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蓉
(广东白云学院应用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2019 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重点针对农村地区早日实现数字化发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大力发展农村数字经济,让电商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创新力量,做到农村线上线下融合发展。2022 年,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了《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如图1 所示),针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全新的业态发展模式,开展了更加深入的农村产品网上销售,打造数字工程,为农村电商发展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有利于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推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能力。
图1 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
目前,农村电商正处于高速推进阶段,虽然政策支持力度较大,但仍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在数字乡村背景下,研究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风险,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实践价值[1]。
电商是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具有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交易方便快捷、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2]。农村电商是指借助电商平台完成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农产品贸易的一种商务形式。农村电商可以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业积极稳定发展,使销售渠道更加广泛和畅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交易量的日益提高,构建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有效规范涉农企业的交易行为,在法律层面对电商进行监督与管理,可以确保农产品电商交易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3]。2018 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为电商发展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至新高度,为电商平台以及电商经营者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柱。
从近年农村电商的发展趋势来看,数字经济确实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面对农产品接近固定的价格空间,农业要想持续增收和增产,必须打破中间商的利益链,实现农村数字化。在此背景下,需将电商作为主体业务,激发农民的创业热情,让农民的收入实现持续性增长[4]。国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农村电商已成为农产品流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农民就业创业增收的重要举措和新动能。据不完全统计,2014 年开始,我国农村电商以迅猛之势发展,到2021 年零售额涨了接近20 倍,代表着农村电商的发展规模开始壮大,增长速度加快,很多农民通过农村电商走上了致富道路(如图2 所示)。农村电商将传统的农产品与新时期的数字经济对接。在各地不懈努力下,一系列农产品持续热销,2020 年我国部分贫困县通过农村电商实现了脱贫,经济增长接近50%。一大批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蔚然成风,原国家级贫困县网商总数达306.5 万家。
图2 2014—2021 年我国农村网络零售额
从区域来看,农村电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快速崛起,这些地区没有规模较大的产业,但是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农村电商通过产地对接的方式加速了农产品销售[5]。农村电商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快速从第三产业向第一、第二产业延伸渗透。其能够让信息交流更加对等,简化营销过程,这一切均有赖于法律提供保障[6]。
20 世纪90 年代初电商概念引入我国后,我国电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农村电商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法规较为欠缺。当前,我国针对电商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主,相关立法对农村电商行业的法律规制较为宽松,为农村电商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降低了农村电商门槛。目前,个体农户仍占据农村电商销售主体的大部分,其中大多是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有限的农民,其仅需向电商平台提交个人信息进行简单登记后就可以销售农产品[7]。为了吸引个体农户加入,不少电商平台对个体农户注册信息审核不严格甚至不核实,为农村电商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在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时,个体农户仅考虑能否销售产品,没有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虽然政府部门在推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过程中采取许多措施,但农村电商的普法执法力度普遍不到位。农户法律意识不足,对电商销售的规范性了解不全面,在利益纠纷中容易成为相对弱势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 万件(如图3 所示)。仅食品类纠纷案件就超过45%,其中,农村电商是电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合同纠纷表现出递增特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2 年3 月,最高法院关注到电商纠纷问题,对网络消费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新规定,这对于买卖双方均有益处。构建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保障电商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电商市场的公平秩序,是降低农民经营风险的必由之路[8]。
图3 2017—2020 年上半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量
当前,各国农产品竞争激烈,发达国家农村电商不再局限于某一独立的生产过程或单一的经营环节,会涉及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各个环节。美国在农业电商领域一直居于领先地位,是最早发展电商的国家,已经建成世界最大的农业电商网络,连接了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七个国家。
21 世纪以后,美国率先开展了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力图实现农业生产集中化,农村参与度高。2007 年开始,农产品同期货市场结合,电商巨头开始垄断市场,形成了农业电商的交易态势,对美国本土农业发展不利。之后,逐步形成了适合美国农业市场发展的电商体系,构建了许多大型农产品交易平台,实现了专业农业数据库共享。与美国相比,英国农业电商以B2B模式为主体,1966 年成立的农业在线是最早的B2B模式电商网站。日本得益于完善的信息网络和具有鲜明特色的电商发展模式,将实体经济与电商紧密结合,提高农产品电商化程度,辅助实体经济发展。“一带一路”推进后,我国农村电商发展如火如荼,但是在国际市场中优势不明显。发达国家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教育培训层面,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层面取得不错的成绩。国内农村电商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如何构建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使农村电商系统化、规范化、生态化运行,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全球化的重要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农村电商发展走向规范化,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9]。同时,相关人员应认识到,部分电商企业缺乏政府监督,买卖行为不规范,导致一系列法律纠纷。农村电商法律保障仍存在不足,给农村电商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商交易主体是指在电商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商主体主要包括电商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一方面,农村电商交易主体主要有涉农企业、个体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其中,涉农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个体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始终在法律法规监管之外。在农村电商交易中,经常出现农药残留等问题,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出现交易纠纷时,确定农村电商交易主体尤为重要,仅通过网站注册方式确定的电商交易主体难以被有效监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于个人销售农产品的情况并不需要登记,一旦造成安全问题,需要追究农产品销售方责任,但是电商平台是否因审核不严而承担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未做好资格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承担相应责任(如表1 所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相应条款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进行配套规定。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平台义务和责任的重点规定
