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书香
第二代互联网即Web2.0,是相对于web1.0的新的时代。在Web1.0时代,用户通过浏览器获取互联网上的信息;Web2.0则意味着用户不仅是信息的获取者,还是信息的制造者和发布者。Web2.0时代借助更加人性化的技术手段,将用户利益放到了第一位。
“信息道德”的概念源自1974年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基提出的“信息素养”一词。信息素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又称“信息伦理”)。美国图书馆学会将信息素养简单地概括为“具有信息素养的人,能够判断什么时候需要信息,并懂得如何去获取信息,如何去评价和有效利用所需信息”。信息道德则是指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用来规范其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包括信息生产者的道德规范、信息服务者的道德规范与信息使用者的道德规范。信息道德作为信息世界的道德规范,一方面能够在人们采取信息行为之前为其提供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在人们做出信息行为时制约人的行为。信息使用者的道德规范包括尊重他人的信息制作权、所有权、隐私权,不歪曲、篡改他人的信息等。
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几乎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信息素养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一整套教育体系的形成需要很长时间。虽然现在信息素养已经越来越受重视,但是其受重视程度显然还不够,尤其是在进行信息素养教育的过程中,往往过度强调“信息能力”教育而忽视“信息道德”教育。在进行信息素养教育的过程中,以能力为主导无可厚非,但是应该同时注意到,如果受教育者没有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道德,那么他的能力可能不仅不能为其自身、社会带来益处,反而会造成危害。因此,不论是从社会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加强信息道德教育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两大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来自各行各业。有学者认为,图书馆及其馆员必须在信息素养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是具有较强接收信息意识的一类人,相较于非读者,他们可以享受到图书馆的各种信息资源,可以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查找信息,下载文章等。在此背景下,如果读者缺乏信息道德,便有可能在写论文时不做研究,直接从网站上下载文章,再通过复制、粘贴等手段将别人的文章修改成自己的论文;抑或在一些网站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等。总之,公共图书馆读者的信息道德状况非常值得关注。
1.调研数据
从2020年至2022年底,笔者在图书馆前辈、老师的帮助与指导下设计了“公共图书馆读者信息道德状况调研”问卷,并在扬州市图书馆以及城市书房发放问卷,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872份(男女比例均衡、年龄分布均匀)。问卷调查对象涉及中学生、大学生、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各行各业的人,具体数据见下表。
调研数据表
2.数据分析
调研数据表明,仅有30.96%的读者表示从未在引用网络文章时不标明出处,也就是说,有69.04%的读者经常或偶尔引用网络文章而不标明出处。网络文章的定义比较广泛,包括网络上的各种新闻、发布在各大网站论坛上的文章等,引用比较方便。一般人们在参考各大期刊数据库中的文章时会注意标明参考文献,但是在使用出处繁多又看似不太正规的其他网络文章时往往不是很注意标明出处。其实,所有网络上的文章、数据都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我们在使用时都应标明出处。笔者认为,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版权意识的缺失,如果着重培养普通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使其认识到任何可供参考引用的文章都是别人的劳动成果,那么不论在引用何种文献时,人们都会记得标明出处。
对于是否应该制定法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70.07%的读者认为应该制定相关法律,只有20.76%的读者认为相较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更应该被重视。这样的数据说明从意识层面来看,绝大多数人已经认可了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意识到了网络文章的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而当被问及是否愿意为所获取的信息付费时,明确表示愿意的就只剩4.93%的读者了,72.82%的读者表示有时愿意有时不愿意,即视情况而定,特别重要、非常需要的信息才愿意付费,其他的则不愿意。22.25%的读者直接表示不愿意,这一数据与20.76%的读者认为更应重视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比较吻合。从以上两组数据中不难发现,当意识上升到需要自己付诸行动甚至“有损”自己的利益时,许多人便表现得力不从心了。尽管有70.07%的读者意识到应该制定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却仅有4.93%的读者愿意从自身做起。因此,要认识到仅有信息道德意识是完全不够的,必须有为之付诸行动的想法并且真正付诸行动。
关于对社会公共问题发表观点的问题,被调查者中有半数以上表示从未在网上发表过言论。在发表言论的读者中,有12.16%的读者表示自己发表过有点偏激并带有鼓动性的言论。在对一些热点或重大网络问题发表看法时,许多人往往掺杂了过多主观情绪。笔者认为,作为新时期的网民,我们的确应当有自己的观点,观点可以新颖、独到、与众不同,但是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以上调查结果集中表现了公共图书馆读者在信息道德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对信息道德有一定认识但认识明显不足,缺乏信息免疫和甄别能力,自控能力、自律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认识和行动不一致等。
