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王安石变法历来争议很多,比如曾有人针对王安石“青苗法”的贷款利率提出质问:“贷款是人人都喜欢的吗?半年利息两成,一年四成,这算是饮鸩止渴,哪有人人喜欢的道理,谁会愿意贷年息四成的贷款?”
这个问题是值得辨析一番的。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青苗法”贷款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是不是“一年四成”?其二,“青苗法”贷款的利息到底高不高?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项面向农民的官营小额贷款。按“青苗法”的设计方案,试点时“只收一二分息之时”,“若遇物价极贵,亦不得过二分” ,之后基本上固定为“出息二分”,即年利率20%。但今天不少研究者以及更多历史爱好者都认为“青苗法”的年利率是40%,当时反对变法的韩琦与司马光也曾指称官放青苗钱“岁收其什四之息”。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青苗钱一开始是每年发放两次的,“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 ,即每年正月、五月发放青苗钱贷款,收回贷款的本息也在这两个月份。因此,二分之息被认为是半年利率,一年利率则是40%。
然而,青苗钱分两次俵散,目的是“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并不是为了收两次利息。宋史学者魏天安曾考证,青苗法所说的“半为夏料,半为秋料” , 是把一次借贷分两批发放, “取息二分”与一次借贷相对应,是年利率。
“青苗法”试行一个多月后,又改为“只作一料支俵” ,即一年只放贷一次;熙宁七年(1074)朝廷又依吕惠卿之议,规定青苗钱“于民阙乏时月作一料给散,陆田多处以二月、水田多处以三月为限。随秋税起催,限年终纳足,入十二月不纳者,依欠税法”。可见青苗钱的贷款偿还期大致是一年,利息为二分。
从统计数字看,“青苗法”的年息也是20%,而非40%。熙宁九年(1076),判应天府张方平向宋神宗报告了应天府的税钱与青苗钱息钱岁入:“今乃岁纳役钱七万五千三百有零贯文,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余贯,累计息钱一万六千六百有零贯,此乃岁输实钱三千余贯。”张方平的本意是想说明应天府民众负担繁重,但他提供的数字却可证明青苗钱的利率正是年息二分——来计算一下:应天府每年俵散青苗钱8.36万贯,一年收息1.366万贯,利率不到20%。
那么一年20%的利率,究竟是不是非常高,高到“饮鸩止渴”的地步呢?这个问题必须用历史的目光看。今天我们会觉得20%的年利率毫无疑问是高利贷,但古代社会的利率总是远远高于现代,不独宋代如此,汉代王莽“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 ,月息3%,换算成年息,即36%;在12世纪之后的欧洲,担保借贷的年息为43%,抵押借贷的年息为20%~25%。换言之,在一千年前,20%的年利率属于正常范围。
宋代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又是多少呢?一名反对“青苗法”、为民间借贷辩护的宋代地方官说:“伏见民间出举财物,其以信好相结之人,月所取息不过一分半至二分,其间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时之幸,虽取息至重,然犹不过一倍。” 意思是说,宋时民间,关系好的熟人间的借贷,利息为每月1.5%~2%(按宋人语言习惯,“月息二分”指月利息2%;“年息二分”则指年利率20%);其中也有放高利贷的,年息100%(宋人称为“倍称之息”)。可见宋代民间借贷的利率极高。
也就是说,未有“青苗法”之前,农民若日用匮乏,可向富家或民间放贷机构借钱,但利息一般都非常高,属于高利贷。相对而言,年息20%的 “青苗法”可谓一种低息贷款。当然,这里的“低息”是相对而言的。
总而言之,从设计初衷来看,“青苗法”是官民两利的,一方面,民户可通过支借青苗钱渡过难关,而免受民间高利贷之盘剥;另一方面,官府也可通过俵散青苗钱获得利息收入。但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地方官对民间“取息至重”的行为毫无责怪之意,反而輕飘飘地说“然犹不过一倍”,对年息20%的“青苗法”却是百般责难。
贷款不可能“人人都喜欢”,因而,这里也没有人人都喜欢“青苗法”的意思。除了老板,谁都不喜欢贷款,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年息20%的青苗钱贷款与“倍称之息”的民间借贷相比,或许反而更能接受。
(摘自“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