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虎
是人,都会犯错。对于他人的过错该怎么处理呢?唐太宗的做法或许可以给现代人一些启示。
唐人吴兢在《贞观政要》中提到,贞观年间,针对有人上书告发百官之事,唐太宗对房玄龄、杜如晦说:历朝历代只要君王怀疑臣下,下面的意见就不会传达到上面,想要臣民尽忠职守,是不可能的。而小人专以诽谤他人为能事,破坏君臣之间的关系,这对国家非常不利。从今以后,凡有人上书揭发别人的小过失,应当以诽谤之罪论处。
唐太宗对臣子不计小过的做法,自有他的道理。因为一个人只要承担大事,就不可能不出错,但依过失的性质,也要有不同的处置方式。比如,出错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很严重的差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大的,但也有损失和影响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过失所造成的影响有限,却要严厉追究责任,就有可能会挫伤臣下的积极性,往后做事就会多有顾虑,很多人甚至从此“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有专门盯着别人的缺点和错误,以打小报告博取上级欢心、谋求个人上升机会的小人。假如对这样的小报告,每每高度重视,不仅会消耗朝廷太多的资源,而且會让勤政的官员心寒,让打小报告者得意。
唐太宗深知为人君者不明是非、不辨真伪,就有可能导致君臣之间产生隔阂,进而使臣子与他离心离德。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对国家的稳定必定十分不利。因此他提出:“自今以后,有上书讦(攻击)人小恶(小的过失)者,当以谗人(诽谤他人)之罪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