1.对“信息道德”的概念认识不足
在前期调研中,很多被调查者表示从未听说过“信息素养”这个概念,更别提“信息道德”这个更加微观的概念。而要想学好知识,首先应该对其有足够的认识。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信息道德”的概念及其意义,知晓其重要性,认可它,继而才会遵照相关标准行事。信息道德应该深入人们的心中,这也是推广信息道德教育的基础。信息道德是道德体系的一环,缺失信息道德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缺失基础道德。
2.缺乏网络自律精神,做不到谨言慎行
网络自律精神是指能够文明使用网络,尊重他人隐私,不发表带有恶意辱骂、攻击他人性质的文字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因为受到舆论环境的约束,往往能够以道德为基准约束自己的言行;然而脱离了现实,许多人便开始言“不能言”“不该言”之言了。
3.对信息道德的履行滞后于信息道德意识
前文提到,现如今,普通人的信息道德意识并不强,然而,其行动还滞后于其意识。人们往往只是认识到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为应当出台法律加以管制,但自己又不愿意为获取的信息付费。对此,不仅要提高人们的信息道德意识,更要让实践与意识同步,用意识指导行动。
公共图书馆是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平台。在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方面,图书馆可以充分发挥优势,制定一套完善的培训方案,对持证读者或来访读者进行入馆培训,着重强调信息道德的重要性;图书馆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微信、展览、手册等对读者进行信息道德教育,内容包括教育科研部门的有关政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最新动态、近年来的学术不端现象和案例分析等,以此宣传有关学术规范的法律规定。信息能力的培养需要靠人们的自我实践,信息道德的培养则需要教师的层层引导。尽早让人们了解信息道德的概念和意义,对其日后信息素养的形成至关重要。在随后的工作中,图书馆要帮助读者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甄别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等。在具体实践方面,图书馆可以定期举行信息素养教育沙龙,为有兴趣的读者提供讨论交流的平台,使他们进一步深化对信息素养的认识,加深对信息道德的理解。图书馆还可以邀请高校教师开展信息道德方面的讲座培训,邀请入馆读者免费收听。这样既可以引起读者对信息道德的重视,还可以丰富读者的信息道德相关知识,帮助读者提高信息道德意识。
关于制定法律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有部分读者认为不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而应当重视信息的传播与交流。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相关设备的日新月异,网络资源的传递越来越便捷,为了确保网络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理应制定合理的信息有偿获取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查显示,多数读者能够充分认识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当涉及个人行为时,鲜有人表示愿意为获取信息付费。这就要求图书馆在进行信息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对信息道德观念的传播,以及对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人们树立遵守信息法规的意识,不断提升人们的信息道德修养。
要想提高人们对信息道德的认识并切实培养良好的信息道德,就要引导人们进行学习和实践。人们应该树立科学的信息伦理观念,学会鉴别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专家认为,人一旦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信息伦理知识,就可以在未来根据需要将其运用到所有职业情境中。同时,要培育网络自律精神。要明确个人网络行为自由需要在不妨碍他人网络行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利益。
要评判信息获取行为是否恰当,首先需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只有设定了恰当的标准,才能根据标准给出判断。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依据一定的信息道德标准判断人们的信息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褒扬好的道德行为,贬斥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使人们的信息行为趋向道德化,使社会走向文明与进步。加强道德评价实际上是加强外在约束,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约束发挥作用。为此,图书馆应大力开展信息道德教育,使公众的行为合乎信息伦理要求。这要求公众了解和掌握信息伦理的框架与准则,并作出合乎信息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样的氛围一旦形成,便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违背信息道德的行为会遭到抵制,久而久之,人们便会依照这样的道德标准行事。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Web2.0时代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在Web2.0时代下,人们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在网络上进行交流,获取想要的信息。挑战是人们可能会面临隐私泄露等问题。而有效化解挑战,让机遇发挥作用,让互联网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变得公正透明,让越来越多的人文明上网,让所有人都能安心使用网络,是信息道德才可以做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