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瑞雪
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冷静、思考一段时间,等双方进行理智思考之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30 日内,如果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30 日这个期间届满后双方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则需要在30 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在这个期间内如未申请发放离婚证,则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前置性、强制性、兼具公益性与私益性的法律特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登记离婚必须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才能进行后面的离婚程序,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的前置程序;其是强制适用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促使夫妻双方理性思考、防止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有积极的影响,对于个人来说离婚冷静期可以防止个人情绪化冲动离婚而做出后悔的决定,维持家庭的稳定。 对社会来说婚姻家庭的稳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离婚冷静期制度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热议,有些民众认为其干涉了婚姻自由,那么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人们的离婚自由呢? 无可否认的是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程序限制,提高了离婚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离婚自由的权利并非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和法范围的自由[1]。 一方面从宪法角度上来看,离婚冷静期下的离婚自由,无疑因立法而将遭受干预,但并非所有的干预都是宪法所不能容忍的,相反,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目标而对个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干预和限缩也是合宪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所保障的家庭与社会利益关系民生,属于重要的公共利益,而且其所限制的自由并非是绝对之自由,因此,民众在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应受到婚姻登记管理秩序的限制,兼顾社会正义价值;另一方面,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尊重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设置了30 天的冷静期供双方认真、理性思考离婚事宜并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问题,这并未对离婚自由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反而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一种体现,同时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因此,离婚冷静期并未侵犯民众的离婚自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观念以家庭为中心,强调稳定和维持家庭的完整性,然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与追求幸福感,加上经济压力和事业发展的焦虑可能对夫妻情绪产生影响,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当婚姻关系发生矛盾时,很可能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离婚。
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要求夫妻在申请登记离婚时强制适用一段时间的冷静期,这段时间可以给予夫妻一段思考和反思的时间。 婚姻关系涉及夫妻双方的情感、财产、子女等多个方面,当夫妻面临离婚时,情绪可能处于冲动和不理智的状态,难以客观冷静地评估自己的决定是否正确,冷静期可以让双方在情绪平复后重新审视、考虑各方面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后悔的决定[2]。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最大,家庭的分裂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挽救那些本就不应该离婚的家庭,给孩子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环境;另一方面,可以使父母在决策离婚前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孩子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协商解决方案的机会[3]。 同时,在冷静期间内父母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帮助孩子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与孩子进行沟通解释,提升孩子对于父母即将分开的接受程度,这样能够降低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和情感伤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女性在家庭当中负担家庭生活与照顾孩子、老人较多,其参与的社会劳动相对较少,相较于男方来说获取的社会资源较少,离婚后女方的经济收入比较少,生活压力较大,如果孩子归于女方的话,生活水平也面临着降低的风险;最后,对于家庭中的老人来说,子女离婚对他们也有着莫大的伤害。 子女离婚后涉及分割房产、财产的问题,房子分割给一方后,另一方及其父母可能会面临着无房居住的难题,如此老年人的住房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对于辛苦一生的老年人来说未免有些残忍,而且老年人的赡养不仅需要住房条件和物质条件,而且需要人员照料,子女离婚后,家庭劳动力减少,老人难以得到妥善的照料[4]。 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慎重考虑以上各方面问题,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达到实质公正的目的。
近些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和挑战,这背后除了受高房价压力、生存压力冲击外,很大程度上也受婚恋观念及婚姻家庭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年轻人对于婚姻及社会的认知越来越清醒、现实,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下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缺乏安全感和稳定的家庭环境,考虑到这些情况,年轻人可能担心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支持,包括精神上的支持、经济上的支持以及父母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使得年轻人更加谨慎地决定生育或者直接选择不生育。 所以在不稳定的婚姻状态下,当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时,离婚冷静期可以给予那些在矛盾和冲突当中的夫妻一个冷静思考、交流沟通的时间和机会,也给那些不想离婚的一方一个修补感情的契机,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可以把日积月累的矛盾或误会拿出来沟通、反思,将其作为一个排泄口将日常琐事中的矛盾和不满发泄出来,双方在沟通和情绪的爆发中更容易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对于没有像家暴、出轨等原则性问题的矛盾来说,很大可能是可以修复并挽回的,这样更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并探究出夫妻之间需要反思和改变的点,如果双方为此做出改变和努力,有利于为未来的稳定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如此,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有了安全感后会一定程度地增加生育率。