对于农村电商的经营活动,应首先保证整个交易过程安全,避免出现诈骗、网络攻击、卖方威胁、买方退款不退货等情况,否则会影响农村电商的规模化发展。电商网站呈开放状态,通过窃听、拦截、干扰网络中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金融犯罪、盗用商业机密、对加密内容解密等,直接威胁消费者个人信息或隐私信息。其中,泄漏商业机密主要是通过截获或窃取的方式造成信息泄漏,第一种是信息被泄露,但不是买卖双方泄露,是第三方非法使用交易信息。隐私泄露在网络交易中较为常见,也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领域之一。究其原因,很多消费者没有隐私和信息安全意识,手机或者电脑上存在安全设置漏洞。同时,一些恶意的病毒和不良程序威胁着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制约着农村电商发展。由此来看,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推进农村数字化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2022 年5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21)》,详细阐述了2021 年度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相关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4 221 亿元,同比增长2.8%,电商平台已成为保护原创、培育自主品牌的重要舞台。
报告提出,要推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规则和规范体系,让交易体系得以形成,但受制于农村电商的特点和整个网络环境的复杂情况,一些侵权行为难以辨别,极易造成农产品商标混淆视听。在农村电商交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多样化、类型化的特点,呈现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难以判断其事实基础,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同时,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的成本低、门槛低,对市场的渗透率高,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致使权利人的损失难以估算。
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得到承认。农村电商交易没有完整的纸质版合同,而是通过电子合同完成,整个流程同纸质版相同。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电商合同不仅限于电子合同,还有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点击合同一般是指在电商中由销售商或其他经营者利用网络邀约,用户通过权限点击确认的方式表达同意合同签订的细节,其条款存在定型化,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监督农村电商的法律法规,农村电商的交易纠纷较多,法院没有成文的规定,纠纷时间长、数量多成为限制农村电商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为能够履行合同,在交易期间即便是电子合同也不能随意撤销,否则要赔偿违约金。对于农产品的不确定性,必须严格遵守合约。目前,农户的合同观念较差,导致农村电商交易合同纠纷较多。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体现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相关部门需要科学立法、奉公执法,保障好普通人的权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障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电商的发展,让农村电商具备了规模化的发展条件。完善农村电商法律法规是保障农村电商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可促进农业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随着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取代了传统商业模式,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动力[11]。在繁荣发展阶段,要增强平台风险意识,推动交易主体双方健康发展,保障主体权益。相关人员需要针对主体运作和安全管理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明晰在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制度能够深入渗透到交易中,让商家对电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识。另外,可定期参观商务企业示范园,学习先进的经营技术手段,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对其原因、影响后果进行分析归纳,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法律法规对于电商发展非常重要,当前法律制度无法支撑农村电商快速、稳定发展,无法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无法有效调解农村电子交易中的纠纷。因此,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电商活动,包括电子合同效力、电子金融管理、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让农村电商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农村电商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监管,及时制止侵权、售假等行为,契合农村电商的发展需求和趋势。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包括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或认证主体、监督或管理主体等(如图4 所示)。不仅涉及商家和消费者,还涉及银行、平台等。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让双方履约,应打造适合农村电商发展的诚信体系,登记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出台电商信用体系,保障电商平台的双方主体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努力促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借此打造和推广品牌,积极营造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市场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电商健康有序发展[12]。
图4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
在农村电商持续发展和平台交易过程中,许多人为了利益不顾诚信,使用多种方法擅自销售没有资质的产品,盗取专利生产销售他人的产品,或者盗取包装在电商平台售卖。基于此,建议在产地实行登记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让更多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切实推进农村电商发展。
为了避免争端扩散,可以通过平台介入的方式进行异地解决,通过调解或裁决手段解决争议,其显著特点是灵活经济、开放公平[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通过专门章节对解决电商争议进行规定,明确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拥有选择权,例如是否接受可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线调解等,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应积极谋划、推动网络法院、线上调解综合平台的建设和落地,完善顶层设计,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14]。目前,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比较健全的电商平台是淘宝。当前淘宝已引入大众评审制度,让具有一定信誉和公信力的淘宝买家、卖家进行大众评审,通过在线协商、大众评审和平台介入调解与诉讼相结合解决电商纠纷,为其他电商平台提供了有效借鉴[15]。
实践证明,农村电商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推动农村地区供给侧改革、助推完成扶贫攻坚、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作用。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前提下,构建全面规范的农村电商活动法律保障体系,有助于推动农村电商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本研究通过对数字乡村背景下农村电商进行分析,发现农村电商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机遇,并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和挑战。只有在风险和法律保障机制得到有效控制和完善的基础上,农村电商才能实现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推动农村电商发展,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