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瑞
退休干部苗大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小张,小张称其在做某虚拟货币投资,收益颇丰,并将網络平台和交易收益情况展示给了苗大爷。
2019年,苗大爷给小张转账7万元,双方约定由小张在网上给苗大爷注册账号,并购买该虚拟货币。同年12月,小张向苗大爷转去投资盈利2万余元。尝到甜头后,苗大爷又陆续给小张转账合计30万元。后案涉虚拟货币停止交易,平台无法登录,苗大爷账户中的钱也无法取出。苗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返还其投资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和张某约定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故双方的委托理财行为系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苗某虽给张某转账30万元,但购买虚拟货币时注册的姓名和手机号均为苗某提供,注册时的验证码也由苗某提供,张某已按照苗某的委托购买了其指定的虚拟货币,现张某不持有苗某的现金,故苗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必须提醒的是,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投资和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