截至今日,登记离婚冷静期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 2023 年6 月9 日,我国民政部公布了2022 年第四季度民政统计数据,2022 年度离婚登记人数为210.0 万对,结合其他年份离婚登记数据,我们可以观察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离婚水平的变化。
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表1),我国登记离婚数量前些年一直处于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是从2019 年开始小幅度下降,直至2021 年,登记离婚人数出现了腰斩式下降,与2020 年相比,降幅达到42.7%,2022 年的登记离婚数量也在下降,由此可见,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政策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成功,达到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表1 2018—2022 年婚姻登记数据
虽然我国离婚冷静期已初步取得成效,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质疑,实践来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规定确实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期间设置不合理,针对不同的情形的却统一适用30 日;二是适用的情形未做明确划分,未规定适用的例外情形;三是未规范冷静期内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四是缺少指导原则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问题[5]。 登记离婚冷静期这一单一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回应实践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现实问题及民众所切实关心的事项,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措施,以期离婚冷静期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根据《民法典》第1077 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而是统一强制适用,虽然在形式上来看是对每位离婚申请者的公平对待,但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会增加部分离婚申请者的负担,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是冲动、和平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转移财产、出轨、重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适用离婚冷静期将会对另一方造成二次伤害,在冷静期内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而且如果实施以上家暴、虐待、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单方面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拒绝离婚或拖延离婚,此时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折磨甚至是人身伤害,这些情形下,应该排除适用离婚冷静,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 那么排除适用登记冷静期的情形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079 条诉讼离婚中的法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以上四种情形是诉讼离婚中长期实践探索出来的确立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参考性,因此,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排除适用情形可以参考以上四种情形[6]。 除此之外,可以预见的是,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暗战的可能性会增大,转移财产、挥霍财产、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急剧上升,这对另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这种情况也应排除适用或者终止离婚冷静期。
我国离婚冷静期间为一个月,笔者认为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夫妻双方很难进行冷静思考,我国离婚的群体大多数是中年人和年轻人,因为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去思考和总结这段婚姻,而且年轻人刚步入婚姻不久,还处于比较自我的一个阶段,对于婚姻关系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和包容,因为一些小事就冲动离婚的现象比较常见,既然我国对此进行了法律干预,那么就需要给出充足的时间使冷静期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需要更长的时间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较长时间的冷静期有助于当事人有更长的时间考虑、安排、抚慰子女的生活及情绪,既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能避免日后因为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再起纠纷。 最后,婚姻家庭咨询、第三方介入调解也需要时间支持,否则一个月的时间只能使双方当事人 “被动冷静” ,难以发挥冷静期的效果,因此,不作区分的统一适用一个月时间并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 对此,我国可以适当延长冷静期间并且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为标准,分别适用三个月或六个月的冷静期间,如果双方均无未成年子女,则以三个月为准;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来说,六个月为宜。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 “冷冻期” ,在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婚姻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反思,并通过有关机构的协助来化解家庭矛盾,而非消极地等待这一阶段的过去。 事实上,许多当事人都是婚姻关系的 “当局者” ,他们并不能以一种客观、冷静的态度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以及婚姻中存在的冲突。 他们也很难在冷静期内凭借自己的能力对两人的婚姻进行修补,因此,他们需要一个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帮助他们认识到问题,进而做出合理的婚姻选择[7]。 我国应当加快完善离婚冷静期的配套制度,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使家庭调解纠纷工作规范化,同时可以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咨询师、律师等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力量与政府部门联合建立家事调解小组,对当事人的婚姻矛盾进行调解和引导,为处于感情危机中的夫妻双方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激发离婚冷静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