建筑结构理论问题,其编码宜是“TU30”。“计算”“试验”“设计”等属于“一般性问题”的方面因素,编码宜分别为“TU301”“TU303”“TU304”;如果将这些方面因素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复分号则应是“1 计算”“3 试验”“4 设计”。再者,“计算”“设计”“试验”这些复分类目,属于理论问题,故将具有隶属关系的“理论、计算”合并为类目名称欠妥,专类复分表以双位数编码更是不得要领。
又如,“O621 一般性问题⊗”采用非“0”编码、“U260 一般性问题⊗”采用“0”编码,且类名右上角都标注了禁用标识符“⊗”,但类目注释却分别是“总论有机化合物的著作入此”“总论机车制造的著作入此”。再如,“TE0能源与节能”与“TK0 一般性问题⊗”都采用“0”编码,其下位类“TE01 能源计算”“TK011 能源计算”都属于“一般性问题”中的共性问题,而“P40 一般理论与方法”“P90 一般理论与方法”“P315.0 理论与方法”等类目中的名称糅合了“一般性问题”和“理论与方法论”的说法,但用法却不相同。
所谓“一般性问题”类目不用于分类文献的规定,缘于类号编制的不规范和对“一般性问题”的误解。在自然科学类目中,“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立类原则同样适用,对于总论某个学科的理论性著作,宜入其理论性类目。“一般性问题”类目的功能一是起概括说明作用(总论性质),二是其子目可为专论性类目提供仿照复分。复分的形式主要有3 种:一是依通用附表分,二是仿“一般性问题”分,三是仿专类复分表分。笔者认为如果专类复分表中的各个复分类目不具有理论性特征,则宜将其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设置。
自然科学类目中各专类复分表的复分类目一律采用复分号前冠“0”的双位数编码的做法违反了《中图法》的层累制编码原理、以及仿分具有隶属关系的一组类目时在其上位类需在复分号前冠“0”,而下位类不需冠“0”的编码原则[2]。即使“一般性问题”类目不用于分类文献,相关类目的专类复分表也没有采用冠“0”的方式编制复分号的理由,更不能在社会科学类目的“F76 商品学”下设置一个“F760 一般性问题⊗”类目并在其右上角标注禁用标识符“⊗”。从自然科学类目中既设置“-0 理论与方法论”类目,又设置“一般性问题”类目的事实,表明两者性质相同却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做法。因此,在自然科学类目的专类复分表中人为地设置冠“0”的复分号,既违反《中图法》的层累制编码原理,又违反类目仿分加“0”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