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坐诊

2023-11-28 12:31张倩茹
人力资源 2023年11期
关键词:普通员工女职工合同法

“三期”女员工的解除限制和保护

我们是江苏的一家企业,近期打算和一位怀孕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类享有特殊保护条件的员工,除了法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要额外向她支付其他费用吗?

Q&A

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除,也就是征得员工同意;一种是单方解除,即不征求员工意见而直接解除。

对于协商解除,法律对于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下称“三期”女员工)并未做出限制,也没有额外的补偿。“三期”女员工和普通员工一样,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法条依据是相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取得补偿金的标准也是一样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对于单方解除的情况,“三期”女员工和普通员工的处理就不太一致了。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或者,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且经过了裁减流程,即: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是普通员工,企业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N),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如果是“三期”女员工,则企业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除非存在其他解除或终止依据,否则需要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当然,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则即使是“三期”女员工,企业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误导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终止“三期”女员工合同的特殊保护

我们集团近期打算注销,不久或将关门停业,这就需要和全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员工中有一些处在孕期或休产假的女员工,这些员工分布在上海市、江苏省、广州市等地。请问这些员工的终止处理和普通员工一样吗?经济补偿也一样吗?

Q&A

按照您提供的信息,即“打算注销,关门停业”,也就是说,贵公司决定提前解散,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需要按照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N)。

法律没有规定在以上情形下不能终止“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企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像终止普通员工劳动合同一样终止“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三期”女员工在终止操作上,没有“特权”。

但是,不同地区的“三期”女员工,在解散终止劳动合同时,待遇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的地区(如上海市),企业只要和终止普通员工一样支付经济补偿(N)就可以,但有极少数地区(如江苏省和广州市),“三期”女员工是享有特殊待遇的。

比如《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 号)第七条中指出,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仅指生育医疗费用)等。

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中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一次性向女职工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因此,对于贵公司涉及的三个地区,还是存在地区差异的,贵公司在终止操作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当地政策,以免损害员工合理权益或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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